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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抗诉申请书怎么写的(不服刑事判决抗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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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9 2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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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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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隐情坚持申诉如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附模板)





任何一个坚持申诉的人,绝对有隐情在里面,要么财产遭受侵害,受到损失,要么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被非法剥夺。另一方当事人绝对隐瞒了真相,并且或多或少利用关系、走后门使判决不公,否则申诉人不会放着好好的日子不过去诉讼。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抗诉提起条件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抗诉分类


  二审抗诉


  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抗诉规定的具体程序是:检察院将抗诉书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再审抗诉


  即原审法院之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接受抗诉的机关为抗诉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一、民事案件抗诉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原二审审判决程序违法。




  二、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三、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财产分割不仅违反法律且显失公平。




  首先,


  其次




  综上所述,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涉及故意隐瞒已还部分款项、砍头息、套路贷等情形的,抗诉申请书



提请抗诉申请书


抗诉申请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张三,男,8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省县城关镇民主一路39号附号,身份证号码:41。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李四,男,89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区京广中路12号豪邦花园1号楼53号,身份证号码:410200000。


一审被告六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县产业集聚区大街北段。组织结构代码:52。


法定代表人赵二,总经理。


抗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抗诉申请人不服市水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山0004民初001号民事判决书及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8)山00民申47号民事裁定书,特向贵院申请提起抗诉。


提请抗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对市水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山0004民初001号民事判决书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8)山00民申47号民事裁定书提起抗诉,撤销上述裁判,由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208)山00民申47号民事裁定理由不当。


张三已偿还610万,李四认可偿还30000万,该裁定以无法确定300万元是否大于李四未起诉部分的利息及约定的罚息,遂作出驳回再审申请。


不当理由:按李四一审主张,借款本金2000万元,借款起始期为20年5月30日,起诉时主张自20年11月31日起算,即20年5月31日至20年11月30日系其认为对李东伟诉求的放弃(未起诉部分的利息及约定的罚息),该期间6个月,以2000万为基数,月利率2%计,则期间的利息违约金等为240万元,以李四认可已偿还的300万元,该款项明显大于240万元,故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理由明显不当。


以下部分为理应改判的详细理由:


二、担保人冯一所偿还的款项即代借款人张三偿还的本案所涉款项,理应扣除,而原审法院因代理人的虚假陈述未予查明。


几方所签订的《民间抵押借款合同》明确记载:冯一系担保人;李四在2016年2月29日的《民事起诉状》中明确将冯一列为被告之一,并在诉请第三项要求冯一承担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冯一确系张三向李四借款2000万元的担保人,其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并且在李四要求其还款的情况下,其负有向李四清偿的义务。


20年6月4日、6月6日转40万、40万,20年7月4日、7月6日转40万、40万,20年8月30日转80万,20年9月5日转40万,2015年1月日转账两次100万、50万,2015年2月4日转账100万,2015年3月10日、3月13日转账30万、30万元,以上共计590万元,均系担保人冯一向会计刘二转账支付。


李六系李四的父亲,其作为李四的委托代理人,在208年4月25日至市区法院执行局所作的询问笔录记载:1、我们(李六、李四)是父子关系。2、刘二是我公司的会计。3、被执行人抵给我有6000平米左右,价格是2960元左右每平米,这部分房子目前已经网签过了。 另区法院作出的(2017)山0004民初600003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记载,刘二系李六公司的会计(李六认可)。


208年3月18日法院执行局询问笔录记载(李四与张三):焦点1为被执行人认为已偿还了610万元,但申请人认为自己只收到了30000万,剩余款项自己并未收到。双方对上述争议焦点均无异议,即张三方已偿还部分款项,李四对此是认可的,而原审判决对此并未查明。


故,担保人冯一向作为借款人会计的刘二偿还的款项590万元,当然是偿还借款2000万所涉款项,应予以扣除。


三、原审法院未以实际转账时间作为借款期限的起始点,未将“砍头息”从本金2000万元中扣除,。


《民间抵押借款合同》虽签订于20年5月30日,但张三从李四父亲李六处收到400万、400万、200万元共1000万元的时间为20年6月3日,又收到两次500万共1000万元的时间为20年6月5日。


