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医保算诈骗吗,怎么判刑?#
骗取医保资金,是医院和病人内外勾结、骗取医保费用的问题,病人是演的、诊断是假的、病房是空的。这是违法的。那么,医保诈骗立案标准是什么?医保诈骗怎么判刑?下面一起去看看吧。
01
医保诈骗立案标准是什么?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02
医保诈骗怎么判刑?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刑法规定,医疗保险诈骗行为,除了收回诈骗金额外,处以2到5倍的罚款,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各省市规定是不一样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额度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03
2021医保诈骗金额怎么处理?
骗保行为也是属于诈骗,需要退回社会保险金,并且根据情节严重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构成诈骗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已退回所骗保险费用,可从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保险诈骗是指存在使用以下几种方式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诈骗罪具体量刑多久主要看诈骗保险金的数额:
1、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2、个人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3、个人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7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
一、法律规范
1.刑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刑事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关系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
第五十一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溯。
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1998】高检研发第20号)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的请示》(豫检捕【1998】11号)收悉。经研究,并经高检院领导同意,答复如下: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判要旨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96号:
1.主体。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属特殊主体。就其单独犯罪犯罪形态而言,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为保险诈骗行为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期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其他明知保险诈骗行为人意欲进行保险诈骗而为其提供其他条件或帮助的人,同样也能够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帮助犯。
2.犯罪未遂。保险诈骗罪是结果犯,对以骗取数额巨大的保险费为目的,虽因意志意外原因未得逞,也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而予以定罪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79号:
3.挂靠车辆的实际所有者作为实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直接的保险利益关系,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行为人利用挂靠单位从保险公司骗得盗窃险保险金的行为,属于隐名被保险人(实际投保人)利用显名被保险人(名义投保人)名义实施的保险诈骗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65号:
4.区分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两者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一般应遵循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二者客观表现不同,保险诈骗罪是定向的诈骗,没有诈骗罪侵害的范围广,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者主体不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保险诈骗罪的主体系特殊主体,只能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若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三、学者观点
张明楷教授:
1.着手。对于保险诈骗罪而言,到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或者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的行为,才是本罪的着手,而不应以开始实施虚构保险标的、开始制造保险事故等为着手。
2.共犯认定。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本款属于注意规定,旨在引起司法人员的注意,对于上述行为不能仅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罚,而应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即使没有本款规定,按照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上述行为也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即除了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保险金提供条件之外,其他行为人只要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共犯成立条件,即应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3.事后投保是否属于虚构保险标的。行为人出现事故后投保的,原本已不存在保险标的,这种行为认定为虚构保险标的更为合适,不存在主体要件符合性的障碍。
4.恶意复保险实际上是将价值较小的保险标的虚构为价值较大的保险标的。如果行为人故意不向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就可能从数个保险人处得到全额赔偿,从而使得到的赔偿额远远超过保险价值;这意味着行为人将价值较小的保险标的虚构为价值较大的保险标的,因为属于虚构保险标的。
5.保险诈骗罪是真正身份犯,所以,正犯(包括间接正犯)必须具有身份,不具有身份的人只能成立狭义的共犯(教唆犯、帮助犯)。
内容援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刑法总则》、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张明楷《诈骗犯罪论》,仅供学习。
编辑整理|马洪闯 蒋妮 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法律规范
1.刑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刑事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关系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
第五十一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溯。
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1998】高检研发第20号)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的请示》(豫检捕【1998】11号)收悉。经研究,并经高检院领导同意,答复如下: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判要旨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96号:
1.主体。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属特殊主体。就其单独犯罪犯罪形态而言,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为保险诈骗行为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期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其他明知保险诈骗行为人意欲进行保险诈骗而为其提供其他条件或帮助的人,同样也能够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帮助犯。
2.犯罪未遂。保险诈骗罪是结果犯,对以骗取数额巨大的保险费为目的,虽因意志意外原因未得逞,也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而予以定罪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79号:
3.挂靠车辆的实际所有者作为实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直接的保险利益关系,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行为人利用挂靠单位从保险公司骗得盗窃险保险金的行为,属于隐名被保险人(实际投保人)利用显名被保险人(名义投保人)名义实施的保险诈骗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65号:
4.区分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两者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一般应遵循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二者客观表现不同,保险诈骗罪是定向的诈骗,没有诈骗罪侵害的范围广,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者主体不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保险诈骗罪的主体系特殊主体,只能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若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三、学者观点
张明楷教授:
1.着手。对于保险诈骗罪而言,到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或者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的行为,才是本罪的着手,而不应以开始实施虚构保险标的、开始制造保险事故等为着手。
2.共犯认定。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本款属于注意规定,旨在引起司法人员的注意,对于上述行为不能仅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罚,而应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即使没有本款规定,按照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上述行为也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即除了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保险金提供条件之外,其他行为人只要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共犯成立条件,即应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3.事后投保是否属于虚构保险标的。行为人出现事故后投保的,原本已不存在保险标的,这种行为认定为虚构保险标的更为合适,不存在主体要件符合性的障碍。
4.恶意复保险实际上是将价值较小的保险标的虚构为价值较大的保险标的。如果行为人故意不向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就可能从数个保险人处得到全额赔偿,从而使得到的赔偿额远远超过保险价值;这意味着行为人将价值较小的保险标的虚构为价值较大的保险标的,因为属于虚构保险标的。
5.保险诈骗罪是真正身份犯,所以,正犯(包括间接正犯)必须具有身份,不具有身份的人只能成立狭义的共犯(教唆犯、帮助犯)。
内容援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刑法总则》、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张明楷《诈骗犯罪论》,仅供学习。
编辑整理|马洪闯 蒋妮 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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