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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案件一直拖着不处理怎么办(派出所不立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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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1 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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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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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报案了,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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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介绍围绕刑事诉讼立案监督进行阐述。




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可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这就是所谓刑事诉讼中的立案。




然而,现实社会中仍然是存在许多该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况,此时该如何处理呢?




公安、司法机关在行使该权利时,也需受到一定的监督,即立案监督。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或者通知其应当立案侦查的诉讼活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第87条规定,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侦查。




此外,被害人对公安司法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决定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认为不正确,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定时,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综上,我国《刑事诉讼法》既是赋予被害人有提出申请、申诉的权利,又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实行监督的职责,同时还对公安机关提出了严肃对待不立案决定及认真接受被害人、人民检察院监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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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给立案,可以找检察院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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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犯罪行为时,我们可以采取报案、举报、控告等形式让公安机关介入立案调查,但如果公安机关不给立案的,是否有什么救济途径呢?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监督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进行监督,也即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察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❶ 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❷ 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❸ 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❹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市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 注 意:




侦查监督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检察部门,由其在10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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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对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的行为不服的救济途径

☑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据此,当事人如认为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的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照上述规定寻求救济。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未作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实质上是对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不属于二者的受案范围。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45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龙天治,男,194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四元,女,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龙天治之妻。


法定代理人龙天治,男,194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洪灿。


再审申请人龙天治、黄四元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湖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行终1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龙天治、黄四元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就住房被强制拆除一事向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以下简称北湖区公安分局)报警请求刑事立案,但北湖区公安分局未作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申请人对其不作为行为向北湖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符合复议受理条件。北湖区政府作出郴北行政不受字(2017)第4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4号不予受理复议通知),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即为黄四元以北湖区公安分局不履行刑事立案法定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样地,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案中,龙天治、黄四元认为其就住房被强制拆除一事请求刑事立案,但北湖区公安分局未作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以此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实质上是对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北湖区政府作出4号不予受理复议通知,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并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维持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龙天治、黄四元如认为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的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照上述规定寻求救济。


综上,龙天治、黄四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龙天治、黄四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志华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熊俊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劲松




☑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据此,当事人如认为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的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照上述规定寻求救济。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未作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实质上是对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不属于二者的受案范围。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45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龙天治,男,194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四元,女,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龙天治之妻。


法定代理人龙天治,男,194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洪灿。


再审申请人龙天治、黄四元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湖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行终1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龙天治、黄四元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就住房被强制拆除一事向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以下简称北湖区公安分局)报警请求刑事立案,但北湖区公安分局未作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申请人对其不作为行为向北湖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符合复议受理条件。北湖区政府作出郴北行政不受字(2017)第4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4号不予受理复议通知),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即为黄四元以北湖区公安分局不履行刑事立案法定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样地,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案中,龙天治、黄四元认为其就住房被强制拆除一事请求刑事立案,但北湖区公安分局未作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以此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实质上是对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北湖区政府作出4号不予受理复议通知,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并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维持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龙天治、黄四元如认为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的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照上述规定寻求救济。


综上,龙天治、黄四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龙天治、黄四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志华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熊俊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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