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跟大家分享一个与私生子相关的话题。私生子准确来说叫非婚生子,因为私生子这个词带有轻蔑意味,下文统一用非婚生子代替。
因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案例确实不少,我们也经常看到诸如“原配撕逼第三者”、“第三者为上位不择手段”、“因第三者夫妻对簿公堂”的新闻。而婚外情最可怕的是藕断丝连,非婚生子的出现不仅影响夫妻感情,还会影响到下一代的权益。
由于担心夫妻共同创造的财富被非婚生子夺走,不少非过错方当事人想尽一切办法让过错方净身出户,以保护自己或者孩子的利益。而近期网络上出现了一则“私生子丧失继承权”的“新闻”,更是让很多人感到大快人心。然而,事实是不是就真的如网传的一样呢?对此,我们需要理解以下几个问题:
一、与非婚生子有关的法律有哪些?新的婚姻法是不是规定非婚生子丧失继承权?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也就是说,婚生子享有的权利,非婚生子一样能享有,比如:要求生父或者生母支付抚养费、继承生父或者生母的遗产。由此可知,非婚生子不会因为生母生父的不法关系而遭遇区别对待。
而陆续出台的几部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于非婚生子权利与义务部分的规定是否有变更呢?实际上,规定并没有将该条予以删减或更改。因此,网传的非婚生子丧失继承权是谣言。
由原本的家长(父)本位、家本位,渐渐演进到子女本位,即以保护子女为优先价值,目前甚至未来立法精神仍然会优先保护子女的利益。
二、非婚生子女衍生出的其它的法律问题
1、非婚生子的父母,其一方是否有权继承另一方的遗产?
我最近办的一个真实案件:当事人因先生出轨并在外生育一非婚生子而离婚,涉及的财产几千万。她非常担心离婚后,男方分得的财产在男方百年归老后之后,而第三者则可以坐享其成继承这些财产。从法律角度,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就是该方的个人财产。男方与第三者结婚,男方百年归老后之后,成为合法妻子的第三者,有权继承男方的财产。当然,如果在两人未结婚前男方去世的,第三者是无法通过法定继承来继承男方的遗产的。但我们也知道,除了法定继承外,还有很多种方式将财产给予第三者,比如赠与等。
2、无过错方能否要求婚内出轨的一方净身出户?
不少当事人花时间、花精力,甚至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花重金聘请私家侦探收集出轨的证据,以此作为诉讼筹码,起诉离婚达到让对方净身出户的目的。然而,婚姻法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也就是说,婚外生子不但不会导致过错方净身出户,甚至不影响财产分割,仅仅只能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在司法实践当中,精神损害赔偿金也就1万到10万的幅度。
因此,我一般不建议当事人为了诉讼而花重金聘请私家侦探。当然,如果对方是社会有一定地位的人或者社会声誉对他有很大的影响的情况下,手上有婚外情证据对谈判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婚外生子不会导致净身出户的法律后果,难道就没有办法可以惩罚过错方了吗?当然有,大家可以看看我团队此处插入以往的原创文章链接《2019婚姻法视角:他出轨,这样做能让他净身出户》
3、婚外生子是否就一定构成重婚罪?
有不少人认为,过错方连孩子都生了,肯定构成重婚罪,甚至有人认为,只要一方有出轨行为,都构成重婚罪。其实,法律的规定非并我们想得那么简单。以下两种情况才构成重婚罪:
第一种,有婚姻身份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现在民政部门未全国联网,这种情况的虽然不多,但也存在。
第二种,有婚姻身份的人又与他人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在现实中比较常见,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同居还不能构成犯罪,必须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才构成重婚罪。但是同居原本就有隐蔽性和隐私性,你不但要找到他们共同生活的地方,还要举证证明他们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该情形举证非常困难,追究刑事责任难度大,这也是为什么那么多非法同居的人仍然有恃无恐。
最后,希望大家都能守住道德的底线,一旦越过红线,重则身败名裂,轻则人财两空。
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的对称,俗称私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不仅包括婚外情生的孩子,还包括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如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乃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许多情况下,由于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并没有法律所承认的夫妻关系,两人所生的孩子在许多情况下在社会上容易受到歧视,在许多国家,非婚生子女不能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地位远远低于婚生子女,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得不到保障。这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
但是,中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虽是不正当男女关系所生的子女,但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子女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其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适用婚姻法的有关全部条款。而且,如果在非婚生子女出生前或后,其父母已经结婚,应认其为婚生子女。
所以,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一样的享有继承权,孩子没有任何过错,不要把其父母的行为追加到孩子身上。
小安的丈夫小方在出差的路上,出车祸死亡,留下了一笔可观的遗产。
在小安处理丈夫后事时,有个女人小田带着孩子找上门来,声称孩子时小芳和她的私生子,要求从小方的遗产里分割一份给孩子做抚养费。
小安差点昏过去,她怎么也想不通,这些财产都浸透了她和丈夫的心血,要分给“二奶”的孩子,她死也不肯。
小田以私生子的名义告到法庭,法院判决小田的孩子分得了应得的份额。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婚育观念也逐渐发生了变化,离婚率上升、“婚外情”、“未婚同居”、“包二奶”等现象的与日俱增,非婚生子女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而由非婚生子女引出的社会问题也愈发尖锐,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也经常成为焦点。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明确了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力。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这条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抚养教育、管教保护、赡养扶助和遗产继承等,同样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有的人认为,让“二奶”的孩子继承遗产,就是对“包二奶”现象一种变相的鼓励,不利于打击重婚、“包二奶”等社会丑恶现象。其实,这都是父母的过错,孩子时无辜的,因为,孩子没有选择父母的权利,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剥夺他应享有权利。
当然,非婚生子女要取得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必须证明与生父母的身份关系。
本案中,小田的孩子作为小方的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属于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
小安的丈夫小方在出差的路上,出车祸死亡,留下了一笔可观的遗产。
在小安处理丈夫后事时,有个女人小田带着孩子找上门来,声称孩子时小芳和她的私生子,要求从小方的遗产里分割一份给孩子做抚养费。
小安差点昏过去,她怎么也想不通,这些财产都浸透了她和丈夫的心血,要分给“二奶”的孩子,她死也不肯。
小田以私生子的名义告到法庭,法院判决小田的孩子分得了应得的份额。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婚育观念也逐渐发生了变化,离婚率上升、“婚外情”、“未婚同居”、“包二奶”等现象的与日俱增,非婚生子女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而由非婚生子女引出的社会问题也愈发尖锐,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也经常成为焦点。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明确了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力。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这条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抚养教育、管教保护、赡养扶助和遗产继承等,同样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有的人认为,让“二奶”的孩子继承遗产,就是对“包二奶”现象一种变相的鼓励,不利于打击重婚、“包二奶”等社会丑恶现象。其实,这都是父母的过错,孩子时无辜的,因为,孩子没有选择父母的权利,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剥夺他应享有权利。
当然,非婚生子女要取得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必须证明与生父母的身份关系。
本案中,小田的孩子作为小方的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属于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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