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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隐瞒或转移的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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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8 05: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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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廷斌律师:夫妻一方转移隐匿财产,查到后可以要求多分(判例)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皖1202民初72xx号


原告:张xx,女,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廷斌,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


原告张xx诉被告王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廷斌、被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分割的共同财产7x万的一半即38.5万元(为暂定金额,最终以法庭调查核实为准)。2.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xx年xx日举行婚礼之后办理结婚登记,近年来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22年4月第二次起诉离婚后,经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2)皖1202民初4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现已生效。判决书中对夫妻债权70x元和拆迁款10700xxx元尚未认定和分割,并列明可另行诉讼。现该财产一直由被告保管,但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返还,综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分割张xx、王xx婚姻存续期间的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应分得财产金额为542500元(以调查财产金额775000元为基数,按照70%比例计算);2.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xx辩称:一、被答辩人在第一次、第二次起诉答辩人离婚时,对答辩人的银行账号均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被答辩人主张尚有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775xxx元,没有事实依据。被答辩人诉称被答辩人有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属实。二、在被答辩人第一次、第二次起诉离婚庭审中,答辩人明确认可1070000元的拆迁补偿款。经法庭查明,在这几年的时间内,部分拆迁补偿款用于了答辩人的医疗费、偿还欠款、日常生活消费、亲朋好友红白喜事的随礼、赡养母亲的费用开支,尚有315000元余款已经在第二次离婚时被分割。被答辩人再次起诉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1985年5月1日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12月17日第一次起诉离婚,本院于2020年12月xx日开庭审理,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0)皖1202民初1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离婚。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有效沟通化解矛盾,后原告于2022年4月2日第二次起诉离婚,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2022)皖1202民初4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离婚。二、目前存放在被告王xx名下银行存款3150xx元,被告王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张xx1600xx元,余款1550xx元及该账户尚余利息归被告王xx所有,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另该判决确认,拆迁款10700xx元扣除目前账户余额3150xx元,剩余款项均因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如有纠纷,可另案主张。


第一次诉讼中,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中国银行账户(尾号6850)。后经被告王xx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该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第二次诉讼中,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王xx银行存款5500xx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次诉讼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王xx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等金融账户人民币3850xx元。本案争议的70xx万元原系存放于被告王xx在中国银行购买的三年期定期大额存款的二级子账户中(尾号3305),因诉讼保全时未查询到该笔款项,故在第一次诉讼离婚保全时该账户并未被冻结。


另查明,本次诉讼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向原告发出调查令,调取了被告王xx在中国银行(尾号分别为7264、3305)、徽商银行(尾号6518)的账户从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交易流水。徽商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显示被告王xx于2020年12月12日收到款项10745xx.58元,于2020年12月16日分三笔(50万、50万、7.462xxx)将上述款项转入其本人中国银行账户(尾号7264)。中国银行账户(尾号7264)交易流水显示2020年12月16日该账户收入上述三笔款项,并于当天将其中30万元转入其本人中国银行账户(尾号0513);其中70万元转入其本人中国银行账户(尾号3305),并存为三年期定期大额存款,期限至2023年12月15日,后于2020年12月28日将该70万元存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取出;剩余7.5万元于2021年5月21日转给案外人王雪。被告王xx称部分拆迁补偿款用于本人医疗费、偿还欠款、日常消费、亲朋好友喜事丧事的随礼及母亲赡养费等开支,并提供医疗费发票18973.86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颍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2民初118xx号民事判决书、颍州区人民法院(2022)皖1202民初43xx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12月28日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传票复印件、被告王xx在徽商银行账户明细表、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被告王xx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明细表,被告王xx病历、部分医疗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可知,本案案涉拆迁补偿款系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王xx于2020年12月28日即第一次诉讼离婚开庭前一天,通过现金取款的方式,将其中国银行账户(尾号3305)内的70万元存款一次性取出,于2021年5月21日将其中国银行账户(尾号7264)内的7.5万元转至案外人王雪名下。被告称其文化水平较低,无工作、收入,无养老保险金,平时花钱都是现金,上述被转出的款项系用于治病支付护理费、偿还欠款、日常消费、亲朋好友喜事丧事的随礼及母亲赡养费等开支,但仅提供医疗费发票显示花费18978.36元,其余款项未提供证据,对其他钱款去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对于被告王xx主张的7.5万元用于个人治病、日常消费等开支本院予以认可;对于其将其中国银行账号内的70xx万存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取出的行为,该行为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平等的处理权,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规定,对于该款项,被告王xx可以少分,原告张xx主张对该70万元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酌定原告张xx分得42万元(70万元*60%=42万元),被告王xx分得28万元(70万元*40%=28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xx共同财产分割款42万元;


