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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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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9 23: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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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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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非儿戏 重婚是犯罪

互助法院家事审判团队在审理原告刘某起诉被告张某离婚一案时,在审查张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过程中,发现张某涉嫌重婚嫌疑的线索, 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及时将线索移送给互助县公安局并中止了案件审理,近日,互助县检察院对张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案情回放


1998年刘某与张某登记结婚,2013年,刘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后,在刘某未到场的情况下,某乡政府向张某颁发了离婚证,刘某在张某起诉至法院索要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时才知道此事。2015年,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某乡政府做出的颁发离婚证的行政行为,互助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乡政府颁发离婚证的行政行为,张某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2017年,刘某与案外人强某在互助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6月,互助县检察院指控刘某犯重婚罪并向互助县法院提起公诉,后互助县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刘某犯重婚罪,免于刑事处罚。2019年11月,刘某起诉至互助县法院要求判决与强某婚姻无效,互助县法院作出刘某与强某的婚姻无效的判决。至此,刘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属于合法婚姻,但张某在与刘某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又和案外人兰某于2019年在互助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审查过程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重婚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相关规定,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张某涉嫌重婚犯罪一案,法院移送互助县公安局查处,经互助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终结后,移送互助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张某在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和案外人兰某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至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重婚罪,鉴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决定对张某酌定不起诉。刘某诉张某的离婚诉讼即可恢复审理。


法官点评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男女双方均有权依法自主自愿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但是,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自由。我国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令禁止重婚。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可以随心所欲,想结就结,想离就离。任何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自由”,都将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惩罚,也势必给自己平添不必要的烦恼。


供稿:互助法院


重婚的理解与认定

重婚的理解与认定


一、重婚的涵义:


重婚的涵义有民事法律层面及刑事法律层面的区分,民事法律关系的涵义较刑事法律层面的涵义外延较窄。民法上的重婚针对客观行为的发生,刑法上的重婚针对事主观恶性的惩戒。


重婚是指:自然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法律关系的事实。重婚有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就是平时所知晓的登记婚姻(民政局登记结婚),事实重婚就是没有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致使外界认为是合法夫妻的情形。在《民法典》中,重婚只是法律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已经不予认可。


二、重婚的形式:


首先、法律上的重婚,即自然人前婚姻关系还没有解除,又和其他自然人办理结婚登记从而构成的重婚的。事实上的重婚,即自然人的前婚姻关系在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又和其他自然人以夫妻的关系共同生活的,致使外界普遍认为是夫妻关系的构成重婚。


其次、结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通常包括四种情况:(1)有配偶者再次结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周围群众认为他们是夫妻;(3)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4)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与之同居,且周围邻居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三、重婚的法律后果:


首先、在《民法典》中,构成重婚是无效婚姻,婚姻对双发当事人来说自始无效。


其次、在《刑法》中重婚构成重婚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具体法律规定如下: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量刑。


王力说法:关于重婚罪,你不知道的那些点…





前些日子,一个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总是到法院来闹。她是离婚案件的被告,原告是她的前夫。两个人已经分居二十多年了。在这二十多年里,男子一直在外与一名女子非法同居。因为坚持与本案被告离婚,该男子曾被处分,工作也弄丢了。但是却始终不肯回头,此次该名男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本案被告离婚。








是否应当准予离婚,法院应当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考虑,即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承办法官考虑相关因素后,认定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该女子显然不能接受,围观群众也是众说纷纭。有支持该男子的,也有给该女子支招的。其中一招就是:告她前夫重婚罪。




那么该女子究竟能不能告他前夫重婚罪呢?








该名女子能否状告自己前夫重婚罪的关键在于,该女子是否有证据证明前夫和他的同居女友,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在这个案件里,该名女子的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如果该名女子有证据证明该二人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或者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则该名男子构成重婚罪。如果有证据证明该非法同居的另一方女子明知该男子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该名同居女子,也构成重婚罪。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则不再追诉。重婚罪的法定刑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本案中,因先前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如果该名男子与他的同居女友一直没有解除非法同居的关系,则重婚的犯罪事实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该女子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提起重婚罪的自诉,或者到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该男子的刑事责任。




同时也应当看到,因此时原合法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若该名同居女子也没有其他配偶,此时该男子与该同居女子登记结婚的,则二人取得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原违法婚姻关系持续状态因合法登记而结束。自违法婚姻关系结束之日起五年内,如果检查机关没有提起公诉,该女子没有提起自诉,则经过五年,重婚罪的追诉期限经过,该男子不再需要为重婚行为付出代价……






……额……这操作可以……






故,综上所述,在有足够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该女子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或者直接提供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













下面普及一下重婚犯罪的基础知识……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行为是对我国一夫一妻制度的严重破坏。








