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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罪行(贩卖毒品罪以什么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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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9 1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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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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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国际禁毒日 | 详解贩卖毒品罪

一、贩卖毒品罪的具体行为


《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


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即存在中间人帮忙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有偿转让毒品,既可以是行为人交付毒品以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


另外,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会被认定为贩卖毒品。如果行为人仅仅为了自己吸食而非法购买毒品的,也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


二、关于毒品的“代购”问题


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代购毒品的情形,。对于这种“代购”毒品的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要根据代购是否获得酬劳以及酬劳种类,分情况讨论:


(1)代购人向求购人收取金钱。这种形式的代购是否属于贩卖毒品,要看代购人有无牟利目的。例如,甲为了满足自己的吸食目的,让乙代购毒品,乙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向甲收取“介绍费”、“劳务费”等费用。乙的这种从中牟利、变相加价的行为,就属于中间商,也就是常说的“二道贩子”,会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2)代购人向求购人收取毒品。这种形式的代购是否属于贩卖毒品,要看代购人对收取的毒品有无贩卖目的。例如,同样是甲为了满足自己的吸食目的,让乙代购毒品,乙说:“我为你代购,不收介绍费、劳务费,但代购来的毒品,我要从中收取一成作为酬劳。”而乙的真实想法其实是想将收取的毒品予以贩卖。在这种情况下,乙具有贩卖目的,收取毒品等于是为自己贩卖毒品而进货,因此构成贩卖毒品罪;相反,如果乙收取毒品只是为了自己吸食,则不符合“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情形,所以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三、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是卖掉毒品,不要求收到对价。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应认定为既遂;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购买了毒品但未能出售给他人的,认定为贩卖毒品的预备行为比较合适。




四、贩卖毒品共同犯罪的量刑


贩卖毒品行为,经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根据《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毒品共同犯罪案件,特别是量刑时应注意区分主犯与从犯、正确认识主犯和从犯的毒品犯罪数量、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确定刑罚。


“巧克力”竟是毒品!两人构成贩卖毒品罪

近日,新丰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新型毒品“巧克力”案,被告人曾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曾某受他人指使驾驶汽车两次前往某快递包裹取件点领取涉毒巧克力包裹。5月26日,公安民警将在某快递网点取件的曾某抓获,随后在其取得的快递包裹中搜查出144颗用锡纸包装的涉毒巧克力。经鉴定,其中121颗涉毒巧克力抽样检出5-甲氧基-N-甲基-N-异丙基色胺(5-MeO-MiPT)、赛洛新、苯丙胺毒品成分。被告人曾某以贩卖为目的,从他人处购买16颗涉毒巧克力,将其中6颗涉毒巧克力分两次贩卖给李某吸食,剩下的10颗涉毒巧克力存放在其家中。经鉴定,涉毒巧克力检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潘某以贩卖为目的,花了4000元从他人处购买10颗涉毒巧克力,存放在其家中准备贩卖。经鉴定,涉毒巧克力检出苯丙胺成分。  


  新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潘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两被告人有认罪认罚的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毒品经过“乔装打扮”,极具隐蔽性和诱惑性,且毒品交易形式日趋隐蔽,涉网络、快递寄送、跨地区邮寄毒品等,甚至一些贩毒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将毒品伪装成饮料在KTV、酒吧、会所等休闲娱乐场所贩卖,普通民众难以辨别。毒品可能就在身边,广大群众要保持警惕,切勿随便接受陌生人的烟、酒、饮料、零食小吃等。


吃货们注意!


擅长伪装的新型毒品有很多


有的包装成跳跳糖


有的伪装成小熊饼干


还有的看起来像美丽的药丸


……




毒品的伪装具有欺骗性


一旦误服吸食成瘾


带给个人、家庭、社会的伤害都是巨大的


“吃货们”千万要多留一个心眼呀!






1.“可乐”






伪装成“可乐”的新型毒品是一种由冰毒、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混合而成的新型毒品。其外包装跟普通可乐很像,喝完会产生幻觉,全身高热发狂。它比冰毒的危害更大,而且因吸食方法不同,对人体危害也更大。




2.“糖片”




伪装成“糖片”的新型毒品有着色彩鲜艳、包装花哨的外表,但其真实身份却是摇头丸。






3.“跳跳糖”




伪装成“跳跳糖”的新型毒品遇水即溶、即冲即饮,口味与各种饮品混合后都不会发生变化,甚至香味都相似,且后劲很强,喝一次大脑连续两天都会处在兴奋当中。






4.“巧克力”




伪装成“巧克力”的新型毒品可不是普通的巧克力,而是犯罪分子用大麻熬成的油掺制成的巧克力。其包装粗糙简陋,而且没有标明任何品牌。




这种新型毒品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吸食大麻过量会损伤身体,引起手脚颤抖、心跳加快、头脑昏沉、反应迟钝、短期失忆等不良反应。如果长期吸食,后果更加严重!






