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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提出离婚,男方没有过错,可以要求赔偿吗(女方提出离婚,男方没有过错,可以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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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6 09: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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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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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离婚时可以要求赔偿吗?怎么提出离婚赔偿?

有些人做了一些背叛婚姻的事情,比如有婚外情或出轨行为,或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等,这属于婚姻中的过错方。有些婚姻过错方也是会提出离婚的,那么过错方提起离婚无过错方怎么要求损害赔偿?


网友咨询:对方出轨离婚,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吗,该怎么提出来?


山东京堂木律师事务所张洋律师解答:


婚姻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的配偶,提起婚姻损害赔偿人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如果无过错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弟姐妹和成年子女代为提出。


婚姻损害赔偿应当确定在身体的伤害程度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婚姻损害赔偿必须在依法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出婚姻赔偿,不提出离婚诉讼或被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婚姻损害赔偿提起的具体时间是: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请求精神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婚姻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被告未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告诉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可对婚姻损害赔偿另行提起诉讼。


张洋律师解析:


《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当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时才能提出损害赔偿,此外的其他情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新《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 协议离婚 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山东京堂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任济南某区税务局法律顾问,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国家心理咨询师、税务师。承办过大量的诉讼、非诉业务,拥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拥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与谈判技巧,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女方没有过错男方提离婚应该赔偿吗



结婚是大多数人一生当中都一定会进行的行为, 而婚姻也是组成家庭的最基本要求,当夫妻双方选择离婚的时候往往也就意味着家庭的瓦解,那么女方没有过错男方提离婚应该赔偿吗?


刘琪律师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 女方没有过错男方提离婚应该赔偿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需要根据情况确定。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提出损害赔偿的需要满足:


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过错方有重婚、家庭暴力等导致离婚的;


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如果女方没过错还被起诉离婚怎么办


积极应诉。


1、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能准予离婚。协商一致的,可以协议离婚,双方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未协商一致的,也可以诉讼离婚。诉讼离婚的,一般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三、最新资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刘琪律师小结:

在我国夫妻双方选择离婚时需要满足的过错方有着重婚,婚外情以及家庭暴力等严重因素的才可以要求赔偿,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只是一方单独提起离婚并不会进行赔偿,当然对方有过错的可以联系律师,欢迎点击下方的了解更多咨询文中律师。


夫妻签下保婚协议:女方无重大过错,男方要离婚得赔巨款!不到半年老公起诉离婚,结果…

△图源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本报讯 前一次起诉离婚不被准予,经冷静协商后夫妻双方决定不再离婚。夫妻俩为明确协商成果签下“保婚”协议:只要女方无外遇等重大过错,男方要想离婚就得赔偿75万并支付利息。


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2月4日,广州增城法院官方公众号公布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夫妻约定不再离婚


通过协议固化“承诺”


阿美和阿军于1993年3月登记结婚,至今已有二十余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感情因家庭琐事摩擦而逐渐恶化,阿军遂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阿军和阿美经过一番协商后决定不再提离婚,且两人为了确保协商成果“落地”,还签订了涉及离婚限制内容的“保婚”协议,约定若阿美不存在第三者或不准阿军回家入住等重大过错,阿军提出离婚,则阿军要向阿美支付补偿款75万元,且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按每月0.5%支付利息。


不到半年双方调解离婚


男方主张赔偿约定无效


谁知协议签订后不到半年,阿军又到法院来起诉离婚,阿美开庭时当即表示同意离婚,两人就解除婚姻关系当庭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双方调解离婚后,阿美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阿军按协议向其支付补偿款75万元,且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按每月0.5%支付利息。对此,阿军辩称双方签订协议后,因阿美存在第三者和不准阿军回家入住等重大过错,所以阿美才是导致双方离婚的过错方,但阿军未能举证证实阿美存在上述情形。阿军还辩称该约定属于为离婚设置障碍,其目的是使阿军不敢离婚、不能离婚或使阿军必须付出沉重代价才能离婚,应属于无效约定。


离婚赔偿争议尘埃落定


两级法院确认约定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关于支付75万元补偿款及利息的约定显然属于以巨额补偿款来限制阿军的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是无效的约定。故判决驳回了阿美的该项诉请。判决结果出来后,阿美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上述,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前,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但不应限制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而所谓“保婚”协议若以类似于“谁在婚姻关系的存续过程中提出离婚,谁就要付出赔偿巨款”等限制离婚为主要内容,则其就会因涉及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阿美和阿军的约定就属于以赔偿巨款为代价限制离婚自由的情形,该情形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故应确认阿美与阿军间的协议无效。


潇湘晨报记者 综合报道



△图源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本报讯 前一次起诉离婚不被准予,经冷静协商后夫妻双方决定不再离婚。夫妻俩为明确协商成果签下“保婚”协议:只要女方无外遇等重大过错,男方要想离婚就得赔偿75万并支付利息。


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2月4日,广州增城法院官方公众号公布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夫妻约定不再离婚


通过协议固化“承诺”


阿美和阿军于1993年3月登记结婚,至今已有二十余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感情因家庭琐事摩擦而逐渐恶化,阿军遂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阿军和阿美经过一番协商后决定不再提离婚,且两人为了确保协商成果“落地”,还签订了涉及离婚限制内容的“保婚”协议,约定若阿美不存在第三者或不准阿军回家入住等重大过错,阿军提出离婚,则阿军要向阿美支付补偿款75万元,且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按每月0.5%支付利息。


不到半年双方调解离婚


男方主张赔偿约定无效


谁知协议签订后不到半年,阿军又到法院来起诉离婚,阿美开庭时当即表示同意离婚,两人就解除婚姻关系当庭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双方调解离婚后,阿美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阿军按协议向其支付补偿款75万元,且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按每月0.5%支付利息。对此,阿军辩称双方签订协议后,因阿美存在第三者和不准阿军回家入住等重大过错,所以阿美才是导致双方离婚的过错方,但阿军未能举证证实阿美存在上述情形。阿军还辩称该约定属于为离婚设置障碍,其目的是使阿军不敢离婚、不能离婚或使阿军必须付出沉重代价才能离婚,应属于无效约定。


离婚赔偿争议尘埃落定


两级法院确认约定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关于支付75万元补偿款及利息的约定显然属于以巨额补偿款来限制阿军的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是无效的约定。故判决驳回了阿美的该项诉请。判决结果出来后,阿美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上述,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前,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但不应限制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而所谓“保婚”协议若以类似于“谁在婚姻关系的存续过程中提出离婚,谁就要付出赔偿巨款”等限制离婚为主要内容,则其就会因涉及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阿美和阿军的约定就属于以赔偿巨款为代价限制离婚自由的情形,该情形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故应确认阿美与阿军间的协议无效。


潇湘晨报记者 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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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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