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问题是很多夫妻关注的重点。本文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实践经验为您详细解答。
一、孩子抚养权归属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结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除非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不尽抚养义务或者具有不适宜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其他原因的。
2、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6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结论: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可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在人民法院判决过程中,根据照顾不能生育或者无子女以及未成年子女生活环境是否发生改变、未成年子女生活环境是否优良的情况进行判决。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结论: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是法庭判决抚养权的参考因素但不是决定因素。8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并不能直接决定抚养权的归属。对于年满八周岁子女意愿的形成原因和背景,其表达的意愿是否最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仍会进一步审查。如果子女是在与父母均建立起正常的亲子关系的情况下,通过比较作出了更有利于自己健康成长的选择,法院会予以尊重。但如果子女的意愿是建立在父母一方认为制造的亲子关系长期分离,是父爱或母爱缺位的环境下的选择结果,此种情况下的子女的意愿并不符合最大利益。法院仍会从最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角度出发,对子女抚养权作出全面分析后作出判决。对于拒不履行抚养权判决,通过非法手段抢夺、隐藏未成年人,又在后续诉讼中以共同生活的既定事实作为主张或者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行为性质,对其作出明确的否定性评价和相应制裁,并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4、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子女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7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结论:未成年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夫或妻的父母的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会成为法院判决时的参考因素。
5、父母正在服刑的子女
此种情况比较少见,但根据已有判决,总结为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不能归服刑人员。服刑人员正在羁押,不具备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能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服刑人员在父母愿意代为协助抚养孙子女,更能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可归服刑人员。
6、有继父母的孩子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4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由其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结论:在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确禁止在再婚家庭中将孩子的抚养权给到无血缘关系的另一方。也就是说,继父母亦可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且亦有判决支持了由继父母抚养再婚家庭的子女。但是继父母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法律并不能要求继父母支付抚养费。如果继父母支付抚养费的,该行为视为赠予。
7、收养子女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杨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结论: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明确表示反对,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8、两个子女抚养权怎么分配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决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成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如果两个子女都在2周岁以内,由母亲抚养。如果两个子女都大于2岁,法院一般判决一方抚养一个。
9、协议轮流抚养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8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论:轮流抚养前提是夫妻双方达成一致。
二、抚养权变更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结论:抚养权变更分为协议变更和诉讼变更两种方式。诉讼变更需满足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得到认可。
三、抚养费怎么支付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2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照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0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1条规定:“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务折抵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2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承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3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5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的纠纷,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结论:抚养费包括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生活费用等,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的范围只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补习班、兴趣班的费用及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
如果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收入总额20%到30%支付,负担两个子女以上抚养费用的,不超过月收入总额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参照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按照20%到30%的比例支付。抚养费也可以用财务抵扣。
抚养费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月支付或者按季度支付。父母双方也可以约定某一方不承担抚养费。
抚养费给付一般给付至孩子成年,但是成年后孩子无生活能力,抚养费仍应继续支付。或者孩子在16岁以后有劳动能力且能维持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不再支付抚养费。
在满足法定情形下,孩子可以主张增加抚养费数额。
