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去李四家里偷东西,最后偷盗的东西包括了一张信用卡,而后张三将偷取到的信用卡拿去使用,张三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吗?
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及相关解释,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定盗窃罪一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是庭立方律师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刑事法律问题,欢迎您在下方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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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而不是犯罪对象。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伪造信用卡主要有两种行为表现,一是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输入其它用户的的真实信息进行复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输入虚假信息等。另外,还有一些行为也属于伪造信用卡,如在原有信用卡上涂改、变造等。行为人必须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才构成本罪。
所谓“使用”,是指利用信用卡的法定功能进行支付、消费、结算等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可以是行为人自己伪造后使用,也可以是明知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如果行为人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或者单纯伪造信用卡而没有使用的,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处理。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信用卡章程,可以导致信用卡作废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1)信用卡超过有效期限而自动失效;(2)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停止使用交回原发卡银行而失效;(3)因信用卡挂失而失效;无论是持卡人还是非持卡人,明知是上述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均以本罪论处。
使用涂改卡是不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涂改卡按照有关规定,当然归于无效,但涂改是在作废的真实信用卡上涂改有关信息的伪造行为,是信用卡绝对无效的原因。而作废信用卡是真实信用卡因为法定原因归于无效,并非自始无效。所以,使用涂改卡应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是信用卡管理的国际性规则,根据这项规则,信用卡的使用权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不得转借或转让。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即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就将与借用亲属、朋友的信用卡等形式上的冒用行为区别开来。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仅指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而冒用的,应属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行为。
冒用信用卡不仅限于“持卡”冒用,也可以无卡冒用。如有的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设置了信用卡网上帐户,信用卡用户可以进行电子商务并网上支付,网络金融结算系统为了保护用户信用卡信息的安全,给每一位用户的信用卡设置了特殊的密码,以防止信用卡信息被他人恶意窃取和使用。这种措施虽然增强了用户信用卡信息的保密性,但密码本身也可能被冒用或者被破译,行为人通过破解的密码,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进而占有他人财产,本质是冒充他人身份的诈骗行为。因此,冒用用户密码进行网上信用卡支付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也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4、恶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影响到每个公民、每个家庭、每个组织,覆盖整个社会。
除了我们常用和熟知的治安管理,户政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和禁毒管理等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之外。近年来随着《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公安执法的内容大幅度增加。机构改革后,公安行政执法的职责也做了较大的调整。机构改革后,公安行政执法的职责也做了较大的调整。
2020年8月,公安部根据新情况修订出台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及到的783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使用进行了规范。并且编写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名称释义与实务指南》一书,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进行了详细而全面的阐述。
该书密切结合公安执法实践,针对公安民警在办理行政案件当中应当把握的行为认定、违法犯罪界限、具体操作规范等问题,以及执法办案中容易导致失误的疑难问题,通过实务问题形式予以解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指导性。
这个系列文章,就是我们在最常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出入境管理法》这些法律之外,其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一些由公安机关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释义和实务阐述。方便大家在工作之余的一些碎片时间进行学习,提供参考。
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实质就是信用卡诈骗,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罚,依法追究。
信用卡诈骗
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所有权。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信用卡。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伪造的信用卡,是指采取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知用卡信息资料写人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制造的假信用卡、如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里的“使用”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
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佳用的信用卡。例如,因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的过期信用卡,被依法宣作废的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等。另外,使用涂改过的信用卡也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涂改过的信用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
③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费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四种情形:一是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这里的“使用”既包括在ATM机上使用,也包括在POS机上使用,还包括在银行以及商场等消费场所使用。二是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是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四是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④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进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3)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4条和第21条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54条第1款规定,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如何区分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54条第2款将“恶意透支”进一步予以明确:“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2)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3)如何区分信用卡诈骗行为与《刑法》第196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的信用卡诈骗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除了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外,主要是看其信用卡诈骗行为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54条第1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即“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尚未达到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的。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以信用卡诈骗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该条第3款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对这一行为,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如何区分本行为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既包括行为人窃取信用卡后自己使用,也包括行为人将盗窃来的信用卡交给其他人使用。当然,对使用者而言,如果其对信用卡是赃物这一
(5)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者恶意透支实施诈骗的行为主体,是否仅限于合法持卡人?
对合法持有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可以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定性处理。
恶意透支是基于非法占有目的对透支权利的滥用,应限于合法持卡人。其他人(包括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持卡人)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持信用卡消费或者提取现金,已不是透支行为,而是诈骗行为。
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影响到每个公民、每个家庭、每个组织,覆盖整个社会。
除了我们常用和熟知的治安管理,户政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和禁毒管理等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之外。近年来随着《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公安执法的内容大幅度增加。机构改革后,公安行政执法的职责也做了较大的调整。机构改革后,公安行政执法的职责也做了较大的调整。
2020年8月,公安部根据新情况修订出台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及到的783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使用进行了规范。并且编写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名称释义与实务指南》一书,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进行了详细而全面的阐述。
该书密切结合公安执法实践,针对公安民警在办理行政案件当中应当把握的行为认定、违法犯罪界限、具体操作规范等问题,以及执法办案中容易导致失误的疑难问题,通过实务问题形式予以解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指导性。
这个系列文章,就是我们在最常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出入境管理法》这些法律之外,其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一些由公安机关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释义和实务阐述。方便大家在工作之余的一些碎片时间进行学习,提供参考。
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实质就是信用卡诈骗,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罚,依法追究。
信用卡诈骗
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所有权。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信用卡。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伪造的信用卡,是指采取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知用卡信息资料写人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制造的假信用卡、如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里的“使用”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
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佳用的信用卡。例如,因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的过期信用卡,被依法宣作废的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等。另外,使用涂改过的信用卡也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涂改过的信用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
③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费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四种情形:一是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这里的“使用”既包括在ATM机上使用,也包括在POS机上使用,还包括在银行以及商场等消费场所使用。二是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是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四是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④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进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3)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4条和第21条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54条第1款规定,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如何区分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54条第2款将“恶意透支”进一步予以明确:“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2)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3)如何区分信用卡诈骗行为与《刑法》第196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的信用卡诈骗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除了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外,主要是看其信用卡诈骗行为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54条第1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即“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尚未达到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的。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以信用卡诈骗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该条第3款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对这一行为,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如何区分本行为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既包括行为人窃取信用卡后自己使用,也包括行为人将盗窃来的信用卡交给其他人使用。当然,对使用者而言,如果其对信用卡是赃物这一
(5)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者恶意透支实施诈骗的行为主体,是否仅限于合法持卡人?
对合法持有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可以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定性处理。
恶意透支是基于非法占有目的对透支权利的滥用,应限于合法持卡人。其他人(包括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持卡人)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持信用卡消费或者提取现金,已不是透支行为,而是诈骗行为。
承诺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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