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前小伙被所谓的“舅舅大姨”“叔叔”们接力式拐到了河北邯郸,在2017年养父母将他的身世和盘托出,并鼓励他去寻找自己的亲生父母。
寻亲三年,没有找到自己的亲生父母,倒是把当时所谓的“舅舅、大姨、叔叔”给找出来了。
然而这些人至今竟然没有一点悔意,不仅对小伙爱搭不理,甚至言语中带有挑衅意味,这让小伙更加难以接受。
原本小伙并没有报警的打算,毕竟虽然被拐了,但是养父母和两个姐姐给予了他足够的宠爱,虽然家庭不富裕,但一家人相亲相爱,也是其乐融融。
另外,当时养父母也是看到孩子快不行了,长得只有鞋底那么大、黑瘦,看着让人心疼,所以最终决定收留他,而且当时也叫那个“亲戚”留了字据以证明孩子并非是拐来的。
然而时至今日,那些所谓的“舅舅、大姨、叔叔”竟然没有丝毫的愧疚,反而是连番挑衅,于是小伙决定报警!
2021年和2022年,小伙都陆续通过网络向那些“舅舅、大姨、叔叔”家所在的当地警方提供相关材料。
今年3月9日更是直接来到这些亲戚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警,次日警方正式受理,但三天后警方竟然以已过追诉时效不予立案!
对这个理由,小伙不接受,又向当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听证会。
听证会上,警方认为那些亲戚确实是拐卖儿童,但是过了二十年追诉期,所以不予立案。
然而这冰冷冷的过了追诉期这个理由,真的能服众么?真的能让因为拐卖而家庭破碎的人得到一丝丝的安慰么?
首先说,拐卖儿童有其特殊性。儿童在被拐卖后大多不知道自己的身世,即便养父母告知也都会在孩子成年后,那二十年的追诉期有什么意义?
其次,侵害行为停止了么?小伙因为拐卖至今没有找到自己的亲生父母,那么可以说拐卖行为所造成的伤害从开始的那一刻起直至现在都还在继续,那么说过了追诉期合适么?
最后,看看被拐卖孩子的父母吧。因为失去了孩子,家庭破散,一生都活在愧疚当中,很多父母千里寻亲,但大多都没有找到自己的孩子,反观这些禽兽,竟然还活蹦乱跳,二十年追诉期竟然成为了他们犯罪的保护伞?
“过了追诉期”这几个字实在是冰冷了,当地警方明明可以做出更好的选择!
犯罪事实存在,侵害仍在继续,难道就没有方法使这些不法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么?
想来不是没有,而是不想做!
如果没有服务的意识,没有伸张正义的信念,只会冰冷冷的对照着条款,那不是让这些禽兽更加嚣张?
#头条创作挑战赛#
最近立案被以各种理由退回,问题是一批当事人是一样的案由、一样的经历、上传的一样的材料,但就是给“不小心”通过了两个,其他都给退回来了。当事人也催,法院那边法官也打电话,我们夹在中间,两边难搞,下一步我们打算杠一下了。
1、 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提出监察申请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三)、(六)规定了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受理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据此,当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提出监督请求,由监察部门协调处理,保证当事人的诉权。
2、 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监督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根据该规定,对于下级人民法院违法“不立不裁”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监督立案请求。
3、 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提出检察建议
《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以外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不适用再审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根据该规定,当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恳请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以保证当事人的诉权。
4、 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该规定,当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所在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申请,恳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督促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依法立案。
