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一般经历三个阶段
诉辩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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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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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执阶段
(离婚诉讼基本流程图)
一、诉辩阶段
1. 确定诉讼主体和起诉时间
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中提起诉讼的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起诉无时间限制,但下列情形除外: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
(4)现役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起诉离婚。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确定受诉法院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第十二条】
(1)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撰写和提交民事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民事起诉状应当首先写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其次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探望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并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和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除外。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5)围绕诉讼请求,简明阐述夫妻关系及子女状况、要求离婚的理由,并对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等问题提出主张。除民事起诉状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原告通常还需准备原、被告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居住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夫妻财产或债务的材料,如房产证、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卡等。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准备齐全后递交人民法院。
4. 立案受理,完成起诉状及答辩状的送达工作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因此针对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附件材料,受诉法院立案部门登记并接收材料后,如果原告同意调解的,将会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以尽快化解矛盾。对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或者诉前无法调解成功的,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并发出受理通知书;若不符合立案条件,则告知限期补正,如补正后仍不符合立案条件,则裁定不予受理;如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将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对前述裁定不服的,可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
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将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将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理阶段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调解贯穿离婚诉讼的始终。庭前法官会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庭审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提出的理由决定是否准许。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无特殊情况必须到庭,不能到庭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如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庭。庭审主要围绕是否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情形、子女抚养如何确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展开,原被告双方应针对性地陈述意见并提供证据。
1.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
【参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
(1)婚姻关系合法。婚姻关系合法的证据是双方已经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如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等;
(2)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准许离婚的情形。其中“感情确已破裂”应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若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明的五种情形(即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时,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 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参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需对子女抚养作出安排: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一方主张子女应随其共同生活的,可举证证明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子女跟随其生活的意愿以及具有抚养能力(主要指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参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一千零九十二条】
(1)如果原告起诉时并未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被告在诉讼中要求分割的,为减轻当事人讼累,人民法院会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分割。当事人均同意不在离婚诉讼中分割的,可对夫妻共同财产暂不作处理,当事人可在离婚后另行主张。
(2)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判执阶段
离婚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三种:撤诉、调解和判决。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十一条】
1.原告撤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六条,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有权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此外,原告未按照规定足额交纳诉讼费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 达成调解
