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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出轨法院起诉离婚怎么判决(男方出轨怎样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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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7 13: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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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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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一男子出轨后离婚,法院判赔离婚损害赔偿10万元

一生一世一双人,


是夫妻恩爱长久的美好祝愿,


可若婚后有一方出轨,


将当年的誓言抛之脑后,


致使美满家庭破碎,


就不需要付出代价吗?


这次,


法院出手了!


案情简介


女子李某和男子王某于2011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然好景不长,李某发现王某不仅婚内出轨,还与他人生育了小孩。 无奈之下,她与对方在南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男方自愿赔偿女方20万元整,如果男方无条件配合女方把两个小孩户口顺利迁至女方户口所在地,并无条件配合两个孩子改名改姓,只需赔偿女方10万元整;赔偿款需在2020年12月31日前结清。


离婚后,李某独自带着两个女儿生活。但王某并未配合给两个孩子改名改姓、迁移户口,也没有按照离婚协议上约定的时间及金额给付离婚损害赔偿款。忍无可忍的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10万元赔偿。


法院审理


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被告王某在与原告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了小孩,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对原告李某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原、被告双方离婚时已自愿达成一致意见,但原告李某仅请求赔偿100000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李某支付离婚后的损害赔偿款10万元。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Q1: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因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并导致了离婚的结果,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Q2: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范围?金额如何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但由于每件离婚案件中过错行为引起的离婚损害各有其特殊性,故而赔偿金数额也不尽相同。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酌情确定。


Q3:谁可以主张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谁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 前提是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双方并未登记结婚而仅仅是同居关系,则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即过错方提出。对于与过错方配偶有重婚、同居、通奸等行为的第三人,不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赔偿义务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索赔。


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则夫妻双方当事人均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Q4:何时可以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离婚的情形: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协议离婚的情形:


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的,仍可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5: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应该提交哪些证据?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无过错方负有举证责任。需注意应当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收集证据,诸如: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验伤证明、伤情鉴定书;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遗弃罪或其他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证明对方过错行为或事实的照片、录音录像;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丈夫出轨生子妻子离婚获赔15万,律师:适用新规惩戒过错方

近日,“丈夫出轨生子妻子离婚获赔15万”的案例登上微博热搜。南都记者了解到,该案源于北京高院公布的“2022年北京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该案中,妻子婚后生育两孩并全职在家抚养子女,却遭遇丈夫出轨生子,法院判决丈夫支付妻子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新规扩大了对婚姻中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范围,该案也是适用新规作出的判决。有律师对此表示,该案倡导了夫妻互相忠诚的社会价值观,从经济上对过错方施以惩戒,对无过错方予以补偿。


丈夫出轨生子,法院判其支付妻子十万精神损害赔偿


典型案例显示,张某(男)与孙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子女出生后主要由孙某抚养照顾。2018年11月双方分居,分居后子女随孙某生活。2020年10月,张某起诉离婚,孙某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探视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但孙某认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子女,且未对婚生子女尽到抚养照顾义务,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24万元。


案件审理中,张某承认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子女,张某和孙某均同意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连续生育并曾全职在家抚养照顾两子女,分居后又单方抚养两子女,在抚育子女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张某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生育子女,对夫妻感情的破裂存在重大过错,给孙某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因此,对孙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请,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从保护无过错方和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双方的结婚时间、生活状况、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判决张某支付孙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民法典新规扩大离婚损害赔偿范围


南都记者了解到,因“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诉讼已非个案,但在此前的诉讼中,无过错一方却难以得到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有过错的一方对无过错的一方所遭受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游植龙告诉南都记者,此前,婚姻法仅规定了四种当事人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但并未将其他“婚内出轨”行为纳入,因此由于适用类型过于局限,离婚损害赔偿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则扩大了当事人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的适用条件,以此来救济无过错方,也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实施之后,各地法院纷纷适用新规审理了因婚内出轨申请损害赔偿的案件。


2021年12月17日,徐州沛县法院发布消息称,民法典出台后,沛县法院审理了当地首例因婚内出轨获得赔偿的案例。该案中,王刚违背夫妻忠诚义务,长期婚内出轨,对李丽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法院最终判决王刚赔偿李丽损害赔偿3万元。


今年3月15日,江西铜鼓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显示,刘先生和王女士系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王女士出轨导致夫妻二人感情出现裂痕。法院认为,王女士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对刘先生造成了一定的心理伤害,其理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酌定王女士赔偿刘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意义:从经济上对过错方施以惩戒


并非伴侣有出轨行为的所有无过错方都可以获得离婚损害赔偿。游植龙告诉南都记者,是否可以获得损害赔偿要视出轨的情节而定,即需要达到“重大过错”的程度,如与第三人有私生子等都属于上述范围。


“出轨行为必须和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严重程度大致相当,对配偶的伤害达到一定程度才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游植龙也提到,通常而言,如“一夜情”等出轨程度较轻,很难被法院视为“重大过错”。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游植龙称,法院一般会根据过错程度、夫妻的经济状况、过错方的支付能力以及惩戒效果等因素综合考虑。


如婚姻中遭遇伴侣出轨,无过错方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时需要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


