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朋友问笔者,刑事案件一审判缓刑的,当庭放人吗?
理论上可以当庭放人,实际上不是。笔者近日正好参与的一个案件就是一审被判缓刑,但当事人依然被送到看守所,家人在法院办好取保手续,放人。当然,这个可能也和各地不同得司法习惯有关。
因为一审判决是缓刑,如果此前当事人是被逮捕关在看守所,从充分保障当事人利益出发,那那一审判决下达后应该不再羁押当事人,一般就是由法院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或当庭释放。
当然,如果一审判决是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就,就不用取保,直接释放。
具体的法律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但是如果是缓刑的话,也没有要求一定要立即释放,只是说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所谓变更强制措施,一般就是变更为取保候审,很少会有直接的释放。而如果是取保候审,就需要,提供保证人或者是支付保证金,这些都需要经过一定的手续,如果被告人家属或朋友无法立即配合相关的手续完成,也会导致,被告人无法当天取保
之所以这么规定,我个人的理解可能是因为法院认为缓刑判决依然是一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判决,也就是说,是一种有罪判决。这种与无罪和不承担刑事责任这种(准)无罪判决还是有本质区别。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一审判决出来后,不会马上生效,而是要经过十天时间。
因为一审判决后十天内,还要看检察院抗不抗诉。一旦检察院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就有可能撤销一审的缓刑判决,加重处罚,比如改判实刑。因为检察院抗诉是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的。你可以将其理解为检察院抗诉,目的就是为了加重刑罚。
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是比较谨慎的做法,等待判决出来,十天后,双方都无意见,一审判决正式生效,在解除取保候审措施,让缓刑正式生效,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又维护了司法程序的严谨。
1月1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淄博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进行再审宣判。遭羁押近15年的被告人张志超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
张志超和代理律师李逊
张志超和母亲在一起
张志超和母亲在一起
视 频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一名女生在校突然失踪。一个月后,该女生的遗体在学校一男生厕所被发现。经临沭县公安局侦查,认定该校时年不满16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强奸杀人。
2006年3月,张志超以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
2011年,沉默6年的张志超在与母亲马玉萍的一次会见中突然开口喊冤,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请求母亲为其找律师申诉。代理律师们调查发现,侦查机关未曾就尸检和警方认定的作案现场中的表皮细胞、毛发、指纹等进行提取和鉴定,该案还存在关键证据缺失、作案时间地点存疑、有利证据被隐匿、口供矛盾等诸多疑点。例如,张志超供述的受害人衣服颜色与实际颜色不一样等。随后,马玉萍开始四处奔走,走上了为儿子申诉的漫漫之路。该案自2017年11月16日被最高法决定再审后,经过6次延期。
2019年12月5日,该案在山东淄博中院开庭。庭审过程中,检方提出疑罪从无,但法院未当庭宣判。
2020年1月13日,该案再审将进行宣判。
13日上午9时35分许,张志超在母亲和律师的陪同下,走出淄博中院,重获自由。
判决书
张志超代理律师李逊表示,张志超案能够在山东省平反,可以说冤案平反的法治进程又进了一步。
同时,该案也让李逊思考,一个未成年人,如果被列为一个侦查对象,面临刑事指控的情况下,应该如何保护自己?如何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
“我希望张志超的案件能走入中学生的法律教育课堂。”李逊表示,刑事诉讼法和其司法解释,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都已详尽保护了未成年人的相关权益。但如何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规定落实到实际侦查、起诉、审判环节中去?还需各方面进一步努力。
张母马玉萍和代理律师李逊步入法院
李逊认为,社会上在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相关部门一定要把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权益保护这一项机制建立起来。
“我认为法律是公正的,但是法律设置的所有监督机制,不能被人为在施行过程中进行篡改。”李逊说。
同时他指出,当年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法律赋予他追责的权利,但这一点要张志超将来自己向相关机关反映,由相关机关进行调查。
“程序正义才能保证实体正义。我希望相关司法机构工作人员能将来在程序正义这方面去多做工作,多做努力,才能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李逊这样认为。
张母马玉萍
关于申请国家赔偿,李逊表示,这也是非常困惑律师团队的一个问题。他说:“张志超在高一的时候被羁押,现在羁押了十多年,这是人生最好的一段时光,怎么用金钱去衡量?”
李逊呼吁,希望有一所大学或学习机构能够接纳张志超,让他重新回到学校学习,“这一点是多少金钱都弥补不了的。”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张炎良 摄影 王红强
发自山东淄博
宣告无罪后会被立即释放,对于检察院经过审查,确定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实施任何的犯罪行为的,一般是在审理案件的当天宣告其无罪,对于此类没有触犯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一般来说,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后,就会被当庭释放。
宣告无罪后会被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1、恢复当事人判刑前的原工资级别,并补调被判刑期间按规定应给予调整或晋升的工资。企业自行浮动的工资仍由原企业按其有关规定自行妥处。补发工资应按当事人被错判服刑期间各阶段(调级前后)应得工资分段补发。
2、考虑到有些企业经济效益波动较大,特别是有些正在或者曾经处于停产、半停产的困难时期的企业,各补发阶段应与本单位职工同时期所得工资水平一致,补发工资时,应扣除本人服刑期间已发的生活费等费用。
3、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任何被宣告无罪的民事主体,由于其自始至终都没有实施任何的违法犯罪行为,故此对于任何检察院在审理案件当日,宣告其无罪的,那么就需要当庭释放该民事主体。对于此类没事实施违法行为,但是却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宣告无罪后,可以请求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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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无罪后会被立即释放,对于检察院经过审查,确定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实施任何的犯罪行为的,一般是在审理案件的当天宣告其无罪,对于此类没有触犯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一般来说,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后,就会被当庭释放。
宣告无罪后会被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1、恢复当事人判刑前的原工资级别,并补调被判刑期间按规定应给予调整或晋升的工资。企业自行浮动的工资仍由原企业按其有关规定自行妥处。补发工资应按当事人被错判服刑期间各阶段(调级前后)应得工资分段补发。
2、考虑到有些企业经济效益波动较大,特别是有些正在或者曾经处于停产、半停产的困难时期的企业,各补发阶段应与本单位职工同时期所得工资水平一致,补发工资时,应扣除本人服刑期间已发的生活费等费用。
3、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任何被宣告无罪的民事主体,由于其自始至终都没有实施任何的违法犯罪行为,故此对于任何检察院在审理案件当日,宣告其无罪的,那么就需要当庭释放该民事主体。对于此类没事实施违法行为,但是却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宣告无罪后,可以请求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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