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记得去年时有人问过我,说如果被抓进去坐牢了一年后,才发现是无辜的,这种情况可以获得赔偿多少呢?虽然是很少发生的事情,但是确实是有很多人非常好奇,因此今天我们就来对这个国家赔偿金简单介绍下吧。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简单说,就是由国家机关给老百姓个人的赔偿制度。这个赔偿的前提是国家机关给个人造成了损害。很多人搜索会发现现在的百度百科里面对于国家赔偿金的金额计算还停留在2021年,一天的金额是373.10元,然而这个是不适用于今年的。
二、2022年国家赔偿金能拿多少?
国家赔偿金的金额取决于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所以22年就得看21年的平均日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2022年5月公布的2021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6837 元。再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标准为 106837(元)÷12(月)÷21.75(月计薪天数)=409.34元。所以,从22年5月23日起的国家赔偿金每天是409.34元。在此之前的则还是按照去年的373.1元计算。因此,现在如果坐牢一年被发现是无罪的,这个国家赔偿金可以拿409.34*365=149409.1元,接近15万元啦。与此同时,我们还可以主张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拿多少?
索要国家赔偿金的同时,我们还能主张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这个抚慰金并没有像国家赔偿金那么精确地规定到一天多少钱,仅仅是结合实际造成的损害情况综合考虑。如果后果非常严重能申请到超过50%国家赔偿金的额度(149409.1/2=74704.55元)。后果严重的话可以最多申请到74704元的抚慰金。而这个1年的无罪被关押则属于后果严重,因此还可以最多申请50%的国家赔偿金额度作为精神抚慰金,也就是接近7万5千元。加上之前拿到的15万元,相当于一年最多可以拿到22万5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
(二)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
(三)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
(四)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
受害人无罪被羁押十年以上;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经鉴定为重伤或者残疾一至四级,且生活不能自理;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一至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的,可以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第八条 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数)酌定;后果特别严重,或者虽然不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但是确有证据证明前述标准不足以抚慰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上酌定。
虽然被关一年可以拿到22万元,但是相信大家都不愿意碰到这种情况。生命诚可贵,自由价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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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被羁押起来。俗话说,阿SIR把人“抓”到号里,人无自由了!那么,被经过一翻折腾后,发现错了!当事人是无罪的!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苦难言啊,那国家应该如何弥补给当事人人身自由造成的侵害呢?
本文仅就人身自由受到损害部分(不包括身体、生命或财产损害部分)总结如何申请国家赔偿的五个方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上述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下列六种情况: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法定无责的】、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酌定不起诉】、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第二百七十九条【刑事和解不起诉】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1、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具体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如下:
1、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2、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2018年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3、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二、十三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1、国家赔偿申请书的形式要求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3、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逮捕后又无罪释放的可以要求获得国家会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逮捕后又无罪释放的可以要求获得国家会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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