游植龙告诉南都记者,提交的证据种类以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民事证据类型为准,如当事人承认出轨的保证书、悔过书、承诺书等书面证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或者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电子证据,或者证人证言、与私生子的亲子鉴定证明等,只要能证明配偶存在出轨行为的证据都可以提交。


在游植龙看来,民法典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突破了原有的制度局限,北京高院公布的“丈夫出轨生子妻子离婚获赔15万”典型案例,倡导了夫妻互相忠诚的社会价值观,从经济上对过错方施以惩戒,对无过错方予以补偿,体现了正确的价值导向。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


丈夫犯重婚罪后起诉离婚,妻子可否申请赔偿?丰泽法院这样判

海都全媒体记者 杨江参


近年来,因“婚外恋”导致夫妻离婚的比例越来越高,婚内出轨已成为破坏家庭婚姻的毒瘤。近日,泉州丰泽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夫妻分居两地,妻子常年在家照顾一家老小,丈夫出轨后还向法院起诉离婚……




重婚丈夫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补偿损害




张某与胡某经自由恋爱于2001年5月登记结为夫妻,2002年11月生育女儿小张。婚后,胡某曾随张某到广东、浙江等地打工两年余,后因张某家中年迈爷爷需要照顾,胡某带女儿回到泉州生活,而张某继续在外打工,每月支付生活费给胡某。




开始张某在外与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因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2年5月,张某刑满释放后起诉至丰泽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胡某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胡某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且要求张某补偿款3万元及支付损害赔偿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胡某登记结为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现张某起诉请求离婚,胡某虽不同意离婚,但其理由系为了孩子,并非基于与张某的感情。且该案经法院调解无效,应认定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准许张某与胡某离婚。




关于胡某主张的补偿款3万元:张某常年在外打工,婚生女长期跟随胡某在泉州生活,胡某为抚育女儿及照顾家中老人付出了较大的心血,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张某应当予以补偿。故胡某的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胡某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一子,构成重婚罪,对胡某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胡某作为婚姻中无过错方,且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但胡某主张8万元偏高,法院根据张某的过错程度以及经济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张某赔偿胡某3万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说法


离婚时,应充分肯定家务劳动价值




法官表示,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别是女性一方常常为了照顾家庭,大大缩减了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时间与精力,甚至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了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悖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充分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有利于鼓励家庭成员积极参与家务劳动,给予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权利的救济和平衡。




结合本案,胡某为了照顾女儿和张某年迈爷爷,不惜与张某分居两地,一人独立承担几乎所有家务,牺牲了自身的工作机会、职业发展前景,为家庭付出了更多时间和精力,也为张某在外打拼提供了有力保障,依法应得到补偿。




婚姻中,无过错一方应当得到补偿




法官表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该条规定赋予无过错方向过错方主张权利的依据,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也有利于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结合本案,张某构成重婚,其行为不仅有违夫妻间互相忠实义务,也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给胡某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应当予以赔偿。





本文为海峡都市报原创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


编辑:江荷


实习生:赖姝文


海都全媒体记者 杨江参


近年来,因“婚外恋”导致夫妻离婚的比例越来越高,婚内出轨已成为破坏家庭婚姻的毒瘤。近日,泉州丰泽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夫妻分居两地,妻子常年在家照顾一家老小,丈夫出轨后还向法院起诉离婚……




重婚丈夫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补偿损害




张某与胡某经自由恋爱于2001年5月登记结为夫妻,2002年11月生育女儿小张。婚后,胡某曾随张某到广东、浙江等地打工两年余,后因张某家中年迈爷爷需要照顾,胡某带女儿回到泉州生活,而张某继续在外打工,每月支付生活费给胡某。




开始张某在外与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因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2年5月,张某刑满释放后起诉至丰泽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胡某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胡某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且要求张某补偿款3万元及支付损害赔偿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胡某登记结为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现张某起诉请求离婚,胡某虽不同意离婚,但其理由系为了孩子,并非基于与张某的感情。且该案经法院调解无效,应认定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准许张某与胡某离婚。




关于胡某主张的补偿款3万元:张某常年在外打工,婚生女长期跟随胡某在泉州生活,胡某为抚育女儿及照顾家中老人付出了较大的心血,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张某应当予以补偿。故胡某的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胡某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一子,构成重婚罪,对胡某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胡某作为婚姻中无过错方,且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但胡某主张8万元偏高,法院根据张某的过错程度以及经济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张某赔偿胡某3万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说法


离婚时,应充分肯定家务劳动价值




法官表示,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别是女性一方常常为了照顾家庭,大大缩减了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时间与精力,甚至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了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悖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充分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有利于鼓励家庭成员积极参与家务劳动,给予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权利的救济和平衡。




结合本案,胡某为了照顾女儿和张某年迈爷爷,不惜与张某分居两地,一人独立承担几乎所有家务,牺牲了自身的工作机会、职业发展前景,为家庭付出了更多时间和精力,也为张某在外打拼提供了有力保障,依法应得到补偿。




婚姻中,无过错一方应当得到补偿




法官表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该条规定赋予无过错方向过错方主张权利的依据,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也有利于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结合本案,张某构成重婚,其行为不仅有违夫妻间互相忠实义务,也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给胡某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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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荷


实习生:赖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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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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