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就是认为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罪轻辩护是说承认指控的罪名,但认为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赔偿等从轻情节的,请求从轻处罚;轻罪辩护是说认为行为人构成的是比指控罪名要轻的罪名,比如指控故意杀人罪,辩护故意伤害罪。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独立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 )被害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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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办理的某投融资领域诈骗案取得检察院不起诉、无罪释放的结果后,不少律师朋友颇感兴趣,问询办案节点;在代理过程中,也切身感受到经济犯罪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无罪辩护,很具特色。故拟此短文,对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无罪辩护,略作探讨。
案情概要:2017年,Z先生与朋友开始筹建外省某国际酒店项目。后因机场规划原因导致停工,进而资金链发生问题。2018年,项目以约2亿元估值引入股权合作投资方,Z先生方获得重组后项目公司的11%股权及500万股权转让款。2019年,与合作方发生投资纠纷民事诉讼后,合作方向公安机关举报酒店项目存在巨额债务隐瞒与虚假投资问题,要求以诈骗罪惩处。公安侦查机关认定骗取了项目公司11%股权及500万股权转让款(有《审计报告》、会计证言等核心证据支持)。按该指控,法定量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020年7月5日,即审查起诉期限的最后一天,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不起诉。当天,Z先生与朋友获得无罪释放。
对于经济犯罪案件中明显无罪或明显有罪的,《刑法》及众多教科书上都有载明,这里不作讨论,这里要说的是介于明显无罪与明显有罪之间经济犯罪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情形。
一、罪与非罪的界线
人们平日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耳濡目染,易形成“准绳”之上的行为合法、“准绳”之下的行为非法的印象。但是,在办理诸多经济犯罪案件之时,却常发现经济犯罪案件的这个“准绳”不是线式的,而是一个很宽的区间。
在这个“准绳”内,在这一“很宽的区间”内,怎么区分罪与非罪?不少案件,往往并不是清晰的非黑即白,不同的司法机关,不同的司法工作人员,不同的律师,很可能有着不同的答案。
二、“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类犯罪是我国经济犯罪中数量最多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类犯罪的关键点。对于“非法占有目的”,诸多司法解释中有不少规定,如《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
虽看过不下上千篇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诈骗领域的文章或案例,但当需要厘清“非法占有目的”时,感受却是,这些司法解释、案例、文章,往往没有帮助。原因之一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表现形式众多,对于介于明显无罪与明显有罪之间的、定罪界限模糊的经济犯罪案件,基本上至少“总有一款在等着”。
三、“关系”
刑事案件中,比经济犯罪案件罪与非罪界线更加模糊的,估计不多,所以经济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家属、律师易遭遇法律以外的各种“关系”,有时也被鼓励寻求“关系”。如何处理与“关系”的关系,不容回避。因“关系”的命题过大,这里只叙及无罪辩护刑事案件中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关系”。
笔者的看法很简洁,如果确实想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无罪释放,找“关系”,不是基本没作用,而是基本有较大的负面作用。逻辑在于,如果存在这样的“关系”,“关系”间也是相融共生、可重复利用的,但无罪,会影响之前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前途,“关系”会无视之前的顺遂合作史,敢严重得罪之前阶段的检察院批捕人员、公安侦查机关及办案人员吗?!“关系”会为了个案的一次性使用,而放弃之后的重复性使用吗?!所以,不论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无罪辩护案件中,“关系”展露出的外衣如何炫目,不论信之者如何言之灼灼,“关系”最终无法结出无罪之果,才是常态。这或许也是一些媒体公开宣称无罪刑事案件中的“关系”要么是骗子、要么是无知的底层逻辑所在。
