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合同诈骗罪50万的数额是多少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5-22 16:50:01
  • 0
  • 北京律师
文章目录:

2023年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汇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5千/电诈3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5万/电诈3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50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诈骗罪】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苏义飞律师:合肥地区诈骗罪2000万以上、集资诈骗罪2亿以上一审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1303页: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陈兴良《刑法学》第三版第291页:欺诈行为必须使一般人产生认识错误,在一般商业惯例许可或者社会容忍范围内对商品作夸张性介绍,不是诈骗罪中的欺诈。


[第1342号]如何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判断一个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 关键看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就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反之,即使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有欺诈行为,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不赖账,确实打算偿还的,就仍属于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在熟人之间,判断行为人骗取财物是否属于诈骗,就要正确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看行为人是否有逃避偿还款物的行为。行为人取得财物后即携款(物)逃匿, 躲避被害人催债;或者将财物转移、隐匿,拒不返还;或者将财物用于赌博、挥霍等,致使无法返还的,都属于逃避偿还的行为。


二是看被骗人能否能够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一般来说,构成诈骗罪的行为, 应当是不能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行为。欺骗行为尚不严重, 不影响被骗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 不宜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将能够通过民事途径救济的骗取财物行为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第1372号]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首先是欺骗内容。民事欺诈是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诈骗犯罪则是整体事实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


其次是欺骗程度。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手段达到了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的程度,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但并没有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则可能只构成民事欺诈。


最后是欺骗结果,也可以从主观上理解为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它必然通过一系列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因而可根据其客观行为表现及其行为效果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根据司法实践《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总结出“七种情形”,如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隐匿、销毁账目,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等,认为这些情形下行为人非法获取资金导致数额较大资金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1373号]诈骗数额的计算与扣除:通过向被害人交付一定货币,进而骗取其信任并实施诈骗的,由于货币具有流通性和经济价值,该部分货币可以从诈骗数额中扣除。相反,如果行为人支出的财物对于被害人没有利用可能性,无法实现被害人预期的交易目的,对弥补被害人所受的财产损失也没有实际意义,即使该犯罪成本有与被害人交付的财物相当的市场价值,甚至完全具备正常商品所应有的使用价值,一般也不应从诈骗类犯罪的数额中扣除。


[第1238号]未经许可经营原油期货业务,并向客户提供反向提示操作的行为如何定性:业务员虚构“白富美”女性形象、夸大盈利等方式诱导客户进入平台交易以及建议客户加金,频繁操作的行为不是认定本案性质的关键行为,不宜认为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理由是:


(1)从本质上看,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的内容是使被骗人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丧失对财产的占有。由于客户进人平台进行交易投资并不意味着客户就丧失财产,因此诱导客户进入交易平台操作以及鼓动客户加金,频繁操作不能认为系诈骗罪中致被害人处分财产造成损失的行为,故不属于诈骗罪中的欺诈。


(2)从事实上看,虽引诱客户投资有夸大的成分,但被害人应当能够认识到投资风险,且客户协议书的提示明确投资可能会造成较大亏损,不能保证获利。换言之,被害人并不会因此对期货盈亏存在偶然性的交易本质产生错误认识。


【第1439号】间接正犯是否存在实行行为过限:张某、卢某等人为被告人徐某所欺骗,对徐某可以减免学费的说法信以为真,张某、卢某等人没有诈骗他人的主观故意,这是本案成立间接正犯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张某、卢某等人贪图利益,在徐某承诺的返利之外,又想到可以向学生“加码”另行收费,即使是六折的价格收取学费,对于学生而言仍然是很有吸引力的只要徐某最后以减半的学费把事情办成了,那么张某、卢某等人从中赚取的这部分差价就不存在任何问题。这种行为类似于某些房地产商的关系户炒卖房票,如将从房地产商处给的八折购房优惠又“加码”以九折转让给购买者赚取差价,此类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合规之处,但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不符合诈骗罪的行为要件,不构成犯罪。


【第1393号】拾得他人遗失的医保卡,并在药店盗刷卡内个人医保账户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医保卡是由社保部门发行,医保账户和金融账户互相独立,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属于个人所有,盗刷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当应盗窃罪。


使用社保卡内非社保银行资金账户,进行消费、取现等,在此意义上,社保卡内银行账户由银行独立管理、独立运行,与普通的银行卡并无区别,行为人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如果冒用他人医保卡伪造就医、住院等材料骗取医保资金报销的,可以按照诈骗罪论处。




(2022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五千元以上;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三千元以上;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三万元以上;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十二)诈骗罪


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确定基准刑,既、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其他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据该量刑利情节提高量刑幅度。


诈骗公私财物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1.第一个量刑幅度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三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多次实施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案发前主动将诈骗的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诈骗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作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构成诈骗罪的,根据诈骗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1)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在诈骗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处,最低不得少于五千元;


(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一千元至二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千元至五万元罚金;


(3)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万元至七万元罚金;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金;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八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


(4)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其中: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罚金;判处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


7.构成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的起因、手段、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①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


②案发前主动将赃款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③积极退赔全部或大部分赃款赃物,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④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①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诈骗或者将诈骗赃款赃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②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


③在医院诈骗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④诈骗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⑤曾因诈骗类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受过行政拘留的;


⑥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⑧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十二)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诈骗罪的,根据诈骗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的起因、手段、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三、诈骗犯罪


1.构成诈骗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诈骗数额、次数和其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


(2)诈骗财物为被害单位、被害人所急需的生产资料,并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2011年)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销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诈骗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一、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骗取保险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外,还包括:


