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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可获得抚养费吗现在(非婚生子女可获得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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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9 19: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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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及抚养费支付标准的认定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85


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及抚养费支付标准的认定


——韩甲诉张甲抚养费纠纷案


裁判要旨


抚养费纠纷中涉及确认亲子关系认定的,请求确认方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在确认存在亲子关系后,关于抚养费的数额,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适用同一标准,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合理确定。


基本案情


被告张甲系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该公司注册资金为300万元。2016年9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张甲与原告韩甲之母韩乙存在婚外情关系。2018年5月6日韩乙与案外人吴某登记结婚,2018年8月7日韩乙生一男孩,即原告韩甲,其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其生父为吴某。2019年6月5日吴某与韩乙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韩甲由韩乙抚养直至18岁,医疗费、教育费由韩乙全部承担,不需吴某承担任何费用;婚内男方所产生债权债务与女方无任何联系,女方所产生债权债务与男方无任何关系,双方无共同财产及银行存款,无须分割。


2020年4月被告张甲之妻王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2016年9月起张甲与韩乙相识并发展为婚外情,期间张甲赠送了韩乙现金和车辆等,起诉请求确认张甲赠与韩乙767846元的行为无效,请求判令韩乙返还767846元。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张甲赠与韩乙767846元的行为无效并由韩乙返还王乙767846元。韩乙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该案诉讼中,韩乙以受赠款项系张甲负担的韩乙怀孕及儿子出生后产生的必要支出和抚养费用提出抗辩。


原告韩甲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张甲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216万元(按每月1万元自原告出生计算至年满18周岁)并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的一半。被告张甲则辩称其与原告母亲韩乙存在婚外情关系,但在原告出生期间,韩乙还有一段婚姻关系,被告不认可韩甲系被告之子;即便韩甲是被告之子,原告诉求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庭审中,韩乙方称韩乙与吴某结婚系被告安排,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方提供被告张甲与韩乙以及韩甲在一起的日常生活照片十五张,该十五张照片的内容反映出三人关系超出正常范围。结合照片、韩乙与张甲婚外情的事实、韩甲的出生日期等因素以及张甲之妻起诉韩乙赠与无效的诉讼情况,法院依照原告申请,确定对被告张甲与原告韩甲是否存在父子关系进行鉴定,对外委托鉴定后,被告张甲不予配合、拒绝到场,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裁判结果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张甲每月向原告韩甲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于每月月底前付清,自原告韩甲出生即2018年8月起,至原告韩甲年满十八周岁止;二、驳回原告韩甲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韩甲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予以准许。针对被告张甲的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在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纠纷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的确认。第一是亲子关系的确认,第二是抚养费的认定。


关于非婚生子女身份的确定问题。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亲为父母,子为子女。亲子关系根据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亲子关系确立制度,是指有关子女与父母之间是否确立亲子关系的制度,传统的亲子关系确立制度包括亲子关系的推定、否认、认领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等。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采用国际上越来越普及的人类白细胞抗原检测方式确认亲子关系,后因DNA分型鉴定技术的极高准确度,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已经将其作为判断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的确认作出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确认亲子关系一般伴随着司法鉴定。但因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的亲情与伦理关系,又影响到婚姻家庭的稳定,且涉及人的身体权,所以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但拒绝司法鉴定,将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三十九条基本延续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采用间接强制的方式来认定亲子关系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已经就其提出的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举出证据加以证明,虽然穷尽其举证能力仍然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确实成立,故申请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证明其主张。另一方不同意其主张,但没有任何相反的证据或所举的证据不足以反驳对方主张,却又坚决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提出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基本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包含有两方面的内涵:一是应将儿童视为拥有权利的个体,二是儿童利益必须高于成人社会利益,即凡是涉及儿童的任何事宜都必须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重,以最有益于儿童的发展为出发点。在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中,除了追求真实的血缘关系外,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影响,都是审理此类案件中要重点考虑的因素。现实生活中,血缘关系与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不一致经常出现,类似本案这种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出于抚育未成年子女的迫切需要,由该子女的母亲代子女主张子女的生父共同负担抚养责任。对亲子关系确认时,在主张亲子关系成立一方提供了必要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共同生活经历,且男方对双方曾同居的事实亦予以认可,非婚生子女与男方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可能性的情况下,法院为查明该法律事实,组织双方进行亲子鉴定,男方对于亲子关系没有相反证据,在审理法院告知男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后,男方以其行为明确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无法进一步查明亲子关系。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证据规则推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亲子关系成立,以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亲子鉴定涉及未成年的,需要分情况处理。依照《民法典》规定,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来进行相应的意思表示。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可以作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意思表示。因此,未满8周岁的子女的亲子鉴定工作,由该子女的监护人同意即可以做亲子鉴定,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亲子鉴定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征询该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如果该未成年人拒绝做亲子鉴定,人民法院不能因未成年人拒绝做亲子鉴定,而认定主张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请求成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作出判决。