也有一些人会说,“关系”,有,总胜于无。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无罪辩护案件中,还真不是这样,在“关系”碰壁之后,在家属、当事人通过“关系”向检察院展示其摇摆立场之后,就不要奢求检察院办案人员信任当事人对无罪的执念,相反,会加速定罪的进程。
当然,这里对“关系”作用的评论,仅限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中的全案无罪辩护刑事案件,不包括公安侦查阶段,也不包括寻求轻判的认罪案件。
四、“规定动作”
随着刑事辩护的日益精细化,刑事辩护的“规定动作”越来越多,从申请取保候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到辩点面面俱到的全方位辩护方式。
笔者个人的认知是,应以是否有利于无罪辩护作为考量标准。对于工作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而言,找出复杂刑事案件中的绝大多数辩点,一般不是难事。但不同辩点的力度,是不同的,明显弱说服力的辩点,很可能会降低强说服力辩点的说服力,很可能会削弱整个辩护的穿透力。
所以,不必将“规定动作”视为必须遵照执行的铁律。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五、专家论证
在很多刑事案件特别是北京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中,邀请法学专家论证、加持辩护观点,已成常态,每年诞生的专家论证意见数量众多。
虽然司法机关也早已习以为常,其含金量早已今非昔比,但在本案中,我们也没能免俗,向顶级法学专家发出了论证邀请。但意外的是,最终拒绝论证。不知是因疫情不愿聚集的原因,还是对案件有其他考量。
这不是我们第一次组织法学专家论证,但却是第一次被拒绝,索性,就放弃了这一块。
六、差异化
相对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是法律与经济的深度融合,法律领域的知识、技能、经验、思维,与股权、财务等经济领域的特点化学反应后,形成的差异化视角,很可能对无罪辩护事半功倍。
在该投融资诈骗案中,笔者并没有直接去论证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这是一个不易说服彼此的话题,笔者将案卷之外的逻辑矛盾作为了最重要的突破口。
案例中,各方均认可嫌疑人确实向涉案酒店项目投入了巨资,受害人、公安侦查结论均认为嫌疑人骗取了“项目公司的11%股权与500万股权转让款”。但从商业角度重组案情后,会发现嫌疑人的全部投资均转化为了该11%股权与500万股权转让款,嫌疑人全部投资的载体就是该11%股权与500万股权转让款。如果受害人与公安侦查机关的意见是正确的,按照法律规定,嫌疑人就应向受害人全部返还该11%股权与500万股权转让款,但返还后,嫌疑人对涉案酒店项目就没有了任何权益。那么,嫌疑人向涉案酒店项目投入的巨资或对应的投资财产权益,去哪里了呢?!会直接归零。这种结论无疑很荒谬。所以进一步的结论为:该案就是一件不能自圆其说的冤假错案,双方的纷争根本就不是刑事犯罪。
以上几点,仅是对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全案无罪辩护刑事实例的总结,不针对公安侦查阶段的刑事案件,也不针对部分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的刑事案件,纯系探讨,错漏之处,还望赐教。
认罪认罚已经成为既定的制度框架,刑事律师只能面对,不能抗拒。检察机关几乎在每个案件中都会询问当事人及律师对认罪认罚具结的态度,并以此给出差异化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建议缓刑,不认罪认罚建议实刑;认罪认罚建议三年,不认罪认罚建议五年。在这样的背景下,无论家属还是律师在制定辩护策略时,都不可避免的要将认罪认罚纳入整体考量。在新的刑事辩护生态之下,刑事律师履行自身职能应当注意并处理好三个重要问题:
一、是否认罪认罚应当由谁来决定
讨论认罪认罚形势下的刑事辩护策略,并非是指签署了认罪认罚协议之后的辩护策略。认罪认罚形势下的刑事辩护,第一个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要不要认罪认罚。需要明确的是,是否认罪认罚,决定权在当事人手上,律师不能代替其做决定。在此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是提供客观的证据和法律分析,研判案件的可能走向,帮助当事人权衡其中的利弊得失,讲清楚认罪认罚可能的危害和拒绝认罪认罚可能的风险。
