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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微信转账多少钱算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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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6 1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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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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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利用女友微信诈骗,判刑!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偏偏有人铤而走险,因一时贪念将自己送上被告席。巫某因此被兴宁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巫某与刘某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巫某得知刘某的微信、支付宝密码,并发现刘某在微信上与一个男性朋友频繁联系,关系暧昧,便心生贪念。


2021年5月,巫某通过冒充刘某身份并用其微信与曾某聊天,虚构各种理由骗取曾某钱财。6月底,刘某与巫某分手后,巫某为继续骗取曾某的钱财,谎称手机丢失,用其本人的微信添加曾某为好友,继续冒充刘某与曾某联系骗取其钱财,共计人民币82881元。


兴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巫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媒体记者】张柳青


【通讯员】林润




在微信上编造假买卖信息 男子诈骗4.1万元被判刑

大皖新闻讯 男子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布虚假售卖信息,以收取定金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据黄山市徽州区法院11月27日消息,近日,徽州区法院依法审理并宣判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初至2022年4月,被告人汪某通过在网上搜索、工地拍摄的方式,获取塔吊、货梯等相关图片、视频,后编造虚假售卖信息,并将上述照片及售卖信息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内,他人联系汪某欲购买该信息内的塔吊、货梯时,汪某通过向被害人收取定金的方式进行诈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诈骗他人钱财共计4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汪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赔本案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安徽网)


贩卖微信号、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小心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身处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所承载的人格隐私和公共利益愈来愈多。随意收集、非法获取、过度使用和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行为,严重侵扰了人们的安宁生活。加强对数据安全的保护不仅关乎个人和企业,更与国家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值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之际,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下称“东莞第三法院”)发布两起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典型案例,既给不法分子敲响警钟,不得非法收集、买卖个人信息及社交账号,也提醒广大群众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不随意转让、出售社交账号等,共同筑牢网络信息安全防护墙。


买卖他人信息注册微信


5人被判刑还要赔钱


2020年7月,被告人郑某在朋友处了解到手机刷视频赚金币兑换现金的项目,觉得收益可观,便打起了赚钱算盘。在朋友的介绍下,郑某购买了数台手机、路由器、服务器,后通过抖音、微信群等网络平台购买空白微信号及公民身份证信息,进行微信实名认证,再通过软件让已实名的微信号自动刷视频赚金币。期间,为了确保数百台手机正常运行,郑某雇佣了蒋某胜、倪某等人帮忙。


2021年4月起,因该项目收益不佳,郑某又听从他人建议,和团队成员在网上贩卖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在贩卖过程中,他还拉了王某倩和王某两人加入。


2021年10月,公安机关将郑某、倪某、蒋某胜、王某倩、王某抓获。截至被查获,五名被告人少则贩卖22个微信号,非法所得近万元;多至贩卖800个微信号,非法所得19万余元。


今年2月,检察机关指控五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倪某、蒋某胜、王某倩、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五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另外,五名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多数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扰乱公民个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流通秩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在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五人赔偿90000元至7630元不等,并在本市范围发行的报刊上,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包含了公民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等信息,该类信息均可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微信账号持有者本人,具有完全的独有性和排他性,系公民个人信息有机整合的载体。


买卖微信号不但违反了微信软件的使用规定,而且因微信具有便利性、隐蔽性、金融性、信息关联性等特点,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微信实施诈骗、赌博、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呈高发态势,该行为还容易滋生更多的违法犯罪,并导致犯罪溯源更加困难,从而进一步破坏正常互联网生态秩序,严重扰乱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司法审判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惩治和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法院也以此类典型案例给社会以警示,并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和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要轻信高利诱惑,不随意转让、出售个人信息和社交账号等,以免给自己带来信息泄露风险、仿冒身份风险,甚至是沦为洗黑钱、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帮凶等违法违规风险。