本案中,首先,2016年9月至2019年7月间原告母亲韩乙与被告存在婚外情关系,2018年4月韩乙与他人登记结婚,2018年8月原告出生;庭审中原告方所举照片,以一般人通常的社会经验和判断标准,原告、韩乙以及被告三人之间明显存在特殊关系;韩乙与吴某离婚登记时关于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处理的约定,在一方没有在财产分配上取得优势的情况下,不向对方支付任何子女抚养费用,亦与常理相悖。其次,法院对被告与原告是否存在父子关系依法对外委托进行司法鉴定,但在鉴定过程中,被告拒绝到场,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再次,被告张甲之妻曾作为原告主张张甲与韩乙存在婚外情关系,要求确认张甲对韩乙的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返还财产,该次诉讼中韩乙辩称其2018年与张甲生育非婚生子韩甲,该案涉及的相关费用是张甲在韩乙怀孕及儿子出生后产生的必要支出和抚养费用。综合上述事实,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法院推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父子关系。


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给付的标准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生子女抚养费给付标准同样适用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具体到本案,按照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被告从事运输物流行业,参照山东省统计局发布的《山东省2019年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国有经济单位平均工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0940元,法院确定子女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被告张甲在诉讼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出生后其已经支付了抚养费,故对原告请求自其出生之日起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张甲公司营运收入数百万元,被告张甲收入高,另有房产和车辆等财产,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举证证实。法院最终确定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标准每月2000元,直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既照考虑到了本案的实际情况,又很好地保护了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较为适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法官简介


李海军,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四级高级法官。

汪兰,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五级法官助理。


一审独任审判员:李海军书记员:李雪晴


二审合议庭成员:侯 康 李灵福 王欣欣


书记员:苏银银


编写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李海军、汪兰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荣明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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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案说 | 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权主张抚养费?法院:权利同等,抚养义务应履行

近年来,


因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


而对簿公堂的事情时有发生。


那么,


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权主张抚养费?


一旦一方不愿抚养非婚生子女,


另一方该如何索要抚养费?


(图片


下面,通过一起案例来涨涨知识吧~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均系离异人员,2020年5月,二人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未经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未过两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感情破裂以致分手,在此期间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同居期间,王某意外怀孕,双方曾就孩子“去留”问题发生争执,在王某的坚持下于2021年8月产下一子小明。小明出生后,王某与李某彻底分手,其后小明一直跟随母亲王某生活。因王某没有房子,便带着孩子在城区租房居住,因刚出生的孩子需要母乳喂养及母亲的亲身照顾,王某无法工作且没有收入


李某辩称,其当初坚决不同意生下孩子,生下孩子是王某一人的决定,其与王某之间亦无婚姻关系,不应当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牟平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李某与小明之间均系亲子关系,李某于王某怀孕时是否同意继续妊娠以及小明是否为婚生子女,均不影响李某与小明之间父子关系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李某应当履行抚养义务。


法官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支出情况,着力做好双方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于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小明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李某于每月第二个周、第四个周的周末可行使探望权,寒暑假期间的探望权由李某与王某协商决定,王某需协助李某行使探望权。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发展、社会思潮逐渐开放化,人们的婚恋观也日益趋向多元,由此引发的非婚生子社会问题也逐渐凸显。非婚生子女并非孩子的过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作为父母,更应坚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主动承担抚养义务,尽力避免因家庭不完整、教育缺失等问题对孩子造成的伤害。


