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方对于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可以根据夫妻离婚时,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中的孩子抚养费给付条款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诉讼。
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会给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田小皖、杨春雪、雷雅婷/文
近年来,中国人因与外国人结婚、海外定居等引起的跨国婚姻纠纷逐渐增多,其中,涉新加坡的婚姻纠纷占据重要部分。本文通过剖析判例让读者更好地理解两国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一、中国离婚案例
王某(妻子)与李某(丈夫)2008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已成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感情逐渐不和,李某长期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婚外生子。后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分割财产的问题上产生如下争议:
(一)李某对婚姻破裂的过错及财产分配比例
法院认为,因李某在和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婚外生子,故李某存在过错。法院不认可李某关于“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但为了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双方多年来约定维持形式婚姻”的辩解。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王某可以适当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在该案中,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和王某按照3:7的比例分得财产,另,考虑到李某的过错,还判决李某向王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万元。但二审法院考虑到本案夫妻共同财产较多,价值较大,从公平原则以及李某对家庭共同财产的贡献较大等方面考量,将财产分割比例调整为4∶6。
(二)李某父母出资的503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期间,李某父母出资购买503房并登记在李某名下,双方对该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产生争议。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虽然该套房屋由李某父母出资,但并未明确约定为对李某个人的赠与,该赠与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该套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李某向他人转账是否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曾向其婚外情人转账30万,李某主张该款系支付非婚生子女10年的抚养费,法院认为,即使李某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非婚生子抚养费,亦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当利用,虽然其作为非婚生子父亲确实具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是,李某一次性支付10年抚养费,明显有转移财产的恶意,故法院认定该30万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另外,法院还认定李某向父母转账40万元的行为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李某辩称该转账系偿还装修、家具借款,但未提供装修合同、家具发票等相应证据支持,法院对此不予认可,并判定李某向王某返款支付20万元。
从该案可以看出,中国法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离婚时共同财产应该由双方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同时兼顾公平原则。实务中,夫妻双方均未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综合双方收入能力、结婚时长、有无孩子的情况下,往往在均分财产的基础上予以调整,但并不会偏离太多。并且,在中国,个人财产离婚时均不能被分割,而很多国家却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婚前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共同使用)个人财产可以被分割。除此之外,在中国,接受赠与和继承的财产往往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人和遗嘱人特别说明该财产仅赠与一方或由一方继承,与他人无关;而在很多国家,情况恰恰相反,接受赠与和继承的财产一般情况下都是个人财产,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新加坡离婚案例
本案原告妻子(54岁)和被告丈夫(56岁)于1998年8月3日结婚,他们的婚姻持续了21年。2018年4月20日,在发现丈夫婚外情的证据后,妻子提出离婚。妻子曾是会计主管,但自2022年3月以来一直失业丈夫目前无业,有理工学院文凭,双方有一个20岁的儿子。
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一)确定婚姻资产池及其价值的时间点
通常来说,确定婚姻资产池的生效日期是临时判决(interim judgment)的日期,确定婚姻资产估值的生效日期应该是附属事项听证会的日期。法院认为,确定婚姻资产池和婚姻资产估值的有效日期应该是 2018年4 月20日,即离婚程序首次启动的日期,虽然妻子撤回了该程序,但是此时双方都清楚离婚诉讼迫在眉睫。因此,在该时间之后,丈夫不应大量提款或者挥霍资产。
(二)丈夫在其企业 AA公司中 96% 的股权是否应当放入婚姻资产池(the matrimonial pool)
丈夫认为,其在 AA公司 的 96% 股权应排除在双方共同分配的婚姻资产池之外,因为该资产已于2018年4月15日出售给年迈的父母和朋友。并且,他还提交了一份估值报告,该报告评估该企业的价值仅为 80,246 美元左右。妻子认为,丈夫在 2018 年 8 月之后仍继续代表公司签署支票,因此仍然是公司的真正董事,并且AA公司仍在营业并产生高额利润。法院认为,丈夫是故意转移共同财产,因此该公司股权应该被置于为婚姻资产池中参与分配。
关于该股权的价值,评估机构ALS根据AA公司2013年至2018年的财务报表提供了首次估值,2021年7月7日ALS提供了第二次估值,但二者相去甚远。法院认为,ALS 的第二次估值太低,但考虑到 Covid-19会影响业务,因此法院采纳了 ALS第一次估值的较低范围作为公司价值,其中丈夫的 96% 股权估值为2,664,810.20 美元。
