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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解除同居关系,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怎么算(非婚生子抚养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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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0 05: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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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解除同居关系如何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多数是为解决基于这种同居关系所附带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虽然同居关系的解除问题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但当事人对于同居关系导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的争议,按一般普通民事案件审理即可。同居期间,由于双方共同生活,各自有收入所得或者共同购置财产,在双方同居关系终 止时,需要对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予以明确,相关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并无争议。但是,对于如何处理,则非常复杂。


从法律规定看,《民法典》仅就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之前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处理进行了规定,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民法典》并未对其他情况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作出明确规定。而如 上所述。同居双方不具有配偶的身份关系,不能如同对合法婚姻的保护一样处理。


因此,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适用法定共同所有制进行认定。是按照各自所得各自所有还是有条件的共同所有,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如何处理等问题,仍需司法实践继续探索,故此次暂未作规定,留待以后专门立项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解决。


由于此次司法解释清理过程中,《同居案件若干意见》已整体予以废止,相关规定不能再直接引用。但是,在新的司法解释未颁布前,相关条文规定的精神可以参考,比如该意见第 8 条规定的"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再比如按照该意见第 10 条,第 12 条规定的精神,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可以根据各自的出资额认定为共有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


关于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民法典》第 1071 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可见,非婚生子女与父母间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同居关系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理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因此,本条第 2 款保留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对于该非婚生子女具有确定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发生争议的,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比照离婚时子女抚养的原则进行处理。





编辑:傅德慧


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如何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多数是为解决基于这种同居关系所附带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虽然同居关系的解除问题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但当事人对于同居关系导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的争议,按一般普通民事案件审理即可。同居期间,由于双方共同生活,各自有收入所得或者共同购置财产,在双方同居关系终止时,需要对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予以明确,相关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并无争议。但是,对于如何处理,则非常复杂。


从法律规定看,《民法典》仅就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之前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处理进行了规定,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民法典》并未对其他情况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作出明确规定。而如上所述,同居双方不具有配偶的身份关系,不能如同对合法婚姻的保护一样处理


因此,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适用法定共同所有制进行认定。是按照各自所得各自所有还是有条件的共同所有,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如何处理等问题,仍需司法实践继续探索,故此次暂未作规定,留待以后专门立项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解决。


由于此次司法解释清理过程中,《同居案件若干意见》已整体予以废止,相关规定不能再直接引用。但是,在新的司法解释未颁布前,相关条文规定的精神可以参考,比如该意见第 8 条规定的"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再比如按照该意见第10条,第12条规定的精神,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可以根据各自的出资额认定为共有。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


关于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民法典》第 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可见,非婚生子女与父母间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同居关系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理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因此,本条第2款保留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对于该非婚生子女具有确定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发生争议的,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比照离婚时子女抚养的原则进行处理



非婚同居:因亲子鉴定导致同居关系解除,实施的抚养费应予以返还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4年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5年8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小孩胡某,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原告系胡某之父,被告系胡某之母。2017年4月18日,双方以被告名义承租x市x区x塘x湾五金汽配城7栋的1027、1028号门面经营超市,且双方于2017年5月开始居住在该门面阁楼。


2018年6月26日,原、被告共同购置了一辆x小轿车并登记在被告名下。双方同居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9年11月21日,被告带着儿子胡某离开被告,并从原告手机银行中转出13000元,对该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另查明,原、被告因经营超市向原告母亲借款200000元,已经偿还30000元,尚欠170000元。


【亲子鉴定】


2019年11月15日,原告委托x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与胡某有无亲子关系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鉴定意见: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被检父胡某才是儿子胡某的生物学父亲。


【原告观点】


原告认为,双方自2015年以来同居生活多年,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车辆应属于原、被告共同所有,开办超市向原告母亲借款20万元应属于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亦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被告生育的小孩胡某并非原告的亲生小孩,对原告的感情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的精神抚慰金并支付原告为抚养胡某支付的抚养费。


