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立法背景
1.1979年立法的情况。1979年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979年立法时考虑,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未遂的行为人不仅具有犯罪意图,而且客观上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只是由于其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因此,未遂犯虽然一般较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小,但仍然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该条未作修改。但是在修订过程中,曾在一些问题上进行过讨论。有的意见提出,刑法对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应当采取总则概括规定与分则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方式,为了表述更为准确,可将犯罪未遂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修改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以区别于犯罪预备;将“未得逞”修改为“没有完全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区别于犯罪既遂。同时,应当考虑在该条的规定中,补充对迷信犯、愚昧犯,明确不作为犯罪未遂处理的规定。还有的提出,有的经济领域的犯罪,其未遂的情况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的未遂,主要是有的时候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没有全部实现,特别是财物尚未全部到手的时候,很难确定其最终获益数额,而这类犯罪往往以犯罪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这就使得按照刑法规定的对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难以确定比照的实际标准。基于这种情况,建议立法在保留未遂犯比照既遂犯处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无法比照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犯罪的法定有期徒刑三分之二以下酌情处罚”等。上述这些讨论都很有道理,对于加深对犯罪未遂的理解和完善很有帮助。但是考虑到这些问题,有的各方面也还存在不同认识,有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法律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解决,且1979年刑法有关未遂的原有规定在实施中总体上可行,各方面没有提出大的不同意见,立法机关后经通盘考虑,1997年刑法沿用了1979年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
法律规定解读: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犯罪未遂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犯罪未遂应当同时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同犯罪预备相区别的主要标志,也是判断犯罪过程进行和犯罪停止阶段的重要节点。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表明行为人已经从犯罪预备阶段进入实行阶段,即行为人从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进入了实际实施并完成犯罪阶段,其犯罪意图通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更为明显地体现出来,并通过实行行为加以实现。一般认为,进入着手实行犯罪阶段,犯罪行为人犯罪行为的主客观方面都有不同于犯罪预备阶段的变化,但也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观上,行为人的犯罪意图更为明显,引导行为人为实现犯罪目的或者犯罪计划而行动,行为人追求犯罪目的实现,在行为人主观引导下的客观行为的侵害性由可能变为现实。行为更为明确的指向某种犯罪,客观上,着手实行犯罪表明行为人已经开始犯罪的实行行为,对刑法保护的利益加以实际侵害。由于其着手实行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明确的某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一般情况下相对于犯罪预备,已不难认定其真正的犯罪目的和行为的具体犯罪属性。但在很多情况下,对于因未遂而停止下来的犯罪行为,单凭行为的外在特征,要准确认定属于何罪,也存在一定困难。如强奸未遂还是强制猥亵,有的情况下单凭行为人的外部行为不好区分。对此,仍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加以具体认定。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未遂,需要结合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确定,而不是凭行为人自己主观上的判断,如行为人主观认为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实际上其所实施的行为尚不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仍处于为便利犯罪而制造条件的阶段,则不成立犯罪未遂。
(2)犯罪未得逞,即犯罪行为人没有完成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
件。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主要标志。认定犯罪未得逞也需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在客观上,“未得逞”是犯罪已经停止的状态下,构成某种犯罪所应具备的要件未能齐备。这里不局限于犯罪结果是否实际发生,需要根据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判断。对于需要发生特定犯罪结果才算犯罪构成要件完全具备的,如故意杀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即杀人行为虽然完成,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害人未死亡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于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不需要发生特定结果的,如构成犯罪的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出现、法定的行为的完成等,也可能成立犯罪既遂而非未遂。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原因。
一是,犯罪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如被害人的反抗、被害人有效的躲避、第三人的阻止、司法机关的拘捕、自然力的障碍、客观情况的变化等。一般来说,这些客观不利因素需要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完成犯罪。有的情况只是对犯罪行为人继续完成犯罪有一定的妨碍和影响,如被害人轻微的反抗、他人善意的劝告、严厉的斥责等,这些因素虽然对犯罪的完成也有一定的影响,但并不具有阻止行为人继续完成犯罪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本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但未继续进行犯罪而自己决定放弃犯罪的,应成立犯罪中止,不属于犯罪未遂。