即使案件客观上应当判决无罪,律师和当事人也会遇到认罪认罚的诱惑或压力。这个时候律师的处境其实非常艰难。因为无罪或罪轻是理论上的,是需要努力去争取的,并且可能是争取不到的。可能更有利但也可能更不利,拒绝认罪认罚常常要面对不确定性的考验。选择认罪认罚,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的概率极大,结果相对更加确定。有的当事人对确定性的需求较高,厌恶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更倾向于接受一个妥协方案。有的当事人比较坚持和执着,宁愿冒一定的风险也要追求那个可能的更好结果。一个优秀的律师,永远都要把当事人的利益和考量放在首位。生命和自由无价,有些后果是律师无法代替承担的。
作为律师,坚持法律原则和是非底线当然是非常必要的,但前提是获得家属的理解和认可。刑事律师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坚持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更不可因为自己的坚持而将当事人置于危险境地。如果经过慎重研究,笃定案件确实无罪,那么就不应当轻易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如果当事人坚持认罪认罚,律师无法接受的,可以选择退出辩护。一旦当事人接受了律师的建议,那么就必须全力以赴,加倍努力,竭尽所能的为当事人争取更好的结果。刑事辩护本来就是绝境求生,没有轻而易举的事。只有意念上的坚持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意念之后的策略和行动。否则,所谓的坚持很可能是对当事人的辜负。
二、认罪认罚协商,律师怎么找筹码
西方经济学上有一个分支学科叫博弈论,研究的是双方在博弈过程中怎样运用数学方法进行计算,怎样做出最优的决策。当一个律师坐在检察官对面谈判的时候,应当先问自己一个问题:我有没有筹码?我是带着筹码来的,还是简单的坐在公诉人面前装装可怜,摆摆表情,请求能不能再诉轻一点?如果一个案件没有任何谈判筹码,那么是不需要一个优秀律师介入辩护的。因为走过场走程序,任何一个律师都能胜任。没有筹码就走上谈判桌,实质上相当于放弃了自己的辩护职能。
我举一个自己承办的真实案例。一起受贿案,当事人家属因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聘请我介入二审辩护。刚一递交委托手续,法院就打来电话催促赶紧提交辩护词。我们一听就很熟悉,看起来是不打算开庭,准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立即加班加点研阅卷宗,并很快向法院递交了《开庭审理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和《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等一系列申请,摆开了打硬仗的架势。与此同时,我们开始紧锣密鼓的进行调查取证。考虑到一审判决认定的全部都是现金交易,证据基本都是口供,因此我们立即着手联系行贿人,对其制作调查笔录。律师调查取证困难重重,风险重重,但没有证据支持,这样的案件几乎没有任何翻盘的希望。
由于时间紧迫,我们联系到一个证人就制作一份笔录,并且立即将笔录递交给法院。结果,我们在法院给出的提交辩护词的截止时间里一共递交了七份调查笔录和一份书证。其中,五份调查笔录是行贿人的证词,他们均推翻了此前的口供并且指称自己受到了逼供或指供。另外两份调查笔录是当事人邻居和同事的证言,证称当事人性格孤僻、不善交际且患有深度抑郁症。一份书证是当事人的病例资料,证明当事人确实患有抑郁症。当我们把这些新证据全部递交给法院后,主办法官的态度明显有所改变,二审法院最终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我们进一步收集了更多的证据。带着这些新证据,我们重新走到了检察院的谈判桌前。其实此案在原一审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就跟检察院进行过认罪认罚协商,只可惜在刑期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此次重新协商,我们有了很多新证据,辩护力度和决心也明显加大。让我们喜出望外的是,检察院竟然同意了我们的意见,决定变更起诉,将指控的金额直接减半。在此基础上,我方选择认罪认罚,当天庭审当天宣判,当事人被当庭释放。
有一种观点认为,刑事律师办理案件必须要死磕到底才算是为当事人负责。其实这种观点太过偏颇。辩护律师贵在有勇有谋,既要敢于坚持原则,又要善于懂得变通。我们不仅要善于为自己找筹码,而且还要善于为对方找台阶。只有这样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才能在不同的案情条件下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佳利益。
三、已经认罪认罚,律师还能否做实质性辩护
