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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开庭需要多长时间(立案后最迟多久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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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2 2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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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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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一般多久送检察院?取保候审一般多久会开庭?

对于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在自己进入监狱的那一刻,一般都会想要尽快的办理取保候审,以便可以尽快的出去。虽然取保候审在行动还是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总体还是好过在监狱中生活。


取保候审一般多久送检察院?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为案件的情况不一样,侦查终结就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般需要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取保候审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取保候审一般多久会开庭?

  取保候审后,一般是3个月左右开庭。一般来说,保释后法庭开庭的最长时间不会超过十二月;不过,候审前的一般保释与法庭开庭并无关系,只要证据完备,一般可在三个月内处理,视乎实际情况而定。


取保候审一般多久结案?

  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最快多长时间结案是不确定的,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案件办理情况来决定,但在一般情况下,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法院判决,要经五到六个月左右的时间。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有最长时间的限制,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


再审的特点是: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我国刑事诉讼中再审期限一般可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但满足特定条件(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者原审被告人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即使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之后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因此,一般对提起的期限不作强制性规定,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则性规定。


另一类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再审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




民事诉讼

一、就民事诉讼来言,再审的提起有以下三种方式 :


(1)当事人提起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申诉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检察监督,提起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一条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二、民事案件再审事由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一般情况下民事再审要多久结案——提出再审后的三个月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四、民事案件中,申请再审的期限并非一律全是六个月,也有不同情况


1、一般情况下的判决、裁决、调解书,是再发生法律效力后的6个月内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2、特殊情况下,在发生如下情况,判决、裁决可以突破文书生效后六个月的时间限制。但应当自知道下述情况或者应当知道下述情况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③、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④、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

一、行政再审立案事由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行政再审审理期限


对生效行政诉讼判决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自立案后,要在6个月内审查作出裁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行政再审审理期限是如果再审的案件继续按照第一审的程序处理,审理的期限是六个月;如果再审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的程序处理,审理的期限是三个月。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三、申请再审的期限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刑事案件再审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一项重要原则,也被认为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优越性的重要体现。设立再审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纠正错案,实现案件的实体公正。那么,什么是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刑事诉讼再审的条件和申请期限是什么呢?


一、刑事案件申诉的提起


刑事再审程序,又称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但也有另外,对于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原审被告人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即使超过两年,也可以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刑事案件启动再审的条件


各级法院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及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检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当事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刑事申诉时效是多长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四、刑事追诉时效是多长


  1、追诉时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规定,追诉是时效按照不同的情况有四种:


①五年。法定刑≤五年;


  ②十年。五年≤法定刑≤十年;


  ③十五年。十年≤法定刑≤十五年;


  ④二十年。法定刑是无期徒刑、死刑。




五、时效的计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和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只有依法履行职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合理审判,公正裁决,对错误的判决、裁定,秉持有错必纠的法治精神,不拖延,才是人民法院为人民的真正体现。








刑事案件二审,为何开庭难?如何争取开庭?

一、 前言


刑事案件二审开庭难一直是刑辩律师的痛点。有调研数据显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二审的开庭率不足15%,有的甚至不足7%,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开庭率稍有提升,能达到25%-33%[1],但应当开庭审理的死刑、死缓案件占据其中较大比例。并且不开庭审理的绝大多数案件都会维持原判,这种未曾亮剑就被挫败的失落感让刑辩律师既无奈、又无力,也使得一些律师对刑事二审案件望而却步。所以,寻求开庭审理就成为二审辩护的一个阶段性目标。


痛定思痛,为什么刑事案件二审开庭那么难?笔者认为其中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也有法官审判理念的固化,还有客观存在的困难,以及司法体制的牵绊。


二、 “以开庭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的提出与落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出台后,前后经历过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正,配套的司法解释也先后出台了1996年、1998年、2012年、2021年四个司法解释[2]。其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是修改幅度和进步较大的一次,对二审开庭审理的规定也进行了修改。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可以看出,修改后的规定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二审开庭的范围,并意图限制法官对开庭与否的自由裁量权,从立法上确立了“以开庭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的基本原则。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对“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的法律规定有不同理解,法官对“影响定罪量刑”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在执行层面还是习惯性的“以不开庭为原则,以开庭为例外”。