担保人冯一分别于20年6月4日、6月6日通过农行向会计刘二转40万、40万,于20年7月4日、7月6日通过邮政银行向刘二转40万、40万,于20年8月30日通过农行转刘二80万,于20年9月5日通过邮政银行转40万


本金2000万元一个月的利息为40万,而本金1000万元月利息为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故20年6月3日借款1000万元,而次日20年6月4日还款40万元,月利率为2%,则1000万元一天的利息为66667元,显然该40万元,含333333元的本金,依次类推:20年6月6日、20年7月4日、7月6日支付的40万及20年8月30日80万、20年9月5日的40万均包含已偿还的借款本金,理应予以扣除


四、李四或其代理人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


李四在原审起诉状中,明确将作为担保人的冯一列为被告,不知何种原因(可能故意隐瞒事实,排除担保人冯一为本案当事人),在开庭前将作为担保人的冯一、赵二撤回起诉。


原审开庭审理时,李四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当审判员发问:原告代理人,二被告是否归还过借款及利息?代理人却答:二被告未偿还过本金以及利息(笔录第3页),明显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情况。


五、张三申请再审符合相关规定。


2017年,被申请人李四申请强制执行(2016)山0004民初00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2018年,上述执行案件被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市区人民法院执行;208年3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李四承认了申请人张三支付部分款项的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基于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张三申请再审符合相关规定。


六、李四存在涉嫌“套路贷”的情形,张三仅付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且应当扣除已支付的610万(590万 20万现金)。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可知:李四及其父亲李六所涉部分案件有,(2015)管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年,李四借款给李晓东、贺珂500万元)、(2016)山0004民初001号民事判决(显示:20年5月30日,李四借款给张三2000万元,冯一系担保人)、(2017)山0004民初185号民事裁定书(显示:20年6月,李四借款给宏大(县)置业有限公司1300万元)、(2017)山0004民初100006号民事裁定书(显示:马三与李六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2017)山0004民初600003号民事判决(显示:马一与李六间存在经济纠纷)、(208)山0004民初600009号民事裁定书(显示:马二与李四、李六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等等。


分析前述案例可知:1、李四在20年年仅888周岁便对外出借几千万元的款项,明显与其自身收入不匹配。2、李四及其家人多次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期限较短,借款具有套路贷的属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所签订的《民间抵押借贷合同》无效。且借贷合同无效,系因李四违法行为所致,其行为存在过错,张三应仅负有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


综上,因代理人存在不实陈述,致原审法院基于虚假陈述而作出了错误判决,后申请人取得了被申请人承认已收到部分所偿还款项的证据材料,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申请再审后,再审法院未查实李四放弃部分利息及罚息的具体数额(240万),便以无法确定300万大于未起诉部分,显然驳回再审裁定的理由不当。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昔日亿万富姐吴英狱中起诉离婚刷屏 待分割资产、负债几何

曾经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引发全国关注,被法学界呼吁枪下留人的“亿万富姐”吴英近日因离婚官司再度引发关注。


近日,“亿万身家富姐”吴英狱中起诉丈夫要求离婚一事上了热搜。10月29日,贝壳财经记者采访到吴英的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海波。他证实了吴英起诉丈夫周某某离婚一事为真。其提供给记者的一份吴英本人起草诉状显示:吴英起诉丈夫周某某要求与其离婚、并要求平均承担债务59794万元,吴英还指控周某某犯下了重婚罪。


同日,吴英之父吴永正则告诉贝壳财经记者,随着吴英2007年被东阳警方带走,这么多年下来,周某某与吴英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之所以二人至今没有离婚,除吴英本人最早不同意,更多的是与财产处置争议有关。


吕海波同时兼任着吴英“集资诈骗”一案(申诉)的代理人,他提供给记者的一份2015年呈递给最高人民法院的《吴英集资诈骗案(补充)申诉状》文件显示:在名下资产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查扣多年后,截至2015年,吴英旗下总资产约为9.73亿元,总负债约为5.91亿元,净资产近3.82亿元,不存在不能归还的情况。吕海波表示,刘英在狱中仍在积极上诉,希望案件能够得到再一次重审。