二、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2.5元,诉讼保全费2445元,共计7057.5元,由原告张xx负担3232.5元,由被告王xx负担3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xxx


二○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xx


书 记 员 xx


离婚时,一方故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咋办?看看这个案例

夫妻因感情破裂走向离婚,本应一别两宽、各自安好,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一方为了谋求更多财产,而在离婚前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面对这种情况,另一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就让我们以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案件为例,了解一下如何依法分割婚内财产,打赢夫妻共同财产“保卫战”。


2013年12月,冯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2016年生育了两个女儿。


2014年7月,李某与胡某共同投资设立了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认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李某持股比例为75%,胡某持股比例为25%。


2020年10月,李某向南山法院起诉要求与冯某离婚,称双方因感情不合长期分居。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2021年2月,原告冯某将被告李某诉至南山法院,表示被告李某在提起离婚之诉前已着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表现为: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李某将其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75%的股权以低价分别转让给被告胡某、被告年某,电子商务公司的持股比例变更为被告年某持股2%,被告胡某持股98%。被告李某将全部股权转让后,即起诉与原告离婚。原告冯某认为,被告李某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75%的股权属于其与被告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与胡某、年某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与正常的股权交易行为明显不符,被告李某此举显然是为了在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涉案电子商务公司为VIE架构,涉及境外主体、关联交易、协议控制等待证事实,在民事案件中查明股权价值及实际持有情况难度极大。南山法院通过调查取证、通知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等多种方式,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证明妨害规则等多种方法进行判断,查证相关事实。


南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股权属于其与原告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系电子商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电子商务公司的境外关联公司系估值较高的品牌互联网金融企业,该公司作为其境外关联公司的技术支持平台、成本中心,是境外关联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将该公司与其境外关联公司的估值及关联品牌价值等割裂开来计算。被告胡某、年某作为电子商务公司的股东或管理人员,亦表示知晓被告李某与原告冯某自2018年底起夫妻感情已经出现裂痕,在明知电子商务公司股权价值较大的情况下,仍以不合理低价受让股权,使实际控制人李某在工商登记层面显示与电子商务公司并无关联,同时被告胡某、年某明知并协助被告李某在电子商务公司内部继续履行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南山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与被告胡某、被告年某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被告胡某、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将其名下的电子商务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李某名下。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李某、胡某、年某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离不开夫妻之间的信任与尊重。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置权,任何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都可能影响家庭和谐。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夫妻一方在发现配偶故意隐瞒、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后,应及时取证,在掌握充足证据后,可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使转移财产的一方得到应有的惩戒。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上述行为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撰文】邓子良 丰雷


【通讯员】熊晓婷 徐睿




离婚时发现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夫妻财产分割是令人头疼的一件事。若有一方转移、隐藏财产更加难以处理。在发现有转 移财产时,当事人应该采取什么措施补救?怎么举证?


 离婚时发现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好,双方于2013年9月22日自愿在民政局登记离婚,被告与冯某签订 了《离婚协议》,其中该协议约定: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 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 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所隐瞒、虚报、 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隐瞒、虚报、转移方无 权分割该财产”。后因原告发现A公司于2010年8月24日与被告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在B公司49%的股份以现金392万方式转让给被告。2010年8月25日,B公司 的章程修正案载明:被告裴某出资392万元,占49%股份。


2014年4月14日,被告裴某分别与 罗某、陈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裴某将其在B公司45%的股权转让给罗某, 4%的股权转让给陈某,转让金合计2500万元。B公司作出了《股东会决议》载明:原股东XX 舜占50%的股份,罗某占45%的股份,陈某占4%的股份。原、被告因股权转让金分配协商无 果,2017年11月9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1、依法判令由被告支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变 现的股权转让款125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由被告裴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冯某股权转让金12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分析】   


这是关于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本案的焦点在于原、被告双签订的离婚协议有否有效,以及 被告2500万元的股权转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裴某与冯某协商离婚时,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 财产及相关债权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是被告与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告对该协议无异议,因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 于本案诉争的被告与A股权款没有在协议中载明,被告明显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协议约 定被告对其股权转让金2500万元不享有权利。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 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 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 本案中,原告要求只分割二分之一,法院应予以支持。


如何认定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隐藏、转移财产行为,主要还得从其具有恶意占有或损坏财产的主观意图来认定,但 主观意图可以通过行为来推断,比如说下列情形就应该属于婚姻法第47条中的隐藏、转移财产 行为:   


1、 隐匿房产   


这种情况多发生于那些经济收入比较好的家庭,夫妻双方一方收入较高,又有心计,离婚 之前就已经在外购置了房产,另一方毫不知情;在离婚分割时该房产也就不再分割财产之列。 这种情况的取证比较困难,需要受害一方的关注和调查。   