(一)用于犯罪活动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


(二)用于犯罪活动的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


(三)用于犯罪活动的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开立地、销售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


(四)用于犯罪活动的即时通讯信息、广告推广信息的发送地、接受地、到达地;


(五)用于犯罪活动的“猫池”(Modem Pool)、GOIP设备、多卡宝等硬件设备的销售地、入网地、藏匿地;


(六)用于犯罪活动的互联网账号的销售地、登录地。


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作案工具、技术支持等帮助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由此形成多层级犯罪链条的,或者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三、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十二、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或者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诈骗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尚未到案,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的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十五、对境外司法机关抓获并羁押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在境内接受审判的,境外的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十六、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准确甄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层级地位及作用大小,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区别对待,宽严并用,科学量刑,确保罚当其罪。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以及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从犯,特别是其中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十七、查扣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本解释所称“经营去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五)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六)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七)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八)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三、全面惩处关联犯罪


(一)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5.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之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


(一)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对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全部犯罪包括能够查明具体诈骗数额的事实和能够查明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诈骗信息网页浏览次数的事实。


(二)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


(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四)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五)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五、依法确定案件管辖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二)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诈骗数额当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后续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四)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七)公安机关立案、并案侦查,或因有争议,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指定立案侦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


(八)已确定管辖的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一般由原管辖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一)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二)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案件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并对其


(三)依照国际条约、刑事司法协助、互助协议或平等互助原则,请求证据材料所在地司法机关收集,或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国际刑警组织启动合作取证程序收集的境外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安机关应对其


对其他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其


七、涉案财物的处理


(一)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并附清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时就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提出意见。


