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结婚证
仅仅是“同居关系”
感情一旦破裂
就能对共同生育的子女不管不顾吗?
法院的回答是“不”
近日,松滋法院审理了一起
因同居关系“分手”产生的
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小美(化名)和小帅(化名)自由恋爱3年,2020年,两人在家中举办婚宴,但并未领取结婚证。举办婚宴后,小美生下一女。但女儿出生后,因家庭琐事小美与小帅感情逐渐破裂,两人便结束了同居关系。女儿也一直由小美抚养至今。在此期间,小帅从未探望过母女二人,也未支付过抚养费。为此,小美特向松滋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调解
本案经松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由于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女方小美抚养,为了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女儿继续随女方小美生活。男方小帅从2023年开始,在每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小孩当年抚养费120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
法官说法
近年来,松滋法院始终致力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从司法层面给予孩子们“家”的温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法官提醒各位“非婚生子女”家长,“分手”虽然意味着男女双方感情的结束,但是两人生育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情纽带不会结束。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律规定同居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未参与子女共同抚养的一方仍需对“非婚生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
转自:松滋法院
1月30日,四川卫健委发布《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其中“生育登记取消结婚的限制”还一度登上微博热搜。
《办法》引发全民讨论。
此前,取得生育登记,必须持有合法的结婚证,而四川省新的《办法》不仅取消了剩余数量限制、简化了生育登记要求,更是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
也就是说,单身或者未婚生子得到法律认可,但不少争议开始出现:为什么在这个时候发布这个《办法》?它将带来什么影响?
未婚可登记生育
保护了单身妈妈
早在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就发布了《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着力精简生育登记事项,改进和加强相关服务。
可以看出,四川卫健委发布的管理办法,是对国家卫健委的《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指导意见》的跟进。事实上,四川省也并非就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的先例,早前,广东、湖南、安徽、上海等地,都陆陆续续开了未婚生育登记的口子。
未婚生育登记,在广东、湖南、安徽、上海等地早有先例。/日剧《母亲》
例如,2020年12月25日,上海市民政局宣布“计划生育情况审核事项”退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清单,取消计生审核表,即对未婚女性申领生育保险的限制已经开放。
2022年,一篇由广东卫健委官网发布的对《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写道:“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社会抚养费和其他处罚措施的取消,生育子女的公民(含三个以上子女的),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制度的内涵和要求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办法》已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亟需调整和完善。”
毫无疑问,未婚生育登记,是促进生育的政策之一,但它的意义不仅在此。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的高孟阳律师对新周刊记者说:“即使没有这次调整,非婚子女上户口、权益保障等都是现实存在且无法回避的问题,这次政策调整更多的是简化了流程,让非婚子女可以及时进行登记,让后面的妇幼福利更加便捷,也为接下来孩子上户口更方便。”
对一名未婚怀孕的女性来说,顺利办理生育登记,除了证明生育的合法性,还是享受生育保险的必经之路。所谓生育保险,是“五险一金”中的“五险”之一,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产假工资)。此前,没有生育登记,就意味着不能使用生育险。
但随着不少地方开放了生育登记的口子,未婚妈妈想要使用生育保险,只需要进行几项登记。在小红书,深圳单身妈妈胡枚分享了自己办了生育保险,享受医保支付产检的经历。
2022年3月,单身的胡玫发现自己怀孕了,在和宝妈交流的过程中,她才发现如果办理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就可以在产检、生育过程中减免很多费用。
在手机小程序上进行生育登记后,她得到了一份登记证明,上面写着“未婚登记”,有了这份生育登记,她便可以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之后在医院进行产检建档,之后便可以使用生育保险。可以说,有了生育登记,产检、生育医疗等可以省不少钱。
而取消了结婚登记之后,对单身妈妈给孩子上户口、就学等之后的一系列手续办理,也提供了不少便利。
生育保障关乎单身妈妈的切身利益。/电影《春潮》
1月30日当天,红星新闻连线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家庭处工作人员,得到的回应印证了这个说法:
办理生育登记,是为了保证妇幼服务更好地开展,保障相关部门对当地人口的有效监测。《办法》并非鼓励不结婚生孩子,而是为了保证“未婚先孕”人群的权益,让其进行生育登记后就享有一些妇幼保健的服务。
2022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人口学系主任杨凡曾针对地方不再将“是否已婚”作为生育登记的前提条件写了一篇评论文章——《取消生育登记限制是民心所向》。
杨凡认为,只要是生育子女的,就应该办理和可以办理生育登记,就会享受到平等的生育服务。这充分体现了生育政策的包容性,机会平等、福利普惠,更加尊重生育决策的自主性和生育状态的多样性,以政策的包容体现出生育友好的价值取向。
对放开未婚生育登记的担忧
折射的是年轻人的婚姻焦虑
其实,面对生育登记管理办法的更改,还有一种不容忽视的声音——这是不是意味着“私生子可以堂而皇之地分财产”?
