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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
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税收通用完税证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是否属于发票问题的回函【法研[2010]140号】
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既涉嫌非法经营又涉嫌偷税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函【法研[2001]24号】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
(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7日起施行。
第一条 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注:《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第三条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第四条 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税收通用完税证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是否属于发票问题的回函【法研[2010]140号】(2010年8月17日)
完税证是税务机关或代征机关在收取税金时给纳税人开具的纳税证明,是证明纳税人缴纳税款情况的凭证。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过程中,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完税证与发票性质有所不同,完税证一般不能被认定为发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如果完税证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则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据此,税收通用完税证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在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时,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否则,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发票。
对伪造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非法制造税收通用完税证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对外出售的,视情可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论处;对非法购买上述两种伪造的完税证,逃避缴纳税款的,视情可以逃税罪论处。
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既涉嫌非法经营又涉嫌偷税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函【法研[2001]24号】
(2001年3月14日答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公 经[2000]1277号”请示)
行为人在实施非法经营犯罪过程中,又涉嫌偷税构成犯罪的,应以处罚较重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实行数罪。
一说到逃税,大家总联想到逃税罪。其实现行刑法已经给了极大的宽容,除非作死,否则很难入罪。
如上图,一是金额够大,大于等于10万元;(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
二是逃税比例还是大于等于10%,这可是全部的税作为分母的前提;
三是税务机关都给你下达缴税通知了,你就是不缴。
或是你在五年内已经接受过一次逃税刑事处罚或两次税务处罚,还在大肆的逃税(10万元和10%)。
提醒:1.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2.扣缴义务人同样可以享受纳税人的免责条款。
再来看逃税罪的以上四个要件,要同时具备才构成逃税罪。
以上的伪造是指无中生有的虚构;变造则指篡改。
按照2022年的最新标准,逃税罪的刑罚分两档,低档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高档需要金额巨大且占比在30%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逃税罪里有一个神奇的遗漏事项,税务的爱好者们发现了没有?
某市某加工厂是黎某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黎某从2011年至2014年间,采用销售不开具发票及将企业购买生产用油冲减为其企业运输的运费并不申报纳税的手段逃税。销售后不开具发票不申报纳税共少报销售收入xx元,少缴增值税xx元。以及,冲减对外加油运费xx元,少缴增值税xx元。以上两项共计应缴增值税为二十万元,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
税务机关发现后遂对其进行追缴,黎某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税款。
后,某市国家税务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黎某公安机关立案后补交增值税八万元、滞纳金五万余元,并同时缴交罚款十八万元,尚欠增值税十余万元未补交。
(图文无关)
黎某对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希望能从轻处罚,并能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黎某采用隐瞒手段不申报,逃避缴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构成逃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其是初犯、偶犯,且已向税务部门补缴部分增值税、滞纳金及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至今未补交尚欠增值税十余万元,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会对其所居住社区造成不良影响,依法不予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一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已缴交罚款应依法折低罚金,尚欠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
(图文无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逃税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图文无关)
本案中,黎某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追缴,仍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税款,虽然公安机关立案后,黎某补交部分部分增值税、滞纳金及罚金,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律师提醒,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希望大家学法守法,做良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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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某加工厂是黎某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黎某从2011年至2014年间,采用销售不开具发票及将企业购买生产用油冲减为其企业运输的运费并不申报纳税的手段逃税。销售后不开具发票不申报纳税共少报销售收入xx元,少缴增值税xx元。以及,冲减对外加油运费xx元,少缴增值税xx元。以上两项共计应缴增值税为二十万元,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
税务机关发现后遂对其进行追缴,黎某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税款。
后,某市国家税务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黎某公安机关立案后补交增值税八万元、滞纳金五万余元,并同时缴交罚款十八万元,尚欠增值税十余万元未补交。
(图文无关)
黎某对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希望能从轻处罚,并能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黎某采用隐瞒手段不申报,逃避缴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构成逃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其是初犯、偶犯,且已向税务部门补缴部分增值税、滞纳金及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至今未补交尚欠增值税十余万元,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会对其所居住社区造成不良影响,依法不予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一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已缴交罚款应依法折低罚金,尚欠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
(图文无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逃税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图文无关)
本案中,黎某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追缴,仍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税款,虽然公安机关立案后,黎某补交部分部分增值税、滞纳金及罚金,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律师提醒,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希望大家学法守法,做良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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