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据悉,这是自202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后,越秀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是对财产分割问题有较大的争议,涉及财产种类较多,且双方均主张对方存在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的行为,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法官向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双方在十五天内完成书面财产申报。
释疑:夫妻共同财产申报是什么?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由人民法院出具的责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文书。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申报范围:一、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夫妻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三、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当事人申报不同类型财产分别需要提供以下信息:(一)房产:包括地址、登记权利人、居住人、房屋首付款出资构成、贷款总额、剩余贷款数额、现价值等;(二)车辆:包括车辆车型、登记权利人、车辆实际控制人、首付款出资构成、贷款总额、剩余贷款数额、现价值等;(三)现金:包括数额、保管人等;(四)存款:包括开户银行、户名、账号、余额、交易明细等;(五)理财产品:包括名称、金额等;(六)股票、基金:包括证券账户、户名、资产总额等;(七)保险:包括保险名称、投保金额、投保人、受益人、现金价值等。
注意!未如实申报严重者将被追究刑责
不如实申报或者怠于指定期限申报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怠于指定期限申报或拒绝申报,将视为未如实申报。如未如实申报,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未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越秀法院邹海媚法官指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申报,有利于离婚案件事实的查清,但有的当事人存在侥幸心理,以各种方法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试图由此多占夫妻共同财产,严重影响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因此,查明夫妻双方财产情况既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关键点,同时也是困难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离婚案件的夫妻双方有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详细列明了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更好地保护了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陈淑言、梁艳华
有的家庭中女方处于经济弱势地位,对男方的经济状况并不清楚。一些夫妻离婚时,男方会利用这一点,通过种种手段来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如果女方离婚后才发现前夫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怎么办呢?近期,我们也收到了一些相关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来为您解答一下这些问题。
齐女士和周某结婚九年间,先后生了两个女儿,不成想竟然遭到丈夫和公公婆婆嫌弃。婆婆经常对齐女士冷嘲热讽,说你生不了儿子那就换个人生吧。齐女士非常生气,带着两个女儿回了娘家,并向周某提出离婚。
两个月后,周某约齐女士见面,并带来一份离婚协议书。周某是做建材生意的,齐女士平时并不参与。周某称自己的生意经营惨淡,欠了很多债,房子和车也卖了,只有一张银行卡上还有十几万块钱,一人一半吧。齐女士不清楚生意实际情况如何,于是按照周某说的签署了离婚协议书。
离婚后,齐女士听说周某又结婚了,婚礼上男方妈妈跟亲戚们讲,儿子耍了些手段,前妻算是净身出户。齐女士这才意识到离婚分财产时被周某骗了。齐女士不知道该怎么办,于是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冠领律师了解情况后,向齐女士建议:
首先,周某的行为可能构成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鉴于周某实施了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害了齐女士的合法权益,齐女士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财产,并要求周某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其次,为实现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目的,齐女士需要向法院提交能够充分证明周某转移、隐匿财产的相关证据。例如,齐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周某名下银行卡的流水,然后对银行流水中每笔钱的去向进行调查。还可以对房产、汽车、公司股权、企业投资权益这样的财产进行调查。另外,也可以通过电话录音、微信沟通等方式固定证据,以证明己方主张,从而获得法院的支持。
同时,冠领律师也提醒齐女士,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因此要及时起诉,避免因超出诉讼时效而丧失诉讼权利。
听完冠领律师的上述建议后,齐女士十分认可,并当即决定委托冠领律师代理案件,帮助自己重新分割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浦东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江苏多地法院发出过《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不少人很好奇:申报令起到什么作用?不如实申报财产会有哪些后果?