当事人均可针对是否同意离婚、子女抚养安排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自行或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离婚案件达成调解,包括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应当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 作出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双方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法律文书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生效后,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其中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部分,如果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修订)》的规定,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离婚案件的法律文书不在网络公开。
一、选择管辖法院
所谓的管辖法院,通俗地说,就是有权受理本离婚案件的法院,中国的法院这么多,不是说想到哪个法院就到哪个法院,而是要遵循我国基本的诉讼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到被告(另一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去起诉,如果对方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主。
当然,另一半是有如下情形的:①不在国内居住的人;②下落不明的或者宣告失踪的人;③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或正在被监禁的人;④非军人对非文职人员的军人;⑤现役军人对非军人一方;⑥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都由原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二、准备起诉状
诉讼离婚,需要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起诉状。
起诉状主要包括的内容主要有:
原被告身份信息:夫妻双方的姓名、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证号,居住地、电话;
诉讼请求:比如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子女归谁抚养,谁支付抚养费,怎么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有些有特殊要求的,比如需要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也可以一起主张。
事实及理由:这里,简单写一下你们什么时候认识,什么时候结婚,以及婚姻现状和离婚理由就可以,切记不要长篇大论。起诉状的目的是立案,而不是说理,法官没有那么多时间看长篇文章,具体事实,法官会在法庭调查中调查清楚。
三、准备证据材料
需要和起诉状一起递交的材料有(皆为复印件):
身份证
结婚证
小孩的户口本或出生证明
房产证、汽车购买合同等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
对方赌博、吸毒、与他人同居等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四、诉前调解
婚姻案件起诉到法院时,法院会先安排调解立案。一般在受理案件7日内立案,在一个月左右,会安排双方调解时间,看是否有可以调解和好或者调解离婚。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并且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在法官组织调节下都可以协商好,那么就可以当场签调解笔录,然后出调解书。调解书一般在调解完的1-7天内就可以线上送达了。有的法官做得会细致一点,离婚证明书也会一起送达给当事人。
五、开庭审理
如果诉前调解阶段不能调解成功,案件会正式转入一审程序。
开庭前,夫妻双方会收到法院的传票,通知法院开庭时间。
在开庭的时候,每个案件不同法官问的问题也不一样,但是大体会问如下问题:
1、首先会询问夫妻双方是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方式认识。
2、然后询问双方什么时间登记结婚,生育小孩情况如何。
3、询问婚后夫妻感情一开始如何,后来如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因为什么事件导致夫妻感情恶化的。
4、夫妻出现矛盾以后是否采取过和解措施,有没有和好的可能性,能否挽回。
5、如果夫妻离婚,原被告双方对于子女抚养什么意见,孩子和谁一起生活,需要另一方一个月支付多少抚养费用,今后另一方探望权如何行使。
6、原被告双方都有什么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债权债务及债权债务的性质。这主要是为了弄清双方的财产状况,为将来一旦判决离婚需要分割离婚财产作准备。
7、如果离婚,询问双方是否愿意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进行调解。
温馨提示:离婚意味着一个家庭的破裂,因此法官在对原告提问问题的时候是非常谨慎而且全面的,以此来判定双方适不适合离婚,在回答的时候一定要谨慎。
六、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为了让法官查清案件事实,主要按以下步骤进行:
(1)当事人陈述。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状中诉讼请求和理由的部分,原告发言结束再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答辩主要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自己的观点,可以同意或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2)归纳争议焦点。法院会根据当事人陈述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并询问双方的意见。
(3)举证、质证。原告先就对方的过错、共同财产状况、夫妻感情破裂、子女抚养情况等进行举证,被告主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发表质证意见,陈述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证明。
七、法庭辩论
对于很多人来说,最熟悉的就是法庭辩论阶段。这一阶段主要由双方发表辩论意见,驳斥对方的观点。这时就不要有什么感情牵挂了,冷暖自知,通过法律为自己争取权益才是最重要的。
(1)发言顺序。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再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各方发表辩论意见后,开始互相辩论。注意一方发言时,其他当事人不能随意打断,要等对方发言完毕后,你才能提出反驳意见。
(2)辩论语言。辩论时,要尽量做到逻辑清晰、条理清楚、突出重点,让法官能够听清楚你的观点。
八、宣告判决
法庭辩论终结后,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一般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有的法官比较忙,可能需要三十日左右。。
对于证据充分,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法院依法准予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证据不够充分,法院一般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需要在6个月后才能进行第二次起诉。
这里还需说明的是,离婚案件的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哪怕法官马上要出判决书了,只要你们能达成一致意见,依然可以调解离婚。
很多起诉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会关注法院的审理期限问题。其实不仅当事人关注,离婚律师和法官也是非常关心的。由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一审审理期限较为复杂,同时在个案中又于具体案情相关,所以本律师认为有必要为大家说明一下。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与婚姻法律的规定,起诉离婚案件的审理期限可以分为简易程序审限与普通程序审限。顾名思义,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相对较短,而普通程序则与此相反。