同时,男女双方要正确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提高法律意识,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维系和睦的家庭生活,以更好地促进子女的教育成长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承办法官:林燕


案例编写人:孙巧



民法典规定:对方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由谁承担?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观念自然也会随之开阔,在当今社会,摒弃了古时“男女授受不亲”的旧观念,追求爱情、婚恋自由等思想不断的影响众人对婚姻的认知与考量,且从相关数据表明,重组家庭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多。


重组家庭的存在确实能够让更多的人获得幸福,但福祸相依,在享受婚姻带来的快乐之后,孩子也会成为重组家庭不可避免的问题。


从《民法典》的第二十六条来看,【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虽然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义务同样也适用于该法律,但主要还是针对于亲生父母与子女。


毕竟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从法律上来看,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义务履行并不具有双向性,也就是即便父母没有履行赡养孩子的义务,但成年子女还是应该要根据法律,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不过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不存在这种强制性的义务,彼此之间则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才会存在一定的法律约束。


如此,便会有人提出问题,既然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有割舍不断的血脉联系且受到法律保护,那么对方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由谁承担?基于这一点,以下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一方支付抚养费给其非婚生子女是否侵害另一方的夫妻财产权?

众所周知,一旦两人结为夫妻,就意味着两人财产的共享。一般来讲,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利润、收益,除去极少数特例情况,一般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着平等的处理权。


虽然孩子对于自己而言是属于非婚生子女,但从对方的角度上来讲,却是其亲生孩子,无论是出于何种情况,亲生父母都必须要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保护和教育义务,所以为养育孩子所进行的开销也是必然。基于这一点,抚养费应该由谁承担,主要有两种情况。


其一,是在婚内出轨并在婚姻存续期间生下了他人的孩子,那么这就是属于对方的非婚生子女。由于当事人在这段婚姻中对配偶的行为毫不知情,所以事情败露之后,身为婚姻中无过错一方,有权就对方一行为提出相应的精神赔偿,毕竟婚姻存续期间的非婚生孩子,就是一个明确的证据。与此同时,由于自己本身对于抚养对方非婚生子女毫不知情,还可以向孩子的亲生父亲索要抚养费。


其二,则是上述所说的重组家庭,既然是重组家庭,那么在于对方成婚之前,必然就已经对对方的境况有了一个大致了解,那么一旦两人结为夫妻,相应的,与对方的非婚生子女之间也就形成了抚养关系。除非两人婚姻存续关系破裂,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随时失效。


所以,除去婚内出轨而生下非婚生子女的情况外,一方支付抚养费给其非婚生子女,并不侵害另一方的夫妻财产权。


二、一方应支付给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然,这其中也并不排除存在这样的情况:妻子与他人生下孩子,孩子的抚养权虽然是属于生父,但妻子身为孩子的亲生母亲,同样也需要承担部分合理的抚养费用。身为丈夫的一方却感到不服,毕竟从法律上来讲,如果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履行了相关的义务,那么子女在成年之后定然也就需要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可妻子给付抚养费的行为,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到头来自己钱也出了,却无法获得对方的非婚生子女成年后赡养的权力,怎么看都是一次不平等的交易。


所以也会有人对于抚养权在他人手上,可妻子却要支付给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实夫妻共同债务与上述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着异曲同工之处,只不过唯一不同的就是,妻子在支付给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时候,另一方是否对其支付行为知情。


毕竟《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虽说妻子支付非婚生孩子的抚养费是情理之中,从法律上,丈夫也不可阻拦,但如果妻子在支付抚养费的时候存在隐瞒配偶的行为,情况自然就不一样了。由于这是属于妻子以个人名义超出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支出,支付抚养费并不是其丈夫的义务,所以从法律上来讲,只能是算作妻子的个人债务。


结语

基于以上的几种情况,便能有一个明晰的答案,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对方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由谁承担的这个问题,主要就是看自己对于真相是否知情,尤其是像重组家庭的情况,抚养关系则是由夫妻之间的婚姻存续关系来决定的。


其实,婚姻的稳定与美好也对人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既然与对方踏入婚姻,成为夫妻,就要做好相伴一生的准备,忠贞是维持婚姻稳定的基础,坦诚则是彼此之间更加亲密的桥梁。


