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偷税是什么罪名(什么是偷税罪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5-18 21:20:01
  • 0
  • 北京律师
文章目录:

最新逃税罪定罪标准

一说到逃税,大家总联想到逃税罪。其实现行刑法已经给了极大的宽容,除非作死,否则很难入罪。


如上图,一是金额够大,大于等于10万元;(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


二是逃税比例还是大于等于10%,这可是全部的税作为分母的前提;


三是税务机关都给你下达缴税通知了,你就是不缴。


或是你在五年内已经接受过一次逃税刑事处罚或两次税务处罚,还在大肆的逃税(10万元和10%)。


提醒:1.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2.扣缴义务人同样可以享受纳税人的免责条款。


再来看逃税罪的以上四个要件,要同时具备才构成逃税罪。


以上的伪造是指无中生有的虚构;变造则指篡改。




按照2022年的最新标准,逃税罪的刑罚分两档,低档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高档需要金额巨大且占比在30%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逃税罪里有一个神奇的遗漏事项,税务的爱好者们发现了没有?


警惕!因涉税问题被公安刑拘,当事人不可不知的十大法律要点

编者按:近年来,涉税犯罪成为威胁企业、企业家的主要罪名之一,尤其是虚开专票罪,最高至无期徒刑。一旦涉及刑事责任,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其家属、企业相关人员,都会惶惶不知所措,错误应对致使案件陷入不利境地。而事实上,在侦查阶段对案件妥善应对,包括提交业务真实性资料、正确回应讯问、询问,将为当事人、企业争取到脱罪的机会。因此,本文盘点了常见的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应关注的重要法律知识,以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涉案企业的合法权利。


一、细看《传唤(拘传)通知书》,是否异地抓捕、错误管辖?

公安机关从各种渠道接收到涉税犯罪的信息以后,就着手展开各种形式的调查。在立案审查期间,公安办案人员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初步收集是否构成犯罪的资料;在立案之后,公安办案人员就可以采取各类侦查手段,一般而言就涉税犯罪这种经济犯罪来说,首先会传唤犯罪嫌疑人到公安局等指定的讯问地点进行讯问。不过,如果案情特别重大、犯罪嫌疑人存在走逃或转移财产嫌疑、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公安机关也可以拘传,即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到公安局进行讯问。


无论是传唤还是拘传,公安办案人员都会出具、送达一份《通知书》(或者叫传唤证、拘传证等)。此时,当事人及其家属应当妥善保管《传唤(拘传)通知书》,查看实施传唤、拘传的机关是否是本市、县的公安机关,对于“异地抓捕”的行为,应提高注意,及时提起申诉控告。提醒各位注意办案地和办案机关,主要在于涉税犯罪的定性、量刑处理,在全国不同地区有着较大差异;同时,如果能在本地办案,在适用合规等方面也具有便利条件。


(一)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可以由单位所在地公安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经济犯罪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可以由犯罪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二)公安部严禁办案机关之间争夺管辖权、“异地抓捕”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办案机关之间争夺涉税犯罪等经济犯罪案件,缺乏相互配合,在异地拘留时不通知本地公安机关、不履行相应的手续、程序等“乱象”,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公通字〔2020〕6号)的通知,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区域进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应当与本地公安机关一同办案,或委托本地公安机关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等。


二、当事人应提供详细家属信息,以便准确送达《拘留通知书》

如果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拘留,关押在看守所,此时公安办案人员会出具一份《拘留通知书》,该《通知书》需要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送达给被拘留人的家属。这份《拘留通知书》十分重要,其记载了公安机关立案的罪名、犯罪嫌疑人开始羁押的时间。罪名定性对量刑有着巨大影响,因此本文会在下文重点介绍实践中主要的涉税犯罪罪名。


通过《拘留通知谁》记载的羁押开始的时间,可以估计出大致的批准逮捕的最后期限。如果过期间公安机关未能取得检察院的批捕决定,就需要解除羁押。拘留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7日。


当事人被拘留,其亲属应当注意拘留的期限,如果发现超过法定期限还没有被批捕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律师要求解除羁押,改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为确保《拘留通知书》准确送达到亲属手上,建议当事人与办案人员沟通,让亲属自行前往公安局领取,如果需要邮寄,应当确保地址、接收人信息准确。