【被告观点】


被告谢某华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庭审意见】


1、双方没有确立法定的婚姻关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现双方的同居关系已经解除。


2、原、被告共同购置了一辆小型轿车,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车辆的现有价值,故在本案中分割该共有财产的条件尚未成熟。原告在庭审中提出被告已经将车辆开走,车辆的现状无法确定,亦无法评估车辆的现有价值,故要求撤回确认原、被告对湘Ex小型普通客车各享有50%的所有权的诉讼请求,这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3、原、被告在同居期间因经营超市向原告母亲借款170000元,系双方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应按共同债务处理,故该170000元应由原、被告各承担85000元;


4、小孩胡某非原告亲生,原告对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在原、被告同居期间,原告因误认为胡某系其亲生而实施的抚养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告应返还原告抚养费金额为38653元。(2016年:19501÷2÷12x6=4875元;2017年:21420÷2=10710元;2018年:23163÷2=11581元;2019年:25064÷2÷12x11=11487元)。


5、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各种产检费100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6、双方应当预见到非婚同居这种生活方式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同居的双方有别于夫妻关系中的配偶,互相忠诚亦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7、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元并出具借据,借据是双方对该笔借款的所有权进行约定的依据,即已经明确所借款的财产所有权是原告方,故该借款应属原告的个人债权即被告的个人债务,被告应将该款偿还给原告。


【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法院判决,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170000元,由原告胡某才、被告谢某华各承担85000元;被告谢某华返还原告胡某才因抚养胡某支付的抚养费38653元;被告谢某华返还原告胡某才借款13000元。


【备注】司法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4年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5年8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小孩胡某,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原告系胡某之父,被告系胡某之母。2017年4月18日,双方以被告名义承租x市x区x塘x湾五金汽配城7栋的1027、1028号门面经营超市,且双方于2017年5月开始居住在该门面阁楼。


2018年6月26日,原、被告共同购置了一辆x小轿车并登记在被告名下。双方同居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9年11月21日,被告带着儿子胡某离开被告,并从原告手机银行中转出13000元,对该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另查明,原、被告因经营超市向原告母亲借款200000元,已经偿还30000元,尚欠170000元。


【亲子鉴定】


2019年11月15日,原告委托x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与胡某有无亲子关系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鉴定意见: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被检父胡某才是儿子胡某的生物学父亲。


【原告观点】


原告认为,双方自2015年以来同居生活多年,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车辆应属于原、被告共同所有,开办超市向原告母亲借款20万元应属于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亦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被告生育的小孩胡某并非原告的亲生小孩,对原告的感情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的精神抚慰金并支付原告为抚养胡某支付的抚养费。


【被告观点】


被告谢某华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庭审意见】


1、双方没有确立法定的婚姻关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现双方的同居关系已经解除。


2、原、被告共同购置了一辆小型轿车,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车辆的现有价值,故在本案中分割该共有财产的条件尚未成熟。原告在庭审中提出被告已经将车辆开走,车辆的现状无法确定,亦无法评估车辆的现有价值,故要求撤回确认原、被告对湘Ex小型普通客车各享有50%的所有权的诉讼请求,这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3、原、被告在同居期间因经营超市向原告母亲借款170000元,系双方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应按共同债务处理,故该170000元应由原、被告各承担85000元;


4、小孩胡某非原告亲生,原告对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在原、被告同居期间,原告因误认为胡某系其亲生而实施的抚养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告应返还原告抚养费金额为38653元。(2016年:19501÷2÷12x6=4875元;2017年:21420÷2=10710元;2018年:23163÷2=11581元;2019年:25064÷2÷12x11=11487元)。


5、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各种产检费100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6、双方应当预见到非婚同居这种生活方式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同居的双方有别于夫妻关系中的配偶,互相忠诚亦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7、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元并出具借据,借据是双方对该笔借款的所有权进行约定的依据,即已经明确所借款的财产所有权是原告方,故该借款应属原告的个人债权即被告的个人债务,被告应将该款偿还给原告。


【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法院判决,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170000元,由原告胡某才、被告谢某华各承担85000元;被告谢某华返还原告胡某才因抚养胡某支付的抚养费38653元;被告谢某华返还原告胡某才借款13000元。


【备注】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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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8月0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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