对于上述说法,贝壳财经致电吴英丈夫周某某,并向其发送短信。截至发稿,电话始终未拨通。


马拉松式离婚


吴英丈夫周某某先起诉离婚,吴英控诉对方“重婚”


1980年出生的吴英,曾是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本色公司”)实控人。2006年,年仅25岁的她曾登上胡润女富豪榜第6位,这也是她“80后亿万富姐”称号的由来。


然而仅仅不到一年,2007年2月7日,这位亿万女富豪突然在机场被警方控制,三天后,东阳市人民政府公告,吴英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本色控股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此案引发巨大争议。最终2012年,吴英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缓;2014年浙江高院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最新判决结果显示,2018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将吴英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5年。


吴英案爆发,也为吴英与丈夫周某某如今的离婚官司埋下了伏笔。


吴英父亲吴永正表示,2012年11月,周某某来到监狱找到吴英,首次提起了离婚的事。这是周某某第一次提出离婚。家人此前曾告诉吴英,2011年,周某某已与别的女人以夫妻名义同居,2012年11月,二人生下一个儿子刚好满月。在与周某某见面后,吴英提及此事,周某某并未否认。


这是周某某第一次提出离婚。吴英之父吴永正告诉贝壳财经记者,当时,刘英提出了一个离婚条件:要求丈夫周某某拿出100万块钱就同意离婚。吴永正当时因为此事还劝过刘英“得饶人处且饶人”,“周某某拿不出这么多钱来,别把人家一辈子也耽误了。”


第二次离婚纠纷则发生在今年。今年7月,周某某又一次提出离婚,这次周某某采取方式是起诉离婚,吴英在狱中收到法院诉讼状,这次没有见到周某某。


这次的离婚纠纷最终以周某某9月份主动撤诉告一段落。对此,周某某曾向媒体解释称,由于吴英不同意开庭等原因,无奈再次撤诉。


但根据吴永正说法,周某某撤诉的原因并没有他本人说的这么简单。“我女儿接到诉状以后,自己写了辩状,还要求反诉周某某。”


记者看到的吴英起诉(周某某)状中同样显示,吴英应诉同时,也在搜集资料反诉周某某。最终在周某某9月份撤诉以后,吴英于当月起诉周某某要求离婚,并发起刑事自诉,且控告周某某犯有重婚罪,并要求与之分割承担二人债务59794万元。


对于上述说法,贝壳财经致电吴英丈夫周某某,并向其发送短信。截至发稿,电话始终未拨通。


当年被冻结房产已升值


吴英名下资产、负债几何?


记者注意到,吴英的诉讼离婚之路并不好走。


首先横亘在吴英离婚案面前的,是300万元诉讼费用,吴英狱中多年,资产多数已被冻结或查封,吴英本人拿不出这笔钱来。


根据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下发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吴英、周某某的离婚纠纷一案,现已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吴英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2989000元(298.9万元)。同时法院限期收到通知书后七天内交纳,否则按撤诉处理。


吕海波提到,吴英及其父吴永正拿不出这笔钱来,吴英曾向法院申请免交这部分诉讼费用。根据吕海波提供的浙江省东阳人民法院下发的《不准予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吴英的申请未被准予。


(图片


另外,由于本色集团的账册、原始凭证、会计发票等资料长期扣押在东阳市公安局,因此吴英认定的共同债务也仅是吴英自己估算出的数字,并没有相关的文件资料作为佐证。也就意味着可能存在一定出入,相关核查工作也存在一定困难。


吴英在起诉状中提到,吴英创下的本色集团后来成了吴英旗下的主体资产。经营本色集团期间,吴英担任董事长兼法人代表,周某某担任副董事长,二人一同经营本色集团。吴英经过核算,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共同经营本色公司所欠债务共计59794万元。吴英认为,这些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要求法院对其一人一半判决离婚同时进行分割。