(一)简易程序。如无特殊情况,当一个起诉离婚案件被法院受理后,会被安排先进入简易程序。根据法律的规定,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从立案之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很多原告到法院起诉时被稀里糊涂地签署了同意接受诉前调解程序后,实际上没有立案,而是把案件放在了诉前调解程序中。既然是诉前,则意味着没有立案。既然没有立案,那么审理期限也就不存在。关于这一点,当事人是值得注意的。如果您无法确定自己的案件是否已经被法院受理,简单的方法是看法院是否给您诉讼费缴费通知单。给了并成功缴费了,则意味着法院已经受理。还有一个可以更明确的方法,那就是让立案法官给您出具一份《案件受理通知书》。这两个文件是最好的检验标准。
此外,当简易程序到期时,法官可能会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则法官经报本院院长批准后可以延长,延长后的审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简易程序到期后,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由上可知,起诉离婚案件采用建议程序审理的,通常不超过三个月,最长为六个月。
(二)普通程序。根据法律的规定,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也是从立案之日起计算。然而,普通程序有时候会被延长。甚至在法律上没有最长的审限。因为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由此可见,法官报请本院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六个月。如此算下来就是一年的时间。当然,报请本院院长的次数被限制为“一次”。因为该条文紧跟着说了“还需要延长的”,这就说明第二次延长应该报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再被本院院长了。然而,从该法律条文却读不出报上级法院到底应该是报给哪一级法院。是本院的上一级?还是所有比本院高级别的法院?法律既然没有明确,那么意味着没有具体哪一个上级法院的限制。同时,对于上报的次数也没有限制。
虽然如此,但是本离婚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起诉离婚案件极少出现无休止延长始终不结案的情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从立案至结案通常都能在一年内完成。
(三)从简易程序转变为普通程序。
希望当事人看到这个情况不要担心,只是现实中存在该情况,需要作为一个讨论内容而已。根据法律的规定,一个起诉离婚案件在审理中是可以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但是法律也规定“转为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之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时间要累计入普通程序的审限,并非二者审限的简单叠加。
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律师-离婚律师咨询二、说完法律上的划分后,本婚姻律师再来谈谈具体案情对于审理期限的影响。
根据本律师的经验认为,一个离婚案件实际审限的长短主要受具体案情的影响。最简单的例子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且不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被告也不同意离婚的案子,有的法院从立案到做出驳回诉讼请求、不准离婚的判决的时间甚至只需要一个月的时间。
而对于二次起诉离婚,法官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备判离,同时又有大量离婚财产、债务需要确认与分割。或者被告躲避诉讼需要公告送达,以及诉讼中需要调查取证,评估鉴定等各种情况出现的,其审理期限将很难一一列举说明。此时,就需要您聘请的专业离婚律师根据其多年的办案经验来为您分析并作出判断了。
很多起诉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会关注法院的审理期限问题。其实不仅当事人关注,离婚律师和法官也是非常关心的。由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一审审理期限较为复杂,同时在个案中又于具体案情相关,所以本律师认为有必要为大家说明一下。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与婚姻法律的规定,起诉离婚案件的审理期限可以分为简易程序审限与普通程序审限。顾名思义,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相对较短,而普通程序则与此相反。
(一)简易程序。如无特殊情况,当一个起诉离婚案件被法院受理后,会被安排先进入简易程序。根据法律的规定,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从立案之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很多原告到法院起诉时被稀里糊涂地签署了同意接受诉前调解程序后,实际上没有立案,而是把案件放在了诉前调解程序中。既然是诉前,则意味着没有立案。既然没有立案,那么审理期限也就不存在。关于这一点,当事人是值得注意的。如果您无法确定自己的案件是否已经被法院受理,简单的方法是看法院是否给您诉讼费缴费通知单。给了并成功缴费了,则意味着法院已经受理。还有一个可以更明确的方法,那就是让立案法官给您出具一份《案件受理通知书》。这两个文件是最好的检验标准。
此外,当简易程序到期时,法官可能会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则法官经报本院院长批准后可以延长,延长后的审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简易程序到期后,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由上可知,起诉离婚案件采用建议程序审理的,通常不超过三个月,最长为六个月。
(二)普通程序。根据法律的规定,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也是从立案之日起计算。然而,普通程序有时候会被延长。甚至在法律上没有最长的审限。因为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由此可见,法官报请本院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六个月。如此算下来就是一年的时间。当然,报请本院院长的次数被限制为“一次”。因为该条文紧跟着说了“还需要延长的”,这就说明第二次延长应该报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再被本院院长了。然而,从该法律条文却读不出报上级法院到底应该是报给哪一级法院。是本院的上一级?还是所有比本院高级别的法院?法律既然没有明确,那么意味着没有具体哪一个上级法院的限制。同时,对于上报的次数也没有限制。
虽然如此,但是本离婚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起诉离婚案件极少出现无休止延长始终不结案的情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从立案至结案通常都能在一年内完成。
(三)从简易程序转变为普通程序。
希望当事人看到这个情况不要担心,只是现实中存在该情况,需要作为一个讨论内容而已。根据法律的规定,一个起诉离婚案件在审理中是可以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但是法律也规定“转为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之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时间要累计入普通程序的审限,并非二者审限的简单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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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律师的经验认为,一个离婚案件实际审限的长短主要受具体案情的影响。最简单的例子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且不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被告也不同意离婚的案子,有的法院从立案到做出驳回诉讼请求、不准离婚的判决的时间甚至只需要一个月的时间。
而对于二次起诉离婚,法官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备判离,同时又有大量离婚财产、债务需要确认与分割。或者被告躲避诉讼需要公告送达,以及诉讼中需要调查取证,评估鉴定等各种情况出现的,其审理期限将很难一一列举说明。此时,就需要您聘请的专业离婚律师根据其多年的办案经验来为您分析并作出判断了。
劳动仲裁 利息(劳动仲裁利息从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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