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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是怎样的呢(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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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9 12: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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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文章目录:

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同样受保护

讲述人:高璞


单 位:河北省武安市检察院


职 务:第一检察部一级检察官


感 言:愿孩子的生活充满阳光


我初次见到晓雅(化名)是在2021年8月,那时她面色憔悴、眼里含着泪。得知我是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后,晓雅主动拉起我的手说:“犯错的是我,孩子不该跟着受罪,求您帮帮孩子吧!”


原来,晓雅与李阳(化名)产生了婚外情,在2009年生下与李阳的儿子笑笑。2010年,晓雅丈夫察觉到笑笑不是自己孩子后提出离婚。离婚后晓雅一直独自抚养笑笑,没有固定经济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您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阳承担相应责任,还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听完我的解答,晓雅眼中闪现出喜悦的泪光。


收到晓雅的支持起诉申请后,我和助理展开调查。在查阅了晓雅和李阳的微信聊天记录、笑笑和李阳的亲子鉴定等材料后,我们还走访了晓雅的邻居和笑笑就读学校的老师,进一步核实晓雅母子的生活状况。


“笑笑虽然不是非婚生子,但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这起案件我们必须依法支持起诉!”检察长杨万庆态度坚决。2021年10月15日,我院向法院送达了支持起诉书。之后,我主动与办案法官沟通,共同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


“笑笑不是我的孩子!”在调解过程中,李阳突然矢口否认亲子关系,且不承认晓雅提供的亲子鉴定。李阳与笑笑是否有亲子关系成为该案的关键点。我指导晓雅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李阳确为笑笑的亲生父亲。李阳对父子关系不再持有异议,却又以无经济能力为由表示难以支付笑笑的抚养费。为此,我们调取了李阳的工资单,显示他月收入1万元左右。在证据面前,李阳无言以对。


经过我和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释法说理,李阳接受调解,表示会尽到父亲之责,支付笑笑的抚养费直至其成年,即2010年至2020年每月按800元支付抚养费,2021年以后每月支付1700元。双方当事人都认同这样的结果,最终达成和解并签署调解协议。


一场婚外情对孩子的伤害不言而喻。案件虽已办结,但对孩子的伤害却难以抚平。签署调解协议后,我还不时通过电话询问笑笑的近况,并叮嘱晓雅时刻注意笑笑的心理变化。愿笑笑以后的生活充满阳光和欢乐。


(本报记者肖俊林 通讯员谢玲整理)



《民法典通解通读》|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生活中


有时出于各种原因


男女双方并未缔结婚姻


而女方生下了孩子


这就产生了法律上定义的“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如何抚养?


非婚生子女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亲子关系该如何处理?


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节目


邀请专家解读非婚生子女的有关规定




上期我们一同学习了《民法典》中“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今天,我们请专家解读《民法典》有关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


嘉宾


孙京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




嘉宾


王兴尧 律师








什么是非婚生子女?


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现实生活中存在三种情形:一是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二是已婚男女和第三方所生的子女;三是被确认无效或者是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未婚同居


非婚生子女何去何从?


2017年12月3日至25日,肖女士和尹先生曾试婚同居。2018年1月,肖女士告诉尹先生她怀孕了,双方协商中断了联系。同年9月,肖女士生育了阿宝。2019年6月,肖女士将尹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双方的非婚生子阿宝归肖女士抚养,尹先生支付抚养费等。对此,尹先生不同意,拿出了一份弃养协议,给出孩子与自己没有关系的四个理由:


第一:他不确定和孩子有血缘关系。


第二:他跟肖女士商量好了不要这个孩子,是肖女士私自产下孩子。


第三:他给了肖女士一部分金钱补偿。


第四:他在肖女士怀孕期间与她签订了弃养协议。




这四个弃养理由是否成立?




《民法典》总则编第153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尹先生跟这个孩子是否具有血缘关系,可以通过亲子鉴定来确定。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约定是无效的,因此弃养协议不能切断他与孩子的血缘关系。




“弃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庭审中,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尹先生和阿宝进行了亲子鉴定,确认了双方的亲子关系。针对这份弃养协议,尹先生认为肖女士生育子女未经他同意,且已经向肖女士支付了补偿费用,另外双方已经签署了弃养协议,所以无需承担抚养义务。对此,肖女士否认协议的落款签名是自己所签,这一份弃养协议的内容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该案中,尹先生这份弃养协议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因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具有法定义务。


法院判决:双方共同抚养孩子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双方均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尹先生的弃养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肖女士也否认协议的签名,故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阿宝与肖女士共同生活,尹先生每月支付阿宝抚养费5000元。




-“弃养协议”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21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总则编第26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弃养协议”为何无效?


(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故该案适用当时的《婚姻法》。)


此案于2020年判决生效,当时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予抚养费的权利。


当时的《婚姻法》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


根据《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及《民法典》总则编第26条规定,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同时,此案还涉及公序良俗问题,即道德观念、伦理观念,比如父母对孩子的亲情照顾、孩子对父母的爱戴等。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都有可能导致行为无效。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1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这条规定强调了有关组织和个人,也应尊重和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的同等性,不仅体现在父母双方对非婚生子女具有抚养义务,还体现在非婚生子女对于父母的财产也享有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1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首先体现在抚养权方面,父母对于子女具有同样的抚养义务;其次《民法典》也规定了子女配偶和父母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这体现了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方面和婚生子女是同等地位。子女的义务也是相同的,赡养义务不因为父母的婚姻改变而终止。


所以按照《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他们在社会生活和家庭关系中是平等的,权利也一样。




倡导: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


无论从法律、社会角度,还是从伦理角度,生育孩子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最好有合法的缔约法律关系,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不要因为一时冲动给自己给孩子造成一生悔恨。


法律虽然赋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但现实生活中,因为非婚生子女缺少良好的家庭环境,没有得到父母的共同呵护,性格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且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如果再婚,可能还会给孩子的心灵造成伤害。


我们不鼓励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一旦产生了,父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要给予他们更多关爱。在给予孩子生命的同时,应该给予一份完整的爱,这是为人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在孩子的健康成长中,父母亲都不应该缺席。




现场提问




非婚生子女落户的流程是什么?