但吕海波提到,这部分债务只是来自吴英的估算,其真实数值还需要比对具体材料后才能知道。因此,吴英同时申请调取被扣押的本色公司账册、原始凭证、发票等会计资料。


(图片


据悉,在吴英的刑事判决生效后,她和本色公司名下的财产就已进入处置环节,但至2021年处置工作仍在进行。


浙江省高院2012年5月公开的答记者问材料曾披露,吴英被扣押查封的资产主要有房子、汽车、珠宝、租用的店面房及仓库内的物资等。其中,房产包括在浙江东阳的房子89套(处)、在湖北荆门市购置的房子26套(处)以及在浙江诸暨的一处房产。另外,吴英还向杭州一珠宝商购进1.2亿余元的珠宝,部分在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回扣押。


如今吴英旗下房子等资产已经溢价。据阿里拍卖网,2021年8月,本色公司名下24套房产及屋内物品二拍成功,成交价为4712.7万,溢价率高达近60%。


另外贝壳财经注意到,吴英狱中一直坚称自己无罪,曾多次向最高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刑事抗诉申请书》,要求撤销此前的刑事判决书,改判自己无罪。其给出的一条重要理由是其名下总资产已经能够抵消总债务。


在其2015年递交给最高检的《刑事抗诉申请书》中,吴英称:名下财产被严重低估,其名下总资产约为9.73亿元,总负债约为5.91亿元,净资产3.82亿元,即吴英的总资产已足够偿还总债务。


吕海波提供的资料显示,2021年7月27日,最高检就吴英申诉内容向吴英发去了回复函,回复函中写道:其本人集资诈骗一案,不服原审判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第四检察厅正在审查,待案件审结后,将向你寄送审查结果通知书。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彭硕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卢茜


曾经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引发全国关注,被法学界呼吁枪下留人的“亿万富姐”吴英近日因离婚官司再度引发关注。


近日,“亿万身家富姐”吴英狱中起诉丈夫要求离婚一事上了热搜。10月29日,贝壳财经记者采访到吴英的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海波。他证实了吴英起诉丈夫周某某离婚一事为真。其提供给记者的一份吴英本人起草诉状显示:吴英起诉丈夫周某某要求与其离婚、并要求平均承担债务59794万元,吴英还指控周某某犯下了重婚罪。


同日,吴英之父吴永正则告诉贝壳财经记者,随着吴英2007年被东阳警方带走,这么多年下来,周某某与吴英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之所以二人至今没有离婚,除吴英本人最早不同意,更多的是与财产处置争议有关。


吕海波同时兼任着吴英“集资诈骗”一案(申诉)的代理人,他提供给记者的一份2015年呈递给最高人民法院的《吴英集资诈骗案(补充)申诉状》文件显示:在名下资产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查扣多年后,截至2015年,吴英旗下总资产约为9.73亿元,总负债约为5.91亿元,净资产近3.82亿元,不存在不能归还的情况。吕海波表示,刘英在狱中仍在积极上诉,希望案件能够得到再一次重审。


对于上述说法,贝壳财经致电吴英丈夫周某某,并向其发送短信。截至发稿,电话始终未拨通。


马拉松式离婚


吴英丈夫周某某先起诉离婚,吴英控诉对方“重婚”


1980年出生的吴英,曾是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本色公司”)实控人。2006年,年仅25岁的她曾登上胡润女富豪榜第6位,这也是她“80后亿万富姐”称号的由来。


然而仅仅不到一年,2007年2月7日,这位亿万女富豪突然在机场被警方控制,三天后,东阳市人民政府公告,吴英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本色控股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此案引发巨大争议。最终2012年,吴英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缓;2014年浙江高院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最新判决结果显示,2018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将吴英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5年。


吴英案爆发,也为吴英与丈夫周某某如今的离婚官司埋下了伏笔。


吴英父亲吴永正表示,2012年11月,周某某来到监狱找到吴英,首次提起了离婚的事。这是周某某第一次提出离婚。家人此前曾告诉吴英,2011年,周某某已与别的女人以夫妻名义同居,2012年11月,二人生下一个儿子刚好满月。在与周某某见面后,吴英提及此事,周某某并未否认。


这是周某某第一次提出离婚。吴英之父吴永正告诉贝壳财经记者,当时,刘英提出了一个离婚条件:要求丈夫周某某拿出100万块钱就同意离婚。吴永正当时因为此事还劝过刘英“得饶人处且饶人”,“周某某拿不出这么多钱来,别把人家一辈子也耽误了。”


