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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立案的程序是什么?(信用卡案件为啥立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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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8 22: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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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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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是什么 怎么处罚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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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孙涛律师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解读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做一个讲信用的人,不能够随意地刷爆信用卡并且逃避责任,生活中关于信用卡诈骗的事情还是很频发的,电信诈骗中往往都会涉及到信用卡类的诈骗,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震宇易浩法律平台孙涛律师),今天来给大家具体讲解一下关于信用卡诈骗的认定问题及其中的一些特殊规定。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三、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犯罪主体中存在以下问题:


能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对此学界存有分歧。否定说认为,信用卡存在使用额的限制,单位不必冒此风险去诈骗如此小的数额的财物。肯定说认为,单位持卡人在单位意志下可以实施恶意透支等信用卡诈骗行为,且实践中已发生了单位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的案件。我们认为,单位可以也应当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因为:


(1)按照发行对象,信用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既然可以作为合法持卡人和使用人,当然能够实施如恶意透支此类的诈骗活动。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的允许透支额(无论是单笔透支额还是月透支额)都比个人要大,如果单位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恶意透支,数额也是非常惊人的,但对单位处罚却缺乏法律依据,显然是不合适的。


(2)根据刑法177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单位为实施信用卡诈骗而伪造信用卡是完全可能的,如果不规定单位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那么就只能就手段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目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原则。


(3)刑事立法应具有协调性,与其性质类似的信用证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而信用卡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立法上明显不协调。


为此,我们建议,刑法在修订时,应规定该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不过,在修订之前,只能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四、震宇易浩孙涛律师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解读

1、信用卡诈骗的行为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的方式主要包括:第一,使用伪造的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此处的信用卡包括储蓄卡和借记卡,并且要求诈骗数额至少是5000元以上。需要注意的是,变造的信用卡也属于此处的伪造信用卡的行为。第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5000元以上,要求明知)。第三,冒用他人信用卡。此处的信用卡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并且要求行为明知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该条款的规定是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而使用进行诈骗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认为捡拾信用卡到ATM机上取钱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同样成立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的行为。第四,恶意透支,此时的信用卡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并且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恶意透支且经发卡银行2次对本人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能偿还的,且还要求数额在1万元以上。






2、特殊规定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抢夺、骗取、敲诈勒索、捡拾信用卡,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后来拿着信用卡到机器取钱,成立盗窃罪;拿着信用卡到银行柜台取钱,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如果是抢劫信用卡本身的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无数额要求),当场迫使被害人说出秘密,到机器或者银行柜台取钱的,成立抢劫罪一罪;事后再用信用卡到机器或者银行柜台取钱的,成立抢劫罪与盗窃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盗窃信用卡本身不构成犯罪,但入户盗窃、携凶盗窃、扒窃信用卡的,即使没使用的仍定盗窃罪,其后再使用的只定盗窃罪一罪。


3、律师心得


信用卡诈骗案件较为复杂,不仅仅是因为在现实中信用卡诈骗的案件比较多发,而且因为信用卡涉及的嫌疑人一般都是比较多的,被骗的人可能也比较多。有的时候还需要律师了解一下其中的一些信息技术,只有了解了犯罪分子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各个环节才能更好地为自己的委托人在整个案件中所起到的作用进行有针对性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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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如何报案

一、信用卡诈骗罪怎么立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一、信用卡诈骗罪怎么立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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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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