当事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情况下,律师能否做无罪辩护?这在过去尚存争议,但随着最高检《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施行,现在已经不是问题。如果律师做无罪或罪轻辩护,是否一定意味着当事人撤销了认罪认罚协议呢?答案是否定的。法庭在向当事人核实是否认可律师的辩护观点时,如果回答认可则视为撤销认罪认罚协议,如果回答不认可仍视为当事人认罪认罚。这就是一个简单的庭审技巧问题。在一些案件中,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完全可以进行分工配合,既确保当事人享受到认罪认罚的量刑利益,又确保辩护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
从司法实践看,运用这种策略有时能取得更好的辩护效果。我曾经这样操作过一个案例。该案是一起涉案金额高达350亿元的跨境开设赌场案,公安部直接从境外将人抓捕回国,央视《今日说法》做过专题报道。我担任第一被告人辩护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协议。我方对开设赌场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350亿的金额提出了强有力的辩护,认为实际金额不足35亿元。本案开完庭已经一年半了,法院还没有做出判决,传闻法院内部对涉案金额存在一定分歧。之前的刑事辩护往往只关注自由刑,但其实财产刑也值得关注。350亿的开设赌场案和35亿的开设赌场案,在自由刑的量刑上可以说相差无几,但在财产刑方面则完全不是一个量级。本案关于涉案金额的辩护意见如能被法院采纳,将会为当事人挽回巨额的财产损失。
总之,认罪认罚制度改变了既有的辩护生态。刑事律师对此应当认真加以研究,努力加以适应。每遇到一个新的个案,都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案情选择最合适的辩护策略。刑事律师的工作永远都是有约束条件的。在约束条件下寻求最优解,考验的是一个人的综合能力。所以,我一直说,刑事律师看似门槛很低,但其实对人的综合素质的要求是极高的。
认罪认罚已经成为既定的制度框架,刑事律师只能面对,不能抗拒。检察机关几乎在每个案件中都会询问当事人及律师对认罪认罚具结的态度,并以此给出差异化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建议缓刑,不认罪认罚建议实刑;认罪认罚建议三年,不认罪认罚建议五年。在这样的背景下,无论家属还是律师在制定辩护策略时,都不可避免的要将认罪认罚纳入整体考量。在新的刑事辩护生态之下,刑事律师履行自身职能应当注意并处理好三个重要问题:
一、是否认罪认罚应当由谁来决定
讨论认罪认罚形势下的刑事辩护策略,并非是指签署了认罪认罚协议之后的辩护策略。认罪认罚形势下的刑事辩护,第一个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要不要认罪认罚。需要明确的是,是否认罪认罚,决定权在当事人手上,律师不能代替其做决定。在此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是提供客观的证据和法律分析,研判案件的可能走向,帮助当事人权衡其中的利弊得失,讲清楚认罪认罚可能的危害和拒绝认罪认罚可能的风险。
即使案件客观上应当判决无罪,律师和当事人也会遇到认罪认罚的诱惑或压力。这个时候律师的处境其实非常艰难。因为无罪或罪轻是理论上的,是需要努力去争取的,并且可能是争取不到的。可能更有利但也可能更不利,拒绝认罪认罚常常要面对不确定性的考验。选择认罪认罚,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的概率极大,结果相对更加确定。有的当事人对确定性的需求较高,厌恶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更倾向于接受一个妥协方案。有的当事人比较坚持和执着,宁愿冒一定的风险也要追求那个可能的更好结果。一个优秀的律师,永远都要把当事人的利益和考量放在首位。生命和自由无价,有些后果是律师无法代替承担的。
作为律师,坚持法律原则和是非底线当然是非常必要的,但前提是获得家属的理解和认可。刑事律师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坚持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更不可因为自己的坚持而将当事人置于危险境地。如果经过慎重研究,笃定案件确实无罪,那么就不应当轻易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如果当事人坚持认罪认罚,律师无法接受的,可以选择退出辩护。一旦当事人接受了律师的建议,那么就必须全力以赴,加倍努力,竭尽所能的为当事人争取更好的结果。刑事辩护本来就是绝境求生,没有轻而易举的事。只有意念上的坚持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意念之后的策略和行动。否则,所谓的坚持很可能是对当事人的辜负。
二、认罪认罚协商,律师怎么找筹码
西方经济学上有一个分支学科叫博弈论,研究的是双方在博弈过程中怎样运用数学方法进行计算,怎样做出最优的决策。当一个律师坐在检察官对面谈判的时候,应当先问自己一个问题:我有没有筹码?我是带着筹码来的,还是简单的坐在公诉人面前装装可怜,摆摆表情,请求能不能再诉轻一点?如果一个案件没有任何谈判筹码,那么是不需要一个优秀律师介入辩护的。因为走过场走程序,任何一个律师都能胜任。没有筹码就走上谈判桌,实质上相当于放弃了自己的辩护职能。