5.“饼干”




一些犯罪分子将毒品混在烘焙原料中,制成了可爱的曲奇饼干模样,以躲避公安机关的盘查,方便运输、售卖,让人防不胜防。






秦小尉提醒大家


日常生活中要有警觉戒备意识


不轻易和陌生人搭讪




对于别人给的任何可疑食品


都不要轻易食用!


别为了一时的“快乐”


毁了自己的未来!





沾不得!贩卖毒品1克,判刑8个月

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民警在一人身上搜查到1克冰毒,而被容留的两名吸毒人员仅是承认在他人出租屋内吸毒。对这1克冰毒的


这1克毒品,到底是哪里来的?


四人在出租屋内吸毒被查


2019年10月23日,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接到报警,东阿县李学冬与朋友到阳谷县与其朋友共同吸毒。随后公安民警找到李学冬,并在其身上搜查出毒品1克。经过委托鉴定,该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


据李学冬的初步证言,在段文菲和王兴博的邀请下,他带着朋友赵辛赶到阳谷县某超市附近,最后在段文菲的出租屋内,四人一同吸食毒品。就在离开此处时,自己将1克冰毒带走。当日,阳谷县公安局对段文菲以涉嫌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


原来,王兴博和段文菲系朋友关系,两人无正式工作,常聚在一起吸食毒品。2019年10月22日下午7点,王兴博到段文菲租住的房子里,王兴博拨通了东阿县李学冬的电话:“过来一块喝酒吗?”李学冬自然知道“喝酒”是什么意思,于是答应天黑以后才能过去。


晚上11时许,李学冬带着朋友赵辛赶到约定的位置,王兴博下楼将两人接到出租屋内,从沙发和桌子之间的夹缝里拿出吸毒工具,于是四人便在屋内共同吸食毒品。约半小时后,李学冬带着赵辛和1克毒品离开。


2021年4月10日,阳谷县公安局在查清了段文菲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后,将案件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阅卷后发现,段文菲容留他人在自己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条,但是李学冬身上的毒品,是赠送,还是购买所得?在场的四个人均称,提供吸毒场所和毒品,王兴博和段文菲并未收取李学冬任何费用。如果再赠送1克,显然不符合常理。


因被告人段文菲在山东女子戒毒所戒毒,检察官克服疫情因素,多次往返阳谷、淄博两地,核实案件事实。在多次释法说理和不懈努力下,段文菲供认,李学冬来见面的目的,并非一块吸毒,而是为了买毒,其带走的1克毒品是王兴博向其贩卖的。


得到段文菲的供述后,2021年8月31日,阳谷县检察院将段文菲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今年1月4日,被告人段文菲被阳谷县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500元交易1克毒品


在段文菲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基于其供述,持续开展自行侦查工作。段文菲仅仅供认王兴博和李学冬商定的价格是500元,但是其并没有看到他们是如何支付的。


通过调取李学冬和赵辛的微信、支付宝相关交易明细,检察官没有发现王兴博和李学冬、赵辛在案发前后时间段有任何的转款记录。


客观证据无法证明王兴博贩卖毒品的事实,检察官将希望寄托在李学冬、赵辛两人身上。在卷宗里两人的证言中,当公安机关问到1克毒品的


带着疑问,检察官对他们进行了询问,鉴于和王兴博的朋友关系,他们对毒品


检察官从法律和感情角度,分别对他们进行了教育和劝说。最终,李学冬两人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并如实说明了当晚在王兴博处买毒品并支付了500元现金。


2021年10月9日,在形成上述证据,证明王兴博确有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后,阳谷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将王兴博涉嫌贩卖毒品罪及时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今年2月10日,阳谷县公安局将王兴博抓获归案并执行拘留。


贩卖1克毒品也是犯罪


2月15日,公安机关将王兴博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接受检察官讯问时,王兴博依然不愿交代其贩卖毒品的事实。


鉴于审查逮捕期限较短,检察官无法取得王兴博的有罪供述,但是基于前期自行侦查的有效证据,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阳谷县检察院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王兴博执行逮捕后,3月14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3月29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检察官对王兴博全面开示了本案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优势,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打消其心中疑惑,王兴博当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认可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诉前证据开示并不是诱导或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而是通过梳理清楚的案件事实和充分确凿的证据材料,加上客观公正的释法说理,让犯罪嫌疑人自愿做到认罪认罚。”检察官说,通过实行诉前证据开示,不仅促进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还进一步提升了庭审质效,保障了案件优质、高效办理。


4月6日,阳谷县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王兴博提起公诉。5月19日,阳谷县法院判处王兴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在我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死刑。毒品作为违禁品,国家实行严格管控,任何人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否则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民警在一人身上搜查到1克冰毒,而被容留的两名吸毒人员仅是承认在他人出租屋内吸毒。对这1克冰毒的


这1克毒品,到底是哪里来的?