在电视剧、小说里,经常会出现私生子争夺财产的情节,比如张爱玲的小说《倾城之恋》,男主角范柳原作为豪门私生子,便在亲生父亲去世之后成为遗产争夺者。
私生子与财产继承问题,是电视剧和小说一大经典情节。/电视剧《倾城之恋》
所谓的分财产,谈到的是关于继承权的问题。
但事实上,关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的高孟阳对新周刊记者表示,无论是之前的《婚姻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都规定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利。
也就是说,此次四川取消生育登记结婚限制,与私生子分财产并无直接关联。
但为什么人们还是如此焦虑?从根本来看,对四川生育登记管理办法强烈反应,折射了新一代年轻人对婚姻以及生育的不确定性以及不安全感。个人主义的影响以及结婚背后隐藏的经济问题,都是年轻人对婚育产生焦虑的原因。
新一代对生育和婚姻有了不同的思考。/电影《破碎的女人》
随着社会价值取向的多元化,人们有选择结婚以及不结婚的权利,当然也有选择未婚生育的权利,关于生育登记管理办法的修改,起到了保障未婚先孕妇女权益、尊重个体生育选择的作用,应该看作是一种社会进步。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评论员 戎国强
近日,四川省卫健委宣布生育登记取消了结婚限制,把“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改成了”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这一改变,意味着生育不再以婚姻为必要前提,未经登记结婚的男女也可以领取准生证;他们生育的孩子,不会因为父母不是夫妻而成为“黑人”、“黑户” ,与婚生孩子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这无疑是一种进步。
这一政策改变,将带来一系列的变化:孩子的父母,可以不是夫妻;非婚父母和孩子的组合,如果不再是传统家庭” ,那也是一种新型家庭,“非婚家庭”。政策允许的非婚生育毕竟是新现象,与传统的习俗、认知难免会格格不入,甚至发生矛盾,进而对非婚生孩子的父母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冲击,影响“非婚家庭”生活的稳定,其中受影响最大的,往往是孩子。
这个新政策,应该最受“恐婚”而又向往爱情并有生育意愿的年轻人欢迎。有些“恐婚”的理由是可以理解的。两个相爱的年轻人背后的原生家庭,因为地域、习俗等差异,可能会对年轻夫妇产生不必要的压力。政策允许婚姻与生育分离,解除了这部分压力,对这些年轻人来说,既可解除来自原生家庭的压力,又可以实现爱情与生育的愿望。但是,传统的结婚生子组成的家庭中合理的责任,在“非婚家庭”中仍然应该得到尊重与遵循:两个年轻父母对彼此的责任,忠实并维护共同爱情的责任;即使双方的感情起变化了,但双方对孩子的责任不应有变化。双方最初不是夫妻,但同是孩子的父母,即使后来不相爱了,但仍然是孩子的父母,这个关系是不可能发生变化的,那么父母的责任同样不变。父母双方加上孩子,在孩子健康成长这件事情上,是一个共同体。
相信大部分“非婚父母”结合之初,是会共同生活的,像有婚家庭一样。两个年轻异性如果不愿意共同生活,也不可能结合在一起生儿育女;他们共同生活的内容,与传统的婚姻家庭也不会有什么不同。但是,如果双方感情发生变化,把孩子带在身边照顾、抚育的责任一般都落在女方肩上。再加上怀孕、生育、哺乳等抚育行为都由女性完成,是身体和感情付出更多的一方。一旦这个共同体发生解体,女性往往是承受痛苦更多的一方,因此,仅仅出台一个允许非婚生育的政策是不够的,应该针对非婚家庭特有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母亲的合法权利,保障非婚生育的孩子的合法权益。
允许非婚生育,很可能会有一定数量的女性,会在非婚状态下通过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获得孩子。其中不少女性这样做的原因之一,就是不希望与异性共同生活而又可以有自己的孩子;这意味着这些女性的孩子可能终身见不到父亲,不能与亲生父亲共同生活。父亲缺失的生活对孩子的心理、个性的形成会产生什么影响?这些女性在决定要孩子时是否作了足够充分考虑?
