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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人把人情看的都非常重,遇到事情后首先想到的就是托人找关系,总感觉对方收了自己的礼后心里才踏实,久而久之就让很多人形成了不送礼不办事的恶习,这也是受贿罪一直在职务类犯罪中居高不下的原因,那么到底收多少钱才构成受贿罪呢,今天就给大家具体说说。
受贿罪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一个罪名,其刑罚涵盖罚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也就是说一旦构成受贿罪,总有一款刑罚适合你,量刑比较宽泛,那么其起点是什么呢,这里可以告诉大家,受贿罪的立案门槛特别的低,一般情况下一万块就够了,就现在的消费水平来说,一箱好酒、几条好烟就够了,毕竟现在的物价大家都感觉得到,那是相当的高,奢侈品也很多,不像从前那样有钱花不出去,现在是有多少钱都能花出去。
一万块起点只是受贿罪的一般说法,对于金额其实是有严格的规定的,并非简简单单的一万块这么简单,在常见的七种情况下,收别人一万块就构成受贿罪,第一种情况是有前科的,二次犯罪,比如一个人曾经因为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的行为,因为数额较小,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这种人如果再受贿,那叫屡教不改,够一万就不再党纪处分了,直接给关到监狱里去反省去。
第二种情况就是有案底的人,这个和第一个的差别是第一个是行政处罚。第二个是犯罪案底,这种人如果再犯罪,那起点也都降低了,不过这里要强调一点就是,前罪必须是故意犯罪,不能是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是不算的。第三就是受贿的钱的用途问题,用于非法活动,比如用于犯罪或者赌博,第四就是拒不交代账款去向,也就是说钱最后没找回来,第五就是多次索贿,一次五百,二十次也会坐牢,第六是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第七就是为他们沟渠职务提拔、调整,这个情节也是很恶劣的,牵扯到国家用人方面的都不是小事。
除了以上其中情况是一万块就够受贿罪外,其他情况就不一定了,再其他情况下,收受被人钱财或者财物,达到三万块才构成受贿罪。那么这个三万块怎么界定呢?是一次三万块还是多次累加后三万块都算呢,这个是个争议问题。不过也有通说,现在的通说是可以累加的,但是这个累加并非是简单的累加,对于一个人多次受贿来说,要看他的多次受贿的相对人和金额,如果一个人多次收受一个人的贿赂,一次五千,六次够三万了,那么他就构成受贿罪,如果一个人对多人受贿,一个人三万,另外一个人两万,另外一个人一万,那么他的受贿数额是三万,因为另外两个人单独不构成受贿罪,这个金额只针对构成受贿罪的金额,这是现在的通说。
所以说,就公职人员受贿多少构成受贿罪来说,这个是和受贿的原因、事实等相关的,也和金额相关的,不同的情况不同的金额结果是不同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过并不是说,受贿的少不构成受贿罪就万事大吉了,不构成刑事犯罪,那还要构成违纪,违纪的处分也是很厉害的,这点大家一定要注意。
盗窃罪立案标准是盗窃公私财物1000元。而贪污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盗窃罪入刑门口低,贪污受贿罪入刑门槛高。 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千元⾄3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而贪污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是3万元-20万元。盗窃公私财物三万元⾄⼗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而贪污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是20万元-300万元"。盗窃三⼗万元⾄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而贪污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是300万以上。 由此可见,盗窃罪的入刑门槛比贪污受贿罪低。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较大,巨大,特别巨大都比贪污受贿罪低很多。我个人认为国家立方机关是基于盗窃是针对不确定的人群,盗窃犯只要有机会今天偷张三家,明天偷李四家,后天偷某公司的。非常容易造成社会恐慌。所以入刑标准不能高,必须低才能起到打击震慑盗窃犯的作用。而贪污受贿罪恰恰相反。各位网友怎么看?
