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 : 被告人付红借婚姻索取财物,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去被害人信任,后以和被害人结婚为由向被害人索要彩礼30000元,使他人作出了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经被害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付红(化名)与额强(化名)通过短视频平台相识。两人线下见面后,付红表示额强若想与她结婚,要给10万彩礼。得到对方转账的3万元后,付红当日将其拉黑并逃匿。1月3日,达茂旗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此案的起诉书。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付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24日被达茂联合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付红与被害人额强通过快手经人介绍认识。2月,二人相约在呼和浩特市见面后,付红表示若被害人想与其结婚,需要100000元彩礼,并要求被害人先给其30000元,就与被害人回家生活。
同年3月2日,额强通过手机微信给付红转账30000元,付红在收款当日便将对方手机号码拉黑。随后,付红乘火车去往河北,并将骗取的21000元借给其朋友,剩余用于个人日常开销,后又将额强微信拉黑,致使被害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案发后,被告人付红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达茂旗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付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和被害人额强结婚为由向被害人索要彩礼30000元,经被害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付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婚姻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以结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目的,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目的。
2、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
3、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的“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被认定为婚姻诈骗罪。
4、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 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数额较大”的诈骗罪。
6、诈骗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规定“数额巨大”的诈骗罪。
7、诈骗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罪。
8、从本身的规定看,没有将婚姻关系规定为诈骗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条件。也就是说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并非排除在诈骗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之外。
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及特殊主体身份,比如职务犯罪中的犯罪主体规定等等。在诈骗犯罪中,将诈骗犯罪的主体进行限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或近亲属间的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只是在处理上考虑双方的特殊关系,与在社会上作案予以区别对待。
“婚姻诈骗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婚姻诈骗罪”这项罪名,此种行为归结属于“诈骗罪”。 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谨防婚姻诈骗不要轻信各种报上刊登的征婚交友广告,如果认识了想与成婚的异性,要对其真实身份和家庭背景有一定的了解,尤其要辨别对方身份证的真假,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帮忙。对于初次认识的异性,一定要审查其身份证。
近些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在很多案件中不乏存在诈骗的嫌疑,由于缺乏必要的案件移交措施,使一些原本可以被检察机关认定为构成刑事犯罪的诈骗案件的被告逃避法律制裁,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部分财产损失。当然,一些是因为法院的不作为,另一方面是缺乏能够证明被告构成犯罪的证据,比如被告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如果在平时生活中注意证据的搜集、保存,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控告的,这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问:重婚罪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刑法》中,不管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都构成犯罪,也都会受到刑罚处罚。
具体来说,重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婚姻需忠诚配偶,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婚行为不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更不利于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包永婷)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安徽省为五千、五万、五十万。(注:各省标准有所不同,视具体省市而定)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注:目前电信诈骗全国统一为三千起步,无差异)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利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身公积财物的行为。
2、以使用为目的, 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 成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3、以虚假、 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子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4、以介绍婚姻为名, 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很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5、 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有民包尊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6、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7、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这几种属于典型,还有更多不同的案例值得深究,笔者暂写至此,希望大家不吝赐教,欢迎互相交流。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安徽省为五千、五万、五十万。(注:各省标准有所不同,视具体省市而定)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注:目前电信诈骗全国统一为三千起步,无差异)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利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身公积财物的行为。
2、以使用为目的, 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 成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3、以虚假、 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子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4、以介绍婚姻为名, 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很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5、 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有民包尊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6、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7、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这几种属于典型,还有更多不同的案例值得深究,笔者暂写至此,希望大家不吝赐教,欢迎互相交流。
劳动仲裁都是怎么仲裁的(劳动仲裁是如何仲裁的)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婚姻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婚姻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05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