四、探望权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婚姻法将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地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根据司法实践,“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一)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二)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烈性传染疾病未治愈的;(三)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四)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怂恿子女进行违反犯罪活动的;(五)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六)发生过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行为的或有明显藏匿倾向的;(七)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总结:现实生活中,一般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非抚养一方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而逗留式探望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的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不论父母是否支付抚养费,其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可以中止探望权,但实际操作只能是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认为另一方具备法律规定的不利于孩子身心的情形时,可直接拒绝另一方的探望要求,另一方在被拒绝探望后,可向法院申请探望权的强制执行,然后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明确提出要求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最终由法院裁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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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和抚养费与探望权的法律规定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案件看似简单——不就是感情是否破裂、孩子归谁抚养、财产如何分割吗?但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实际处理起来却是非常棘手的,尤其是关乎孩子的问题。对于财产分割来讲,很多时候双方当事人都会权衡利弊有所取舍,即使争执不下,审判机关也可根据具体事实作出裁判;但对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却是没有缓和地带的,不管是为了争取抚养权,还是双方都推卸抚养义务,法官、律师及其双方当事人对此都是让其头大的难题。
其实在离婚案件中对于解决与孩子相关的问题,都本着一个大的原则——一切基于有利于孩子考虑,不管是其教育、成长还是身心的发展,但现实往往是不尽人意的。为此,对于孩子利益的保护也就有了特别的法律规定,尽量将孩子的伤害或损害降到最低。本文只就离婚时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探望权、抚养费等几大问题,结合《民法典》进行梳理。
第一大问题——抚养权归属
对于孩子抚养权问题,不仅要考虑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身心教育能力、照顾孩子的能力等,还要根据孩子的年龄大小,考虑孩子依赖性、有利性、意愿性等因素。结合实务,我们将孩子抚养这一大问题,细分为如下几类小问题逐一解答。
1、对于不足两周岁的幼儿,抚养权归属问题的解决。
如果是协商解决,孩子抚养权的归于应与其协议为准,抚养孩子一方应照料、抚育孩子,未抚养一方应当给孩子支付抚养费。
如果是对孩子抚养权争执不下,依法判决,两周岁以内的幼儿一般会当然的判给母亲,因为两周岁内的幼儿还处于哺乳期,对母亲的依赖性更强一些;另外,女性相对细心,对这个年龄段的幼儿来讲更有利于其成长。
但这一规定只是一般情况,而非绝对。如若女方患有传染性疾病、严重恶习、或是因工作等原因无暇顾及孩子,亦或是不愿抚养孩子,其抚养孩子就会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孩子抚养权判给男方。
2、两周岁以上至不满八周岁儿童抚养权的归属。
对于已满两周岁至八周岁儿童抚养权问题的解决是最为头疼的一个问题,因为这个年龄段孩子抚养权归属,除了协商解决外,判决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裁断的,给裁判法官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判空间。这也就是头疼的“病因”,没有明确依据,现实生活中争夺抚养权的大多都是独生子女,而男方和女方的生育权、抚养权又都是平等的,在双方经济条件、教育环境、对孩子照料的用心程度等都不相上下时如何裁断?
当然,尽管问题非常棘手,但对于我们经验丰富的裁判人员来讲也是有最终解决办法的,他们会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斟酌分析,最终会找出更适合抚养孩子的一方,将抚养权判给他/她。
3、已满八周岁至未满18周岁儿童抚养权的归属。
对于该年龄段孩子抚养权争执不下的情况,除了考虑双方具体情况外,还要征求孩子的意愿,看其更愿意跟谁生活。因为《民法典》已经明确已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儿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做出与其年龄相匹配的法律行为的权利。所以,对于该年龄段的孩子抚养权的归属裁判,审判法官会更加容易一些。
4、孩子抚养权确定后的变更。
不管是根据协议确定的抚养权,还是通过法院依法裁判确定的抚养权,一旦确定,再想变更就非常困难了。除非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双方能通过协商的方式重新确定孩子抚养权;二是抚养孩子一方有明显不当行为,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或对孩子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等;三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抚养孩子一方继续抚养孩子会对孩子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大问题——关于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担抚养费的标准
孩子抚养费并不是由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完全承担的,而是根据孩子实际所需、当地生活实际生活水平及抚养义务双方的负担能力等来确定,并由双方分担。
1、抚养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双方如果能够协商一致,抚养费标准就以其协商数额确定。如协商不成,法院则会依法裁判。
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如有固定收入,抚养费最高可主张其收入的30%,一般在可确定为其收入的20%-30%之间;如若是要支付两名以上子女抚养费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能超过其收入的50%。
如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无固定收入,其给付抚养费的标准应按照其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收入,参照上述(有固定收入)比例担负。
但不管是协商确定抚养费金额还是依法裁判确定的抚养费金额,在由于被扶养人生活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或因其重大疾病、上学等原因的情况下,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要求增加抚养费;除此之外,在遇到特殊情况时,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或减少抚养费。
2、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对于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如何支付抚养费,应首先进行协商。但如果协商是一次性支付,并不代表在按约定支付完抚养费后就不再负担孩子抚养费用。(上文已阐述,在被扶养人生活地整体生活成本增加或是重大疾病、教育等原因,依然是可以要求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抚养费的。但也不代表可以无限滥要。)
在双方无法协商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法裁判,但很难判决为一次性支付,绝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判决按月支付的。
(注意:很多读者可能会质问,如果一次性支付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并未将孩子抚养费用于孩子,而是用于自己生活或更有甚者是用于挥霍,岂不是即损害了孩子利益,也侵犯了未直接抚养孩子依法利益吗?没错,是这个道理,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将孩子抚养费一次性支付完结,而绝大多数都是按月或季等一定时期来支付的,大家大可不必担心,我们的智商都是差不多的。[呲牙])
3、对于已满18周岁的子女还需支付抚养费吗?