来自: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年底通过后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并于2022年5月15日生效。为了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储备,更好地服务客户,润申律师团队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内容、最新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以及关注最新司法解释,对涉及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做进一步学习和梳理,谨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标准:职务侵占金额达到三万元,应于立案追诉。
依据: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法定量刑标准
(一)本罪法定量刑标准: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上述标准系基于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九条修正后的最新规定
(二)关于本罪量刑时有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
1、本罪量刑时数额较大的标准:三万元。
依据: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本罪量刑时数额巨大标准:一百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鉴于2022年5月15日,立案追诉标准已经修改,故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确定的起点调整为3万元,不再适用参照上述司法解释贪污罪、受贿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2倍确定数额起点的方式。而数额巨大确定的起点仍可参照受贿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5倍来确定,即数额巨大起点仍可以适用100万元。
3、本罪量刑时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暂无,现有司法解释未更新。合理推测1500万元。
三、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方法(参考)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九条修订了原《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条文,新增第三档法定刑,并增设了罚金刑。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条文虽然被修改了,但是相关司法解释却迟迟未出台,这导致司法实践对“数额特别巨大”型职务侵占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
【裁判案例1】张某鹏职务侵占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鲁06刑终443号
【裁判要旨】烟台中院认为,张某鹏侵占公司财产数额为1356.87万元人民币,犯罪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二审维持原判,主要理由是:如适用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应认定张某鹏犯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其主刑,即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如适用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鉴于该条款已规定了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且张某鹏职务侵占的犯罪数额已远超过“数额巨大”的标准十多倍,应认定其犯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其主刑,即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故,原审法院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的刑法对张某鹏定罪量刑正确,符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裁判案例2】杨某豪职务侵占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粤0306刑初3204号
【裁判要旨】宝安法院认为,杨某豪的职务侵占金额高达500余万,远超其他财产类型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但由于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对于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本院仍认定本案职务侵占的金额为“数额巨大”,但在量刑时将对本案的犯罪金额予以充分考虑。考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判处被告人杨某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解析】上述两个裁判案例分别以超过本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十多倍和超其他财产类型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为由,间接认定为新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并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确定量刑起点。对于这种仅以“远超数额巨大”为由,认定“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认定逻辑,笔者并不认同。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处罚被告人的刑法规范必须明确无疑,无明确司法解释时必须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不能让被告人承担规范不明的恶果。当无明确司法解释时,若无充分、合理的理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更能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从现有司法解释出发,可以合理推测“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能为1500万元以上:
受贿罪、贪污罪
倍数
职务侵占罪
2016年《贪污贿赂的解释》
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
1倍
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
5倍
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
沿用该司法解释的逻辑
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
5倍
数额特别巨大:预计1500万元以上
因此,在现阶段职务侵占罪最高一档司法解释未出台的情况下,对于前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能为1500万元以上”的逻辑推理,这不仅具有合理性,也更加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作有利于被告人解释的原则。现阶段如遇到职务侵占数额超过100万元、未满1500万元之情况的,可以凭上述逻辑推理说服法官认定为“数额巨大”,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量刑。由此看来,【裁判案例1】中被告人张某鹏侵占公司财产数额为1356.87万元人民币,犯罪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的量刑,一审未能说服法官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量刑还是略有遗憾的。但该量刑又尚在法官量刑的自由裁量幅度内,并无明显不当,因此二审法院未予改判也是情有可原。
最后,笔者也呼吁两高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予以明确,以维护刑法的明确性、指导司法实践。
来自: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年底通过后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并于2022年5月15日生效。为了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储备,更好地服务客户,润申律师团队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内容、最新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以及关注最新司法解释,对涉及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做进一步学习和梳理,谨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标准:职务侵占金额达到三万元,应于立案追诉。
依据: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法定量刑标准
(一)本罪法定量刑标准: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上述标准系基于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九条修正后的最新规定
(二)关于本罪量刑时有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
1、本罪量刑时数额较大的标准:三万元。
依据: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本罪量刑时数额巨大标准:一百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鉴于2022年5月15日,立案追诉标准已经修改,故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确定的起点调整为3万元,不再适用参照上述司法解释贪污罪、受贿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2倍确定数额起点的方式。而数额巨大确定的起点仍可参照受贿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5倍来确定,即数额巨大起点仍可以适用100万元。
3、本罪量刑时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暂无,现有司法解释未更新。合理推测1500万元。
三、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方法(参考)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九条修订了原《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条文,新增第三档法定刑,并增设了罚金刑。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条文虽然被修改了,但是相关司法解释却迟迟未出台,这导致司法实践对“数额特别巨大”型职务侵占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
【裁判案例1】张某鹏职务侵占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鲁06刑终443号
【裁判要旨】烟台中院认为,张某鹏侵占公司财产数额为1356.87万元人民币,犯罪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二审维持原判,主要理由是:如适用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应认定张某鹏犯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其主刑,即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如适用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鉴于该条款已规定了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且张某鹏职务侵占的犯罪数额已远超过“数额巨大”的标准十多倍,应认定其犯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其主刑,即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故,原审法院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的刑法对张某鹏定罪量刑正确,符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裁判案例2】杨某豪职务侵占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粤0306刑初3204号
【裁判要旨】宝安法院认为,杨某豪的职务侵占金额高达500余万,远超其他财产类型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但由于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对于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本院仍认定本案职务侵占的金额为“数额巨大”,但在量刑时将对本案的犯罪金额予以充分考虑。考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判处被告人杨某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解析】上述两个裁判案例分别以超过本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十多倍和超其他财产类型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为由,间接认定为新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并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确定量刑起点。对于这种仅以“远超数额巨大”为由,认定“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认定逻辑,笔者并不认同。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处罚被告人的刑法规范必须明确无疑,无明确司法解释时必须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不能让被告人承担规范不明的恶果。当无明确司法解释时,若无充分、合理的理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更能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从现有司法解释出发,可以合理推测“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能为1500万元以上:
受贿罪、贪污罪
倍数
职务侵占罪
2016年《贪污贿赂的解释》
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
1倍
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
5倍
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
沿用该司法解释的逻辑
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
5倍
数额特别巨大:预计1500万元以上
因此,在现阶段职务侵占罪最高一档司法解释未出台的情况下,对于前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能为1500万元以上”的逻辑推理,这不仅具有合理性,也更加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作有利于被告人解释的原则。现阶段如遇到职务侵占数额超过100万元、未满1500万元之情况的,可以凭上述逻辑推理说服法官认定为“数额巨大”,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量刑。由此看来,【裁判案例1】中被告人张某鹏侵占公司财产数额为1356.87万元人民币,犯罪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的量刑,一审未能说服法官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量刑还是略有遗憾的。但该量刑又尚在法官量刑的自由裁量幅度内,并无明显不当,因此二审法院未予改判也是情有可原。
最后,笔者也呼吁两高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予以明确,以维护刑法的明确性、指导司法实践。
仲裁开庭经验 仲裁开庭审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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