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于婷
推荐办卡,获得众多好礼,还有刷卡优惠。不少人都曾遇到过这样介绍办理信用卡的“银行工作人员”。但没想到的是,办完后没有拿到实体卡,仅获得了一张虚拟卡,不仅如此,没过两天,这张信用卡还突然多了两笔共计6千元的消费,并不是自己刷的卡。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原来,这是掉入了信用卡诈骗的“套路”里。12月16日,成都武侯法院就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晏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警官,我没有刷我的信用卡,却产生了6千块的消费。”2020年的夏天,成都的钟女士在晏某的介绍下,在成都武侯区的一家银行办理了贷款。随后,经晏某介绍,她又在该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
但是信用卡的收卡地址并不是钟女士本人的住址,而是晏某的公司。晏某收到这张信用卡后,并不是将其转交给钟女士,而是动起了歪脑筋。他谎称,钟女士办理的是虚拟信用卡,只需按照他说的方法开卡后,就可以直接使用,无需实体卡。
钟女士在晏某的指挥下,将信用卡激活,并由其女儿将信用卡密码短信发送给了晏某。短短几天后,就发生了最初的那一幕。钟女士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了。“我没有消费,但是短信提醒告诉我说,我的信用卡在高新区一取款机上分两次提取了一共6000块钱。”
收到提醒短信后,钟女士就意识到了问题很有可能就出在“热心”的晏某身上。她随即打电话质问晏某,面对钟女士的质疑,晏某也坦然承认,就是他骗取钟女士办卡并套取其中的钱款。但此时,晏某还承诺会对信用卡和套现钱款进行归还。
钟女士迟迟也未能等到晏某如约归还信用卡和套现钱款。于是,向当地警方报案。12月16日,武侯法院也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晏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对其作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判决。
法官也提醒市民,在遇到此类办卡优惠活动时,还是应该多留点心,向银行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后在正规渠道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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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于某甲。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甲在重庆市巴南区某某镇自动柜员机上发现被害人王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遗忘在取款机卡槽内,且可以直接进行取款操作,遂分两次从该银行卡中取款共计6000元,之后,被告人于某甲将该银行卡取出后离开。
被告人于某甲在重庆市巴南区某某镇某某村联建房其家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在于某甲家中查获王某某的邮储银行卡及被于某甲开销后剩余的赃款5100元,并将银行卡及5100元发还给王某某。
之后被告人于某甲退赔王某某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于某甲的户籍信息,银行卡照片,银行卡挂失凭证和补办新卡凭证,银行流水明细,取款通知短信,收条,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视频截图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银行卡,最让持卡人头疼的就是卡不离身,钱却没了。对此,银行专家表示,想要避免这样的可怕事,持卡人还需要多多防范,注意自我信息的保护。近日,曲阜市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王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
案情回顾
王某与孟某本是朋友,王某曾经帮助孟某从一家理财公司办理过贷款,并陪同孟某到银行补办过银行卡,知晓孟某的银行卡密码。
后来,孟某因养殖鸭子需要更多的资金,便再次委托王某帮其办理贷款。王某自称“认识银行的人,可以帮忙活动活动”,向孟某要走5000元“活动经费”,随后以帮其办理贷款需要查征信为名要走孟某身份证。
2017年11月4日,王某拿着孟某的身份证到曲阜市邮政储蓄银行,假冒孟某办理了银行卡挂失、补办业务。王某补办了银行卡之后,在孟某不知情的情形下,在该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走人民币6000元。孟某在收到银行的通知短信后报案。报案后,孟某及其家人向王某询问此事时,王某对取款一事拒不承认。
之后,孟某向王某索要之前给的5000元“活动经费”。王某以孟某急需用钱为由给其转了8000元。
2018年1月17日,王某在江苏省新沂市火车站广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审讯期间,王某承认了自己的罪行。曲阜市检察院以王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曲阜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曲阜市人民法院以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二万元。额外的3000元赃款,王某家人在法庭审理阶段退交。
曲检小百科
根据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可见,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汝生补办的银行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
检察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犯罪嫌疑人王汝生基于非法占有的故意利用先前获得的被害人的身份证,冒充被害人的身份办理了银行卡的挂失补办业务(将被害人持有的银行卡挂失),并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形下从新卡中取款6000元。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
200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公民个人信息要保证安全,不要轻易将证件交予他人使用,一旦遗失需尽早挂失补办。面对涉及个人信息的事由,不要贪图小利,将信息外泄,避免之后给自己造成不必要麻烦。
使用他人证件(信息)办理信用卡等业务,冒用他人身份、虚构信息(信用材料),涉嫌信用卡诈骗,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供稿:景映兰
图片
编辑:李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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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银行卡,最让持卡人头疼的就是卡不离身,钱却没了。对此,银行专家表示,想要避免这样的可怕事,持卡人还需要多多防范,注意自我信息的保护。近日,曲阜市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王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
案情回顾
王某与孟某本是朋友,王某曾经帮助孟某从一家理财公司办理过贷款,并陪同孟某到银行补办过银行卡,知晓孟某的银行卡密码。
后来,孟某因养殖鸭子需要更多的资金,便再次委托王某帮其办理贷款。王某自称“认识银行的人,可以帮忙活动活动”,向孟某要走5000元“活动经费”,随后以帮其办理贷款需要查征信为名要走孟某身份证。
2017年11月4日,王某拿着孟某的身份证到曲阜市邮政储蓄银行,假冒孟某办理了银行卡挂失、补办业务。王某补办了银行卡之后,在孟某不知情的情形下,在该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走人民币6000元。孟某在收到银行的通知短信后报案。报案后,孟某及其家人向王某询问此事时,王某对取款一事拒不承认。
之后,孟某向王某索要之前给的5000元“活动经费”。王某以孟某急需用钱为由给其转了8000元。
2018年1月17日,王某在江苏省新沂市火车站广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审讯期间,王某承认了自己的罪行。曲阜市检察院以王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曲阜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曲阜市人民法院以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二万元。额外的3000元赃款,王某家人在法庭审理阶段退交。
曲检小百科
根据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可见,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汝生补办的银行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
检察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犯罪嫌疑人王汝生基于非法占有的故意利用先前获得的被害人的身份证,冒充被害人的身份办理了银行卡的挂失补办业务(将被害人持有的银行卡挂失),并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形下从新卡中取款6000元。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
200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公民个人信息要保证安全,不要轻易将证件交予他人使用,一旦遗失需尽早挂失补办。面对涉及个人信息的事由,不要贪图小利,将信息外泄,避免之后给自己造成不必要麻烦。
使用他人证件(信息)办理信用卡等业务,冒用他人身份、虚构信息(信用材料),涉嫌信用卡诈骗,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供稿:景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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