重婚犯罪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已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这里的“明知”是本罪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行为人是蒙受欺骗,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不构成本罪。










所以重婚犯罪有两个关键的构成要素,法律婚和事实婚。法律婚是指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取得了结婚证的婚姻;事实婚是指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婚姻。






事实婚姻: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年2月1日公布实施,在此之前,公民的婚姻多为事实婚姻,即没有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1994年之后,男女双方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重婚罪的组合形式理论上有四种: a.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 b.事实婚姻 法律婚姻 c.法律婚姻 法律婚姻 d.法律婚姻 事实婚姻






事实婚 法律婚:




例:1993年,胡男与文女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并生育了一个男孩。后因二人发生纠纷,2007年1月,文某跑回娘家。胡男去接文女回家,文女表示二人的婚姻没办理结婚登记是无效婚姻,以后与胡男断绝往来。同年3月,文女与何男登记结婚。胡男向法院状告文女构成重婚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男和文女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构成事实婚姻。文女未经合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即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是重婚行为,但鉴于文女当时对自己“婚姻”的误解,缺乏重婚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重婚罪。




同理,若文女对于重婚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则构成重婚罪。




本案虽然文女最终没有构成重婚罪,但文女与胡男的婚姻关系并没有解除,文女与何男的违法婚姻关系应依法予以撤销。






法律婚 法律婚:




例:张女与李男于2000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当时张女只有18岁,遂开具虚假的证明隐瞒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张女以虚假身份证明与陈男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李男于2009年到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追究张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张女构成重婚罪。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又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若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张女在第一次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李男在向法院起诉时,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形已经消失。因此张女与李男的前一段婚姻合法有效,张女在前一段婚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罪。





事实婚 事实婚



1994年2月1日之后,再讨论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已经没有意义。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同时按照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根据本条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符合结婚要件的同居关系,若不补办结婚登记,则只属于同居关系。后一婚姻无论是事实婚姻,还是法律婚姻,都不构成重婚罪。










法律婚 事实婚



这种情形是日常生活中,我们见到最多的情况。这种情形下,是否构成重婚罪的关键是,被害方或公诉方有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自诉或公诉的一方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居住”。



例:被告人李女与赵男于1982年7月结婚。婚后被告人李女与韩男共同设立某装饰公司,韩男任董事长,李女任公司财务。后该公司经营地移至某市某路地下室。期间,有人看见被告人李女早晨穿睡衣在门边梳头,有时遛狗,经常与韩男同进同出。












分析此类案例,首先在法律定性上,要严格区分事实重婚与婚外同居。事实重婚不仅要求行为人与婚外异性同居,还要求是“以夫妻名义”“公开”的与他人同居。婚外同居行为,只要证明不了是“以夫妻名义”对外公开宣称,则不构成重婚罪。


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了四份证人证言:(1)李女与韩男曾以夫妻名义相称;(2)李、韩二人一起吃住(3)另两份证人证言,通过对李、韩二人日常生活的观察,认为二人是夫妻。




辩方亦提供五份证人证言,且相关证人均出庭作证,分别证明以下事实:(1)起诉书指控的同居住所不能做饭;(2)五名证人从未听过李、韩二人以夫妻相称;(3)李、韩二人未在上述住所共同居住。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案件事实,应当依据证据规则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检方提供的前两种证人证言均有反证,控辩双方的证人证言在内容上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所以检方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依据。另检方提供的另两份证人证言为推断性语言,是一种主观判断,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虽然被告人李女在与赵男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有过错,但综合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李女以夫妻名义与婚外异性公开同居生活,因而不能认定李女构成重婚罪。



在现实生活中,被害人直接到法院提起自诉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法院一般会审查自诉人是否缺乏罪证,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法院极大可能会不予立案。立案后依旧缺乏罪证的,会要求自诉人补充证据,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会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起诉的,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同时,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也应当受理。






前些日子,一个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总是到法院来闹。她是离婚案件的被告,原告是她的前夫。两个人已经分居二十多年了。在这二十多年里,男子一直在外与一名女子非法同居。因为坚持与本案被告离婚,该男子曾被处分,工作也弄丢了。但是却始终不肯回头,此次该名男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本案被告离婚。








是否应当准予离婚,法院应当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考虑,即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承办法官考虑相关因素后,认定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该女子显然不能接受,围观群众也是众说纷纭。有支持该男子的,也有给该女子支招的。其中一招就是:告她前夫重婚罪。




那么该女子究竟能不能告他前夫重婚罪呢?








