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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可以申请增加吗(子女抚养费可以申请追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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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0 09: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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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是什么?

法院判决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比如,一方的收入明显增加的。抚养费的增加也是属于对抚养费进行变更的一种情况,除此之外在夫妻离婚之后也是可以减少抚养费数额的。当然,在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抚养费的时候,同时需要提供合理的理由,并进行举证,不然的话即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要是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抚养费,那就是另一回事。


约定抚养费后还可以增加吗?





马先生与宋女士原本是一对夫妻,婚后生一女小马,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宋女士抚养,马先生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几年后,因小马的生活和学生费用多大幅增加,宋女士觉得原先协议约定的300元抚养费已经难以维持,故以女儿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


原告诉称: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按时足额支付,截止原告起诉前,被告拖欠原告抚养费3500元。另外原告现已上幼儿园,生活和学习的各项费用大幅增加,加上物价上涨等因素,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已经远远不够原告生活学习。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3500元,并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拖欠抚养费长达十多月,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漠视,严重损害了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对于原告请求支付拖欠的3500元抚养费,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与宋女士协议离婚尚在两年之前,现原告已在幼儿园入学,原来约定的抚养费明显不足以维持原告的生活和学习,被告虽与宋女士离婚时有约定,但并不妨碍原告在必要时提出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请求,对于原告增加抚养费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长期从事服装加工,其辩称无固定收入,在抚养费给付上应当按照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计算,故原告请求数额过高,应以每月1000元为妥。遂依法判决:被告马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拖欠原告小马抚养费3500元;并自2018年9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小马抚养费1000元,至小马能够独立生活止。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为抚养费具体是多少需要结合客观情况判断,例如学费、生活费、医疗费、必要的培训费用,而这些费用在不同的年龄阶段也不同,故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更多的抚养费,作为有血缘关系的父亲、母亲仍然需要承担增加抚养费的义务。



物价上涨,被抚养人可否要求增加抚养费?

简要案情


原告邵某涵系被告邵某春之女,出生于2006年2月4日,2017年9月即将接受初中教育。被告与原告的母亲夏某某于2011年3月2日经博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其母亲夏某某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0元至原告成年并独立生活时止。原告邵某涵主张随着其年龄增长及物价上涨,生活、教育开支增加,要求被告邵某春支付的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000.00元。被告邵某春对原告邵某涵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并主张自己无固定职业,每月收入大约两三千元。


裁判理由和结论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件中,随着原告年龄的增长,接受教育程度的提高,经济开销随之有所增加,符合实际情况,另外根据2011年双方的调解协议确定的抚养费每月400.00元,实际低于现在的基本生活水平,因此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是指向被抚养人支付的满足其必要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的费用,因此,超出必要范围的部分,不应予以支持。结合原告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本地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的抚养费增加至700.00元为宜,对原告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法 官 提 醒


通过协议方式或诉讼方式离婚的案件,对被抚养人抚养费支付的约定,虽有法律效力,但并非一成不变,随着物价上涨、孩子的成长以及实际生活、教育的需要,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该抚养费是根据被抚养人的实际需要,以满足基本生活、医疗和受教育的标准来判定,过高消费也非法律支持的范围。


简要案情


原告邵某涵系被告邵某春之女,出生于2006年2月4日,2017年9月即将接受初中教育。被告与原告的母亲夏某某于2011年3月2日经博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其母亲夏某某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0元至原告成年并独立生活时止。原告邵某涵主张随着其年龄增长及物价上涨,生活、教育开支增加,要求被告邵某春支付的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000.00元。被告邵某春对原告邵某涵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并主张自己无固定职业,每月收入大约两三千元。


裁判理由和结论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件中,随着原告年龄的增长,接受教育程度的提高,经济开销随之有所增加,符合实际情况,另外根据2011年双方的调解协议确定的抚养费每月400.00元,实际低于现在的基本生活水平,因此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是指向被抚养人支付的满足其必要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的费用,因此,超出必要范围的部分,不应予以支持。结合原告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本地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的抚养费增加至700.00元为宜,对原告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法 官 提 醒


通过协议方式或诉讼方式离婚的案件,对被抚养人抚养费支付的约定,虽有法律效力,但并非一成不变,随着物价上涨、孩子的成长以及实际生活、教育的需要,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该抚养费是根据被抚养人的实际需要,以满足基本生活、医疗和受教育的标准来判定,过高消费也非法律支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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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6月26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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