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释义:何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规定在刑法第318条,属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内容,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二、法律规定
(一)刑法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人数众多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
第一条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第八条 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3.31 公通字〔2000〕30号)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l)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
(3) 造成被组织人重伤二~2人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50人以L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L的;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四)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
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客体: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所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某些以负责人名义代表单位签发的文件,也属于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书写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对于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因本法或本条另有规定,不以本罪论处。所谓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他们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公文在加盖公章后始能生效。用于国家机关事务的私人印鉴、图章也应视为本款所称印章。
三、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的答复》
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最高检研究室的答复可以看出,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不宜全部入罪,应当考虑相关情节,诸如买卖的次数、件数、金额、以及购买的目的与动机。虽然本罪在法条的表述上是行为犯,但我们可以看出最高检的解读与刑法总则中第13条的但书“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是一脉相承的。
四、案例解读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朱某在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某处其开设的“某某车行”店内,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有人发布做假营业执照的信息后,遂联系他人伪造了一张“郑州某格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一张“河南某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以方便自己用于代办汽车过户业务。被告人朱某于2020年5月20日主动投案。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朱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解读:被告人朱某明知营业执照属于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仍私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五、律师解析
本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
构成本罪。首先,伪造、变造、买卖的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公文,是指以国家机关名义制作的处理公务的文书,即公文书;文书,是指使用文字或者代替文字的符号制作的,具有某种程度的持续存在状态,表达意思或者观念的文件(广义的文件)。公文必须具有表达意思或观念的内容,故仅有公文的固定格式,而无实际内容的纸张等,不属于公文。公文的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属于公文。由于许多附件在公文形成之前便已经存在,故在公文形成之前附件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则需要独立判断。公文不限于书面公文,国家机关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公文也属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一般是指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颁发的,用以证实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印章,应包括印形与印影。印形,是指固定了国家机关名称等内容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表示在其他物体上的图章。印影,是指印形加盖在纸张等物体上所呈现的形象。印章既包括表示国家机关名称的印章,也包括国家机关用以表示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印章。但专用章与省略文书的界限是微妙的。例如,法院在判决书上所加盖的“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正本核对章,重在表达意思,而不是重在证明人或单位的同一性,故属于省略文书,而不属于印章。
其次,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伪造公文、证件,是指伪造应当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包括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有形伪造公文、证件,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制作公文、证件。无形伪造公文、证件,是指有制作权限的人,制作与事实不符(包括部分不符)的虚假公文、证件。例如,国家机关中具有制作、上报各种统计数据权限的人员,制作、上报虚假统计数据的,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行为人将国家机关公文复制到计算机后篡改部分内容,然后再打印出来的,属于伪造公文。伪造印章,是指没有权限而制造国家机关的印章的印形(私刻公章),或者在纸张、文书或者其他物体上表示出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印章的印影(如用红笔描绘公章印影)。例如,甲在8年前私刻了一枚国家机关印章,一直没有使用,2021年3月将该印章加盖在某文书上。甲前后两个行为都属于伪造印章。虽然8年前伪造印形的行为可能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但2021年3月伪造印影的行为则在追诉期限之内。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印形后加盖在具有证明力的文书上的行为,属于伪造公文、印章。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欺骗手段让刻章人为自己制作国家机关印章的,成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间接正犯。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足以使一般人信以为真时,即为本罪的既遂。变造,是指对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进行加工,改变其非本质内容的行为,如果改变了公文、证件、印章的本质部分,则应认定为伪造。买卖,是指购买或者出售国家机关制作或应当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依照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公布修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9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伪造、变造、买卖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非法制造税收通用完税证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对外出售的,以本罪论处。此外,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后,又利用该公文、证件、印章实施其他犯罪的,一般从一重罪处罚(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
徐军涛简介: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作为一名即将执业的律师,具有较好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实习期间跟随指导老师处理过几十起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等合同法、经济法领域法律事务。人生格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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