通过辅助生殖技术获得孩子的女性,其个人经济能力保障孩子成长所需,或许没有问题,但其他方面出现意外,导致本无父亲保护的孩子失去庇护的结果不能不考虑到。
有一个孩子,既是女性情感、心理等方面的自然需求,也是个人权利;但是希望孩子身心健康,同样是做母亲的情感的一部分,甚至是最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孩子自身的权利。在追求这一权利时,还须慎之又慎。
本文为钱江晚报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复制、摘编、改写及进行网络传播等一切作品版权使用行为,否则本报将循司法途径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评论员 戎国强
近日,四川省卫健委宣布生育登记取消了结婚限制,把“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改成了”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这一改变,意味着生育不再以婚姻为必要前提,未经登记结婚的男女也可以领取准生证;他们生育的孩子,不会因为父母不是夫妻而成为“黑人”、“黑户” ,与婚生孩子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这无疑是一种进步。
这一政策改变,将带来一系列的变化:孩子的父母,可以不是夫妻;非婚父母和孩子的组合,如果不再是传统家庭” ,那也是一种新型家庭,“非婚家庭”。政策允许的非婚生育毕竟是新现象,与传统的习俗、认知难免会格格不入,甚至发生矛盾,进而对非婚生孩子的父母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冲击,影响“非婚家庭”生活的稳定,其中受影响最大的,往往是孩子。
这个新政策,应该最受“恐婚”而又向往爱情并有生育意愿的年轻人欢迎。有些“恐婚”的理由是可以理解的。两个相爱的年轻人背后的原生家庭,因为地域、习俗等差异,可能会对年轻夫妇产生不必要的压力。政策允许婚姻与生育分离,解除了这部分压力,对这些年轻人来说,既可解除来自原生家庭的压力,又可以实现爱情与生育的愿望。但是,传统的结婚生子组成的家庭中合理的责任,在“非婚家庭”中仍然应该得到尊重与遵循:两个年轻父母对彼此的责任,忠实并维护共同爱情的责任;即使双方的感情起变化了,但双方对孩子的责任不应有变化。双方最初不是夫妻,但同是孩子的父母,即使后来不相爱了,但仍然是孩子的父母,这个关系是不可能发生变化的,那么父母的责任同样不变。父母双方加上孩子,在孩子健康成长这件事情上,是一个共同体。
相信大部分“非婚父母”结合之初,是会共同生活的,像有婚家庭一样。两个年轻异性如果不愿意共同生活,也不可能结合在一起生儿育女;他们共同生活的内容,与传统的婚姻家庭也不会有什么不同。但是,如果双方感情发生变化,把孩子带在身边照顾、抚育的责任一般都落在女方肩上。再加上怀孕、生育、哺乳等抚育行为都由女性完成,是身体和感情付出更多的一方。一旦这个共同体发生解体,女性往往是承受痛苦更多的一方,因此,仅仅出台一个允许非婚生育的政策是不够的,应该针对非婚家庭特有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母亲的合法权利,保障非婚生育的孩子的合法权益。
允许非婚生育,很可能会有一定数量的女性,会在非婚状态下通过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获得孩子。其中不少女性这样做的原因之一,就是不希望与异性共同生活而又可以有自己的孩子;这意味着这些女性的孩子可能终身见不到父亲,不能与亲生父亲共同生活。父亲缺失的生活对孩子的心理、个性的形成会产生什么影响?这些女性在决定要孩子时是否作了足够充分考虑?
通过辅助生殖技术获得孩子的女性,其个人经济能力保障孩子成长所需,或许没有问题,但其他方面出现意外,导致本无父亲保护的孩子失去庇护的结果不能不考虑到。
有一个孩子,既是女性情感、心理等方面的自然需求,也是个人权利;但是希望孩子身心健康,同样是做母亲的情感的一部分,甚至是最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孩子自身的权利。在追求这一权利时,还须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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