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的理解,有观点认为只需进行“形式审查”,即“只要是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了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异议,不论该异议最终是否成立或者最终是否影响定罪量刑,均应当开庭审理。即使所提的异议明显不成立,根据立法精神,也应当开庭审理。”[3]对该条规定不能做限制解释;同时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要做“实质审查”,即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提出的异议要达到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程度,如果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没有事实根据,且通过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意见可以排除异议成立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法官通常坚持实质审查标准,认为在决定是否开庭前先对被告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实质审查仍是必要的,但律师通常坚持“形式审查”标准,认为只要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了异议,就有可能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二审合议庭即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三、 原因分析与体制溯源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存在一定弹性,法官司法理念上保守,习惯沿袭以往的审判方式外,还有一些客观因素地限制和司法体制地束缚也会限制二审的开庭率。


1. 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一审的把控,大部分案件在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量刑幅度上没有问题。二审普遍会认为需要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子只是少数,即使一审在量刑尺幅稍有偏离,但仍在合理范围和自由裁量权之内的,二审也会维护一审既判力,不轻易改判。


2. 案多人少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也是导致开庭难的重要原因。中级法院相对于基层法院员额法官的配置更少,同时还要审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一审案件,这种案件对程序性要求、证据审查要求都更加严格,相对也更加耗费时间和精力。刑事案件数量逐步增加,但法官的配置却不增反降,案件审理的压力使得大部分案件被不开庭审理。同时,开庭审理还需要考虑法庭的排庭、法警的调动,被告人的异地提押、出庭检察员和律师的时间协调等因素,但目前二审法院法庭的数量、法警的配置等客观条件还无法匹配大范围的开庭要求。


3. 法院审理体制地牵绊也是二审开庭难的原因之一。在刑事二审程序中,其实承办法官的权力十分有限,是否能开庭审理,承办法官可能没有决定权。据了解,北京某中级人民法院对二审案件进行开庭审理,首先要报庭长审批,庭长同意开庭后,再报同级人民检察院阅卷。但检察院既是公诉机关又是诉讼活动的监督机关,在接到法院阅卷通知后,会对开庭审理的原因和必要性向法院进行质询,认为开庭原因合理合法后才同意接受阅卷。同样,在案件是否改判方面,合议庭也只有维持原判的权力,涉及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根据法院内部的管理规定,首先要经法官联席会讨论,再报庭、院长审批,有分歧意见的还要上审委会审议,部分重大案件或敏感性案件、职务犯罪案件还要向上级法院、政法委、纪委监委等进行请示汇报。因此,在这种管理体制束缚下,二审的开庭率也会受到影响。


4. 法院结案率指标考核或多或少地影响着二审开庭率。法院的业绩指标考核主要是半年结案率和年底结案率考核,结案率指标的完成会影响法官的业绩和其所在法院在法院系统的评比。所以,如果赶上年底上诉的案件,法官为了提高结案率,对于可开庭可不开庭的案件有可能选择不开庭审理。


5. 延伸到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来讲,还会涉及到发回重审率及改判率的控制、涉及到改判后责任主体的承担,涉及到下级法院法官的业绩考核和情感维系等。


四、 二审对开庭案件的选择。


二审对于什么样的案件会选择开庭审理?根据实践经验总结,我认为以下情况二审会选择开庭审理:


1. 一审审理程序存在瑕疵,但瑕疵又不大,二审法官不想发回重审,往往会选择开庭审理,弥补一审的程序瑕疵。但如果程序问题比较严重,二审可能会直接发回重审。


2. 一审判决后案件量刑情节发生变化,例如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全部或大部分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主动缴纳大额罚金,被告人一审后有立功情节等。


3. 一审判决对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认定存在错误,例如自首、立功情节未予认定,主从犯的认定不适当等。


4. 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案件,例如是否构成为诈骗罪(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往往是罪与非罪争议最多的罪名),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协助组织卖淫罪等。


5. 二审过程中出现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新证据,可能改变一审的事实认定或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例如没有犯罪事件证明,不在场证明等。


6. 社会影响比较大、关注度比较高的敏感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还有上级党政机关、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二审往往也会选择开庭审理。


五、 如何争取二审开庭审理


首先,二审介入后要认真研究卷宗材料和一审判决,如果一审判决确有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亦或量刑畸重的情况,要针对存在问题之处做好充分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切忌冗长拖沓、重点不清,要针对问题一针见血,要找到漏洞重点出击。其中,审理程序上的问题往往是硬伤,如果可能,尽量从一审程序上找突破口,争取开庭或发回重审。


