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除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死刑外,所有犯罪都有取保候审的可能。但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什么是“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却比较模糊,实践中存在不确定因素。
有些时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经办机关却认为不符合。
然而,根据律师多年刑事辩护经验及司法实践探索,其实办理取保候审亦不是没有规律可循。以下仅就一些相对有可能被取保候审的情况予以介绍:
1、诈骗作为非暴力犯罪,相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犯罪而言,更加容易办理取保候审时
2、如果可能判处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更容易取保,这就涉及到诈骗金额的认定和案件的实体情节。
3、存在重大疾病,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司法实践中,以这个理由申请取保候审的,只有严重到危及生命健康的,才会批准取保候审。
4、怀孕的妇女。
5、诈骗事实清楚且犯罪嫌疑人认罪。如果不认罪,一般很难取保候审。
6、退赃退赔有时也对取保有影响
7、争取到被害人谅解,有利于办理取保。
在司法实践中,以上条件仅仅是作为参考。具体案件还需要具体讨论
取保候审申请书模板(辩护人)
申请人:xx律师,系犯罪嫌疑人xxx的辩护人,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为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xx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xxx因诈骗罪,于 年 月 日被xx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其被羁押于xx县/区看守所。申请人系其辩护人,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其可能判处的刑期,申请人认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条件,现依法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1、xxx没有犯罪前科,此次所涉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主观恶性较小。
xxx本人一贯表现良好,此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此次犯罪属于初犯。而且xxx犯罪情节极其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产生社会危害性。
2、xxx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从现有的证据来看,虽然xxx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其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强拿、损毁的财物价值不高,没有证据证明其涉案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危害不大,极有可能不认定为犯罪。
3、xxx羁押期限已经超出了可能判处的刑期。
4、xxx认罪态度良好,自愿就诈骗罪进行认罪认罚。
虽然辩护人认为指控xxx涉嫌犯罪的证据仍有不足,但是会见xxx时,其明确表示愿意就诈骗罪进行认罪认罚。而且xxx被拘留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其违法犯罪行为,故其认罪态度良好。
5、本案所有涉案人员均已抓获,案件事实基本查清,所有的证据均已收集固定。
目前本案全部涉案人员均已经抓捕到案,公安机关已经把二次补侦卷宗提交到贵检,指控xxx的犯罪证据均已经固定,xxx涉嫌的犯罪事实也已经基本查清。对xxx变更强制措施,无串供的风险。
嫌疑人家属xxx愿意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保证人保证做到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嫌疑人的情况,并且保证做到:遵守法律;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不离开指定区域。
请求贵局/贵检予以审查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
股票配资诈骗案件中,很多家属都会关心类似的问题:家属不能会见怎么办,虚拟货币一定是诈骗罪吗,业务员诈骗罪取保候审怎么申请,股票配资诈骗案例有哪些。有当事人家属抱着很多疑问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咨询,叶斌律师有着14年的刑事办案经验,结合以前办理过的股票配资业务员主管涉嫌诈骗罪的取保候审案例给家属分析辩护方案,家属信任并委托叶律师代理案件,最后取得了当事人37天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的好结果。
【案件委托】
当事人因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在委托之时,家属最迫切的目标是先行取保候审。叶律师从家属处得知,当事人从事股票配资业务,是业务主管。当事人的主管职务给取保候审增加了难度。
【办案情况】
叶律师对案件非常重视,立即安排会见当事人。当事人向律师坦白,其在公司从事股票配资业务,是业务主管,其自始至终认为公司具有真实交易。随后,叶律师多次约见承办人跟进案件进展,多次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终,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刑事拘留37天后终获自由。
【案情简介】
当事人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股票配资业务员,后升任业务主管,负责联系客户,介绍配资服务,底薪和提成共计10万元左右。用户无法提现后报案,当事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思路】