(二)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


(三)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


  一、审查证据的基本要求
  (一)审查逮捕
  1.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事实
  (1)证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生
  证据主要包括:报案登记、受案登记、受案笔录、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银行开户申请、开户明细单、银行转账凭证、银行账户交易记录、银行汇款单、网银转账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交易记录、手机转账信息等证据。跨国电信网络诈骗还可能需要有国外有关部门出具的与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
  (2)证明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危害结果
  ①证明诈骗数额达到追诉标准的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银行转账凭证、汇款凭证、转账信息、银行卡、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交易记录以及其他与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的账户交易记录、犯罪嫌疑人提成记录、诈骗账目记录等证据以及其它有关证据。
  ②证明发送信息条数、拨打电话次数以及页面浏览量达到追诉标准的证据:QQ、微信、skype等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CDR电话清单、短信记录、电话录音、电子邮件、远程勘验笔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网页浏览次数统计、网页浏览次数鉴定意见、改号软件、语音软件的登录情况及数据、拨打电话记录内部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证据。
  2. 有证据证明诈骗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1)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行为方式与被害人陈述的被骗方式、交付财物过程或者其他证据是否一致。对于团伙作案的,要重视对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梳理各个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指证是否相互印证。
  (2)有关资金链条的证据:银行转账凭证、交易流水、第三方支付交易记录以及其他关联账户交易记录、现场查扣的书证、与犯罪关联的银行卡及申请资料等,从中审查相关银行卡信息与被害人存款、转移赃款等账号有无关联,资金交付支配占有过程;犯罪嫌疑人的短信以及QQ、微信、skype等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审查与犯罪有关的信息,是否出现过与本案资金流转有关的银行卡账号、资金流水等信息。要注意审查被害人转账、汇款账号、资金流向等是否有相应证据印证赃款由犯罪嫌疑人取得。对诈骗集团租用或交叉使用账户的,要结合相关言词证据及书证、物证、勘验笔录等分析认定。
  (3)有关信息链条的证据:侦查机关远程勘验笔录,远程提取证据笔录,CDR电话清单、查获的手机IMEI串号、语音网关设备、路由设备、交换设备、手持终端等。要注意审查诈骗窝点物理IP地址是否与所使用电话CDR数据清单中记录的主叫IP地址或IP地址所使用的线路(包括此线路的账号、用户名称、对接服务器、语音网关、手持终端等设备的IP配置)一致,电话CDR数据清单中是否存在被害人的相关信息资料,改号电话显示号码、呼叫时间、电话、IP地址是否与被害人陈述及其它在案证据印证。在电信网络诈骗窝点查获的手机IMEI串号以及其他电子作案工具,是否与被害人所接到的诈骗电话显示的信息
  (4)其他证据: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出入境记录、户籍证明材料、在境外使用的网络设备及虚拟网络身份的网络信息,证明犯罪嫌疑人出入境情况及身份情况。诈骗窝点的纸质和电子账目报表,审查时间、金额等细节是否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犯罪过程中记载被害人身份、诈骗数额、时间等信息的流转单,审查相关信息是否与被害人陈述、银行转账记录等相互印证。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聊天记录、诈骗脚本、内部分工、培训资料、监控视频等证据,审查犯罪的具体手法、过程。购买作案工具和资源(手机卡、银行卡、POS机、服务器、木马病毒、改号软件、公民个人信息等)的资金流水、电子数据等证据。
  3.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1)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同案犯指证;诈骗脚本、诈骗信息内容、工作日记、分工手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职责、地位、参与实施诈骗行为的时间等;赃款的账册、分赃的记录、诈骗账目记录、提成记录、工作环境、工作形式等;短信、QQ、微信、skype等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等,审查其中是否出现有关诈骗的内容以及诈骗专门用的黑话、暗语等。
  (2)证明提供帮助者的主观故意的证据:提供帮助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的指证、证人证言;双方短信以及QQ、微信、skype等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等信息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履历、前科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双方资金往来的凭证、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协助的收益数额、取款时的监控视频、收入记录、处罚判决情况等。
  (二)审查起诉
  除审查逮捕阶段证据审查基本要求之外,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还应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保证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均已排除合理怀疑。
  1.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发生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事实
  (1)证明电信网络诈骗事实发生。除审查逮捕要求的证据类型之外,跨国电信网络诈骗还需要有出入境记录、飞机铁路等交通工具出行记录,必要时需国外有关部门出具的与案件有关的书面证据材料,包括原件、翻译件、使领馆认证文件等。
  (2)证明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危害结果
  ①证明诈骗数额达到追诉标准的证据:能查清诈骗事实的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交易凭证、第三方支付结算交易记录以及其他与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的账户交易记录、犯罪嫌疑人的诈骗账目记录以及其它有关证据。
  需要特别注意“犯罪数额接近提档”的情形。当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一般掌握在80%以上,即达到2.4万元、40万元),根据《解释》和《意见》的规定,具有《意见》第二条第二款“酌情从重处罚”十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提高一档量刑。
  ②证明发送信息条数、拨打电话次数以及页面浏览量达到追诉标准的证据类型与审查逮捕的证据类型相同。
  2.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诈骗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1)有关资金链条的证据。重点审查被害人的银行交易记录和犯罪嫌疑人持有的银行卡及账号的交易记录,用于查明被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及犯罪嫌疑人诈骗的犯罪数额;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短信,以及QQ、微信、skype等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用于查明是否出现涉案银行卡账号、资金流转等犯罪信息,赃款是否由犯罪嫌疑人取得。此外,对诈骗团伙或犯罪集团租用或交叉使用多层级账户洗钱的,要结合资金存取流转的书证、监控录像、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分析认定。
  (2)有关人员链条的证据。电信网络诈骗多为共同犯罪,在审查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证据基础上,应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手机通信记录等,通过自供和互证,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查明各自的分工和作用,以区分主、从犯。对于分工明确、有明显首要分子、较为固定的组织结构的三人以上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言词证据及有关信息链条的证据与审查逮捕的证据类型相同。
  3.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证明犯罪嫌疑人及提供帮助者主观故意的证据类型同审查逮捕证据类型相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各自分工不同,其供述和辩解也呈现不同的证明力。一般而言,专门行骗人对于单起事实的细节记忆相对粗略,只能供述诈骗的手段和方式;专业取款人对于取款的具体细目记忆也粗略,只能供述大概经过和情况,重点审查犯罪手段的同类性、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及各自分工和作用。
  二、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要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在案证据,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界定
  1. 此罪彼罪
  在一些案件中,尤其是利用网络钓鱼、木马链接实施犯罪的案件中,既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又可能存在秘密窃取的行为,关键要审查犯罪嫌疑人取得财物是否基于被害人对财物的主动处分意识。如果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行为获取他人财物,则应认定构成盗窃罪;如果窃取或者骗取的是他人信用卡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则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通过电信网络技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信息后又转入接触式诈骗,或者为实现诈骗目的,线上线下并行同时进行接触式和非接触式诈骗,应当按照诈骗取财行为的本质定性,虽然使用电信网络技术但被害人基于接触被骗的,应当认定普通诈骗;如果出现电信网络诈骗和合同诈骗、保险诈骗等特殊诈骗罪名的竞合,应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2. 追诉标准低于普通诈骗犯罪且无地域差别
  追诉标准直接决定了法律适用问题甚至罪与非罪的认定。《意见》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而《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因此,电信网络诈骗的追诉标准要低于普通诈骗的追诉标准,且全国统一无地域差别,即犯罪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犯罪形态的审查
  1. 可以查证诈骗数额的未遂
  电信网络诈骗应以被害人失去对被骗钱款的实际控制为既遂认定标准。一般情形下,诈骗款项转出后即时到账构成既遂。但随着银行自助设备、第三方支付平台陆续推出“延时到账”“撤销转账”等功能,被害人通过自助设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犯罪嫌疑人指定账户转账,可在规定时间内撤销转账,资金并未实时转出。此种情形下被害人并未对被骗款项完全失去控制,而犯罪嫌疑人亦未取得实际控制,应当认定为未遂。
  2. 无法查证诈骗数额的未遂
  根据《意见》规定,对于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犯罪嫌疑人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的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可以认定为诈骗罪中“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三)诈骗数额及发送信息、拨打电话次数的认定
  1. 诈骗数额的认定