一般情况来讲,如果孩子已满十八周岁,抚养费支付义务方即可终止支付。但是孩子虽然已满十八周岁,高中却未毕业,此种情况下,抚养费的支付应持续到孩子高中毕业。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孩子来讲,如其已经能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也可停止抚养费的支付,因其已具备成年人的条件。
对于已经上大学的成年子女,其生活、教育等费用,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已经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由于我们的“传统”,绝大部分成年子女大学的生活、学习所需均是靠父母的经济支撑来维持的。
第三大问题——离婚后为抚养孩子一方的探望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所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当协助和配合。
如何探望?探望多久?探望间隔应该多久?这些问题依然是本着协商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能否协商妥当,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有权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应当配合。
另外,探望权不仅是未抚养孩子一方的专属权利,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父母(及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也同样是有这一项权利的。但依然要遵守不影响孩子正常的生活、学习,更不能有不利于孩子的情形出现。
离婚案件看似简单——不就是感情是否破裂、孩子归谁抚养、财产如何分割吗?但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实际处理起来却是非常棘手的,尤其是关乎孩子的问题。对于财产分割来讲,很多时候双方当事人都会权衡利弊有所取舍,即使争执不下,审判机关也可根据具体事实作出裁判;但对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却是没有缓和地带的,不管是为了争取抚养权,还是双方都推卸抚养义务,法官、律师及其双方当事人对此都是让其头大的难题。
其实在离婚案件中对于解决与孩子相关的问题,都本着一个大的原则——一切基于有利于孩子考虑,不管是其教育、成长还是身心的发展,但现实往往是不尽人意的。为此,对于孩子利益的保护也就有了特别的法律规定,尽量将孩子的伤害或损害降到最低。本文只就离婚时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探望权、抚养费等几大问题,结合《民法典》进行梳理。
第一大问题——抚养权归属
对于孩子抚养权问题,不仅要考虑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身心教育能力、照顾孩子的能力等,还要根据孩子的年龄大小,考虑孩子依赖性、有利性、意愿性等因素。结合实务,我们将孩子抚养这一大问题,细分为如下几类小问题逐一解答。
1、对于不足两周岁的幼儿,抚养权归属问题的解决。
如果是协商解决,孩子抚养权的归于应与其协议为准,抚养孩子一方应照料、抚育孩子,未抚养一方应当给孩子支付抚养费。
如果是对孩子抚养权争执不下,依法判决,两周岁以内的幼儿一般会当然的判给母亲,因为两周岁内的幼儿还处于哺乳期,对母亲的依赖性更强一些;另外,女性相对细心,对这个年龄段的幼儿来讲更有利于其成长。
但这一规定只是一般情况,而非绝对。如若女方患有传染性疾病、严重恶习、或是因工作等原因无暇顾及孩子,亦或是不愿抚养孩子,其抚养孩子就会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孩子抚养权判给男方。
2、两周岁以上至不满八周岁儿童抚养权的归属。
对于已满两周岁至八周岁儿童抚养权问题的解决是最为头疼的一个问题,因为这个年龄段孩子抚养权归属,除了协商解决外,判决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裁断的,给裁判法官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判空间。这也就是头疼的“病因”,没有明确依据,现实生活中争夺抚养权的大多都是独生子女,而男方和女方的生育权、抚养权又都是平等的,在双方经济条件、教育环境、对孩子照料的用心程度等都不相上下时如何裁断?