2、擅自转让的 


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前后,一方偷偷的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给卖掉了,如何处理呢?这 种情况应视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是对于一方擅自转让房产遵循—保护不动产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的原则。发生这种情况一般是房产证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或一方又出具了假的共有权人同意 转让的证明,使得交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从而使第三人的合法善意的情况下交易、过 户成功。出现这种情况,法律一般会保护交易的稳定及善意取得方的利益。那么离婚夫妻双方 就需要转让的房款进行分割。至于,低价转让的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过错方承担。   


3、以他人名义购房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名义购置房产,离婚后再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这种情况 也需要当事人调取大量的证据,且难度很大。主要在对方出资渠道和时间上下功夫。   


4、隐匿投资收益   


(1)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   


(2)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 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可以参照银行存款遇到的问 题处理。   


通过私下购置不动产、银行存款、股票转移等方式转移财产,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房产的 购置、银行开户等都需要个人身份验证,如果一方刻意隐瞒,对方无法查询,往往需要借助司 法力量,而法院也需要对方提供证据才能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起来颇有难度。   


5、伪造债务   


在离婚时,一方以串通伪造债务的方式减少共同财产或让配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以达到 侵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这样的行为在如今的离婚案件已屡见不鲜。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关注网上指导立案公众号,底部留言或者私信咨询。


 夫妻财产分割是令人头疼的一件事。若有一方转移、隐藏财产更加难以处理。在发现有转 移财产时,当事人应该采取什么措施补救?怎么举证?


 离婚时发现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好,双方于2013年9月22日自愿在民政局登记离婚,被告与冯某签订 了《离婚协议》,其中该协议约定: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 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 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所隐瞒、虚报、 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隐瞒、虚报、转移方无 权分割该财产”。后因原告发现A公司于2010年8月24日与被告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在B公司49%的股份以现金392万方式转让给被告。2010年8月25日,B公司 的章程修正案载明:被告裴某出资392万元,占49%股份。


2014年4月14日,被告裴某分别与 罗某、陈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裴某将其在B公司45%的股权转让给罗某, 4%的股权转让给陈某,转让金合计2500万元。B公司作出了《股东会决议》载明:原股东XX 舜占50%的股份,罗某占45%的股份,陈某占4%的股份。原、被告因股权转让金分配协商无 果,2017年11月9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1、依法判令由被告支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变 现的股权转让款125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由被告裴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冯某股权转让金12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分析】   


这是关于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本案的焦点在于原、被告双签订的离婚协议有否有效,以及 被告2500万元的股权转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裴某与冯某协商离婚时,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 财产及相关债权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是被告与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告对该协议无异议,因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 于本案诉争的被告与A股权款没有在协议中载明,被告明显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协议约 定被告对其股权转让金2500万元不享有权利。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 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 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 本案中,原告要求只分割二分之一,法院应予以支持。


如何认定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隐藏、转移财产行为,主要还得从其具有恶意占有或损坏财产的主观意图来认定,但 主观意图可以通过行为来推断,比如说下列情形就应该属于婚姻法第47条中的隐藏、转移财产 行为:   


1、 隐匿房产   


这种情况多发生于那些经济收入比较好的家庭,夫妻双方一方收入较高,又有心计,离婚 之前就已经在外购置了房产,另一方毫不知情;在离婚分割时该房产也就不再分割财产之列。 这种情况的取证比较困难,需要受害一方的关注和调查。   


2、擅自转让的 


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前后,一方偷偷的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给卖掉了,如何处理呢?这 种情况应视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是对于一方擅自转让房产遵循—保护不动产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的原则。发生这种情况一般是房产证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或一方又出具了假的共有权人同意 转让的证明,使得交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从而使第三人的合法善意的情况下交易、过 户成功。出现这种情况,法律一般会保护交易的稳定及善意取得方的利益。那么离婚夫妻双方 就需要转让的房款进行分割。至于,低价转让的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过错方承担。   


3、以他人名义购房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名义购置房产,离婚后再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这种情况 也需要当事人调取大量的证据,且难度很大。主要在对方出资渠道和时间上下功夫。   


4、隐匿投资收益   


(1)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   


(2)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 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可以参照银行存款遇到的问 题处理。   


通过私下购置不动产、银行存款、股票转移等方式转移财产,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房产的 购置、银行开户等都需要个人身份验证,如果一方刻意隐瞒,对方无法查询,往往需要借助司 法力量,而法院也需要对方提供证据才能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起来颇有难度。   


5、伪造债务   


在离婚时,一方以串通伪造债务的方式减少共同财产或让配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以达到 侵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这样的行为在如今的离婚案件已屡见不鲜。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关注网上指导立案公众号,底部留言或者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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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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