  (1)根据犯罪集团诈骗账目登记表、犯罪嫌疑人提成表等书证,结合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言词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诈骗数额。
  (2)根据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
  (3)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尽管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犯罪嫌疑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
  (4)犯罪嫌疑人为实施犯罪购买作案工具、伪装道具、租用场地、交通工具甚至雇佣他人等诈骗成本不能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对通过向被害人交付一定货币,进而骗取其信任并实施诈骗的,由于货币具有流通性和经济价值,该部分货币可以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2. 发送信息、拨打电话次数的认定
  (1)拨打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2)被害人是否接听、接收到诈骗电话、信息不影响次数、条数计算。
  (3)通过语音包发送的诈骗录音或通过网络等工具辅助拔出的电话,应当认定为拨打电话。
  (4)发送信息条数、拨打电话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发送信息条数、日拨打人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5)发送信息条数和拨打电话次数在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的情况下不宜换算累加。
  (四)共同犯罪及主从犯责任的认定
  1. 对于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犯罪处罚,并且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2. 对于其余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
  3. 对于部分被招募发送信息、拨打电话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对其参与期间整个诈骗团伙的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考虑参与时间较短、诈骗数额较低、发送信息、拨打电话较少,认定为从犯,从宽处理。
  4. 对于专门取款人,由于其可在短时间内将被骗款项异地转移,对诈骗既遂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大大增加了侦查和追赃难度,因此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进行认定,不宜一律认定为从犯。
  (五)关联犯罪事前通谋的审查
  根据《意见》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等五种方式转账、套现、取现的,需要与直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事前通谋的才以共同犯罪论处。因此,应当重点审查帮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行为人是否在诈骗犯罪既遂之前与实施诈骗犯罪嫌疑人共谋或者虽无共谋但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对于帮助者明知的内容和程度,并不要求其明知被帮助者实施诈骗行为的具体细节,其只要认识到对方实施诈骗犯罪行为即可。审查时,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以及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分析认定。
  (六)电子数据的审查
  1. 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
  (1)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
  (2)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
  (3)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4)电子数据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
  (5)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2. 电子数据合法性的审查
  (1)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2)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没有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电子数据的类别、文件格式等是否注明清楚。
  (3)是否依照有关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是否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4)电子数据检查是否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是否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并对备份进行检查;无法制作备份且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的,是否附有录像。
  (5)通过技术侦查措施,利用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收集到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的,是否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是否对其
  (6)对电子数据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是否具有司法鉴定资质。
  3. 电子数据的采信
  (1)经过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采信的电子数据: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有其他瑕疵的。
  (2)不能采信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七)境外证据的审查
  1. 证据
  境外证据的
  由于上述
  2. 证据转换的规范性审查
  对于不符合我国证据种类和收集程序要求的境外证据,侦查机关要重新进行转换和固定,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注重审查:
  (1)境外交接证据过程的连续性,是否有交接文书,交接文书是否包含接收证据。
  (2)接收移交、开箱、登记时是否全程录像,确保交接过程的真实性,交接物品的完整性。
  (3)境外证据按照我国证据收集程序重新进行固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注意证据转换过程的连续性和真实性的审查。
  (4)公安机关是否对境外证据
  (5)无法确认证据
  3. 其他
  三、社会危险性及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审查逮捕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考虑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有羁押必要: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高检会〔2015〕9号)规定的具有社会危险性情节的。
  2. 犯罪嫌疑人是诈骗团伙的首要分子或者主犯。对于首要分子,要重点审查其在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中是否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对于其他主犯,要重点审查其是否是犯意的发起者、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主要责任者,是否参与了犯罪的全过程或关键环节以及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诈骗团伙的具体管理者、组织者、招募者、电脑操盘人员、对诈骗成员进行培训的人员以及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的人员可以认定为主犯;取款组、供卡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组等负责人,对维持诈骗团伙运转起着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对于其他实行犯是否属于主犯,主要通过其参加时段实施共同犯罪活动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造成危害后果的作用等来认定。
  3.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或者作虚假供述的。
  4. 有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参与诈骗且既遂数额巨大、被害人众多,诈骗数额等需进一步核实的。
  5.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参与诈骗的时间长,应当明知诈骗团伙其他同案犯犯罪事实的,但犯罪嫌疑人拒绝指证或虚假指证的。
  6. 其他具有社会危险性或羁押必要的情形。
  在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的前提下,根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作用、参与时间、工作内容、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结合案件整体情况,依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或者羁押必要性。在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如实供述且供述稳定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考虑社会危险性较小:
  1. 预备犯、中止犯。
  2. 直接参与诈骗的数额未达巨大,有自首、立功表现的。
  3. 直接参与诈骗的数额未达巨大,参与时间短的发送信息、拨打电话人员。
  4. 涉案数额未达巨大,受雇负责饮食、住宿等辅助工作人员。
  5. 直接参与诈骗的数额未达巨大,积极退赃的从犯。
  6. 被胁迫参加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没有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7. 其他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把握,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造成危害后果、打击力度的需要等多方面综合判断和考虑。
  (二)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要结合侦查阶段取得的事实证据,进一步引导侦查机关加大捕后侦查力度,及时审查新证据。在羁押期限届满前对全案进行综合审查,对于未达到逮捕证明标准的,撤销原逮捕决定。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 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 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4. 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 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2. 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3. 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4. 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6. 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7.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8. 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9. 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对于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的行为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综合骗取医保基金的数额、手段、认罪悔罪态度等案件具体情节,依法妥当决定。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的行为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对非法收购、销售有关药品的行为人定罪处罚。