一、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与老板不存在共同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前通谋,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1.当事人自始至终认为公司具有真实交易
第一,当事人入职公司后,公司告知当事人APP是正规应用商店可以下载的炒股软件,是真实接入证券市场的。第二,当事人的客户有向其索要交割单,经理也给客户展示过交割单,资金真实进入交易环节。
2.当事人一开始不清楚新公司实施诈骗犯罪,直到2021年4月底客户无法提现,才对老板产生怀疑,与老板不具有诈骗的共同犯罪故意,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一,当事人入主观上并不明知涉案公司不具有真实交易。老板联系当事人入职新公司时,告知当事人业务模式和公司一样,也一再强调是实盘。第二,当事人此前无证券从业经历,老板给当事人提供的华龙证券的营业执照证明其正规性。第三,当事人并未参与涉案公司的股指交易环节,也不具有查看后台资金去向的权限,对于款项是否进入股市并不明知,其不具有分辨虚拟盘还是实盘的能力,直至案发后公安提审才得知涉案公司可能属于股票诈骗。且当事人与上游公司没有接触,配资信息掌握在老板手里,当事人不清楚是否存在虚构配资诱使客户投资的情况。第四,当事人在新公司总共发展了3个客户,3个客户在配资炒股过程中均盈利,也可以正常提现,直至案发,本金无任何亏损。当事人出于对公司的信任,和朋友高某某都在华龙证券使用过配资服务,其提出如果知道可能存在诈骗或者资金断裂的情况,自己不会使用也不会给朋友推荐。第五,2021年4月底,当事人的客户和另一个业务员的客户反映账户无法提现,当事人对公司性质产生怀疑,和业务员讨论公司是不是出问题了并且一起去向老板求证,老板告诉他们是上游公司资金链出问题了,他会尽快安排客户提现。当事人和业务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当事人入职新公司时并不明知公司诈骗,客户无法提现后才对老板产生怀疑,并非一开始与老板共谋实施诈骗犯罪。第六,当事人产生怀疑后,再未发展客户,不存在客户入金,5月初当事人离职,其内心产生怀疑后并未给老板的诈骗行为提供任何实质性的帮助。
综上,当事人与老板不存在共同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前通谋,且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宜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二、当事人未经证监会许可协助公司开展股票配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当事人等普通业务员以高额配资吸引客户,涉案公司可能存在未经证监会批准从事融资融券服务的情形,其行为可能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三、当事人并非犯意提起者和犯罪行为的组织者,空有主管之名但无管理职权,故当事人依法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的从犯
1.当事人并非犯意提起者和犯罪行为的组织者,不涉及资金去向等核心环节
从股票诈骗或者非法经营的犯罪链条来看,前端为业务员联系客户推广股票交易软件,后端为无真实交易或者无真实配资,而犯罪核心在于后端。当事人只参与配资软件推广与配资咨询服务,虽经公司培训使用营销话术,但客观上不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业务员并未给客户入金后的投资提供任何建议。当事人并不参与后续的股指交易,不经手客户资金,不明知存在虚假交易,不具有非法占有的可能性,其完全处在犯罪链条的下端,涉案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
2.当事人空有主管之名但无管理职权,业务员直接对接老板
从当事人实际所起作用来看,当事人并未参与公司业务模式的设计和运行,不涉及资金去向。2020年4月,当事人入职初期是普通业务员,从事配资推广工作。从电话推广业务员到后来的业务主管,均是公司及老板安排的工作。当事人只是作为一个底层员工,接受领导指令从事相关工作,并不参与公司业务模式的设计和运行,也不涉及资金的流转。当事人空有主管之名但无主管职权,当事人的主管职权仅限于招聘、面试等人事工作,从团队手续费中收取2%的提成系招聘的奖励,除当事人外的业务员带新的业务员入职,也同样可以拿到新业务员的提成。此外,业务员本身直接对老板负责,当事人对业务员不具有管理权。
四、当事人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1.当事人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
第一,当事人在案涉公司所涉工作等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也已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第二,当事人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诈骗犯罪属于侵财型犯罪,只是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既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亦不存在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第三,当事人并非配资诈骗或者非法经营的犯意提起者和犯罪行为的组织者,不具有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社会危险性。第四,当事人不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
2.当事人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
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当事人处于配资诈骗或者非法经营的底端,并非犯意提起者和犯罪行为的组织者,依法可认定为从犯,且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当事人愿意退出从老板处得到的全部工资提成所得,积极协助退赃挽损工作,可以认定为没有逮捕必要。
