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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是(怎么区分行政强制措施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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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5 16: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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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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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情形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情形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所谓“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即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这里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刷题巩固



  01、公民不可以对下列哪一情形提起行政诉讼( )



  A.对行政拘留不服



  B.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C.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服



  D.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



  【解析】D。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A、B、D项,不符合题意,排除。C项,属于公民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对应上述第二款。符合题意,故答案为C。



  02、以下情形,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是( )



  A.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B.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C.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D.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工作人员认为不合理,要求撤销的



  【解析】D。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行政诉讼的相关知识考点。



  A项人民法院需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故人民法院需受理。



  B项人民法院需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故人民法院需受理。



  C项人民法院需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七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故人民法院需受理。



  D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故法院不予受理。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D。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行政诉讼?千万要记住这12条!

哪些情况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到底是什么?咱们来先看法律的一些规定。咱们先看行政诉讼法是怎么规定的,因为好多企业主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一些行政行为之后想提起诉讼,但是不知道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提起行政诉讼,是报案还是上法院自己起诉?接下来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就针对这方面来展开分析,到底哪些情况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咱们国家《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列行政诉讼:


1、关于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暂扣、吊销许可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第一项都是关于行政处罚,其实行政处罚的种类还有很多,还有很多这些情况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对这个行政处罚不服,无论是任何一种行政处罚,无论对它的权限、事实还是认定幅度不服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关于行政强制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符的。大家一定要注意,咱们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两种:一种是行政强制措施,一种是行政强制执行,这是完全不一样的。无论对行政机关任何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行政强制。


3、关于行政许可类的行政诉讼


申请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里说的行政许可是包含各类的行政许可,当然是法定的一些行政许可,当然也有一些是不合法的一些行政许可,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决定不服的。这是行政确认。当然,行政确认不仅仅是这些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这里是列举了这些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不服的,可以独立地提起行政诉讼。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补偿决定不服的


这类是单独的,叫行政征收或者叫行政征用和行政补偿。也就是对于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不服的,或者对行政补偿不服的,可以单分别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路永强律师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这是履行法定职责。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之诉,法律规定你应当做的,但是你没有做,这叫行政不作为之诉。这也可以独立地、单独地提起行政诉讼。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这里提到了行政机关的一些决定、命令侵犯到自主经营合法权益的。涵盖的面比较广,一切行政机关做出的一切决定、命令,只要你认为它侵犯了你自主经营的权利,或者侵犯了你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或其他形式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也可以提起诉讼。这类情况可能大家接触的比较少,比较生疏,比如在招拍挂各种招标当中,或者是行政机关做出一项决定、命令或者规范性文件,排除限制了竞争。在市场经济当中,很多市场的准入等等是要求竞争的,通过竞争的方式来进入,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排除限制了竞争,这就显然不公平了。针对这一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拍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这是乱作为或者乱摊派。其实针对这种情况在现实中还是挺多的,只不过很多企业把这个事儿当做一回事,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比如说必须得配合完成某某事项。这样的一些乱摊派的行为,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这里叫行政给付之诉。行政给付之诉也可以单独的提起行政诉讼。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或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的。这类是行政协议之诉,但是行政协议咱们有单独的司法解释。行政协议的种类、表现的形式还是非常多的,比如说特许经营协议,自然资源的出让协议,征收补偿协议,PPP项目中行政机关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协议等等,这些都属于行政协议。如果对行政协议有任何问题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还规定了除前款规定以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的一些事由。这就是咱们行政诉讼法里边所规定的,只要出现了上述的情况,大家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除此之外,在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做出了一个新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也就是说哪些情况下可以列为行政诉讼的案由更进一步,更清楚地确定了,明确了涉案的范围。


附:《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强制是“双刃剑” 用好才能实现管权治“软”提升执法严肃性

#头条创作挑战赛#


行政强制法是全国人大1996年颁布《行政处罚法》、2003年颁布《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在立法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执法权威的最后一部法律,用好这部法律武器,既能立直腰杆执法,也能更好地约束手中的权力,所以我们说它是“双刃剑”…


今天应该是第二次系统学习这部法律,作为一名基层执法者,我们在工作中有太多的迷茫,但是通过对这部法律的系统学习,使我更好地掌握了这部法律的脉络,也更加促使我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准确的使用强制手段、强制措施,既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推进,也能更好的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这部法律的指导思想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就是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在行政强制的设定、实施程序、法律责任等具体规定上充分体现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强制法的规定体现了宪法的精神。


这部法律从1999年开始酝酿制定该法到表决通过,前后历时12年,五次审议,最终成为法律。它最大的亮点就是既规范了政府的行政行为,又同时要保障好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说的通俗易懂一点就是管住行政机关手中的权利,防止滥用,同时也要为行政执法机关撑腰,防止执法手段过软,没有震慑力。


规范行政行为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用来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当中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6种)和行政强制执行(5种)两大类,11种方式。法律当中特别强调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重点就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给予明确说明,例如:必须向相对人出示身份证件;告知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事先向相对人发出催告书,相对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相对人进行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并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强制法的修订颁布施行,既给我们基层执法人员指明了方向,也为我们提供了坚强保障,我们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规范执法,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深入推进为抓手,持续抓好行政执法工作,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而不懈努力。


法律章节解读(一)




法律章节解读(二)




法律章节解读(三)




法律章节解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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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法律从1999年开始酝酿制定该法到表决通过,前后历时12年,五次审议,最终成为法律。它最大的亮点就是既规范了政府的行政行为,又同时要保障好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说的通俗易懂一点就是管住行政机关手中的权利,防止滥用,同时也要为行政执法机关撑腰,防止执法手段过软,没有震慑力。


规范行政行为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用来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当中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6种)和行政强制执行(5种)两大类,11种方式。法律当中特别强调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重点就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给予明确说明,例如:必须向相对人出示身份证件;告知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事先向相对人发出催告书,相对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相对人进行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并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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