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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定义是什么?(金融诈骗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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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1 1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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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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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微课堂丨刑法罪名之一——金融凭证诈骗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 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 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 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二条 [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金融凭证诈骗罪概念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金融凭证诈骗罪量刑标准


l、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诈骗数额达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金额达30万元以上。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进行金融凭证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恶习不改的;因其诈骗造成受害人巨大经济损失的;金融凭证诈骗款项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等等。


2、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自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个人诈骗数额达到10元以上,单位诈骗达到l00万元以上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金融凭证诈骗为常业的,因其诈骗造成他人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的,属于惯犯、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严重情节的,等等。


3、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本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恃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四十七条 金融凭证诈骗罪



【证据指引26】票据诈骗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单位犯罪嫌疑人(含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2.犯罪客观方面。包括:


(1)犯罪预备情况(①票据诈骗起意的时间;②为诈骗所做的准备;③拟用的诈骗手段;④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的方式)。




(2)犯罪嫌疑人与第一手受票人之间的关系(债务关系或业务往来),票据的类型(①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②本票;③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3)使用票据的具体过程(①使用票据的时间、地点;②当事人之间沟通协商的经过、具体内容;③票据的背书转情况)、用途(履行债务、购买货物等)及、票面金额。




(4)作案手段(①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②冒用他人的票据;③签发空头支票;④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⑤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⑥签发汇票、本票时作虚假记载)。




(5)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诈骗的情况(①票据系犯罪嫌疑人伪造、变造的,伪造、变造票据的过程;②票据非犯罪嫌疑人伪造、变造的,犯罪嫌疑人取得票据的过程,是否明知为伪造变造的票据)。




(6)冒用他人票据诈骗的情况(①票据的




(7)签发空头支票诈骗的情况,(①支票的票面金额;②出票时犯罪嫌疑人在付款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处实有的存款金额;③造成受害人不能及时从银行兑付支票金额的原因;④是否存在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结算、汇款等业务中“压单”、“压票”,致使使原本按正常期限应当到账的款项被拖延的情况)。




(8)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诈骗的情况(①支票的票面金额;②出票时犯罪嫌疑人在付款人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处留有的财务公章、支票签发人的名章的情况;③与犯罪嫌疑人预留印鉴不符的具体情况,如财务公章不符,或支票签发人印章不符,或两者均不符;④不符印章的




(9)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诈骗的情况(①签发的汇票、本票的票面金额,②犯罪嫌疑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如自有资金情况、在金融机构预留资金的情况、其他可靠的资金




(10)签发汇票、本票时作虚假记载诈骗的情况(①汇票、本票记载的具体内容;②记载的虚假内容的情况;③犯罪嫌疑人是否出于过失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汇票、本票记载的内容为虚假)。




(11)被害人对诈骗行为的认识(①如何陷入错误认识;②是否自愿交付财物)。


(12)被骗财物的种类(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保证金等)数额、去向。


(13)犯罪嫌疑人获取被害人财物后的表现(①逃匿、中断与被害人的联系;②挥霍财物;③利用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④隐匿财产拒不返还)。


(14)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情况。


(15)单位涉嫌犯罪的情况。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2)推定的主观状态,即推定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占有目的(①明知没有偿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②逃匿、中断与被害人的联系;③挥霍财物;④使用骗取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⑤隐匿财物拒不返还)。


(3)犯罪原因、动机(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5.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包括:


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被骗过程及遭受损失的情况。包括:


(1)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前手持票人之间的关系,


(2)被害人获得票据的具体过程(①被害人获得票据的时间、地点;②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前手持票人沟通协商情况及约定的具体内容;③犯罪嫌疑人或前手持票人出具或背书转让票据的用途,如履行债务、购买货物等)及票据的类型、票面金额。


(3)被害人对诈骗行为的认识(①是否陷入错误认识;②是否自愿交付财物)。


(4)被害人获得票据后,票据的兑付过程及结果。


(5)被骗财物的种类、数量。


(6)犯罪嫌疑人骗取财物后的行为表现。


(7)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




(三) 证人证言




1.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证言。包括:


(1)出票人在金融机构的资金信用情况(①开户情况;②存款或预留资金情况;③其他往来资金情况)及预留的相关票据印签情况。


(2)持票人兑付票据的过程。


(3)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票据的审查情况及结果。


(4)金融机构不予兑付票据的原因(①票据已过兑付期限;②出票人在金融机构没有资金或预留资金不足;③票据记载的信息为虚假的信息;④票据上的印签与预留的印签不符;⑤票据系伪造、变造的等)。




2.现场证人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票据被背书人及被害人获得票据的过程;


(2)犯罪嫌疑人或前手持票人出具或背书票据的用途,及与被害人沟通协商的过程及具体内容。


(3)票据系伪造、变造,或被冒用的,票据失控的时间、种类、票据记载的内容,伪造、变造或冒用票据的过程。


(4)出票人在金融机构的资金信用情况。


(5)犯罪嫌疑人利用票据诈骗的手段及具体过程。


(6)被害人对诈骗行为及涉案票据的认识情况。


(7)被害人被骗财物的种类、数量。


(8)犯罪嫌疑人骗取财物后的行为表现。


(9)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情况。


(10)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四)物证




1.被诈骗的财物、资金、财产性收益及照片。




2.利用赃款所购买的物品(含不动产)及照片。




3.作案工具(与案件有关的印章,银行信用卡等)及照片。




(五)书证




1.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支票、汇票、本票)。




2.与案件有关的合同文本、补充协议、会议纪要(记录)、往来传真等。




3.被骗货物的出库单、运输单据等。




4.被骗资金进出记录、银行流水账及相关票据。




5.犯罪嫌疑人的账本、资金进出记录、银行流水账等。




6.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退票凭证。




7.有关部门、个人出具票据作废、过期的证明材料。




8.关联账户资金进出记录。




9.单位犯罪的,形成单位决定(意志)的会议记录、决策人员批示或授权等材料。




(六)鉴定意见




1.相关印章、票据、证明文件的文检鉴定。




2.被骗财产的价格鉴定等。




3.与案件有关的司法会计鉴定(涉案单位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被骗财产藏匿场所)。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现场概貌(空间、方位、大小及建筑布局)。


(2)涉案财产种类、数量及具体位置。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被骗财产藏匿场所、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视听资料。包括:


(1)监控视频资料(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的视听资料(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涉案各方商谈合同过程的录像资料等)。




2.电子数据。包括: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网上联系、交易记录,及犯罪嫌疑人将所骗钱款消费、挥霍的交易记录等。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




3.单位犯罪的,单位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4.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5.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



转自:法纳刑辩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单位犯罪嫌疑人(含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2.犯罪客观方面。包括:


(1)犯罪预备情况(①票据诈骗起意的时间;②为诈骗所做的准备;③拟用的诈骗手段;④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的方式)。




(2)犯罪嫌疑人与第一手受票人之间的关系(债务关系或业务往来),票据的类型(①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②本票;③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3)使用票据的具体过程(①使用票据的时间、地点;②当事人之间沟通协商的经过、具体内容;③票据的背书转情况)、用途(履行债务、购买货物等)及、票面金额。




(4)作案手段(①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②冒用他人的票据;③签发空头支票;④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⑤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⑥签发汇票、本票时作虚假记载)。




(5)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诈骗的情况(①票据系犯罪嫌疑人伪造、变造的,伪造、变造票据的过程;②票据非犯罪嫌疑人伪造、变造的,犯罪嫌疑人取得票据的过程,是否明知为伪造变造的票据)。




(6)冒用他人票据诈骗的情况(①票据的




(7)签发空头支票诈骗的情况,(①支票的票面金额;②出票时犯罪嫌疑人在付款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处实有的存款金额;③造成受害人不能及时从银行兑付支票金额的原因;④是否存在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结算、汇款等业务中“压单”、“压票”,致使使原本按正常期限应当到账的款项被拖延的情况)。




(8)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诈骗的情况(①支票的票面金额;②出票时犯罪嫌疑人在付款人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处留有的财务公章、支票签发人的名章的情况;③与犯罪嫌疑人预留印鉴不符的具体情况,如财务公章不符,或支票签发人印章不符,或两者均不符;④不符印章的




(9)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诈骗的情况(①签发的汇票、本票的票面金额,②犯罪嫌疑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如自有资金情况、在金融机构预留资金的情况、其他可靠的资金




