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益没有不同。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虽是不正当男女关系所生的子女,但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而且,如果在非婚生子女出生前或后,其父母已经结婚,应认其为婚生子女。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女)与被告武某(男)经人介绍相识,不久按照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17年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杨某离家出走,同年原告杨某生育一子武小某并独自抚养。后原告因经济困难要求被告武某承担孩子抚养费,但被告认为孩子非其亲生,且被告已组建家庭并生育两个孩子,拒不承担抚养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系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发生。本案是确认亲子关系纠纷,原告在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在诉讼中,原告提交了孩子出生证明,以证明被告与孩子具有亲子关系,但被告武某否认孩子武小某系自己亲生,并且不愿配合做亲子鉴定。后法官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于是被告同意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支持杨某是孩子的生物学母亲,支持武某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同时法院查明,原、被告非婚生子武小某自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未承担抚养义务,故被告应当负担自孩子出生至成年期间之抚养费。另考虑被告现无固定工作及稳定的收入,还需抚养其他两名未成年子女,故适当降低抚养费标准,遂酌定由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之日止。
典型意义
亲子关系作为人类社会关系中最基础的一环,对于个体成长、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故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确认亲子关系有两大利器:一是亲子鉴定,二是民法典司法解释规定的推定原则,本案初期被告否认亲子关系,又不愿进行鉴定,在法官释法后同意鉴定,使孩子武小某确系原、被告之子得以确认。
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在确认被告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后,武小某作为武某非婚生子女享有与武某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同时法院查明武小某自出生后一直随母亲生活,父亲武某并未履行抚养义务,故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武小某自出生至成年期间抚养费合情合法合理,最大程度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神木法院)
通讯员:郭美英
编辑:段鑫
责编:蒋奇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的母亲段某和被告张某于2012年9月相识,双方非婚同居期间于生育长子张某甲、次子张某乙。后因段某与张某不和,两原告均跟随其母亲段某搬到广州生活。其中,张某甲在广州就读小学,张某乙在所住小区的幼儿园就读。原告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抚养义务,被告置之不理,严重损失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张某甲由被告张某抚养,张某乙由段某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依法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两原告从2018年5月至2021年1月共33个月的抚养费,按每月5000元计算,合计165000元;依法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大儿子张某甲从2018年5月至2021年1月的教育费70000元、保险费69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是:1.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的抚养权应否在案中处理。2.张某甲、张某乙的抚养费应如何支付。
对于问题1,抚养费纠纷是指被抚养人因向抚养人索取抚养费而引起的纠纷。两原告主张在该案中处理抚养权问题,与该案属不同法律关系,应该另辟法律途径解决。故法院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
对于问题2,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案中,两原告系段某与张某的非婚生子,一直跟随段某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两原告自2018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由段某抚养,则两原告的生父张某应该承担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经济状况良好,在深圳开办有建筑公司,居住在大房子并开豪车,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张某也拒不到庭配合调查。故法院参照广东省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2019年全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118元/年确定被告张某的收入状况。鉴于被告张某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两原告的母亲段某既要抚养照料两原告,又要参加工作,对儿子的付出较多,且母子三人在广州生活消费水平较高,故法院酌定按被告收入的50%确定两原告的抚养费。被告张某每月应支付两原告的抚养费为2005元。
两原告主张被告张某支付两原告自2018年5月至2021年1月共33个月的抚养费共计165000元(按每月5000元计算),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同意按5000元的标准支付两原告每月的抚养费。被告张某应按照每月2005元的标准,支付两原告自2018年5月至2021年1月的抚养费66165元。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大儿子张某从2018年5月至2021年1月的教育费70000元、保险费69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原告所主张的教育费、保险费,应属抚养费的范畴,不应另行主张,故法院对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支付2018年5月至2021年1月的抚养费66165元。
法官说法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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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的母亲段某和被告张某于2012年9月相识,双方非婚同居期间于生育长子张某甲、次子张某乙。后因段某与张某不和,两原告均跟随其母亲段某搬到广州生活。其中,张某甲在广州就读小学,张某乙在所住小区的幼儿园就读。原告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抚养义务,被告置之不理,严重损失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张某甲由被告张某抚养,张某乙由段某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依法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两原告从2018年5月至2021年1月共33个月的抚养费,按每月5000元计算,合计165000元;依法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大儿子张某甲从2018年5月至2021年1月的教育费70000元、保险费69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是:1.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的抚养权应否在案中处理。2.张某甲、张某乙的抚养费应如何支付。
对于问题1,抚养费纠纷是指被抚养人因向抚养人索取抚养费而引起的纠纷。两原告主张在该案中处理抚养权问题,与该案属不同法律关系,应该另辟法律途径解决。故法院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
对于问题2,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案中,两原告系段某与张某的非婚生子,一直跟随段某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两原告自2018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由段某抚养,则两原告的生父张某应该承担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经济状况良好,在深圳开办有建筑公司,居住在大房子并开豪车,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张某也拒不到庭配合调查。故法院参照广东省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2019年全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118元/年确定被告张某的收入状况。鉴于被告张某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两原告的母亲段某既要抚养照料两原告,又要参加工作,对儿子的付出较多,且母子三人在广州生活消费水平较高,故法院酌定按被告收入的50%确定两原告的抚养费。被告张某每月应支付两原告的抚养费为2005元。
两原告主张被告张某支付两原告自2018年5月至2021年1月共33个月的抚养费共计165000元(按每月5000元计算),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同意按5000元的标准支付两原告每月的抚养费。被告张某应按照每月2005元的标准,支付两原告自2018年5月至2021年1月的抚养费66165元。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大儿子张某从2018年5月至2021年1月的教育费70000元、保险费69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原告所主张的教育费、保险费,应属抚养费的范畴,不应另行主张,故法院对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支付2018年5月至2021年1月的抚养费66165元。
法官说法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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