二是,行为人本人的原因。如对自己实施犯罪的能力、经验、方法、手段估计不足,对事实判断错误等。一些情况属于行为人自身的客观原因。比如犯罪技能拙劣、体力不济等。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仍具有犯罪的意志,但由于事实上不具备或者已经丧失了犯罪能力,而不得不停止犯罪行为。还有一些情况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即犯罪未能完成,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对外界客观事实判断错误造成的。比如以下几种情况:其一,对侵害对象出现认识错误。如误以为室内有人,为故意杀人向室内开枪。其二,对使用的工具认识错误。行为人误将不能完成犯罪的工具当作犯罪工具来使用,如误将白糖当做毒药的,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其三,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特定的犯罪结果并未发生,而行为人却误认为已经发生,停止犯罪活动。如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误将他人昏迷视为死亡,停止侵害的。其四,对客观环境认识错误。周围环境不足以阻止犯罪的完成,但行为人却误认为存在阻碍而放弃犯罪的。如行为人因害怕溺水而放弃继续追杀被害人的,实际上河流水位极浅,客观上并不存在障碍,该种事实认识错误而导致的未得逞,也成立犯罪未遂。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所谓迷信犯、愚昧犯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基于有悖于科学常识的错误知识,而实施“重大无知”行为,如行为人自信诅咒或祈祷可以杀人、伤害等。这种情况下,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的危害后果不是因为“犯罪行为”遇到障碍,而是行为人的所谓犯罪行为根本不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的未遂。
总体上,犯罪未得逞是违背犯罪分子的意志的。如果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继续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第二款是对未遂犯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能得逞,其社会危害性要小于犯罪既遂,因此,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因为在未遂的情况下,往往造成程度不同的危害后果,危害程度不同,处罚也应当不同。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是指不是一律必须从轻或减轻,而是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背景与条文解读》
有犯罪动作或是犯罪意识,但是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犯罪并没有成功,也构成了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犯罪嫌疑人被抓了起来的话,也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关的法律处罚的。华律网小编给你提供一些意见。
一、犯罪未遂的一般要判几年
看具体行为涉及到哪个罪名罪名涉及到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未遂量刑可能从7年开始。涉及到10年有期徒刑未遂量刑可能从5年开始。量刑在7年未遂可能从3年开始判罚。量刑在3年以内未遂可能量刑1年。
也就是说未遂犯只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具体量刑标准还是要看具体犯罪的罪名的量刑标准,比照既遂犯,未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被警方抓了起来,由于没有完成犯罪的实施,犯罪嫌疑人受到的处罚也是会比较小的,但也有处罚。犯罪未遂的嫌疑人具体怎么样判刑、判刑多少年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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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以结果的是否发生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既遂,如果没有结果的发生当然成立未遂。
2、既遂根据伤害结果等因素进行量刑,未遂一方面比照既遂,另一方面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手段等因素进行考查,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可以认为不构成犯罪。另外故意杀人罪也是结果犯,可以把例子中的故意伤害想象成故意杀人来进行分析
犯罪未遂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法国刑法典》第121-5条规定:已着手实行犯罪,仅仅由于犯罪意志以外的事情而中止或未得逞,构成犯罪未遂。[1]未遂犯之成立,须尚未发生犯罪之结果,若已发生犯罪之结果,则已入于既遂之状态,自无未遂可言也。[2]我国刑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说明,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未遂的犯罪形态。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刑法所称的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其犯罪不能达到既遂状态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
1、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以结果的是否发生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既遂,如果没有结果的发生当然成立未遂。
2、既遂根据伤害结果等因素进行量刑,未遂一方面比照既遂,另一方面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手段等因素进行考查,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可以认为不构成犯罪。另外故意杀人罪也是结果犯,可以把例子中的故意伤害想象成故意杀人来进行分析
犯罪未遂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法国刑法典》第121-5条规定:已着手实行犯罪,仅仅由于犯罪意志以外的事情而中止或未得逞,构成犯罪未遂。[1]未遂犯之成立,须尚未发生犯罪之结果,若已发生犯罪之结果,则已入于既遂之状态,自无未遂可言也。[2]我国刑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说明,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未遂的犯罪形态。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刑法所称的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其犯罪不能达到既遂状态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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