该名女子能否状告自己前夫重婚罪的关键在于,该女子是否有证据证明前夫和他的同居女友,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在这个案件里,该名女子的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如果该名女子有证据证明该二人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或者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则该名男子构成重婚罪。如果有证据证明该非法同居的另一方女子明知该男子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该名同居女子,也构成重婚罪。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则不再追诉。重婚罪的法定刑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本案中,因先前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如果该名男子与他的同居女友一直没有解除非法同居的关系,则重婚的犯罪事实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该女子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提起重婚罪的自诉,或者到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该男子的刑事责任。




同时也应当看到,因此时原合法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若该名同居女子也没有其他配偶,此时该男子与该同居女子登记结婚的,则二人取得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原违法婚姻关系持续状态因合法登记而结束。自违法婚姻关系结束之日起五年内,如果检查机关没有提起公诉,该女子没有提起自诉,则经过五年,重婚罪的追诉期限经过,该男子不再需要为重婚行为付出代价……






……额……这操作可以……






故,综上所述,在有足够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该女子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或者直接提供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













下面普及一下重婚犯罪的基础知识……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行为是对我国一夫一妻制度的严重破坏。








重婚犯罪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已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这里的“明知”是本罪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行为人是蒙受欺骗,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不构成本罪。










所以重婚犯罪有两个关键的构成要素,法律婚和事实婚。法律婚是指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取得了结婚证的婚姻;事实婚是指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婚姻。






事实婚姻: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年2月1日公布实施,在此之前,公民的婚姻多为事实婚姻,即没有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1994年之后,男女双方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重婚罪的组合形式理论上有四种: a.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 b.事实婚姻 法律婚姻 c.法律婚姻 法律婚姻 d.法律婚姻 事实婚姻






事实婚 法律婚:




例:1993年,胡男与文女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并生育了一个男孩。后因二人发生纠纷,2007年1月,文某跑回娘家。胡男去接文女回家,文女表示二人的婚姻没办理结婚登记是无效婚姻,以后与胡男断绝往来。同年3月,文女与何男登记结婚。胡男向法院状告文女构成重婚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男和文女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构成事实婚姻。文女未经合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即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是重婚行为,但鉴于文女当时对自己“婚姻”的误解,缺乏重婚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重婚罪。




同理,若文女对于重婚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则构成重婚罪。




本案虽然文女最终没有构成重婚罪,但文女与胡男的婚姻关系并没有解除,文女与何男的违法婚姻关系应依法予以撤销。






法律婚 法律婚:




例:张女与李男于2000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当时张女只有18岁,遂开具虚假的证明隐瞒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张女以虚假身份证明与陈男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李男于2009年到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追究张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张女构成重婚罪。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又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若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张女在第一次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李男在向法院起诉时,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形已经消失。因此张女与李男的前一段婚姻合法有效,张女在前一段婚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罪。





事实婚 事实婚



1994年2月1日之后,再讨论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已经没有意义。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同时按照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根据本条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符合结婚要件的同居关系,若不补办结婚登记,则只属于同居关系。后一婚姻无论是事实婚姻,还是法律婚姻,都不构成重婚罪。










法律婚 事实婚



这种情形是日常生活中,我们见到最多的情况。这种情形下,是否构成重婚罪的关键是,被害方或公诉方有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自诉或公诉的一方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居住”。



例:被告人李女与赵男于1982年7月结婚。婚后被告人李女与韩男共同设立某装饰公司,韩男任董事长,李女任公司财务。后该公司经营地移至某市某路地下室。期间,有人看见被告人李女早晨穿睡衣在门边梳头,有时遛狗,经常与韩男同进同出。












分析此类案例,首先在法律定性上,要严格区分事实重婚与婚外同居。事实重婚不仅要求行为人与婚外异性同居,还要求是“以夫妻名义”“公开”的与他人同居。婚外同居行为,只要证明不了是“以夫妻名义”对外公开宣称,则不构成重婚罪。


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了四份证人证言:(1)李女与韩男曾以夫妻名义相称;(2)李、韩二人一起吃住(3)另两份证人证言,通过对李、韩二人日常生活的观察,认为二人是夫妻。




辩方亦提供五份证人证言,且相关证人均出庭作证,分别证明以下事实:(1)起诉书指控的同居住所不能做饭;(2)五名证人从未听过李、韩二人以夫妻相称;(3)李、韩二人未在上述住所共同居住。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案件事实,应当依据证据规则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检方提供的前两种证人证言均有反证,控辩双方的证人证言在内容上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所以检方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依据。另检方提供的另两份证人证言为推断性语言,是一种主观判断,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虽然被告人李女在与赵男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有过错,但综合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李女以夫妻名义与婚外异性公开同居生活,因而不能认定李女构成重婚罪。



在现实生活中,被害人直接到法院提起自诉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法院一般会审查自诉人是否缺乏罪证,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法院极大可能会不予立案。立案后依旧缺乏罪证的,会要求自诉人补充证据,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会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起诉的,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同时,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也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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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3月1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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