5、 举报违法不予立案的法官个人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另,法发(2009)61号《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亦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根据前述规定,不立不裁行为系由具体的法官作出,而法官的这类行为属于违纪行为,依法应受到处分。那么,当事人针对具体法官个人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行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第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监察室或监察员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很多当事人甚至律师到法院提交医疗纠纷案件立案材料时,会遇到法院拖延立案甚至不给立案的情况,理由五花八门,今天林律师就给大家分享一下这方面的经验。
一、法院不给立案的原因。
这里的不给立案不是说法院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而是压根就不给你接收材料或进入诉讼程序的机会。法院不给立案的原因其实很简单,就是工作量太大、担心影响结案率。现在大众法律意识增强,不管大案小案都想通过法院解决,这导致基层法院的工作量非常大,每个审判员每年要处理几十上百个案件,很多法官一天要开四次庭,案件量多,难缠的当事人就多,案件审理质量也没法保证,这导致结案率、上诉率、重审率增加,严重影响法官、法院的考核指标。所以,解决这一切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立案环节减少案件量。这跟现在有些公立医院因为某些疾病医保限费严重导致患者住不进医院一个道理。
二、法院常见的不给立案的理由。
1.必须先行诉前调解。
很多医疗纠纷案件在起诉到法院时,医患双方已协商过多轮,但法院依旧必须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才立案,并且很多地区还形成了强制性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及合同纠纷都必须经诉调阶段才能立案。调解当然能减少一部分诉讼案件,但是变相延长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不过不少法院为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而又要达到减少诉讼案件之间的矛盾,就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诉调阶段先行司法鉴定,这其实是双方乐见的,既避免了审限受影响,又不耽误正常程序的进行。
2.必须先到医调委调解。
如果上述诉前调解还能勉强接受,这里的必须先到医调委调解的规定就是完全不合法了。调解是基于双方自愿,如果双方都没有握手言和的想法,强行要医患双方到医调委调解,只会激化矛盾,消耗双方的精力。不少基层法院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不专业,不愿审理这类案件,一定要求当事人到医调委调解后再起诉,不接受当事人的立案材料,这完全是违法行为。
3.联系不到被告。
很多人可能会对这个理由匪夷所思,医院不会跑,怎么会找不到被告呢?是否能找到被告与立不立案有什么关系?很多法院是这么做的,立案材料先收着,联系一下被告(被告信息往往是通过原告的诉状获知),如果联系不上就不给立案或不启动诉调程序,而有些医院做法也很流氓,知道是法院打来的电话,故意不安排人员处理,与法院玩起躲猫猫,法院就把这个“联系不上被告”的锅甩给原告。其实这也是不合法的,法院送达是自己的工作,原告给出了被告明确地址信息的,就符合立案要求。
4.必须先鉴定才能立案。
这个理由就相当奇葩了,患方单方面进行的司法鉴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医院不配合共同委托鉴定,就无法完成司法鉴定,那只有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才能进行司法鉴定。而有些法院奇葩地不行,一定要患方有医院存在过错的司法鉴定结果、伤残鉴定结果才予立案,这不是本末倒置吗?
5.网上立案拖延不审核或不立案。
现在基本上所有法院都可以网上立案,当事人在网上提交立案材料后,法院会以各种各样的理由不予通过审核,或拖延不审核,或通过审核后,不通知寄材料,不给立案。林律师见过最长的网上立案审核时间为2年,如果这个案子是委托林律师办理,一定把它举报到最高法去。
6.找立案材料的茬。
这是法院不给立案的常见理由,林律师有一个庭外指导的案件,法院居然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不给立案,我们的诉讼请求是这么提的: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待司法鉴定后确定具体金额),这也是待鉴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常用的列举诉讼请求的方式,但这个法院就是不给立案,说一定要有精确的诉讼请求金额,当事人说要立案做了鉴定才知道,法院说那你做完鉴定再来起诉,当事人说没有起诉无法做鉴定,双方在立案庭纠缠了一整天都没有给立案,最后林律师跟当事人说,你把后面备注部分删除再去立案。第二天当事人再去立案,立案庭法官看到删除了后面的内容:“你就主张5万元吗?不做鉴定了法官判不了的。”林律师让当事人给立案庭法官接通电话,林律师直接吼道:“再这样为难当事人立案就让他到检察院去举报了。”于是当天上午法院乖乖给立案了。当然法院找立案材料的茬多了去了,有的还要求诉状一定要按法院的模板来,有的必须要求当事人当面打通诉状上面被告电话才立案,不胜枚举。
三、法院不给立案怎么办?