对于第一款规定的主观明知,应当根据药品标志、收购渠道、价格、规模及药品追溯信息等综合认定。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3.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二、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4.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5.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上述规定中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6.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已经着手实施“套路贷”,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据相关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已着手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认定犯罪未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的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接受的;
  (2)第三人无偿取得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其他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
  8.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9.对于“套路贷”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10.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三、依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
  11.“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为实施“套路贷”所设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签订地、非法讨债行为实施地、为实施“套路贷”而进行诉讼、仲裁、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所在地,以及“套路贷”行为的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罪案件,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黑恶势力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案件,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五、关于正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在办理涉“两卡”犯罪案件中,存在准确界定前述三个罪名之间界限的问题。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和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其行为性质。以信用卡为例:(1)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可以诈骗罪论处。(2)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实施其他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2018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套路贷”案件的指导刑事意见


二、案件定性


(一)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定性,要结合案件的本质特征从整体把握,严格区分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套路贷”犯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部分犯罪主体带有黑恶团伙性质


(二)犯罪嫩疑人、被告人以“违的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或者与被害人进行相关口头约定,制造资金给付凭证或证据,制造各种借口单方而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侵犯财产类犯罪定罪处罚。对实施上述“夯路贷”行为的,可参照以下情形加以认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被害人依约定交付资金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虛构事实、隐喘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既采用了虚构事实、隐喇真相的诈骟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暴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


(三)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明知真实借贷情况,帮助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均禁罪,寻衅沮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对该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三、共同犯罪认定


(一)多人共同实施“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成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受雇于“套路贷”公司,未参与犯罪活动的,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二)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协助制造现金支付、银行走账记录、第三方支付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2.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


3.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


4.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6.帮助、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


7.中介人员长期参与“套路贷”犯罪活动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因“套路贷”犯罪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三)“套路贷”犯罪团伙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的,对相关犯罪嫩疑人、被告人,要依法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四)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四、犯罪数额认定和涉案财物处理


(一)在“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上,要把握“套路贷”行为的犯罪本质,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除了被害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虚高的本金、双方约定的利息以及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均应作为犯罪数额子以认定。(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套路贷”违法所得财物的,不予追缴。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一、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骗取保险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关于跨境赌博关联犯罪的认定


(一)使用专门工具、设备或者其他手段诱使他人参赌,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网上开设赌场,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或者无法实现提现,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部分参赌者赢利、提现不影响诈骗犯罪的认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002年)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三、对使用伪造的学生证购买半价火车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诈骗定性处罚。




(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


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收藏!刑事立案量刑标准一览(2023更新)






1.【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5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不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




4.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超载50%以上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4.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缓刑的适用




1.下列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少数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后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法院备案。




2.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5)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案件,由审理该案件的法院讨论决定。












2.【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应予立案追诉,处拘役,并处罚金。




1.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




2.无驾驶资格而追逐竞驶的;




3.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




4.以超过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竞驶的;




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




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




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辆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辆号牌追逐竞驶的;




9.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又追逐竞驶的;




10.情节恶劣的其他情形。




(二)“醉驾”案件办理




关于道路的认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关于立案标准。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立案查处,并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未达到醉酒标准的,撤销案件。




对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立案查处。




对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立案查处。




关于刑事处罚。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醉酒驾驶汽车,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醉酒驾驶摩托车,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认罪悔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前述规定不移送审查起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对作撤销案件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醉驾”案件的诉讼证据要求立卷,并在撤销案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检察机关备案,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公安机关也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或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认定“醉驾”共同犯罪应当根据证据严格把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强令他人“醉驾”的,以共犯论处。




对“醉驾”犯罪并处罚金,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3.【盗窃罪】(刑法第264、26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窃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




2.二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的;




4.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或者淫秽录像带或者光盘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窃公私财物8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2500份的。




3.其他严重情节。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窃公私财物4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0份以上的。




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或者客户资金等,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注:此数额为2012年浙江标准,应随2013年盗窃罪国家标准的提高而有所调整);




2.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的;




3.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流窜作案危害严重;③累犯;④造成其他重大损失。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4.【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8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抢劫财物价值8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参照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达到“数额较大”标准80%上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6.【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8万元以上的。












7.【侵占罪】(刑法第270条)




(一)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侵占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2.侵占灾民、移民、受救助对象的财物的;




3.严重情节的其它情形。












8.【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第312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涉案赃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涉案赃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3.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4000元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












9.【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一)诈骗价值6000元不满10万元(电信诈骗3000元不满3万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二)诈骗价值10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诈骗价值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数额巨大“10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500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0.【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挥霍集资款,或者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较大的集资款无法归还的;




3.因非法集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




4.虽未达到本款第(1)项的数额标准,但向50人以上非法集资,社会影响恶劣的;




5.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挥霍集资款,或者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巨大的集资款无法归还的;




3.因非法集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




4.虽未达到本款第⑴项的数额标准,但向100人以上非法集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




5.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1.【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一)贷款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贷款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2.【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一款)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3.【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二款)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4.【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




(一)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5.【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




(一)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6.【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或者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为骗取保险金而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行贿的;




2.以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3次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或者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为骗取保险金而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行贿的;




2.以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3次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7.【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一)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合同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6.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6.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8.【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一)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三)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恶意透支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9.【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招摇撞骗5人次以上的;




2.导致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1.个人犯罪数额达到20万元,单位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




2.个人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30人,单位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150人;




3.个人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10万元,单位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21.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4.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销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




2.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万元以上的;




3.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22.【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4.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2.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




3.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4.犯罪手段卑劣,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林木3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l500株以上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3.【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




(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刑为五年以下:




1.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刑为五年以下: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刑为五年以下: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4.【贪污罪】(刑法第382条)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5.【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388条之一)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26.【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




(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进行营利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 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7.【行贿罪】(刑法第390条)




(一)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28.【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刑法第390条之一)




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9.【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0.【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31.【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2.【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参照最新行受贿标准)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3.【巨额财产


(刑法第395条)




隐瞒境外存款、巨额财产












34.【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刑法第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5.【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刑法第39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上述伤亡人数标准的3倍;




2.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36.【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7.【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一)个人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8.【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一款)




(一)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9.【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40.【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虽未达到上述二项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4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不满300万美元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不满3000万美元的;




4.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2.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3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3000万美元以上的;




3.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刑法第168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⑵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⑶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⑵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168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刑法第16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5.【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




(一)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6.【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且同时致使有关单位破产,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7.【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2条、刑法第134条第一款、刑法第13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参考浙江2012标准);




4.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4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两高生产安全解释没有这一条);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两高生产安全解释没有这一条);




4.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49.【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之一、刑法第136条、刑法第13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5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安全事故”,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5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属于“重大伤亡事故”,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2.【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5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刑法第34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