(三)丈夫的花旗银行和POSB银行账户是否应纳入婚姻资产池
法院认为,丈夫在可疑的时间提取了所有款项并关闭了花旗银行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应该放入婚姻资产池中。另外,截至2019 年 10 月 31 日,即临时判决的日期,丈夫的 POSB 账户中有 6,617.28 美元,这笔款项也应当被计入婚姻资产池。丈夫从他的 POSB 帐户中提取的大笔款项31,706.55美元同样应当被计算至到婚姻资产池中,因为这些款项是在离婚诉讼开始之后提取的。但丈夫用于支付账单和他搬出婚姻住所后的租金的款项应该除外,这是他个人的一部分支出。另外,丈夫使用 AA公司490,419美元的资金购买某物业,妻子认同该财产是为孩子托管的,因此要相应地扣除这笔款项。
法官对婚姻资产池中的所有财产进行了梳理、总结之后,列出了明细,并且对财产价值进行了归拢。各方对婚姻资产总额的直接贡献如下:
可以看出,经济上,丈夫与妻子的直接贡献是85:15。
虽然双方都有全职工作,并有一名兼职帮手,但妻子表示,她是负责大部分家务的人。她还说,她承担了婚姻住所的很大一部分费用。最重要的是,妻子说她是孩子出生以来的主要照顾者,丈夫并不否认这一点。丈夫表示,因双方均有外佣,间接供款应平均分配。妻子对孩子的抚养和照顾做出了更大的贡献。丈夫在2018年底离开家庭后,几乎没有和孩子保持联系。但是,丈夫在此期间也承担了家庭开支。他们聘请了一个兼职家庭佣工,但妻子总体上更多地参与了家庭的日常管理。间接贡献上,妻子与丈夫应当是65:35。
综合直接贡献比率和间接贡献比率,丈夫和妻子对家庭的贡献比率为60:40。
最终,法院判决——
(1)各方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丈夫名下财产$3,749,023.84,妻子名下财产$563,607.56);
(2)丈夫在婚后房屋中的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自判决之日起六个月内转让给妻子;
(3)丈夫用现金结算相应利益。
关于妻子的赡养费问题,妻子表示丈夫每月需支付她 2,700 元的赡养费,即她的实得收入与每月合理收入之间的差额花费,丈夫则认为妻子的申请标准太高。法院认为,根据《妇女宪章》第 113 条的规定,前妻的赡养费是为了财务保障,并平衡在婚姻中所扮演的角色而在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而产生的任何财务不平等。本案中妻子的收入能力很高,尽管她在2022年3月辞去了工作,打算休息一下,但她在整个婚姻期间都在工作,并且能够轻松地重新回到工作岗位。在这种情况下,她无须赡养费。
综上,从财产价值上看,丈夫获得了$3,749,023.84,妻子获得了$1,236,302.88,丈夫与妻子的财产比例约为3:1。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新加坡法院关于夫妻财产分割有以下几个原则:
1、无论配偶双方专注于经济还是照顾家庭,他们的贡献都得到同等认可。
2、如果离婚诉讼迫在眉睫,或在准予离婚的临时判决后(但在附属协议缔结之前),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花费大笔款项,则必须将这笔款项返回资产池进行分割(即便支出是为了双方子女的利益,并且不构成“故意耗散婚姻资产”),日常开支除外。
3、法院有在发现任何一方未能充分和坦率地披露信息时对其作出不利推断的权力。
4、ANJ 财产分割法(但不适用于配偶一方是唯一的收入
(1)第一步:基于每一方为获得或改善婚姻资产做出的财务出资数额,用一个比率表示双方相对于彼此的直接出资;
(2)第二步:在考虑到间接财务和非财务贡献的情况下,用一个比率表示双方相对于彼此的间接贡献;
(3)第三步:通过取上述两个比率的平均值得出各方相对于彼此的总体贡献。注意,要根据每个案例的情况确定,直接和间接贡献可能不会被赋予同等的权重,其中某一个比率可能比另一个更重要。
总的来说,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方面,在中国,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会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割。同时,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赠与、继承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方父母婚后出资首付给子女买房的行为,在中国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赠与的可能性很大。而在新加坡,个人财产是可能被纳入夫妻财产池参与分割的,并且,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接受的赠与、遗产等,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一般不参与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方面,中国以均分为原则,同时照顾子女和女方,并且保障无过错方的利益,有过错的一方甚至需要向无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但是,倾斜的力度并不是太大,过错方的赔偿损害金也不多,同时过错的认定在实践中较为困难,一般在有私生子的情况下认定的可能性才比较高并且成为可以多分财产的理由。总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均分为主。
在新加坡则所有不同,法院会用ANJ财产分割法对男女双方(不适用一方无收入情形)进行贡献衡量,若一方是家庭主妇,则适用判例TNL v TNK and another appeal and another matter [2017] SGCA 15 (“TNL”)确定的另一套规则衡量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并且,对家庭的照顾与经济方面的支持同样重要。法官会根据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双方的收入能力、身体状况等具体因素对财产进行分割。另外,新加坡存在配偶赡养费制度,即通常丈夫要给妻子(有可能是妻子给无行为能力的丈夫)一定的赡养费让她得以保持在婚姻中的生活水平,具体的数额需要根据双方的收入情况、日常的开销等等问题进行个案分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另外,和中国不同的是,出轨等情形不作为可以多分或者少分财产的理由。
以上对比可以看出,中国财产以均分为主,新加坡的财产分割考虑因素更多,更为细致、复杂,从实践上看更加保护全职主妇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但是,它不会特别保护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同样的情形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可能产生不一样的结果,因此,涉外婚姻纠纷的当事人选择需谨慎离婚地。
田小皖,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具有中国及美国法学教育背景及实践经验,拥有 TEP(Trust and Estate Practitioners)资格。田律师在家族财富传承与配置、跨境资产配置、离岸信托、移民与税务居民身份规划方面从业多年,客户及落地资源丰富,是中国家族信托保护人业务推动者。