其次,要与承办法官对案件情况进行有效沟通,尽量争取承办法官当面听取辩护人意见,而不只是单纯提交辩护词。如有可能,再争取合议庭集体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不进行开庭审理,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而不只是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但因为承办法官较忙,和辩护人当面沟通的时间也会比较短,辩护人就要拿出准备好的材料,清楚明了地告诉承办法官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并列明相应证据。法官面对辩护人直截了当、干货满满的辩护意见还是会引起对案件的重视。


第三,如前所述,出现新的证据材料或是证人出庭作证,二审可能需要开庭审理,若辩护人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大部分证人愿意出庭作证,辩护人提交开庭申请的同时,一并提交证人出庭申请、调取证据申请等,并且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听取辩护人意见,二审开庭的几率可能会有所提高。当然这也需要辩护人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发掘证据。


六、 结语


有的律师朋友认为,代理二审刑事案件不一定非要开庭才能达到效果,只要辩护意见足够优秀,即便书面审理也能起到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效果。确实,很多优秀的辩护人只是提交辩护词以及法官书面审理就起到了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效果,但笔者认为,案件的结果往往是辩护人所不能把控的,辩护人能做的只有一步一步地推进案件审理的过程,尽其所能,做自己能做的,争取能够争取的。争取开庭审理,起码能有一个让战士上战场亮剑的机会,能有一个让法官更直观、更辩证地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机会,即便最后改变不了案件的结果,也算不留遗憾、不付嘱托。





[1] 《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的困境与对策》,马文星,2019年12月30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hzzy.gov.cn)。


[2] 1996年12月20日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1998年9月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3] 张军,《新刑事诉讼法法官培训教材》(2012年出版)


一、 前言


刑事案件二审开庭难一直是刑辩律师的痛点。有调研数据显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二审的开庭率不足15%,有的甚至不足7%,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开庭率稍有提升,能达到25%-33%[1],但应当开庭审理的死刑、死缓案件占据其中较大比例。并且不开庭审理的绝大多数案件都会维持原判,这种未曾亮剑就被挫败的失落感让刑辩律师既无奈、又无力,也使得一些律师对刑事二审案件望而却步。所以,寻求开庭审理就成为二审辩护的一个阶段性目标。


痛定思痛,为什么刑事案件二审开庭那么难?笔者认为其中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也有法官审判理念的固化,还有客观存在的困难,以及司法体制的牵绊。


二、 “以开庭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的提出与落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出台后,前后经历过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正,配套的司法解释也先后出台了1996年、1998年、2012年、2021年四个司法解释[2]。其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是修改幅度和进步较大的一次,对二审开庭审理的规定也进行了修改。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可以看出,修改后的规定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二审开庭的范围,并意图限制法官对开庭与否的自由裁量权,从立法上确立了“以开庭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的基本原则。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对“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的法律规定有不同理解,法官对“影响定罪量刑”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在执行层面还是习惯性的“以不开庭为原则,以开庭为例外”。


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的理解,有观点认为只需进行“形式审查”,即“只要是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了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异议,不论该异议最终是否成立或者最终是否影响定罪量刑,均应当开庭审理。即使所提的异议明显不成立,根据立法精神,也应当开庭审理。”[3]对该条规定不能做限制解释;同时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要做“实质审查”,即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提出的异议要达到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程度,如果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没有事实根据,且通过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意见可以排除异议成立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法官通常坚持实质审查标准,认为在决定是否开庭前先对被告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实质审查仍是必要的,但律师通常坚持“形式审查”标准,认为只要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了异议,就有可能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二审合议庭即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三、 原因分析与体制溯源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存在一定弹性,法官司法理念上保守,习惯沿袭以往的审判方式外,还有一些客观因素地限制和司法体制地束缚也会限制二审的开庭率。


1. 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一审的把控,大部分案件在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量刑幅度上没有问题。二审普遍会认为需要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子只是少数,即使一审在量刑尺幅稍有偏离,但仍在合理范围和自由裁量权之内的,二审也会维护一审既判力,不轻易改判。


2. 案多人少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也是导致开庭难的重要原因。中级法院相对于基层法院员额法官的配置更少,同时还要审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一审案件,这种案件对程序性要求、证据审查要求都更加严格,相对也更加耗费时间和精力。刑事案件数量逐步增加,但法官的配置却不增反降,案件审理的压力使得大部分案件被不开庭审理。同时,开庭审理还需要考虑法庭的排庭、法警的调动,被告人的异地提押、出庭检察员和律师的时间协调等因素,但目前二审法院法庭的数量、法警的配置等客观条件还无法匹配大范围的开庭要求。