首先得具备出生医学证明,然后是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本、结婚证。如果没有结婚证,还需要提交一个非婚生育说明。


如果非婚生子女要跟随父亲落户,按照规定应当有亲子鉴定。不同地方在落户问题上有不同做法,有些会增加一个前置条件:非婚生子女违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要看各个地方的具体政策。




非婚生子女父母一方去世,孩子该由谁来抚养?


非婚生子女亲生父亲或母亲过世一方的家人,在法律上没有抚养义务,因为只有这个孩子的父母具有抚养义务。如果母亲或父亲一方还健在,而去世的一方有财产且没有立遗嘱,那么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


爷爷奶奶是没有抚养义务的。实际上,如果这个孩子的父母健在一方没有经济能力,可能会通过法院或调解机构、调解机关来做爷爷奶奶或祖父母的工作,让他们帮助尽一些抚养义务,这个更多是站在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去考虑。


代孕弃养、未婚生子,非婚生子女权益有哪些保障?



近日,当红明星代孕弃养和未婚生子的重磅新闻让吃瓜群众们应接不暇,引发网友们一大波讨论。坠入爱河本想且行且珍惜,但激情褪去孩子怎么办?看热闹也要专业,今天,我们也来聊一聊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问题






1、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和情形




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并未对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予以明确规定,按照通常理解,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现实生活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二是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三是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




2、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1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也就是说,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也存在血缘关系,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不应由子女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如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之间,均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与此同时,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危害或歧视非婚生子女,将原婚姻法中的“任何人”调整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强调有关组织和单位亦应尊重和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给非婚生子女提供健康的成长环境。




3、非婚生子女在抚养方面的权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1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不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向父母请求抚养费。




但应注意的是,法律对“不能独立生活”有明确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只有两种情形,一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二是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4、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方面的权利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7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上述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都是独立的继承主体,对于父母的遗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是,如果父母立有遗嘱,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尊重立遗嘱人对遗产的安排。




5、非婚生子女的义务




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成年后也有对父母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有负担能力的非婚生子女,对于子女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亦有赡养的义务。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069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亦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6、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




一般而言,根据分娩的事实,可以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但由于生母和生父之间缺乏合法的婚姻关系,生父的身份往往有待确定。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一些国家规定了准正和认领制度。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准正和认领制度,但在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了亲子关系的确认制度。




该条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可以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实践中,亲子关系的确认应当提供亲子鉴定报告等可以证明血缘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且提出了必要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但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又没有相反证据,则可以综合全案证据推定亲子关系存在。亲子关系得到确认的,子女可诉请生父或生母承担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可追索自出生之日起的抚养费。




以上就是非婚生子女相关的六大法律问题,你get了吗?






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视同仁,但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生育。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例反映出大多非婚生子女缺乏温暖和谐的成长环境,非婚生子女会面临亲子关系确认、抚养、探望等纠纷,部分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权的实现中也存在现实障碍。此外,非婚生子女在户口登记中可能面临相对繁琐的程序,甚至影响以后顺利入学,无法充分享受教育资源。因此,我们也要提醒大家,除非做好万全的准备或有特殊情况,否则尽量不要选择未婚生育。




(文字: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 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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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和情形




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并未对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予以明确规定,按照通常理解,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现实生活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二是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三是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




2、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1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也就是说,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也存在血缘关系,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不应由子女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如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之间,均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与此同时,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危害或歧视非婚生子女,将原婚姻法中的“任何人”调整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强调有关组织和单位亦应尊重和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给非婚生子女提供健康的成长环境。




3、非婚生子女在抚养方面的权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1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不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向父母请求抚养费。




但应注意的是,法律对“不能独立生活”有明确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只有两种情形,一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二是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4、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方面的权利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7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上述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都是独立的继承主体,对于父母的遗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是,如果父母立有遗嘱,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尊重立遗嘱人对遗产的安排。




5、非婚生子女的义务




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成年后也有对父母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有负担能力的非婚生子女,对于子女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亦有赡养的义务。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069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亦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6、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




一般而言,根据分娩的事实,可以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但由于生母和生父之间缺乏合法的婚姻关系,生父的身份往往有待确定。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一些国家规定了准正和认领制度。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准正和认领制度,但在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了亲子关系的确认制度。




该条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可以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实践中,亲子关系的确认应当提供亲子鉴定报告等可以证明血缘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且提出了必要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但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又没有相反证据,则可以综合全案证据推定亲子关系存在。亲子关系得到确认的,子女可诉请生父或生母承担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可追索自出生之日起的抚养费。




以上就是非婚生子女相关的六大法律问题,你get了吗?






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视同仁,但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生育。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例反映出大多非婚生子女缺乏温暖和谐的成长环境,非婚生子女会面临亲子关系确认、抚养、探望等纠纷,部分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权的实现中也存在现实障碍。此外,非婚生子女在户口登记中可能面临相对繁琐的程序,甚至影响以后顺利入学,无法充分享受教育资源。因此,我们也要提醒大家,除非做好万全的准备或有特殊情况,否则尽量不要选择未婚生育。




(文字: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 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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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3月3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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