2.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3.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4.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应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美沙酮200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氢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其他毒品数量大”:




美沙酮1千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氢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5千克,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54.【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




(一)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同以上贩卖“毒品数量大”标准),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同以上贩卖“毒品数量大”标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55.【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两年内3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两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6.【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2.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3.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7.【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刑法第349条)




(一)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2.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




3.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4.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具有“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58.【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刑法第350条)




(一)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属于“情节较重”(特殊情形为50%),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4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5.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




6.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满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




8.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特殊情形:




1.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次组织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6.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5倍的;




2.达到上述的数量标准,且具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




2.达到前款“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且具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59.【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的不满3000株的;




2.非法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万株的;




3.非法种植罂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5.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6.抗拒铲除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属于 “数量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60.【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刑法第35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6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刑法第353条第一款)




(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3.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4.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刑法第35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50%,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数量较大”标准的;




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3.【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




(一)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参考浙江2014年标准)




1.组织30人以上卖淫的;




2.组织他人卖淫300次以上的;




3.组织10名以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孕妇或者明知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64.【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




(一)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又有强迫卖淫犯罪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论处:




1.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行为中具有“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2.卖淫人员累计达到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人数标准的;




3.非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












65.【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三款)




(一)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3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6.【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刑法第359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7.【特定行业单位人员犯包庇罪】


(刑法第36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2.二年内通风报信3次以上的;




3.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4.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5.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6.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8.【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的;




2.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




3.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69.【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10万元,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70.【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175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虽未达到上述二项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4.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数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不满五百万元,但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已偿还信贷资金,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行为人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且担保物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认定为刑法第十三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7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数量在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50张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2.【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刑法第178条第一款)




(一)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3.【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刑法第178条第二款)




(一)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74.【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违法发放贷款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违法发放贷款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75.【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刑法第18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7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4.收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7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刑法第18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78.【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3.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2.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79.【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二款)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7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35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8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




(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不满10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81.【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5条第一款 )




(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82.【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10户以上不满30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不满10公顷,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不满20公顷的;




4.情节较轻的其他情形。




(二)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3.【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84.【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刑法第119条第一款)




(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9条第一款)




(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4.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12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的;




2.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3.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2.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7.【丢失枪支不报罪】(刑法第12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2.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8.【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3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携带枪支1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的;




2.携带爆炸装置1套以上的;




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000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携带管制刀具20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9.【逃税罪】(刑法第201条)




(一)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0.【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的;




2.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虚开发票500份以上的;




2.虚开金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9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一款)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不满2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二款)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2.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93.【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三款)




(一)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不满2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4.【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四款)




(一)非法出售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非法出售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2.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95.【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不满25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持有伪造的上述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3.持有伪造的上述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96.【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3.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1000件以上不满5000件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5000件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5.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97.【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98.【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第⑴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3.虽未达到第⑴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4.犯罪手段卑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5.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99.【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5)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非法经营外汇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不满25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2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三)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接近上述二项的数额标准,且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接近上述二项的数额标准,且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00.【强迫交易罪】(刑法的22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人被害人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3.强迫交易3次以上不满10次,或者强迫3人以上不满10人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2.强迫交易10次以上,或者强迫10人以上交易的;




3.强迫交易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4.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5.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0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刑法第227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数量累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25000元,或者数量累计1000枚以上不满5000枚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25000元,或者数量累计100张以上不满500张的;




4.非法获利累计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5.数额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1万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250张以上的;




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2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00枚以上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2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0张以上的;




4.非法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




5.数额巨大的其他情形。












102.【强迫劳动罪】(刑法第244条)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




2.强迫10人以上劳动的;




3.因强迫他人劳动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强迫他人劳动的;




4.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强迫处于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5.强迫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3.【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刑法第244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造成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




2.雇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雇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10人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04.【报复陷害罪】(刑法第254条)




(一)报复陷害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或其他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2.报复陷害3人以上的;




3.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5.【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致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6.【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刑法第28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产、买卖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10件以上的;




4.非法生产、买卖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100件以上的;




5.非法生产、买卖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6.非法经营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的;




7.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7.【赌博罪】(刑法第303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的;




4.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4000元以上,且聚众赌博3场以上的;




5.聚众赌博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




6.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7.嗜赌成性,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




8.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等首要分子,接受3人以上投注或者接受3次期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




9.积极参加“六合彩”赌博活动,并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




10.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108.【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二款)




(一)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5.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6.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5.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9.【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纠集多人,采用强行发言、提示回答、叫喊、喧哗、鼓掌等方法哄闹法庭,不服从劝阻的;




2.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纠集多人哄闹法庭,不服从劝阻的;




3.纠集多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侮辱、诽谤、谩骂、威胁参与审判活动的有关人员的;




4.无旁听证或者不得旁听人员拒不服从审判人员、值庭法警的劝阻,强行冲击法庭的;




5.冲击审判活动区及合议庭合议室、公诉人室、辩护人室、羁押室、候审室等相关场所的;




6.采取殴打、投掷物品等暴力手段袭击出席法庭或者准备出席法庭的审判、检察等司法工作人员的;




7.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其他情形。












110.【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窝藏、包庇严重危害国家安全、重大恐怖活动犯罪分子的;




2.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且窝藏、包庇行为严重干扰侦查活动的;




3.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或者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多人,且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犯罪分子的近亲属实施上述第(2)、(3)、(4)项窝藏、包庇行为,如果对侦查活动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干扰的,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11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无法执行的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被执行人故意转让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被执行人挥霍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指定的行为而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8)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1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