(注:《民法典规定:对方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由谁承担?》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情节稍作润色;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观念自然也会随之开阔,在当今社会,摒弃了古时“男女授受不亲”的旧观念,追求爱情、婚恋自由等思想不断的影响众人对婚姻的认知与考量,且从相关数据表明,重组家庭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多。


重组家庭的存在确实能够让更多的人获得幸福,但福祸相依,在享受婚姻带来的快乐之后,孩子也会成为重组家庭不可避免的问题。


从《民法典》的第二十六条来看,【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虽然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义务同样也适用于该法律,但主要还是针对于亲生父母与子女。


毕竟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从法律上来看,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义务履行并不具有双向性,也就是即便父母没有履行赡养孩子的义务,但成年子女还是应该要根据法律,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不过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不存在这种强制性的义务,彼此之间则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才会存在一定的法律约束。


如此,便会有人提出问题,既然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有割舍不断的血脉联系且受到法律保护,那么对方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由谁承担?基于这一点,以下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一方支付抚养费给其非婚生子女是否侵害另一方的夫妻财产权?

众所周知,一旦两人结为夫妻,就意味着两人财产的共享。一般来讲,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利润、收益,除去极少数特例情况,一般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着平等的处理权。


虽然孩子对于自己而言是属于非婚生子女,但从对方的角度上来讲,却是其亲生孩子,无论是出于何种情况,亲生父母都必须要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保护和教育义务,所以为养育孩子所进行的开销也是必然。基于这一点,抚养费应该由谁承担,主要有两种情况。


其一,是在婚内出轨并在婚姻存续期间生下了他人的孩子,那么这就是属于对方的非婚生子女。由于当事人在这段婚姻中对配偶的行为毫不知情,所以事情败露之后,身为婚姻中无过错一方,有权就对方一行为提出相应的精神赔偿,毕竟婚姻存续期间的非婚生孩子,就是一个明确的证据。与此同时,由于自己本身对于抚养对方非婚生子女毫不知情,还可以向孩子的亲生父亲索要抚养费。


其二,则是上述所说的重组家庭,既然是重组家庭,那么在于对方成婚之前,必然就已经对对方的境况有了一个大致了解,那么一旦两人结为夫妻,相应的,与对方的非婚生子女之间也就形成了抚养关系。除非两人婚姻存续关系破裂,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随时失效。


所以,除去婚内出轨而生下非婚生子女的情况外,一方支付抚养费给其非婚生子女,并不侵害另一方的夫妻财产权。


二、一方应支付给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然,这其中也并不排除存在这样的情况:妻子与他人生下孩子,孩子的抚养权虽然是属于生父,但妻子身为孩子的亲生母亲,同样也需要承担部分合理的抚养费用。身为丈夫的一方却感到不服,毕竟从法律上来讲,如果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履行了相关的义务,那么子女在成年之后定然也就需要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可妻子给付抚养费的行为,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到头来自己钱也出了,却无法获得对方的非婚生子女成年后赡养的权力,怎么看都是一次不平等的交易。


所以也会有人对于抚养权在他人手上,可妻子却要支付给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实夫妻共同债务与上述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着异曲同工之处,只不过唯一不同的就是,妻子在支付给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时候,另一方是否对其支付行为知情。


毕竟《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虽说妻子支付非婚生孩子的抚养费是情理之中,从法律上,丈夫也不可阻拦,但如果妻子在支付抚养费的时候存在隐瞒配偶的行为,情况自然就不一样了。由于这是属于妻子以个人名义超出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支出,支付抚养费并不是其丈夫的义务,所以从法律上来讲,只能是算作妻子的个人债务。


结语

基于以上的几种情况,便能有一个明晰的答案,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对方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由谁承担的这个问题,主要就是看自己对于真相是否知情,尤其是像重组家庭的情况,抚养关系则是由夫妻之间的婚姻存续关系来决定的。


其实,婚姻的稳定与美好也对人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既然与对方踏入婚姻,成为夫妻,就要做好相伴一生的准备,忠贞是维持婚姻稳定的基础,坦诚则是彼此之间更加亲密的桥梁。


(注:《民法典规定:对方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由谁承担?》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情节稍作润色;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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