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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时效中断理解(刑事立案后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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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9 06: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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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文章目录:

未交诉讼费,案件按撤诉处理的,诉讼时效能否中断?

原告起诉后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起诉状未送达被告,法院按撤诉处理的,能否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呢?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乙公司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的物业费一次性支付甲公司。因乙公司未按时支付物业费,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支付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商业综合楼的物业费等。


甲公司起诉后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后甲公司再次诉至法院,乙公司在一审中明确提出了时效抗辩;二审中,为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事实,甲公司补充提交前案卷宗材料证明甲公司曾于2018年8月15日起诉乙公司要求给付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商业综合楼物业费、滞纳金。但该案中甲公司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乙公司认为前案被裁定按撤诉处理应视为甲公司放弃诉权,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乙公司在一审中明确提出对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21日期间物业费的时效抗辩;甲公司在上诉过程中补充提交另案的卷宗材料,显示甲公司曾于2018年8月15日起诉乙公司要求给付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商业综合楼物业费。上述情况显示甲公司已经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了权利,即便存在提起诉讼后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仍可以认定该次提起诉讼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制度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而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消灭时效”与“时效中断”共同负担着既保护合法权利又维护事实秩序的制度功能。那么,当事人起诉后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民法典》规定“提起诉讼”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则进一步明确了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由此可见,法律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并未要求提起诉讼的相应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具体到本案中,甲公司用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次起诉,虽因其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而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但该处理不影响甲公司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二审法院认定甲公司前次提起诉讼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考虑到提起诉讼是导致时效中断的事由之一,而诉讼程序是有持续性的,所以应当将诉讼程序结束的时间作为时效重新起算的时间。对于起诉后按撤诉处理引起诉讼程序终结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综合:北京二中院、京法网事



什么是诉讼时效?

什么是诉讼时效?


(贵州省司法厅 黔微普法 )



  


  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是为了鼓励债务人拖欠债务,也不是为了人民法院逃避工作,而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并且有利于法院更好的收集证据,解决纠纷,避免出现因年代久远而难以收集证据的情况。




Q


诉讼时效的期限是多久?


  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Q


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


  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5.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6. 合同被撤销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7. 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8.管理人请求支付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产生的损失的,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9.本人请求赔偿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损失的,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10.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后,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超过诉讼时效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拒绝履行义务。



Q


诉讼时效应该什么时候向人民法院提出?


  原则上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时如果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也可以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哪些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7.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Q


什么情形下诉讼时效会中止,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可以约定吗?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中止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中止,重新起算六个月的期限,即中止的事由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产生中止的原因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约定。主要事由如下: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Q


什么情形下诉讼时效会中段,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可以约定吗?


  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同样由法律规定而不能当事人自己约定。主要事由如下: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形属于“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Q


什么情形属于“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申请支付令;


  2.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3.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5.申请强制执行;


  6.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7.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8.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什么情形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12348律师建议


  1.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释明诉讼时效;


  2.即使诉讼时效期满后,但如果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3.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后,建议积极与债务人协商,拟定还款计划或双方对账并签章确认,尽量保留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避免出现无法举证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






中断诉讼时效的十个方法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权利向法院申请保护的期限一般是三年,自知道之日的次日起算,最长期限是二十年。


根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原《民法总则》在总结我国理论研究成果和吸收先进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作了科学规定。较原《民法通则》的规定,其主要修改有:


其一,明确了申请仲裁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这是吸收司法解释的经验做法的结果;


其二,新增了“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以更符合当前及今后审判实际;


其三,对于权利人主张权利及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作了进一步明确,在表述上更加科学严谨;


其四,针对诉讼时效中断后的时效起算问题,明确了对于通过诉讼、仲裁等程序的情形,时效起算点为“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典》总则编对原《民法总则》的规定予以沿用。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下列三种: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在实务中,中断诉讼时效可以采取下列方法之一:


1.向法院起诉;


2.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相关单位提出保护其个人民事权利的请求;


4.向对方提出请求,包括书面提出、口头录音、微信、短信、邮件等;


5.要求对方签署还款承诺或者签订还款协议;


6.人向连带责任人、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


7.向对方发送对账单、催款函;


8.要求债务人偿还部分欠款;


9.要求债务人提交延期申请;


10.委托律师向对方出具律师函。


须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虽然都是因债权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行使了权利,变更了原有的法律关系,使保证期间的作用消灭;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行使了请求权,维持了原有的法律关系,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得以继续延续。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权利向法院申请保护的期限一般是三年,自知道之日的次日起算,最长期限是二十年。


根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原《民法总则》在总结我国理论研究成果和吸收先进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作了科学规定。较原《民法通则》的规定,其主要修改有:


其一,明确了申请仲裁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这是吸收司法解释的经验做法的结果;


其二,新增了“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以更符合当前及今后审判实际;


其三,对于权利人主张权利及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作了进一步明确,在表述上更加科学严谨;


其四,针对诉讼时效中断后的时效起算问题,明确了对于通过诉讼、仲裁等程序的情形,时效起算点为“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典》总则编对原《民法总则》的规定予以沿用。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下列三种: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在实务中,中断诉讼时效可以采取下列方法之一:


1.向法院起诉;


2.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相关单位提出保护其个人民事权利的请求;


4.向对方提出请求,包括书面提出、口头录音、微信、短信、邮件等;


5.要求对方签署还款承诺或者签订还款协议;


6.人向连带责任人、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


7.向对方发送对账单、催款函;


8.要求债务人偿还部分欠款;


9.要求债务人提交延期申请;


10.委托律师向对方出具律师函。


须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虽然都是因债权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行使了权利,变更了原有的法律关系,使保证期间的作用消灭;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行使了请求权,维持了原有的法律关系,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得以继续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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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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