三、了解主要涉税犯罪的立案追诉与量刑标准

《刑法》的“危害税收征管罪”一节共有14个条文,但在实践中,常见的罪名主要是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其他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些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各有不同,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总结如下:


(一)逃税罪

构成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以涉嫌逃税罪立案追诉:


值得注意的是,扣缴义务人犯逃税罪,没有纳税人行政处罚前置的“责任阻却条款”保护,因此更容易陷入到逃税罪的风险之中。纳税人如果已经足额缴纳了罚款、税款、滞纳金,则可以据此向公安机关提出抗辩,主张自己不构成逃税罪,不应被追诉。同理若税务机关未作出补税、处罚的处理决定而公安直接追究逃税罪刑事责任,则亦可以以未履行“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向公安机关提出抗辩。


如果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以后再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只能作为从轻情节,不能阻碍逃税罪的构成。因此,纳税人应当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构成偷税、逃税,必须是其已扣、已收税款,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扣、未收税款,则只具有行政违法性。


逃税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即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可以立案追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标准是:


1、数额较大的(即骗取的税款在10万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即骗取的税款在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数额特别巨大(即骗取的税款在2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此外,还要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可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立案追诉:


1、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


2、因虚开致使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是: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致使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20万元的罚金。


2、数额较大的(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


3、数额巨大(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虚开其他发票罪

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虚开其他发票的,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7年有期徒刑。


(五)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就可以立案追诉:


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元的罚金。


四、把握律师介入的黄金时期,侦查阶段税务律师能做什么?

当事人由于被拘留,受侦查,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轻罪的证据、意见,及时聘请律师介入侦查程序,是十分有必要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此,当事人如果被传唤讯问,或者被拘传、拘留,其本人或者亲属就可以及时联系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介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因此,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意义是很重大的。


辩护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总的来说,律师在公安阶段作用主要有:


1、会见犯罪嫌疑人。


2、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提供法律咨询。


3、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或协助办理取保候审。


4、代理申诉和控告。


此外,作为税务律师,其熟练掌握税法的规定和原理,可以与公安、检察的办案人员沟通,向其解释税法规定、行业现状、惯例等争议性问题。例如:废旧物资行业“如实代开”不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石化领域“变票”偷逃消费税应当以逃税罪论等。


五、监视居住期间应当注意的事项

监视居住指的是,当事人符合拘留、逮捕的条件,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被逮捕进看守所;或者当事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是无力缴纳保证金。此时,由公安机关指定犯罪嫌疑人在一定区域内居住、生活,但不得离开,并监视其行为、通信。一般来说,符合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5、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无法交纳保证金。


被监视居住的当事人,应当时刻接受公安办案人员的监视,遵守下列规定,否则可能被撤销监视居住,转为逮捕:


1、未经公安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公安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保存。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超期应当提出申诉、控告。


同时需要关注,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条款,监视居住期间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家属转达其要求,律师介入后可以与当事人会见、通信,且对于涉税犯罪案件而言,辩护律师会见监视居住的当事人无需取得公安机关许可决定文书。


六、申请取保候审的时机及利弊、注意事项(一)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指的是当事人承诺自己不逃避或防碍侦查,提供一定的保证金、或保证人,取得不被逮捕的结果,但是须遵守一定的限制条件,且随传随到。


取保候审对于当事人而言,其可以继续安排公司业务,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筹集资金、税款等,也免于拘留在看守所,是侦查期间最值得考虑、争取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经过审查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及时转变为取保候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解除取保候审时,应当退还保证金。


(二)在37日内申请取保候审

对于已经被拘留的当事人来说,尽最大努力申请取保候审是必要的。不过,如果当事人不存在怀孕、疾病等情况,就需要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说明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不会产生社会危害,不会阻碍侦查、审判。


如果当事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此后再想申请取保候审,基本上就很困难了,因此,当事人及其亲属应当把握住最长37日的拘留时间,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三)取保候审的负面影响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想要申请取保候审,公安办案人员一般会要求当事人配合侦查、作“如实供述”。大多情况下,公安机关只有取得承认“犯罪事实”的供述后才会同意取保候审。而一些当事人没有刑事案件的经历,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作出了“有罪供述”,将导致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难度大大增加。而在一些特殊行业里的发票使用,或许存在瑕疵,但绝非构成犯罪。


