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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子女怎样保护自己权益(非婚子女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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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7 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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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变化:非婚生子女认亲,更有保障了

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和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亲子关系的推定、否认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的案件时有发生。《民法典》实施后,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亲或母亲、成年子女,均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一辨真伪。


已婚的张女士曾与有妇之夫陈先生发生婚外情并生下了儿子晨晨。陈先生去世后,晨晨起诉陈先生的妻子、女儿,要求继承遗产。晨晨一方提交了陈先生写的书信证明自己是亲生的,但陈先生的妻女对此并不认可,也不同意与晨晨做亲缘关系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书信中的自认不足以证明陈先生就是晨晨的生父。陈先生的女儿不配合做鉴定,也不能推定晨晨的主张成立。法院最终驳回了晨晨的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牟路平介绍,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问题多在继承遗产、离婚、索要抚养费的案件中出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仅在涉及亲子关系确认、否认的问题上,一方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时如何处理有规定,并将提起诉讼的主体限定为“夫妻一方”。这样,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就可能存在缺失,而且当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有一方去世、无法进行亲子鉴定时,也会让亲子关系的确认存在障碍。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牟路平说,《民法典》对亲子关系确认、否认诉讼进行规范是我国立法上的一项制度创新。今后,对亲子关系心存疑虑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都可以直接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诉讼。《民法典》将诉讼主体由“夫妻一方”修改为“父或母”,使得非婚生子女的利益也得到了更加平等的保护。



流程编辑:郭丹


普法时刻 | 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女)与被告武某(男)经人介绍相识,不久按照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17年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杨某离家出走,同年原告杨某生育一子武小某并独自抚养。后原告因经济困难要求被告武某承担孩子抚养费,但被告认为孩子非其亲生,且被告已组建家庭并生育两个孩子,拒不承担抚养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系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发生。本案是确认亲子关系纠纷,原告在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在诉讼中,原告提交了孩子出生证明,以证明被告与孩子具有亲子关系,但被告武某否认孩子武小某系自己亲生,并且不愿配合做亲子鉴定。后法官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于是被告同意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支持杨某是孩子的生物学母亲,支持武某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同时法院查明,原、被告非婚生子武小某自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未承担抚养义务,故被告应当负担自孩子出生至成年期间之抚养费。另考虑被告现无固定工作及稳定的收入,还需抚养其他两名未成年子女,故适当降低抚养费标准,遂酌定由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之日止。


典型意义


亲子关系作为人类社会关系中最基础的一环,对于个体成长、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故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确认亲子关系有两大利器:一是亲子鉴定,二是民法典司法解释规定的推定原则,本案初期被告否认亲子关系,又不愿进行鉴定,在法官释法后同意鉴定,使孩子武小某确系原、被告之子得以确认。


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在确认被告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后,武小某作为武某非婚生子女享有与武某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同时法院查明武小某自出生后一直随母亲生活,父亲武某并未履行抚养义务,故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武小某自出生至成年期间抚养费合情合法合理,最大程度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神木法院)



通讯员:郭美英


编辑:段鑫


责编:蒋奇


民法典新变化:非婚生子女认亲,更有保障了

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和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亲子关系的推定、否认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的案件时有发生。《民法典》实施后,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亲或母亲、成年子女,均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一辨真伪。


已婚的张女士曾与有妇之夫陈先生发生婚外情并生下了儿子晨晨。陈先生去世后,晨晨起诉陈先生的妻子、女儿,要求继承遗产。晨晨一方提交了陈先生写的书信证明自己是亲生的,但陈先生的妻女对此并不认可,也不同意与晨晨做亲缘关系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书信中的自认不足以证明陈先生就是晨晨的生父。陈先生的女儿不配合做鉴定,也不能推定晨晨的主张成立。法院最终驳回了晨晨的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牟路平介绍,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问题多在继承遗产、离婚、索要抚养费的案件中出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仅在涉及亲子关系确认、否认的问题上,一方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时如何处理有规定,并将提起诉讼的主体限定为“夫妻一方”。这样,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就可能存在缺失,而且当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有一方去世、无法进行亲子鉴定时,也会让亲子关系的确认存在障碍。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牟路平说,《民法典》对亲子关系确认、否认诉讼进行规范是我国立法上的一项制度创新。今后,对亲子关系心存疑虑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都可以直接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诉讼。《民法典》将诉讼主体由“夫妻一方”修改为“父或母”,使得非婚生子女的利益也得到了更加平等的保护。



流程编辑:TF021

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和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亲子关系的推定、否认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的案件时有发生。《民法典》实施后,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亲或母亲、成年子女,均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一辨真伪。


已婚的张女士曾与有妇之夫陈先生发生婚外情并生下了儿子晨晨。陈先生去世后,晨晨起诉陈先生的妻子、女儿,要求继承遗产。晨晨一方提交了陈先生写的书信证明自己是亲生的,但陈先生的妻女对此并不认可,也不同意与晨晨做亲缘关系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书信中的自认不足以证明陈先生就是晨晨的生父。陈先生的女儿不配合做鉴定,也不能推定晨晨的主张成立。法院最终驳回了晨晨的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牟路平介绍,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问题多在继承遗产、离婚、索要抚养费的案件中出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仅在涉及亲子关系确认、否认的问题上,一方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时如何处理有规定,并将提起诉讼的主体限定为“夫妻一方”。这样,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就可能存在缺失,而且当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有一方去世、无法进行亲子鉴定时,也会让亲子关系的确认存在障碍。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牟路平说,《民法典》对亲子关系确认、否认诉讼进行规范是我国立法上的一项制度创新。今后,对亲子关系心存疑虑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都可以直接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诉讼。《民法典》将诉讼主体由“夫妻一方”修改为“父或母”,使得非婚生子女的利益也得到了更加平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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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8月02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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