四人在出租屋内吸毒被查


2019年10月23日,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接到报警,东阿县李学冬与朋友到阳谷县与其朋友共同吸毒。随后公安民警找到李学冬,并在其身上搜查出毒品1克。经过委托鉴定,该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


据李学冬的初步证言,在段文菲和王兴博的邀请下,他带着朋友赵辛赶到阳谷县某超市附近,最后在段文菲的出租屋内,四人一同吸食毒品。就在离开此处时,自己将1克冰毒带走。当日,阳谷县公安局对段文菲以涉嫌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


原来,王兴博和段文菲系朋友关系,两人无正式工作,常聚在一起吸食毒品。2019年10月22日下午7点,王兴博到段文菲租住的房子里,王兴博拨通了东阿县李学冬的电话:“过来一块喝酒吗?”李学冬自然知道“喝酒”是什么意思,于是答应天黑以后才能过去。


晚上11时许,李学冬带着朋友赵辛赶到约定的位置,王兴博下楼将两人接到出租屋内,从沙发和桌子之间的夹缝里拿出吸毒工具,于是四人便在屋内共同吸食毒品。约半小时后,李学冬带着赵辛和1克毒品离开。


2021年4月10日,阳谷县公安局在查清了段文菲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后,将案件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阅卷后发现,段文菲容留他人在自己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条,但是李学冬身上的毒品,是赠送,还是购买所得?在场的四个人均称,提供吸毒场所和毒品,王兴博和段文菲并未收取李学冬任何费用。如果再赠送1克,显然不符合常理。


因被告人段文菲在山东女子戒毒所戒毒,检察官克服疫情因素,多次往返阳谷、淄博两地,核实案件事实。在多次释法说理和不懈努力下,段文菲供认,李学冬来见面的目的,并非一块吸毒,而是为了买毒,其带走的1克毒品是王兴博向其贩卖的。


得到段文菲的供述后,2021年8月31日,阳谷县检察院将段文菲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今年1月4日,被告人段文菲被阳谷县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500元交易1克毒品


在段文菲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基于其供述,持续开展自行侦查工作。段文菲仅仅供认王兴博和李学冬商定的价格是500元,但是其并没有看到他们是如何支付的。


通过调取李学冬和赵辛的微信、支付宝相关交易明细,检察官没有发现王兴博和李学冬、赵辛在案发前后时间段有任何的转款记录。


客观证据无法证明王兴博贩卖毒品的事实,检察官将希望寄托在李学冬、赵辛两人身上。在卷宗里两人的证言中,当公安机关问到1克毒品的


带着疑问,检察官对他们进行了询问,鉴于和王兴博的朋友关系,他们对毒品


检察官从法律和感情角度,分别对他们进行了教育和劝说。最终,李学冬两人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并如实说明了当晚在王兴博处买毒品并支付了500元现金。


2021年10月9日,在形成上述证据,证明王兴博确有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后,阳谷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将王兴博涉嫌贩卖毒品罪及时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今年2月10日,阳谷县公安局将王兴博抓获归案并执行拘留。


贩卖1克毒品也是犯罪


2月15日,公安机关将王兴博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接受检察官讯问时,王兴博依然不愿交代其贩卖毒品的事实。


鉴于审查逮捕期限较短,检察官无法取得王兴博的有罪供述,但是基于前期自行侦查的有效证据,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阳谷县检察院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王兴博执行逮捕后,3月14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3月29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检察官对王兴博全面开示了本案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优势,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打消其心中疑惑,王兴博当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认可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诉前证据开示并不是诱导或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而是通过梳理清楚的案件事实和充分确凿的证据材料,加上客观公正的释法说理,让犯罪嫌疑人自愿做到认罪认罚。”检察官说,通过实行诉前证据开示,不仅促进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还进一步提升了庭审质效,保障了案件优质、高效办理。


4月6日,阳谷县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王兴博提起公诉。5月19日,阳谷县法院判处王兴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在我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死刑。毒品作为违禁品,国家实行严格管控,任何人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否则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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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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