3. 法院审理体制地牵绊也是二审开庭难的原因之一。在刑事二审程序中,其实承办法官的权力十分有限,是否能开庭审理,承办法官可能没有决定权。据了解,北京某中级人民法院对二审案件进行开庭审理,首先要报庭长审批,庭长同意开庭后,再报同级人民检察院阅卷。但检察院既是公诉机关又是诉讼活动的监督机关,在接到法院阅卷通知后,会对开庭审理的原因和必要性向法院进行质询,认为开庭原因合理合法后才同意接受阅卷。同样,在案件是否改判方面,合议庭也只有维持原判的权力,涉及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根据法院内部的管理规定,首先要经法官联席会讨论,再报庭、院长审批,有分歧意见的还要上审委会审议,部分重大案件或敏感性案件、职务犯罪案件还要向上级法院、政法委、纪委监委等进行请示汇报。因此,在这种管理体制束缚下,二审的开庭率也会受到影响。


4. 法院结案率指标考核或多或少地影响着二审开庭率。法院的业绩指标考核主要是半年结案率和年底结案率考核,结案率指标的完成会影响法官的业绩和其所在法院在法院系统的评比。所以,如果赶上年底上诉的案件,法官为了提高结案率,对于可开庭可不开庭的案件有可能选择不开庭审理。


5. 延伸到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来讲,还会涉及到发回重审率及改判率的控制、涉及到改判后责任主体的承担,涉及到下级法院法官的业绩考核和情感维系等。


四、 二审对开庭案件的选择。


二审对于什么样的案件会选择开庭审理?根据实践经验总结,我认为以下情况二审会选择开庭审理:


1. 一审审理程序存在瑕疵,但瑕疵又不大,二审法官不想发回重审,往往会选择开庭审理,弥补一审的程序瑕疵。但如果程序问题比较严重,二审可能会直接发回重审。


2. 一审判决后案件量刑情节发生变化,例如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全部或大部分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主动缴纳大额罚金,被告人一审后有立功情节等。


3. 一审判决对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认定存在错误,例如自首、立功情节未予认定,主从犯的认定不适当等。


4. 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案件,例如是否构成为诈骗罪(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往往是罪与非罪争议最多的罪名),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协助组织卖淫罪等。


5. 二审过程中出现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新证据,可能改变一审的事实认定或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例如没有犯罪事件证明,不在场证明等。


6. 社会影响比较大、关注度比较高的敏感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还有上级党政机关、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二审往往也会选择开庭审理。


五、 如何争取二审开庭审理


首先,二审介入后要认真研究卷宗材料和一审判决,如果一审判决确有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亦或量刑畸重的情况,要针对存在问题之处做好充分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切忌冗长拖沓、重点不清,要针对问题一针见血,要找到漏洞重点出击。其中,审理程序上的问题往往是硬伤,如果可能,尽量从一审程序上找突破口,争取开庭或发回重审。


其次,要与承办法官对案件情况进行有效沟通,尽量争取承办法官当面听取辩护人意见,而不只是单纯提交辩护词。如有可能,再争取合议庭集体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不进行开庭审理,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而不只是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但因为承办法官较忙,和辩护人当面沟通的时间也会比较短,辩护人就要拿出准备好的材料,清楚明了地告诉承办法官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并列明相应证据。法官面对辩护人直截了当、干货满满的辩护意见还是会引起对案件的重视。


第三,如前所述,出现新的证据材料或是证人出庭作证,二审可能需要开庭审理,若辩护人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大部分证人愿意出庭作证,辩护人提交开庭申请的同时,一并提交证人出庭申请、调取证据申请等,并且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听取辩护人意见,二审开庭的几率可能会有所提高。当然这也需要辩护人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发掘证据。


六、 结语


有的律师朋友认为,代理二审刑事案件不一定非要开庭才能达到效果,只要辩护意见足够优秀,即便书面审理也能起到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效果。确实,很多优秀的辩护人只是提交辩护词以及法官书面审理就起到了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效果,但笔者认为,案件的结果往往是辩护人所不能把控的,辩护人能做的只有一步一步地推进案件审理的过程,尽其所能,做自己能做的,争取能够争取的。争取开庭审理,起码能有一个让战士上战场亮剑的机会,能有一个让法官更直观、更辩证地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机会,即便最后改变不了案件的结果,也算不留遗憾、不付嘱托。





[1] 《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的困境与对策》,马文星,2019年12月30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hzzy.gov.cn)。


[2] 1996年12月20日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1998年9月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3] 张军,《新刑事诉讼法法官培训教材》(2012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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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10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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