其实针对法院不给立案的行为,国家早就立法进行了严格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付法院不给立案的行为,只要向法院投诉接待部门(信访接待室)、上一级法院投诉接待部门投诉即可,再不行还可以向同级检察院举报。投诉或举报后,应当能及时立案。
很多当事人甚至律师到法院提交医疗纠纷案件立案材料时,会遇到法院拖延立案甚至不给立案的情况,理由五花八门,今天林律师就给大家分享一下这方面的经验。
一、法院不给立案的原因。
这里的不给立案不是说法院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而是压根就不给你接收材料或进入诉讼程序的机会。法院不给立案的原因其实很简单,就是工作量太大、担心影响结案率。现在大众法律意识增强,不管大案小案都想通过法院解决,这导致基层法院的工作量非常大,每个审判员每年要处理几十上百个案件,很多法官一天要开四次庭,案件量多,难缠的当事人就多,案件审理质量也没法保证,这导致结案率、上诉率、重审率增加,严重影响法官、法院的考核指标。所以,解决这一切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立案环节减少案件量。这跟现在有些公立医院因为某些疾病医保限费严重导致患者住不进医院一个道理。
二、法院常见的不给立案的理由。
1.必须先行诉前调解。
很多医疗纠纷案件在起诉到法院时,医患双方已协商过多轮,但法院依旧必须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才立案,并且很多地区还形成了强制性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及合同纠纷都必须经诉调阶段才能立案。调解当然能减少一部分诉讼案件,但是变相延长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不过不少法院为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而又要达到减少诉讼案件之间的矛盾,就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诉调阶段先行司法鉴定,这其实是双方乐见的,既避免了审限受影响,又不耽误正常程序的进行。
2.必须先到医调委调解。
如果上述诉前调解还能勉强接受,这里的必须先到医调委调解的规定就是完全不合法了。调解是基于双方自愿,如果双方都没有握手言和的想法,强行要医患双方到医调委调解,只会激化矛盾,消耗双方的精力。不少基层法院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不专业,不愿审理这类案件,一定要求当事人到医调委调解后再起诉,不接受当事人的立案材料,这完全是违法行为。
3.联系不到被告。
很多人可能会对这个理由匪夷所思,医院不会跑,怎么会找不到被告呢?是否能找到被告与立不立案有什么关系?很多法院是这么做的,立案材料先收着,联系一下被告(被告信息往往是通过原告的诉状获知),如果联系不上就不给立案或不启动诉调程序,而有些医院做法也很流氓,知道是法院打来的电话,故意不安排人员处理,与法院玩起躲猫猫,法院就把这个“联系不上被告”的锅甩给原告。其实这也是不合法的,法院送达是自己的工作,原告给出了被告明确地址信息的,就符合立案要求。
4.必须先鉴定才能立案。
这个理由就相当奇葩了,患方单方面进行的司法鉴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医院不配合共同委托鉴定,就无法完成司法鉴定,那只有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才能进行司法鉴定。而有些法院奇葩地不行,一定要患方有医院存在过错的司法鉴定结果、伤残鉴定结果才予立案,这不是本末倒置吗?
5.网上立案拖延不审核或不立案。
现在基本上所有法院都可以网上立案,当事人在网上提交立案材料后,法院会以各种各样的理由不予通过审核,或拖延不审核,或通过审核后,不通知寄材料,不给立案。林律师见过最长的网上立案审核时间为2年,如果这个案子是委托林律师办理,一定把它举报到最高法去。
6.找立案材料的茬。
这是法院不给立案的常见理由,林律师有一个庭外指导的案件,法院居然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不给立案,我们的诉讼请求是这么提的: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待司法鉴定后确定具体金额),这也是待鉴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常用的列举诉讼请求的方式,但这个法院就是不给立案,说一定要有精确的诉讼请求金额,当事人说要立案做了鉴定才知道,法院说那你做完鉴定再来起诉,当事人说没有起诉无法做鉴定,双方在立案庭纠缠了一整天都没有给立案,最后林律师跟当事人说,你把后面备注部分删除再去立案。第二天当事人再去立案,立案庭法官看到删除了后面的内容:“你就主张5万元吗?不做鉴定了法官判不了的。”林律师让当事人给立案庭法官接通电话,林律师直接吼道:“再这样为难当事人立案就让他到检察院去举报了。”于是当天上午法院乖乖给立案了。当然法院找立案材料的茬多了去了,有的还要求诉状一定要按法院的模板来,有的必须要求当事人当面打通诉状上面被告电话才立案,不胜枚举。
三、法院不给立案怎么办?
其实针对法院不给立案的行为,国家早就立法进行了严格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付法院不给立案的行为,只要向法院投诉接待部门(信访接待室)、上一级法院投诉接待部门投诉即可,再不行还可以向同级检察院举报。投诉或举报后,应当能及时立案。
仲裁失败后仲裁费自己负担(仲裁失败后仲裁费自己负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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