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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行政强制执法和执行强制措施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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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7 2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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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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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操作实务流程》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场所设施、扣押财物的组织实施操作规程。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场所设施、扣押财物组织实施中,会遇到相对人配合和不配合的两种情况。在相对人配合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依法、按程序顺利实施。但这种配合情况的发生概率较低,且这种理想状态是无法百分之百的准确预测。


因此,执法人员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场所设施、扣押财物的组织实施时,除了遵守法定程序外,还必须带着“案情发展的观念”,做好预案,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工作。


围绕综合行政执法实务,坐标乡镇,推动队伍规范化目标建设,逐步提高基层执法水平。


(一)研究决策


巡查(检查)执法人员向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提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场所设施、扣押财物的请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巡查(检查)人员提供的信息采集、行政指导性资料、视频音像记录和相关执法文书(如: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核查记录等)、案情及当事人情况进行核实(可用格式化表格形式表述),根据具体情况快速决策。


(二)汇报备案


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决策后,应及时向镇街主管领导进行汇报并取得支持,镇街主管领导作出同意执行的明确意见后,应视情协调公安部门安排警力给予执法保障。


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主动与公安保障单位进行沟通,分析案情,统一思想,确定保障方式(随行保障或异地保障),做好准备。


(三)制定预案


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根据相对人的基本情况、现场周边环境特点和公安保障方式制定预案。预案主要有以下内容:


1、确定位置、地形特点:通过现场查看或现场图片、影像分析。


2、确定拟强制标的物。


3、根据评估的重要危险人或物,确定安全防控人员:以有效防控侵害为标准。


4、选定现场强制执行人员:根据强制标的物的大小、规模而定。


5、选定全程摄像人员:采取远、近距离的双摄像,即:选定一名远距离执法全过程记录人员,其他各小组配备的执法记录仪随身携带使用,保证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全面和完整。


6、选定现场秩序维护人员:根据现场状况预设范围,布置执法力量。


7、确定文书制作、送达人员。


8、确定现场宣传、安抚人员。


9、确定车辆安排:除物品运输车辆外,现场不停留其他车辆;完成标的物的强制措施或证据保全措施后,物品运输车辆先行驶离现场。


10、确定暴力抗法或其他突发事件的报警和处置方式。


(四)部署、动员


1、统一部署,分组准备。


2、集合整队,检查装备。


3、强调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和工作纪律。


4、鼓动词。


5、下达行动命令。


(五)执行


1、整队到达现场,各小组人员迅速展开,准确到达指定位置。


2、指挥员下达执行命令。


3、执行程序:各小组打开执法记录仪---专职摄录人员进入最佳位置---宣教、文书送达人员先行接触相对人---安全防范组人员隔离执法对象和强制标的物,控制或转移危险品---现场秩序维护人员设置安全执法区域(用安全警示带框定范围)---强制执行人员现场劝离无关人员---现场指挥员下达“强制执行”的命令---强制执行人员对标的物开始执行(含现场封条、填写标的物清单)---运输车辆及时驶离现场---宣教人员对执法对象进行全程劝导(告知配合执法和抗法行为后果、稳定当事人情绪情绪)。


4、抗法情况处置:如果发生抗法行为,按照预案,根据现场情 况,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及时控制侵害并报警或停止强制并报警,果断处置。


(六)撤离(清理)现场


1、检查和清理现场,疏导围观群众。


2、撤离次序:强制措施执行人员---现场秩序维护人员---安全防控人员----文书书制作、宣教人员----摄像人员和现场指挥员。


3、整队带回。


(七)善后处理


要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处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查封场所设施、扣押财物,并依法处理。及时宣传报道,树立“反面典型”,形成威慑。涉及暴力抗法的,要主动向公安部门提供现场证据,跟踪处理结果,主动开展舆论宣传工作,应对舆情。有涉嫌污蔑、造谣的,应公开执法过程及视频,追究法律责任。


(八)总结经验、教训


回放现场执法视频,认真查摆问题,总结执法经验,加强协同训练,提高实践能力。


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场所设施、扣押财物的组织实施流程图。


原载:《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理解与应用》


占房不腾? 看法院如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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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上午,龙亭区法院执行局出动警力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腾房措施,成功将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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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某某与狄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审理判决狄某某立即腾出位于龙亭区某街道的一处房屋,判决生效后,狄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狄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张贴了限期腾房公告,督促其履行义务。期限到达后,被执行人狄某某仍未搬离房屋。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龙亭区法院执行局果断启动强制腾房程序。


清晨,党组成员韩守华带领全体执行干警集结出发,奔赴执行现场。在行动前,执行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制定周密执行工作方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提前预判,明确工作职责,统筹配合作战,并委托公证处对本次执行活动进行公证,邀请区纪委监委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解玉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所在社区工作人员到场见证。


到达执行现场后,执行干警迅速在房屋外围拉起警戒线,维护现场秩序。被执行人狄某某在执行干警耐心劝说及法律的威慑下,意识到拒执问题的严重性,最终同意配合法院腾房。执行干警对房屋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打包、搬运,并全程使用执行记录仪录音录像,确保执行行动程序规范、执法文明、秩序井然。



龙亭区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倾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切实打通保障人民群众司法权益的“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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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


文字校对:李 艳 焦彦瑞


编辑审核:田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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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法无授权不可为”,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当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否则,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明确授权而实施某一行为,则可能因超越法定职权而被确认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还分别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行政机关具有法律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二是以生效的行政决定为强制执行依据;三是对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应当作出限期自行拆除的公告,自法定期限届满才可依法强制拆除。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再根据《行政强制法》的具体程序规定实施强制执行。




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执法应当遵行的重要原则之一。实施拆除行为也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而根据《行政强制法》(2011年)的规定,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前都必须履行催告程序,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法无授权不可为”,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当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否则,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明确授权而实施某一行为,则可能因超越法定职权而被确认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还分别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行政机关具有法律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二是以生效的行政决定为强制执行依据;三是对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应当作出限期自行拆除的公告,自法定期限届满才可依法强制拆除。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再根据《行政强制法》的具体程序规定实施强制执行。




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执法应当遵行的重要原则之一。实施拆除行为也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而根据《行政强制法》(2011年)的规定,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前都必须履行催告程序,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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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1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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