七、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可以与外界通信吗?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除非是涉嫌国家安全问题,或者确有刑事侦查的必要原因,一般不得限制犯罪嫌疑人的通信权,即使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看守所也只是须按照法定程序对其通信进行检查、监视。如果通信发现有阻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情形,可以扣留。


不过,就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亲属与其通信(主要是信件,以及一些接济的钱财、衣物)的渠道并不畅通,存在相关信件很难到达犯罪嫌疑人手中的问题。因此,必要时,可以选择:


1、委托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口头传达亲属的一些消息;


2、信件尽量简短、直接,与案件、案情无关。


八、财务资料查封、扣押,财产冻结,如何应对?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侦查人员在侦查期间,需要收集各种证据,必要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涉案单位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单位的账簿、凭据、合同资料作为在案物证、书证被调取、扣押。如此一来,不但当事人和单位的财产无法使用,由于会计、税务等财务资料被查封、扣押会直接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营,无法正常收取款项、开具发票。


不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并非没有限制,其应当将对单位的影响降到最小,只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文件,冻结涉案部分的金额的财产(如不动产、存款),其余部分应当返还给企业,保障企业的基本运作。如果企业认为公安机关扣押了与案件无关的资料,冻结了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应当及时申诉控告。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查封、冻结财产的期限是:


九、手机、电脑等电子数据载体被扣押,关注是否存在取证瑕疵?

目前,企业基本都采用计算机等工具制作电子账簿,会计、税务、统计的数据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在电子计算机内,企业内部工作安排也很多通过手机微信、QQ等进行。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通常将扣押电脑硬盘及当事人手机等电子数据载体,然后提取、复制相应的数据进行审查,寻找证据线索。但是,由于数据电文具有易复制、易篡改的特点,如果公安机关未能对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进行妥善、合理的保存,无法保证被调取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不能提供必要合理的说明的,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


因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作出详细规定,当事人、企业相关人员应重点关注:


若当事人或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发现公安机关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应及时向辩护律师反映,以便辩护律师进行申诉。


十、公安讯问期间,对非法取证行为坚决说“不”

对于犯罪行为的调查,口供不是唯一证据,但始终是重要证据,通过讯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对犯罪行为知情与否,影响到当事人的定罪量刑。实践中,如果存在公安机关取证有瑕疵、乃至于采取非法的诱供、骗供、疲劳审讯、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手段取得的供词,其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予以排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主要关注的要点有:


1、讯问地点:传唤是否在公安局进行,拘留逮捕后是否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


2、录音录像:对于一般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不得剪辑、拼接、删改。


3、笔录:让犯罪嫌疑人签署笔录时,是否与其说的一致,如果不一致,不应签署“以上我都看过,与我所说的一致”。


4、是否刑讯逼供,采用暴力、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手段逼供。


5、是否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让当事人在违背自己主观意愿的情况下供述。


在面临非法取证时,当事人应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及时通过辩护律师进行申诉、控告,更重要的是认真核对笔录后再签字画押,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达的拒绝签字画押。


民营企业十二种常见刑事罪名及立案标准(2022年)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企业家在创业过程中,基于商业模式、营商环境等因素,往往伴随着民事违约、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制裁等诸多风险。其中刑事风险最为致命,一旦入罪,身陷囹圄,家企不保。民营企业家是国家经济建设以及社会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上升到一定高度,并在法治建设中不断推动民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具有重要的意义。




结合近几年民营企业刑事犯罪的状况,下文总结出民营企业可能涉及的十二种刑事罪名及立案标准,这些罪名包括: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以供参考。




一、


串通投标罪




1. 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2.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规定,〔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


非法经营罪




1. 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 立案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七十二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十二)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 法条: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立案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二十三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


集资诈骗罪




1. 法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立案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四十四条[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规定,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五、


诈骗罪




1. 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构成诈骗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构成诈骗罪的,根据诈骗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构成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的起因、手段、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诈骗罪规定如下: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数额每增加三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在十年六个月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六、


