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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权?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从股权的性质上来讲,它是一种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具有财产权、经营管理权等多种权利在内的综合性权利集合形态,它与我们平常所讲的“物权”或“债权”不同而又彼此相关的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股权的持有与股东身份的存在不可分离,股权的转让意味着股东身份的丧失,股权的受让意味着股东身份的取得。
那么在结婚以后,一方投资公司取得的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非股东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股权?如果可以分割,非股东一方如何才能成为合法的股权持有人?
▌一、夫妻婚后取得的股权登记在一人名下,那么该股权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这里虽然说“出资额”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出资额”与股权并非同一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在艾梅、张新田与刘小平、王鲜、武丕雄、张宏珍、折奋刚股权转让纠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48号]中认为:“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因此,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谷实与赵晓娟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辽民二终字第00341号]也认为:“在夫妻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出资款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出资行为转化为股权形态时,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也不具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样的属性。”
▌二、股权的转让是否必须经过配偶的同意?
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人的同意,这是法律的规定,但没有法律规定必须要征得配偶的同意才可以转让股权。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夏利萍与李松霞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473号]中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非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即使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系夫妻共同财产,但非公司股东的配偶,要成为公司的股东,还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只有在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股东的配偶才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在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情况下,只能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股东的配偶虽对夫妻共有的股权享有财产权利,但没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综上,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可以独立行使,并非必须要征得其配偶的同意。”
▌三、非持有股权一方如何成功分割股权?
股权是一种权利,其中包含财产权,但也包含人格权、身份权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京03民再2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未经法定程序处理前,耀瑞德星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所得的资产(含未分割利润)、债权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公司财产,不能在离婚纠纷中直接进行分割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可见,在夫妻离婚时股权转让中,非股权一方要成为功分割股权,必须具备这样的条件:(1)双方协商同意转让股权;(2)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3)其它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李敏庚与陈居雄、龚恕彬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2)六民二初字第00224号]中认为:“陈居雄与龚恕彬离婚时于2011年9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签订后,经金盛钢材公司股东会通过,龚恕彬获得公司45%股份,并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1月16日,龚恕彬将其持有的金盛钢材公司45%股份转让给龚建森,原告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确认放弃优先购买权,说明其对陈居雄转让股权是认可的。现原告以‘2011年9月15日股东会决议上签名非其所签,陈居雄转让股权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确认陈居雄与龚恕彬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四、离婚时非股东一方坚持要求分割股权的怎么处理?
离婚时,非股东一方未能与股东方达成一致协议,且坚持要求分割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保证公司人合性的前提下,可以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份折价补偿。若未持股配偶一方不同意折价补偿的,坚持要求分割股权,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刘奕、王军卿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796号]中认为:“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份折价补偿。因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刘奕坚持要求分割股权,不同意折价补偿,也不同意评估股权价值,二审判决对刘奕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刘奕主张二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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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公民的财产构成已经不像以前那样单一了,有的公民除了有现金、存款、汽车、房产外,还可能拥有某家公司的股份,所以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就会涉及到对该股份的分割。那么离婚时怎么分割夫妻共有的股权,如何操作?
网友咨询:
离婚时怎么分割夫妻共有的股权,如何操作?
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邹叶律师解答: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有的股权的方式是:
1协商一致的情况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就一方名义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进行分割时,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部分或全部股份转让给股东配偶的,应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则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相应的股权。
2在协商不一致情况下
⑴确定股权价值,可先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作为参考数据再予竞价。
⑵价值确定后,依照顺序确定股权,先是夫妻中股东一方优先的原则,其次是其他股东,再是股东配偶。将股权价值补偿给另一方,但必须考虑夫妻有无其他的财产可以补偿,如果只有股权或其他财产的价值远小于股权不易于补偿,只有按这个价位转让股权。
⑶依照上述股权价值由法院直接征集其他股东意见,将拟转让股权份额、股权价值、回复期限发给其他股东。购买款作为财产分割,不购买的直接确定股东配偶取得股东身份。
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邹叶律师解析: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人合为主的企业,其股份也主要是内部职工持有。此外还有一部分自然人积累优先股。自然人积累优先股为企业法人以外的自然人所持有,这部分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可参照股票的分割方法进行。由于“职工个人股份与直接参加企业生产经营的职工即劳动者的身份密切地联系在一起”这样就排斥了非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的夫妻一方拥有该股份的可能,但须给予非职工配偶一方相当于股份价值一半的补偿。
若夫妻双方均是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则双方可以协议分割。夫妻双方所持股份相等时,可以协商不改变持有现状;股份有差额时,可以协商分割差额部分或将差额部分转让后分割价金,但是转让必须在企业内部进行。
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十多年。擅长民商事领域,对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及房产方面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夫妻离婚,如果涉及一方或双方持有的股份往往更容易发生争议,因为这部分财产往往价值远远超出普通的生活资产。而实践中通过法院分割股份不是件容易的事,那么离婚时股份该怎么分?
网友咨询:
离婚时,公司股权可以分割吗?
海南遂良律师事务所周书山律师解答:
离婚时公司的股权是可以分割的。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周书山律师补充: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周书山律师总结:
离婚时,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本着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若股权在婚内取得,应平分。
周书山律师,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执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获得当事人的好评,我将始终坚持忠诚独立,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不忘初心,继续前行。
夫妻离婚,如果涉及一方或双方持有的股份往往更容易发生争议,因为这部分财产往往价值远远超出普通的生活资产。而实践中通过法院分割股份不是件容易的事,那么离婚时股份该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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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司股权可以分割吗?
海南遂良律师事务所周书山律师解答:
离婚时公司的股权是可以分割的。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周书山律师补充: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周书山律师总结:
离婚时,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本着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若股权在婚内取得,应平分。
周书山律师,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执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获得当事人的好评,我将始终坚持忠诚独立,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不忘初心,继续前行。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哪些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
办理离婚手续的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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