江苏多地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如实报告财产
在上海浦东新区办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原告称自己与被告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屡生矛盾,被告去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缓刑并责令退赔近千万元,原告选择与被告共渡难关,以现有家庭财产替被告退赔,但被告毫无改变,动辄恶语相向,家庭关系极度紧张。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判令两孩子抚养权归原告,家庭现有财产归原告所有。为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厘清财产状况及分割范围,便于公正高效审理,浦东新区法院了制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告知书》《保证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江苏已有多地法院发出过《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1月2日,宝应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发出的江苏省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据介绍,该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因婚前了解不深,夫妻二人时常发生争吵,后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双方婚生子成年后,原告不想再维系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便向宝应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对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宝应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进一步明确了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就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法院可据此推定该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在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对该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今年1月9日,南京建邺法院向一起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今年来建邺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建邺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均送达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告知书》及《承诺书》,限期双方当事人在十五日内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对逾期申报、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进行了释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什么?不如实申报可能会被罚款、拘留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这意味着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以往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加上平日生活中,有的人对配偶收入、财产情况不是太了解,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实行,有助于解决离婚诉讼中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的现实困境,促使当事人诚信诉讼,便于法院公正高效地解决离婚纠纷,维护弱势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据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申报期限以法院发出申报令的要求为准。一般要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在收到申报令之日起至举证期限届满前申报,若指定申报期限内确有困难,可向法院说明缘由并申请延长期限。无正当理由怠于指定期限申报或拒绝申报,将视为未如实申报。如未如实申报,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未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司法调查及惩戒,让《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有实效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当事人进行财产申报,对于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实践而言,是向前迈进了一步。不过,申报令中的财产申报表怎么填、填写哪些财产,取决于当事人的取舍,不诚信的当事人为了逃避部分财产的分割,可能会选择性地申报财产。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这需要通过法院调查取证或者律师调查令等其他方式调查,以便对当事人申报的财产情况进行交叉验证。相应的法律制裁手段要严格落实,从而使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威慑力不打折扣。另外,这一制度还需要更细致的配套措施,如对不诚信申报者财产不分或少分的比例、能否纳入社会征信系统等,这既有赖于对现有措施进一步细化和衔接,也需要法院总结实践经验,加以完善。(法院供图)
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浦东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江苏多地法院发出过《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不少人很好奇:申报令起到什么作用?不如实申报财产会有哪些后果?
江苏多地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如实报告财产
在上海浦东新区办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原告称自己与被告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屡生矛盾,被告去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缓刑并责令退赔近千万元,原告选择与被告共渡难关,以现有家庭财产替被告退赔,但被告毫无改变,动辄恶语相向,家庭关系极度紧张。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判令两孩子抚养权归原告,家庭现有财产归原告所有。为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厘清财产状况及分割范围,便于公正高效审理,浦东新区法院了制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告知书》《保证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江苏已有多地法院发出过《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1月2日,宝应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发出的江苏省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据介绍,该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因婚前了解不深,夫妻二人时常发生争吵,后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双方婚生子成年后,原告不想再维系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便向宝应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对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宝应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进一步明确了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就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法院可据此推定该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在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对该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今年1月9日,南京建邺法院向一起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今年来建邺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建邺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均送达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告知书》及《承诺书》,限期双方当事人在十五日内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对逾期申报、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进行了释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什么?不如实申报可能会被罚款、拘留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这意味着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以往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加上平日生活中,有的人对配偶收入、财产情况不是太了解,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实行,有助于解决离婚诉讼中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的现实困境,促使当事人诚信诉讼,便于法院公正高效地解决离婚纠纷,维护弱势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据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申报期限以法院发出申报令的要求为准。一般要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在收到申报令之日起至举证期限届满前申报,若指定申报期限内确有困难,可向法院说明缘由并申请延长期限。无正当理由怠于指定期限申报或拒绝申报,将视为未如实申报。如未如实申报,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未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司法调查及惩戒,让《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有实效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当事人进行财产申报,对于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实践而言,是向前迈进了一步。不过,申报令中的财产申报表怎么填、填写哪些财产,取决于当事人的取舍,不诚信的当事人为了逃避部分财产的分割,可能会选择性地申报财产。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这需要通过法院调查取证或者律师调查令等其他方式调查,以便对当事人申报的财产情况进行交叉验证。相应的法律制裁手段要严格落实,从而使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威慑力不打折扣。另外,这一制度还需要更细致的配套措施,如对不诚信申报者财产不分或少分的比例、能否纳入社会征信系统等,这既有赖于对现有措施进一步细化和衔接,也需要法院总结实践经验,加以完善。(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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