非法获取500万条个人信息


获刑5年罚3万元


被告人江某平自2000年起开始从事销售业务,多年来,他从事的行业涵盖了证券、贷款、保险、计算机等。期间,他未经过公民信息人的同意,整理收集保存客户信息,并于2008年左右开始通过网络平台收集下载公民的各类数据信息,将其储存至U盘内。


2021年9月,江某平通过QQ群发布出售及收购公民信息的广告,一个月后被民警抓获。经查实,江某平共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约500万条,涉及车辆、房产、企业法人、股票开户个人、保险等各类信息。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平无视国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欲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针对本案销售等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收集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法院也提醒广大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个人信息获取和使用原则,加强行业自律,尊重用户隐私,保护数据安全,并可通过开展就业培训等,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规范从业行为,提高信息保护意识。


【记者】于羽佳


【通讯员】钟紫薇




身处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所承载的人格隐私和公共利益愈来愈多。随意收集、非法获取、过度使用和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行为,严重侵扰了人们的安宁生活。加强对数据安全的保护不仅关乎个人和企业,更与国家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值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之际,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下称“东莞第三法院”)发布两起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典型案例,既给不法分子敲响警钟,不得非法收集、买卖个人信息及社交账号,也提醒广大群众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不随意转让、出售社交账号等,共同筑牢网络信息安全防护墙。


买卖他人信息注册微信


5人被判刑还要赔钱


2020年7月,被告人郑某在朋友处了解到手机刷视频赚金币兑换现金的项目,觉得收益可观,便打起了赚钱算盘。在朋友的介绍下,郑某购买了数台手机、路由器、服务器,后通过抖音、微信群等网络平台购买空白微信号及公民身份证信息,进行微信实名认证,再通过软件让已实名的微信号自动刷视频赚金币。期间,为了确保数百台手机正常运行,郑某雇佣了蒋某胜、倪某等人帮忙。


2021年4月起,因该项目收益不佳,郑某又听从他人建议,和团队成员在网上贩卖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在贩卖过程中,他还拉了王某倩和王某两人加入。


2021年10月,公安机关将郑某、倪某、蒋某胜、王某倩、王某抓获。截至被查获,五名被告人少则贩卖22个微信号,非法所得近万元;多至贩卖800个微信号,非法所得19万余元。


今年2月,检察机关指控五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倪某、蒋某胜、王某倩、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五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另外,五名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多数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扰乱公民个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流通秩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在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五人赔偿90000元至7630元不等,并在本市范围发行的报刊上,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包含了公民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等信息,该类信息均可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微信账号持有者本人,具有完全的独有性和排他性,系公民个人信息有机整合的载体。


买卖微信号不但违反了微信软件的使用规定,而且因微信具有便利性、隐蔽性、金融性、信息关联性等特点,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微信实施诈骗、赌博、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呈高发态势,该行为还容易滋生更多的违法犯罪,并导致犯罪溯源更加困难,从而进一步破坏正常互联网生态秩序,严重扰乱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司法审判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惩治和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法院也以此类典型案例给社会以警示,并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和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要轻信高利诱惑,不随意转让、出售个人信息和社交账号等,以免给自己带来信息泄露风险、仿冒身份风险,甚至是沦为洗黑钱、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帮凶等违法违规风险。


非法获取500万条个人信息


获刑5年罚3万元


被告人江某平自2000年起开始从事销售业务,多年来,他从事的行业涵盖了证券、贷款、保险、计算机等。期间,他未经过公民信息人的同意,整理收集保存客户信息,并于2008年左右开始通过网络平台收集下载公民的各类数据信息,将其储存至U盘内。


2021年9月,江某平通过QQ群发布出售及收购公民信息的广告,一个月后被民警抓获。经查实,江某平共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约500万条,涉及车辆、房产、企业法人、股票开户个人、保险等各类信息。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平无视国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欲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针对本案销售等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收集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法院也提醒广大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个人信息获取和使用原则,加强行业自律,尊重用户隐私,保护数据安全,并可通过开展就业培训等,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规范从业行为,提高信息保护意识。


【记者】于羽佳


【通讯员】钟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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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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