(一)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或者组织1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7.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13.【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多次运送或者运送1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2.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要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4.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14.【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4.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15.【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324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2.多次损毁或者毁损多处名胜古迹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16.【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三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117.【倒卖文物罪】(刑法第32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倒卖三级文物的;




2.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2.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3.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18.【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




“情节较轻”一般是指,所盗掘的系具有一般科学、艺术、文化、考古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没有造成该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损毁,且没有挖得文物或者仅挖得一般文物并在被追诉前全部上交。












119.【非法组织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卖血3人次以上的;




2.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3.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4.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5.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120.【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3人次以上,并导致引产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国家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6.因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国家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7.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3.造成就诊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高院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4.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其他情形(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高院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121.【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第336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轻伤的;




2.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5人次以上的;




3.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4.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5.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3.造成就诊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4.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其他情形。












122.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33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所列的动物疫病传入或者对农、牧、渔业生产以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动物疫病在国内暴发流行的;




2.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所列的有害生物传入或者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以及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在国内传播扩散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2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2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2.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5亩以上的;




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10亩以上的;




4.非法占用上述第(2)、(3)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一半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5.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125.【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刑法第34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




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26.【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刑法第34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10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珍贵树木制品5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27.【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不满20立方米的;




2.盗伐幼树100株以上不满1000株的;




3.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株以上不满2000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4.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满100立方米的;




2.盗伐幼树1000株以上不满5000株的;




3.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以上不满1万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4.数量巨大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的;




2.盗伐幼树5000株以上的;




3.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1万株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4.数量特别巨大的其他情形。












128.【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滥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满50立方米的;




2.滥伐幼树1000株以上不满2500株的;




3.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以上不满5000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4.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的;




2.滥伐幼树2500株以上的;




3.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5000株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4.数量巨大的其他情形。












129.【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三项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或者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或者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5.后果严重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30.【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三项数额标准,但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或者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后果严重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31.【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一款)




向他人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3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32.【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刑法第364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组织播放15场次以上不满50场次的;




2.因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受过行政处罚3次以上,又组织播放的;




3.向未成年人播放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播放50场次以上的;




2.累计向10名以上未成年人播放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3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14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




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13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144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3.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5.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6.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13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刑法第14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1.造成重伤1人以上不满3人的、造成轻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1.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后果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36.【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337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2.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3.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4.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5.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6.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37.【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138.【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刑法第375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100件(副)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买卖仿制的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139.【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刑法第375条第三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3.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




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盗窃、买卖、提供、使用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140.【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刑法第38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收、征用3次以上的;




2.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3.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4.拒绝重要军事征收、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ND









“495000元,马上安排!”临平女子接到老板付款指令犹豫了,民警:赶紧停止!

3月12日这天是周末,因为手头还有些工作需要处理,在临平星桥一家公司做财务工作的周女士(化名)一早便来到办公室忙碌起来。


报表登记,往来款记录,税务申报……时间飞快,一阵忙活下来到了上午11点,周女士伸了伸懒腰,突然电脑右下角的QQ图标闪烁了起来,点击一看,是公司“老板”的好友申请消息。


周女士没多想,便通过了验证,接着她被“老板”拉进了一个QQ群。


到此,这些画面已经有些熟悉的“配方”了……


接下来发生的故事,着实让周女士真切地体验了一回什么叫“以假乱真”,面对“老板”49.5万元的紧急转账指令,她有些迷茫了……一条@消息,令她起了疑心


进群后,周女士一看群名是自己公司的全称,群里还有“老板”和另外两位“同事”,算上自己也就4个人。


头像一模一样,同事姓名也熟悉,都是“自己人”,周女士没多想,更没去怀疑这个工作群的真实性。


群内,他们讨论着项目合作、合同签署的事情,一看是要付款,她便问了一句,“什么事情?需要打款吗?”出于工作要求,周女士还询问了“同事”合同事项,并表示希望上午尽快办完,下午自己有事需要外出。


“老板”有条不紊地安排着工作,他要求“同事”将合同内容、收款账户信息进行核对,紧接着便“点名”周女士,“你先查一下账户有多少可用余额。”


一听此话,周女士满脸疑惑,平时公司账上有多少钱老板最清楚,今天怎么还要查一下,回复道,“余额你不是知道的嘛?”


“老板”不慌不忙,“你现在查一下发群里。”周女士起了疑心,但还是按照“老板”指示查了余额,发送了截图。


另一边“同事”也发来消息,合同条款已确定,收款账户核对无误。“老板”得知情况后,再次“点名”周女士,要求她马上付款49.5万元,加急办理,相关手续可以后补。


怀疑自己遇到了骗子


线上求助“临小爱警官”


“将近50万的转账,还要加急,手续再补?”出于职业敏感性,周女士有些犹豫。


很快,她想起前段时间民警专门组织财务人员开展过反诈宣讲活动,自己曾添加过社区民警企业微信“临小爱警官”,平常会发些安全提醒、反诈信息。


“有一个警察朋友,直接问问他不就清楚了!”周女士便向辖区民警咨询,并发来了群内的消息截图,希望得到警方的确认。


这一边,星桥派出所民警滕垚在“临小爱警官”警民沟通中接到了消息,立刻通过电话告知周女士,这极有可能是冒充领导的骗局,千万不能进行转账,等待民警上门核实。


滕垚急匆匆地赶到公司,让周女士和老板直接联系,对方表示并没有这笔转账需求。这下,滕垚已经确定这是一起冒充领导诈骗,并向周女士详细讲解该类诈骗套路。


此时的周女士才意识到,在这个“公司”QQ群里,除了自己其他都是“演员”,赶紧删除了聊天群,她庆幸自己留了个心眼,没有被骗。


回顾整个经历,周女士心有余悸,感慨地说:“还好和你们联系了,给我吃了颗定心丸。一直以为之前宣传的案例都离我们很远,这种事不会落到自己头上,可今天看来,真是大意不得。”“你身边的警察朋友”