职务侵占罪




1. 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立案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十四)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七、


挪用资金罪




1. 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即:




1)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2)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六百万元以上的,为“数据巨大”。




八、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 法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所称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民间团体、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从事非公务的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




以上所称的“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包括行为人主动索取或他人主动送予财物,也包括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如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等),这些必须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




以上所称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他人应当得到的合法利益,也包括不应当得到的非法利益。而这个利益是否谋取成功,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如果行为人收取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但是上交给了公司、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的,则不构成犯罪。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九、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 法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立案标准:




根据该条的规定,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必须要求行为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这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较大差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不要求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不正当利益。




以上所称的“不正当利益”,是指获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章制度。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因此,如果行为人通过实施赠送财物手段获取的利益,违反了诸如上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即构成不正当利益。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量刑分为两档,如下所示:




1)个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到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以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以立案追诉,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数额是否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参考行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即不作个人或单位区分,只要达到了二百万元以上的,即为数额巨大。




如果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十、


行贿罪




1. 法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2. 立案标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对于行贿罪的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构成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 法条: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2.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的意见,下列行为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




注意:骗取国家税款并且在法院判决之前(一、二审均可)仍无法追回的,应认定为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法院判决之前(一、二审均可)追回的被骗税款,应当从损失数额中扣除。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另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的税款数额应当为”税款金额“,非票面金额。




十二、


逃税罪




1. 法条: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 立案标准: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注:案例君对原文已作修改,转载请注明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企业家在创业过程中,基于商业模式、营商环境等因素,往往伴随着民事违约、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制裁等诸多风险。其中刑事风险最为致命,一旦入罪,身陷囹圄,家企不保。民营企业家是国家经济建设以及社会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上升到一定高度,并在法治建设中不断推动民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具有重要的意义。




结合近几年民营企业刑事犯罪的状况,下文总结出民营企业可能涉及的十二种刑事罪名及立案标准,这些罪名包括: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以供参考。




一、


串通投标罪




1. 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2.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规定,〔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


非法经营罪




1. 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 立案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七十二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十二)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 法条: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立案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二十三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


集资诈骗罪




1. 法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立案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四十四条[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规定,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五、


诈骗罪




1. 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构成诈骗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构成诈骗罪的,根据诈骗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构成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的起因、手段、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诈骗罪规定如下: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数额每增加三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在十年六个月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六、


职务侵占罪




1. 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立案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十四)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七、


挪用资金罪




1. 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即:




1)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2)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六百万元以上的,为“数据巨大”。




八、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 法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所称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民间团体、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从事非公务的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




以上所称的“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包括行为人主动索取或他人主动送予财物,也包括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如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等),这些必须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




以上所称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他人应当得到的合法利益,也包括不应当得到的非法利益。而这个利益是否谋取成功,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如果行为人收取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但是上交给了公司、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的,则不构成犯罪。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九、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 法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立案标准:




根据该条的规定,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必须要求行为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这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较大差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不要求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不正当利益。




以上所称的“不正当利益”,是指获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章制度。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因此,如果行为人通过实施赠送财物手段获取的利益,违反了诸如上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即构成不正当利益。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量刑分为两档,如下所示:




1)个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到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以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以立案追诉,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数额是否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参考行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即不作个人或单位区分,只要达到了二百万元以上的,即为数额巨大。




如果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十、


行贿罪




1. 法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2. 立案标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对于行贿罪的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构成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 法条: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2.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的意见,下列行为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




注意:骗取国家税款并且在法院判决之前(一、二审均可)仍无法追回的,应认定为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法院判决之前(一、二审均可)追回的被骗税款,应当从损失数额中扣除。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另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的税款数额应当为”税款金额“,非票面金额。




十二、


逃税罪




1. 法条: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 立案标准: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注:案例君对原文已作修改,转载请注明



欠款不还仲裁?欠款不还仲裁程序是怎样进行的

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仲裁和解的流程,仲裁和解的流程是怎样的

仲裁开庭经验 仲裁开庭审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在bitget官网进行数字资产交易的详细流程是怎样的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偷税是什么罪名(什么是偷税罪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1065.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3月14日星期四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