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北京:5000元
重庆 :5000元
天津:5000元
浙江:6000元
贵州:5000元
河南:5000元
山东:6000元
湖北:5000元
安徽:5000元
陕西:5000元
湖南:5000元
上海:5000元
山西:5000元
云南:5000元
广西:3000元
四川:5000元
江西:5000元
福建:5000元
江苏:6000元
海南:5000元
吉林:3000元
内蒙古:5000元
宁夏:3000元
辽宁:6000元
黑龙江:5000元
河北:7000元
青海:5000元
新疆:3000元
甘肃:5000元
广东(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6000元
广东(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4000元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商业合同中,一方利用谎言、隐瞒真相或其他欺骗行为,诱使另一方接受不利于自己的条款,从而取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涉及到双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一方利用欺骗行为取得不正当利益,另一方则受到损害。这种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如下:
(一)涉嫌犯罪的事实应具备一定的合同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商业合同中,一方利用谎言、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诈行为,诱使另一方接受不利于自己的条款,从而取得不正当的利益的行为”,显然,合同诈骗罪的涉嫌行为必须具有商业合同的性质,双方的行为必须符合合同订立的基本要件,包括提出书面合同的行为、达成共识及其他有关要件。
(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具有欺骗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一方利用谎言、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诈行为,诱使另一方接受不利于自己的条款,从而取得不正当的利益的行为”,可见,合同诈骗罪的涉嫌行为,必须具有欺骗性质,即一方必须有意识地使用谎言、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诈行为,诱使另一方接受不利于自己的条款,从而取得不正当的利益。
(三)涉嫌犯罪的行为应达成一定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从而取得不正当的利益的行为”,可见,在合同诈骗罪的涉嫌行为中,一方利用谎言、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诈行为,诱使另一方接受不利于自己的条款,也就是说,行为的结果是取得不正当的利益。
(四)涉嫌犯罪的行为应符合刑事责任的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涉嫌行为必须符合刑事责任的要件,即犯罪行为应具有实施、故意和违法性;犯罪者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犯罪行为应达到刑事法律所定的刑罚标准。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的介绍,从中可以看出,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可能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所以在立案时,应当认真审查,以确保正确处理案件。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遇到其它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咨询王平聚律师。
新法速递:
2022年4月6日,为适应新时期打击经济犯罪案件工作需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修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完善,《规定(二)》第五十一条〔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规定(二)》将于2022年5月15日施行。而在此前,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个人为一万元,单位为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案情介绍:
被告人许某1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县富民路与健康路交叉口时,与张某小型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因许某1无机动车驾驶证,保险公司不能理赔,为取得保险公司的理赔金,许某1让其弟被告人许某2顶替其作为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并让车辆所有人被告人肖某某与其弟许某2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调查时配合其作伪证,骗取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理赔金 6万元。案发后,已退还全部保险理赔金6万元,并取得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的谅解。被告人肖某某自动到案后,协助抓捕同案犯许某1。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某1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被告人许某2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被告人肖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1、许某2、肖某某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1、许某2、肖某某犯保险诈骗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肖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协助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1、许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1、许某2、肖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许某1、许某2、肖某某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裁判要旨: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才可能构成本罪,这是从单独犯罪的角度而言的。但从共同犯罪角度看,无上述特殊身份的人完全有可能成为有此身份的人的共犯,继而构成本罪。换言之,任何人明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意欲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而仍为其提供帮助行为的,根据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仍可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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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 本文及其内容并不代表泽普律师事务所对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同时我们并不保证将会在载明日期之后继续对有关内容进行更新,我们不建议读者仅仅依赖于本文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进行任何决策,因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我们建议您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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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6日,为适应新时期打击经济犯罪案件工作需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修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完善,《规定(二)》第五十一条〔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规定(二)》将于2022年5月15日施行。而在此前,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个人为一万元,单位为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案情介绍:
被告人许某1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县富民路与健康路交叉口时,与张某小型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因许某1无机动车驾驶证,保险公司不能理赔,为取得保险公司的理赔金,许某1让其弟被告人许某2顶替其作为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并让车辆所有人被告人肖某某与其弟许某2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调查时配合其作伪证,骗取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理赔金 6万元。案发后,已退还全部保险理赔金6万元,并取得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的谅解。被告人肖某某自动到案后,协助抓捕同案犯许某1。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某1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被告人许某2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被告人肖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1、许某2、肖某某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1、许某2、肖某某犯保险诈骗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肖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协助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1、许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1、许某2、肖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许某1、许某2、肖某某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裁判要旨: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才可能构成本罪,这是从单独犯罪的角度而言的。但从共同犯罪角度看,无上述特殊身份的人完全有可能成为有此身份的人的共犯,继而构成本罪。换言之,任何人明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意欲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而仍为其提供帮助行为的,根据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仍可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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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虚拟货币诈骗案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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