第二次离婚纠纷则发生在今年。今年7月,周某某又一次提出离婚,这次周某某采取方式是起诉离婚,吴英在狱中收到法院诉讼状,这次没有见到周某某。


这次的离婚纠纷最终以周某某9月份主动撤诉告一段落。对此,周某某曾向媒体解释称,由于吴英不同意开庭等原因,无奈再次撤诉。


但根据吴永正说法,周某某撤诉的原因并没有他本人说的这么简单。“我女儿接到诉状以后,自己写了辩状,还要求反诉周某某。”


记者看到的吴英起诉(周某某)状中同样显示,吴英应诉同时,也在搜集资料反诉周某某。最终在周某某9月份撤诉以后,吴英于当月起诉周某某要求离婚,并发起刑事自诉,且控告周某某犯有重婚罪,并要求与之分割承担二人债务59794万元。


对于上述说法,贝壳财经致电吴英丈夫周某某,并向其发送短信。截至发稿,电话始终未拨通。


当年被冻结房产已升值


吴英名下资产、负债几何?


记者注意到,吴英的诉讼离婚之路并不好走。


首先横亘在吴英离婚案面前的,是300万元诉讼费用,吴英狱中多年,资产多数已被冻结或查封,吴英本人拿不出这笔钱来。


根据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下发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吴英、周某某的离婚纠纷一案,现已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吴英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2989000元(298.9万元)。同时法院限期收到通知书后七天内交纳,否则按撤诉处理。


吕海波提到,吴英及其父吴永正拿不出这笔钱来,吴英曾向法院申请免交这部分诉讼费用。根据吕海波提供的浙江省东阳人民法院下发的《不准予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吴英的申请未被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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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由于本色集团的账册、原始凭证、会计发票等资料长期扣押在东阳市公安局,因此吴英认定的共同债务也仅是吴英自己估算出的数字,并没有相关的文件资料作为佐证。也就意味着可能存在一定出入,相关核查工作也存在一定困难。


吴英在起诉状中提到,吴英创下的本色集团后来成了吴英旗下的主体资产。经营本色集团期间,吴英担任董事长兼法人代表,周某某担任副董事长,二人一同经营本色集团。吴英经过核算,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共同经营本色公司所欠债务共计59794万元。吴英认为,这些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要求法院对其一人一半判决离婚同时进行分割。


但吕海波提到,这部分债务只是来自吴英的估算,其真实数值还需要比对具体材料后才能知道。因此,吴英同时申请调取被扣押的本色公司账册、原始凭证、发票等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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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在吴英的刑事判决生效后,她和本色公司名下的财产就已进入处置环节,但至2021年处置工作仍在进行。


浙江省高院2012年5月公开的答记者问材料曾披露,吴英被扣押查封的资产主要有房子、汽车、珠宝、租用的店面房及仓库内的物资等。其中,房产包括在浙江东阳的房子89套(处)、在湖北荆门市购置的房子26套(处)以及在浙江诸暨的一处房产。另外,吴英还向杭州一珠宝商购进1.2亿余元的珠宝,部分在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回扣押。


如今吴英旗下房子等资产已经溢价。据阿里拍卖网,2021年8月,本色公司名下24套房产及屋内物品二拍成功,成交价为4712.7万,溢价率高达近60%。


另外贝壳财经注意到,吴英狱中一直坚称自己无罪,曾多次向最高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刑事抗诉申请书》,要求撤销此前的刑事判决书,改判自己无罪。其给出的一条重要理由是其名下总资产已经能够抵消总债务。


在其2015年递交给最高检的《刑事抗诉申请书》中,吴英称:名下财产被严重低估,其名下总资产约为9.73亿元,总负债约为5.91亿元,净资产3.82亿元,即吴英的总资产已足够偿还总债务。


吕海波提供的资料显示,2021年7月27日,最高检就吴英申诉内容向吴英发去了回复函,回复函中写道:其本人集资诈骗一案,不服原审判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第四检察厅正在审查,待案件审结后,将向你寄送审查结果通知书。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彭硕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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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2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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