我举一个自己承办的真实案例。一起受贿案,当事人家属因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聘请我介入二审辩护。刚一递交委托手续,法院就打来电话催促赶紧提交辩护词。我们一听就很熟悉,看起来是不打算开庭,准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立即加班加点研阅卷宗,并很快向法院递交了《开庭审理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和《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等一系列申请,摆开了打硬仗的架势。与此同时,我们开始紧锣密鼓的进行调查取证。考虑到一审判决认定的全部都是现金交易,证据基本都是口供,因此我们立即着手联系行贿人,对其制作调查笔录。律师调查取证困难重重,风险重重,但没有证据支持,这样的案件几乎没有任何翻盘的希望。
由于时间紧迫,我们联系到一个证人就制作一份笔录,并且立即将笔录递交给法院。结果,我们在法院给出的提交辩护词的截止时间里一共递交了七份调查笔录和一份书证。其中,五份调查笔录是行贿人的证词,他们均推翻了此前的口供并且指称自己受到了逼供或指供。另外两份调查笔录是当事人邻居和同事的证言,证称当事人性格孤僻、不善交际且患有深度抑郁症。一份书证是当事人的病例资料,证明当事人确实患有抑郁症。当我们把这些新证据全部递交给法院后,主办法官的态度明显有所改变,二审法院最终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我们进一步收集了更多的证据。带着这些新证据,我们重新走到了检察院的谈判桌前。其实此案在原一审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就跟检察院进行过认罪认罚协商,只可惜在刑期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此次重新协商,我们有了很多新证据,辩护力度和决心也明显加大。让我们喜出望外的是,检察院竟然同意了我们的意见,决定变更起诉,将指控的金额直接减半。在此基础上,我方选择认罪认罚,当天庭审当天宣判,当事人被当庭释放。
有一种观点认为,刑事律师办理案件必须要死磕到底才算是为当事人负责。其实这种观点太过偏颇。辩护律师贵在有勇有谋,既要敢于坚持原则,又要善于懂得变通。我们不仅要善于为自己找筹码,而且还要善于为对方找台阶。只有这样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才能在不同的案情条件下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佳利益。
三、已经认罪认罚,律师还能否做实质性辩护
当事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情况下,律师能否做无罪辩护?这在过去尚存争议,但随着最高检《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施行,现在已经不是问题。如果律师做无罪或罪轻辩护,是否一定意味着当事人撤销了认罪认罚协议呢?答案是否定的。法庭在向当事人核实是否认可律师的辩护观点时,如果回答认可则视为撤销认罪认罚协议,如果回答不认可仍视为当事人认罪认罚。这就是一个简单的庭审技巧问题。在一些案件中,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完全可以进行分工配合,既确保当事人享受到认罪认罚的量刑利益,又确保辩护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
从司法实践看,运用这种策略有时能取得更好的辩护效果。我曾经这样操作过一个案例。该案是一起涉案金额高达350亿元的跨境开设赌场案,公安部直接从境外将人抓捕回国,央视《今日说法》做过专题报道。我担任第一被告人辩护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协议。我方对开设赌场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350亿的金额提出了强有力的辩护,认为实际金额不足35亿元。本案开完庭已经一年半了,法院还没有做出判决,传闻法院内部对涉案金额存在一定分歧。之前的刑事辩护往往只关注自由刑,但其实财产刑也值得关注。350亿的开设赌场案和35亿的开设赌场案,在自由刑的量刑上可以说相差无几,但在财产刑方面则完全不是一个量级。本案关于涉案金额的辩护意见如能被法院采纳,将会为当事人挽回巨额的财产损失。
总之,认罪认罚制度改变了既有的辩护生态。刑事律师对此应当认真加以研究,努力加以适应。每遇到一个新的个案,都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案情选择最合适的辩护策略。刑事律师的工作永远都是有约束条件的。在约束条件下寻求最优解,考验的是一个人的综合能力。所以,我一直说,刑事律师看似门槛很低,但其实对人的综合素质的要求是极高的。
这四种房产要注意!你可能没有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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