杨春雪,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特邀调解员。执业前曾在北京某中级法院工作多年,对公司、合同、物权等类型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作为律师执业以来,杨律师专注于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婚姻继承及家族财富传承、公司及房地产等业务,至今代理过上百起民商事案件,同时为多家公司、军队有关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
雷雅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硕士,拥有LL.M.商法和公司法方向证书,具有一般证券从业资格。雷雅婷律师专注于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民商事争议解决、涉外婚姻家事纠纷等业务,曾为私人高净值客户及企业提供家族宪章制定、设立家族信托、争议解决、常年法律顾问等服务。
中国公民在国外起诉离婚的,其离婚判决在中国并不当然发生效力,那么应当如何确认其效力呢?当事人还需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这是一起复杂的涉外离婚案件,其中涉及到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代理工作,从当事人的委托到法院作出裁定历时一个月余,律师高效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得到委托人的充分肯定,我们团队亦将此类案件的承办流程与大家分享:
委托人H先生为持美国绿卡的中国籍,居住于美国明尼苏达州。2015年H先生与W女士(中国籍)在中国民政局登记结婚。后W女士前往美国生活,并取得绿卡。双方于2017年在美国明尼苏达州法院诉讼离婚。因H先生欲在中国再婚,2019年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美国离婚判决,中国法院予以裁定确认其离婚效力。同年经W女士申请,受理法院启动院长纠错程序对该案予以再审,驳回了H先生的申请。2020年W女士在国内提起诉讼离婚,要求分割房产并支付婚生子的抚养费。
H先生所取得的离婚判决如何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呢?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若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则依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H先生是中国籍其当然可以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
如果申请人是外国人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其次,并非所有的外国离婚判决我国法院均会予以承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 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经审查,本案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可以依法为委托人申请承认美国的离婚判决。
在承办此类案件时,律师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确定管辖,把控时间
申请人H先生现为中国籍,且户籍地址为北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结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审查案件。由此可以确定本案应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确定期限,减少诉累
律师通过案例检索,整理管辖法院历年裁判案件,归纳出如下结果:
从案例数据中分析,有69.23%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均在30天内办结。因此本案应当在管辖法院实际办理较快,也能及时实现委托人的意愿。
三、同步办理,提高效率
本案在法院立案前,案件所需材料注意以下六个要点:
1、美国文书的公证认证:美国离婚判决,该份证据需经当地公证员公证、州务卿认证、我国驻该国的领事馆认证、翻译公司翻译、我国本市公证处公证;
2、国内授权文书的公证认证:鉴于当事人H先生暂未能回国,故其授权委托书和两份申请书需经H先生所在州当地公证员公证、州务卿认证、中国驻美国领事馆认证。
3、国外文书翻译的确定:律师与委托人就美国法院的判决如何翻译、离婚判决生效时间、选择翻译公司进行沟通;翻译公司可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翻译机构名册》指定的机构选择。
4、国内申请文书确认:与法院就申请书格式、是否需要明确被申请人的住址以及是否需要实际送达进行沟通;就本案而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申请书有专门的格式文本。本案是申请人单方的申请程序,被申请人的住址可以离婚判决为准,不需要送达被申请人。
5、国内翻译公司文书确认:与翻译公司就翻译所需时间及翻译费用进行不断协调。
6、国内公证处的流程确认:与北京市公证处就办理公证所需要的授权手续、时间、费用同时进行沟通。本案办理过程中的授权手续不需要公证认证,仅需要保证委托书是委托人本人签字。公证处办理公证及邮寄给律师需要一周的时间。就原文与翻译件一致公证处出具一份公证书收费是80元。
最终材料准备完毕,律师向管辖法院申请立案,法院受理后当天即安排合议庭开庭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础信息、申请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离婚时是否出庭、离婚判决依据的文书号、离婚判决生效的时间等问题进行核实;并在开庭后第二天出具了《民事裁定书》。
以上案件,就中国公民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程序进行详细说明。需要注意的是,该份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民事裁定书》是否能够被推翻?若推翻后可否在国内另行提起离婚诉讼?届时,外国离婚判决后到国内提起离婚诉讼期间,一方获得的财产是否为共同财产?一方对外的债务是否共同承担?请听下回分解。
合作机构: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本文章仅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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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在国外起诉离婚的,其离婚判决在中国并不当然发生效力,那么应当如何确认其效力呢?当事人还需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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