当然,尽管问题非常棘手,但对于我们经验丰富的裁判人员来讲也是有最终解决办法的,他们会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斟酌分析,最终会找出更适合抚养孩子的一方,将抚养权判给他/她。
3、已满八周岁至未满18周岁儿童抚养权的归属。
对于该年龄段孩子抚养权争执不下的情况,除了考虑双方具体情况外,还要征求孩子的意愿,看其更愿意跟谁生活。因为《民法典》已经明确已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儿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做出与其年龄相匹配的法律行为的权利。所以,对于该年龄段的孩子抚养权的归属裁判,审判法官会更加容易一些。
4、孩子抚养权确定后的变更。
不管是根据协议确定的抚养权,还是通过法院依法裁判确定的抚养权,一旦确定,再想变更就非常困难了。除非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双方能通过协商的方式重新确定孩子抚养权;二是抚养孩子一方有明显不当行为,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或对孩子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等;三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抚养孩子一方继续抚养孩子会对孩子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大问题——关于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担抚养费的标准
孩子抚养费并不是由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完全承担的,而是根据孩子实际所需、当地生活实际生活水平及抚养义务双方的负担能力等来确定,并由双方分担。
1、抚养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双方如果能够协商一致,抚养费标准就以其协商数额确定。如协商不成,法院则会依法裁判。
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如有固定收入,抚养费最高可主张其收入的30%,一般在可确定为其收入的20%-30%之间;如若是要支付两名以上子女抚养费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能超过其收入的50%。
如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无固定收入,其给付抚养费的标准应按照其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收入,参照上述(有固定收入)比例担负。
但不管是协商确定抚养费金额还是依法裁判确定的抚养费金额,在由于被扶养人生活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或因其重大疾病、上学等原因的情况下,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要求增加抚养费;除此之外,在遇到特殊情况时,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或减少抚养费。
2、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对于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如何支付抚养费,应首先进行协商。但如果协商是一次性支付,并不代表在按约定支付完抚养费后就不再负担孩子抚养费用。(上文已阐述,在被扶养人生活地整体生活成本增加或是重大疾病、教育等原因,依然是可以要求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抚养费的。但也不代表可以无限滥要。)
在双方无法协商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法裁判,但很难判决为一次性支付,绝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判决按月支付的。
(注意:很多读者可能会质问,如果一次性支付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并未将孩子抚养费用于孩子,而是用于自己生活或更有甚者是用于挥霍,岂不是即损害了孩子利益,也侵犯了未直接抚养孩子依法利益吗?没错,是这个道理,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将孩子抚养费一次性支付完结,而绝大多数都是按月或季等一定时期来支付的,大家大可不必担心,我们的智商都是差不多的。[呲牙])
3、对于已满18周岁的子女还需支付抚养费吗?
一般情况来讲,如果孩子已满十八周岁,抚养费支付义务方即可终止支付。但是孩子虽然已满十八周岁,高中却未毕业,此种情况下,抚养费的支付应持续到孩子高中毕业。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孩子来讲,如其已经能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也可停止抚养费的支付,因其已具备成年人的条件。
对于已经上大学的成年子女,其生活、教育等费用,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已经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由于我们的“传统”,绝大部分成年子女大学的生活、学习所需均是靠父母的经济支撑来维持的。
第三大问题——离婚后为抚养孩子一方的探望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所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当协助和配合。
如何探望?探望多久?探望间隔应该多久?这些问题依然是本着协商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能否协商妥当,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有权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应当配合。
另外,探望权不仅是未抚养孩子一方的专属权利,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父母(及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也同样是有这一项权利的。但依然要遵守不影响孩子正常的生活、学习,更不能有不利于孩子的情形出现。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的法律规制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子女抚养权,探望权,抚养费的区别(子女抚养权、探望权、抚养费的区别)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06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