提供一对一咨询服务


像周女士这样,遇到困难找“临小爱警官”的居民并不是少数。


“临小爱警官”是临平区公安分局企业微信平台,对居民来说,打开微信就能“一键联系到警”,不管是发送定位、视频通话、发送截图都很方便,通俗地说,就是“有事就说,有话就问”。


以星桥派出所社区民警滕垚为例,他已添加18000余名“居民好友”,覆盖率高达90%,让社区群众在“指尖”就能轻松找到“滕警官”,截至目前共接收咨询求助数高达3000余条,获取线索50余条,解决群众问题200余个。


2023年3月以来,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防诈能力,临平区公安分局专门组织警力走访300余家企业,加强对财务人员的防诈宣传,并通过“临小爱警官”微信号添加财务人员微信1400余名。


通讯员 许佳琪



3月12日这天是周末,因为手头还有些工作需要处理,在临平星桥一家公司做财务工作的周女士(化名)一早便来到办公室忙碌起来。


报表登记,往来款记录,税务申报……时间飞快,一阵忙活下来到了上午11点,周女士伸了伸懒腰,突然电脑右下角的QQ图标闪烁了起来,点击一看,是公司“老板”的好友申请消息。


周女士没多想,便通过了验证,接着她被“老板”拉进了一个QQ群。


到此,这些画面已经有些熟悉的“配方”了……


接下来发生的故事,着实让周女士真切地体验了一回什么叫“以假乱真”,面对“老板”49.5万元的紧急转账指令,她有些迷茫了……一条@消息,令她起了疑心


进群后,周女士一看群名是自己公司的全称,群里还有“老板”和另外两位“同事”,算上自己也就4个人。


头像一模一样,同事姓名也熟悉,都是“自己人”,周女士没多想,更没去怀疑这个工作群的真实性。


群内,他们讨论着项目合作、合同签署的事情,一看是要付款,她便问了一句,“什么事情?需要打款吗?”出于工作要求,周女士还询问了“同事”合同事项,并表示希望上午尽快办完,下午自己有事需要外出。


“老板”有条不紊地安排着工作,他要求“同事”将合同内容、收款账户信息进行核对,紧接着便“点名”周女士,“你先查一下账户有多少可用余额。”


一听此话,周女士满脸疑惑,平时公司账上有多少钱老板最清楚,今天怎么还要查一下,回复道,“余额你不是知道的嘛?”


“老板”不慌不忙,“你现在查一下发群里。”周女士起了疑心,但还是按照“老板”指示查了余额,发送了截图。


另一边“同事”也发来消息,合同条款已确定,收款账户核对无误。“老板”得知情况后,再次“点名”周女士,要求她马上付款49.5万元,加急办理,相关手续可以后补。


怀疑自己遇到了骗子


线上求助“临小爱警官”


“将近50万的转账,还要加急,手续再补?”出于职业敏感性,周女士有些犹豫。


很快,她想起前段时间民警专门组织财务人员开展过反诈宣讲活动,自己曾添加过社区民警企业微信“临小爱警官”,平常会发些安全提醒、反诈信息。


“有一个警察朋友,直接问问他不就清楚了!”周女士便向辖区民警咨询,并发来了群内的消息截图,希望得到警方的确认。


这一边,星桥派出所民警滕垚在“临小爱警官”警民沟通中接到了消息,立刻通过电话告知周女士,这极有可能是冒充领导的骗局,千万不能进行转账,等待民警上门核实。


滕垚急匆匆地赶到公司,让周女士和老板直接联系,对方表示并没有这笔转账需求。这下,滕垚已经确定这是一起冒充领导诈骗,并向周女士详细讲解该类诈骗套路。


此时的周女士才意识到,在这个“公司”QQ群里,除了自己其他都是“演员”,赶紧删除了聊天群,她庆幸自己留了个心眼,没有被骗。


回顾整个经历,周女士心有余悸,感慨地说:“还好和你们联系了,给我吃了颗定心丸。一直以为之前宣传的案例都离我们很远,这种事不会落到自己头上,可今天看来,真是大意不得。”“你身边的警察朋友”


提供一对一咨询服务


像周女士这样,遇到困难找“临小爱警官”的居民并不是少数。


“临小爱警官”是临平区公安分局企业微信平台,对居民来说,打开微信就能“一键联系到警”,不管是发送定位、视频通话、发送截图都很方便,通俗地说,就是“有事就说,有话就问”。


以星桥派出所社区民警滕垚为例,他已添加18000余名“居民好友”,覆盖率高达90%,让社区群众在“指尖”就能轻松找到“滕警官”,截至目前共接收咨询求助数高达3000余条,获取线索50余条,解决群众问题200余个。


2023年3月以来,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防诈能力,临平区公安分局专门组织警力走访300余家企业,加强对财务人员的防诈宣传,并通过“临小爱警官”微信号添加财务人员微信1400余名。


通讯员 许佳琪




仲裁委官职 仲裁委员会是什么级别

申请破产仲裁(申请破产仲裁的条件)

民事仲裁的救济,民事仲裁的救济措施

仲裁和诉讼的联系?仲裁和诉讼有什么区别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条件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合同诈骗罪50万的数额是多少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1575.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一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