合同诈骗罪案件中,很多家属都会关心类似的问题:家属不能会见怎么办,合同诈骗罪取保候审怎么申请,合同诈骗罪取保候审案例有哪些。有当事人家属抱着很多疑问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咨询,叶斌律师有着14年的刑事办案经验,结合以前办理过的成功案例给家属分析合同诈骗的取保候审方案,家属信任并委托叶律师代理案件,最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事人37天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
【案件委托】
当事人因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在委托之时,家属最迫切的目标是先行取保候审。家属认为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保证金的意图,希望叶律师可以还当事人一个清白。
【办案情况】
叶律师对案件非常重视,立即安排会见当事人。当事人向律师坦白,其确实使用了虚假合同,但是伪造合同是为了承建项目,不是为了骗取保证金。叶律师会见之后更加坚定了当事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想法,随后多次约见承办人跟进案件进展,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最终,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终获自由。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承接项目过程中伪造合同收取报案人保证金,项目洽谈失败后,未能及时归还报案人保证金。当事人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涉嫌合同诈骗罪。
【辩护思路】
虽然当事人客观上存在利用虚假合同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但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不存在合同诈骗故意,其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一,当事人客观上存在利用虚假合同的行为,但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顺利承建涉案项目,而非非法占有保证金,且该项目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性。
第二,项目洽谈失败,并非当事人主观上故意为之,而是客观上无法达成合作意向,据此无法认定当事人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之目的
第三,未能及时归还当事人某所交付的保证金,系因客观上公司发生财产混同,当事人个人亦无钱可还,并非主观上意图非法占有而不愿归还。
第四,当事人不符合逮捕的要求,应对其取保候审,且对其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合同诈骗罪案件中,很多家属都会关心类似的问题:家属不能会见怎么办,合同诈骗罪取保候审怎么申请,合同诈骗罪取保候审案例有哪些。有当事人家属抱着很多疑问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咨询,叶斌律师有着14年的刑事办案经验,结合以前办理过的成功案例给家属分析合同诈骗的取保候审方案,家属信任并委托叶律师代理案件,最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事人37天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
【案件委托】
当事人因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在委托之时,家属最迫切的目标是先行取保候审。家属认为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保证金的意图,希望叶律师可以还当事人一个清白。
【办案情况】
叶律师对案件非常重视,立即安排会见当事人。当事人向律师坦白,其确实使用了虚假合同,但是伪造合同是为了承建项目,不是为了骗取保证金。叶律师会见之后更加坚定了当事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想法,随后多次约见承办人跟进案件进展,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最终,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终获自由。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承接项目过程中伪造合同收取报案人保证金,项目洽谈失败后,未能及时归还报案人保证金。当事人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涉嫌合同诈骗罪。
【辩护思路】
虽然当事人客观上存在利用虚假合同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但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不存在合同诈骗故意,其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一,当事人客观上存在利用虚假合同的行为,但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顺利承建涉案项目,而非非法占有保证金,且该项目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性。
第二,项目洽谈失败,并非当事人主观上故意为之,而是客观上无法达成合作意向,据此无法认定当事人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之目的
第三,未能及时归还当事人某所交付的保证金,系因客观上公司发生财产混同,当事人个人亦无钱可还,并非主观上意图非法占有而不愿归还。
第四,当事人不符合逮捕的要求,应对其取保候审,且对其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1460/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出来会通知家人吗(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出来后有没有可能几天又进去了)
醉驾取保候审期间能去外地吗(醉驾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去外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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