(10)签发汇票、本票时作虚假记载诈骗的情况(①汇票、本票记载的具体内容;②记载的虚假内容的情况;③犯罪嫌疑人是否出于过失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汇票、本票记载的内容为虚假)。




(11)被害人对诈骗行为的认识(①如何陷入错误认识;②是否自愿交付财物)。


(12)被骗财物的种类(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保证金等)数额、去向。


(13)犯罪嫌疑人获取被害人财物后的表现(①逃匿、中断与被害人的联系;②挥霍财物;③利用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④隐匿财产拒不返还)。


(14)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情况。


(15)单位涉嫌犯罪的情况。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2)推定的主观状态,即推定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占有目的(①明知没有偿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②逃匿、中断与被害人的联系;③挥霍财物;④使用骗取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⑤隐匿财物拒不返还)。


(3)犯罪原因、动机(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5.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包括:


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被骗过程及遭受损失的情况。包括:


(1)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前手持票人之间的关系,


(2)被害人获得票据的具体过程(①被害人获得票据的时间、地点;②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前手持票人沟通协商情况及约定的具体内容;③犯罪嫌疑人或前手持票人出具或背书转让票据的用途,如履行债务、购买货物等)及票据的类型、票面金额。


(3)被害人对诈骗行为的认识(①是否陷入错误认识;②是否自愿交付财物)。


(4)被害人获得票据后,票据的兑付过程及结果。


(5)被骗财物的种类、数量。


(6)犯罪嫌疑人骗取财物后的行为表现。


(7)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




(三) 证人证言




1.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证言。包括:


(1)出票人在金融机构的资金信用情况(①开户情况;②存款或预留资金情况;③其他往来资金情况)及预留的相关票据印签情况。


(2)持票人兑付票据的过程。


(3)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票据的审查情况及结果。


(4)金融机构不予兑付票据的原因(①票据已过兑付期限;②出票人在金融机构没有资金或预留资金不足;③票据记载的信息为虚假的信息;④票据上的印签与预留的印签不符;⑤票据系伪造、变造的等)。




2.现场证人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票据被背书人及被害人获得票据的过程;


(2)犯罪嫌疑人或前手持票人出具或背书票据的用途,及与被害人沟通协商的过程及具体内容。


(3)票据系伪造、变造,或被冒用的,票据失控的时间、种类、票据记载的内容,伪造、变造或冒用票据的过程。


(4)出票人在金融机构的资金信用情况。


(5)犯罪嫌疑人利用票据诈骗的手段及具体过程。


(6)被害人对诈骗行为及涉案票据的认识情况。


(7)被害人被骗财物的种类、数量。


(8)犯罪嫌疑人骗取财物后的行为表现。


(9)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情况。


(10)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四)物证




1.被诈骗的财物、资金、财产性收益及照片。




2.利用赃款所购买的物品(含不动产)及照片。




3.作案工具(与案件有关的印章,银行信用卡等)及照片。




(五)书证




1.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支票、汇票、本票)。




2.与案件有关的合同文本、补充协议、会议纪要(记录)、往来传真等。




3.被骗货物的出库单、运输单据等。




4.被骗资金进出记录、银行流水账及相关票据。




5.犯罪嫌疑人的账本、资金进出记录、银行流水账等。




6.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退票凭证。




7.有关部门、个人出具票据作废、过期的证明材料。




8.关联账户资金进出记录。




9.单位犯罪的,形成单位决定(意志)的会议记录、决策人员批示或授权等材料。




(六)鉴定意见




1.相关印章、票据、证明文件的文检鉴定。




2.被骗财产的价格鉴定等。




3.与案件有关的司法会计鉴定(涉案单位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被骗财产藏匿场所)。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现场概貌(空间、方位、大小及建筑布局)。


(2)涉案财产种类、数量及具体位置。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被骗财产藏匿场所、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视听资料。包括:


(1)监控视频资料(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的视听资料(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涉案各方商谈合同过程的录像资料等)。




2.电子数据。包括: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网上联系、交易记录,及犯罪嫌疑人将所骗钱款消费、挥霍的交易记录等。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




3.单位犯罪的,单位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4.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5.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



转自:法纳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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