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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还能取保候审吗知乎(刑事案件到法院可以办取保候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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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1 10: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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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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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侦查结束之后还能办理取保候审吗?

公安侦查结束,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也就是移送到检察院之后,理论上可以向检察院直接申请取保候审,但我们通常不会在这个时间节点提出申请,当然也有例外。关于例外情况,我放到后面一点再讲。


在审查起诉阶段不着急提交取保候审申请的理由主要有两个。其一、如果没有错过任何机会的话,在公安侦查阶段已经两次向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了,如果前两次都没有取得效果的话,这个阶段也不会有什么效果。其二、相对于变更强制措施,这个阶段还有更为重要的事情要律师去做。那就是,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如果不退回补充侦查的话,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最长四十五天,在这个时间段内,律师要去检察院阅卷,去看守所和嫌疑人核对证据,认真分析现有案卷材料,然后就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的罪名是否恰当、指控该罪名的证据是否充分等事项进行法律分析。这个阶段形成的意见,并不是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而是法律意见书,用来说服检察官做出不起诉决定、变更起诉罪名或者采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曾经遇到的,在审查起诉阶段申请取保候审的例外情况是这样的,检察院已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然而这次公安机关并没有补充到实质性的证据材料,而且我们认为检察院即使再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也补充不到指控犯罪所需的证据材料,所以我们才和检察官建议先行办理取保候审等检委会的讨论结果。虽然检察官没有直接采纳而是又退回补充侦查了一次,但是第二次补充侦查回来之后,检察官联系我们主动给办理了取保候审。这个案子,我们先后提交了多份法律意见书,检察官也在检委会那里做了多次汇报,经过多次内部讨论最终才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我们一般也不会主动申请取保候审的。这个阶段的重点是为开庭做好准备工作。发问提纲、质证意见以及辩护意见需要尽可能地完善。这个阶段的辩护意见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意见是有差异的,在法庭上我们和公诉人是对抗性的,试图说服合议庭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和检察官是非对抗性的,我们试图说服的就是检察官及检委会成员。


即使在法院的审判阶段也是可能办理取保的,我们遇到比较多的情形是这样的。和检察官和法官沟通下来,羁押期限即将达到拟判处的刑期,我们会和法院沟通在刑期折抵完之前开庭,或者在刑期折抵完的时候先行办理取保候审。另外一种情形是,法院认为被告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个时候我们就和法院沟通给被告人取保候审,然后再决定判决无罪、适用缓刑或者其他。我们的那个案子,法院没有直接判决被告人无罪,而是和检察院协商,让检察院撤回起诉,然后法院在做出同意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裁定。


综上,公安侦查结束之后,还是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但相应的情况都比较特殊,也非常态。在后面两个阶段还有比取保候审更为重要的事情要做,没有必要纠结于一定要办理取保候审。


诉讼阶段发生变化,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周鹏辉


马钇


◆参照逮捕强制措施适用情况,诉讼阶段发生变化的,并不需要重新办理逮捕程序,逮捕措施在下一个诉讼阶段继续有效适用。


◆在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新形势新要求下,程序更加从简、更加注重办案质效是刑事检察办案的题中应有之义。


少捕慎诉慎押是党和国家确立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体现。近年来,最高检多次强调,要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新期待,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伴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新要求,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如何正确适用,特别是诉讼阶段发生变化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否需要一律重新办理,检察人员对此存在不同的认识,成为基层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


规范文本的考察


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结合立法释义,“根据案件情况”是指要根据案件本身的情况和办理案件、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需要,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同时,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可以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因为强制措施是依法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手段,对于没有社会危险性并且不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采取强制措施,可以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不必要的限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3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第113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根据上述规定,作为检察机关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并未明确一律重新办理,同样是视案件情况需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3条规定,案件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对原强制措施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在检察机关重新办理前,原强制措施尚未届满的,理应继续有效。


“两高两部”1999年制定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第三款规定,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第23条规定,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根据上述规定,诉讼阶段发生变化,原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继续有效,除非受案机关作出新的决定。


此外,参照逮捕强制措施适用情况,诉讼阶段发生变化的,并不需要重新办理逮捕程序,逮捕措施在下一个诉讼阶段继续有效适用。


综上,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后,原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强制措施继续有效,并未自动解除。


诉讼法理的分析


提倡少捕慎押,更多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是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负担的必然要求。据此,应最大限度增强司法资源利用的有效性。


在前一诉讼阶段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期限尚未届满,若不分案件情况,一律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重复性办理强制措施将不免投入更多的司法成本,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其一,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通常情况下,对于轻罪案件、简单案件,案子到了检察环节以后,犯罪嫌疑人一般只需要往返一次,依法接受讯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后,若一律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将给犯罪嫌疑人增加不必要的讼累。尤其是,对于外地的犯罪嫌疑人,更是增加了时间成本、交通成本等不必要的投入。其二,增加了办案工作程序负担。一律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则需要重新制作相关文书,重新送达相应的公安机关去执行,对于大部分刑事案件而言,增加了不必要的程序性工作负担。


司法实践的考量


2018年10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试点后,正式载入刑事诉讼法。根据最高检2021年10月18日发布的2021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可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其中,已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5%以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的办案期限面临新要求、新变化。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据此,在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新形势新要求下,程序更加从简、更加注重办案质效是刑事检察办案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前一诉讼阶段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尚未届满的情形下,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环节,切实提高司法效率。


强制措施功能的回归


强制措施的首要功能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逃避诉讼,保证及时到案,保全诉讼证据,防止干扰证据收集,防止再次犯罪,保证刑罚执行等。


对于诉讼阶段发生变化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期限尚未届满,在剩余期限内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宜不需要重新办理;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期限即将届满的,则需要重新办理。



(检察日报)


【检答网集萃—80】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的能否再次办理取保候审

根据基层院检察官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运行的检答网,自2018年10月“上线”以来,以其内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解答及时权威而深受各地检察人员青睐。作为提供法律政策运用、业务咨询、答疑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检答网而今已成为检察人员探讨业务、提升素养的园地和良师益友。“检答网集萃”第七十九期,敬请关注。


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的


能否再次办理取保候审


咨询类别:刑事执行检察


咨询内容: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故意犯罪,送押时因病看守所暂不收押,公安机关又对其取保候审。检察机关认为其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不能再次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认为其虽然再次犯罪,但其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且其患有严重疾病看守所暂不收押,可以对其再次取保候审。


咨询人:河南省博爱县检察院 梁红涛


解答专家路利娜: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故意犯罪的,不宜再次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首先,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之一是“患有严重疾病……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如果第一次不批准逮捕而取保候审是依据这一条作出的,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故意犯罪,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条件已经不满足了。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说明对其取保候审,不能预防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因此不能对其再次取保候审。其次,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对取保候审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应当予以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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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专家路利娜: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故意犯罪的,不宜再次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首先,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之一是“患有严重疾病……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如果第一次不批准逮捕而取保候审是依据这一条作出的,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故意犯罪,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条件已经不满足了。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说明对其取保候审,不能预防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因此不能对其再次取保候审。其次,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对取保候审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应当予以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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