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位身在美国的当事人给本律师打来电话准备委托律师为其办理涉外离婚诉讼。但在准备材料过程中却不够顺利,原因是这位当事人并不清楚其需要在不同阶段需要准备的离婚材料有哪些。下面,本离婚律师就为大家解释一下国外原告在委托律师阶段与正式提起诉讼阶段都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委托律师阶段需要提供的文件的有:
1、本人护照、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2、结婚证明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3、至少要提供对方的姓名、护照号或者身份证号;
4、子女出生证明、户口本或身份证、护照的复印件或扫描件。除子女在国外出生的,其它均无法提供的,至少提供子女姓名、身份证或护照的号码;
5、财产的相关线索。
二、到了正式提起诉讼阶段还需要向你的律师提供如下文件:
1、经过公证、认证的离婚起诉书与授权委托书;
2、结婚证明原件。如果是在国外办理的结婚手续,则需要对结婚证明进行公证与认证;
3、对方的姓名、护照号或者身份证号以及被告的住址、联系方式。如果无法提供住址与联系方式的,律师可以解决。
4、子女出生证明原件、户口本或身份证、护照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子女在国外出生的,需要对出生证明进行公证、认证。除子女在国外出生的,其余文件无法提供的,律师可以解决;
5、财产证据。大陆范围内的财产证据,可以让律师帮助获取。
近日,本律师接待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由于原告在美国,故委托其妹妹前来咨询,并让其把自己准备递交给法院的诉讼离婚材料一起带来让本律师审查。
本离婚律师刚一打开材料便发现诸多问题,其中最明显的问题是:起诉书虽然是经过领事馆公证、认证,但其在书写时竟然使用的是蓝色圆珠笔,而非法院要求使用的黑色签字笔或蓝黑钢笔。其次,原告在起诉书中对于国外地址一律用英文书写,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法院打官司一律要使用中文。此外还有许多其它问题就不一一列举了。如果把这样的起诉书递交给法院,法院肯定不会受理。本律师把这些问题告知了原告的妹妹,让其在美国按要求重新准备离婚文件。
作为专业婚姻律师通常都是希望能亲自或指导当事人做诉讼前期的准备工作的,毕竟当事人并不精通离婚诉讼的要求,尤其是涉外离婚诉讼。因此建议大家最好找专业离婚律师来做这些工作。
从法律上讲,涉外婚姻是指婚姻双方中的一方不是大陆居民的婚姻。从广义上讲,涉外离婚案件有时包括双方在国外登记结婚,或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国外的情况。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涉外离婚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流程将相对简单:
1.涉外自愿离婚可以到内地居民常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
2.需要证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护照或旅行证件。
3.没有离婚协议,不能在国内办理。
4.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可以委托律师在国内起诉离婚,具体需要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涉外离婚纠纷只能通过司法程序处理。我国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原则总结如下:
1.在中国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由法院根据其国内法决定是否受理。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无论哪一方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国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一方在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在中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双方均为境外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向境外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华侨在中国结婚定居的,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或者一方在中国的最后住所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由原告或者被告人民法院管辖。
6、华侨在境外结婚定居的,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或者在中国的最后住所。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视为判决国与中国是否签订司法协助协议,以及与中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中国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替代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从法律上讲,涉外婚姻是指婚姻双方中的一方不是大陆居民的婚姻。从广义上讲,涉外离婚案件有时包括双方在国外登记结婚,或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国外的情况。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涉外离婚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流程将相对简单:
1.涉外自愿离婚可以到内地居民常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
2.需要证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护照或旅行证件。
3.没有离婚协议,不能在国内办理。
4.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可以委托律师在国内起诉离婚,具体需要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涉外离婚纠纷只能通过司法程序处理。我国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原则总结如下:
1.在中国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由法院根据其国内法决定是否受理。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无论哪一方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国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一方在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在中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双方均为境外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向境外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华侨在中国结婚定居的,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或者一方在中国的最后住所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由原告或者被告人民法院管辖。
6、华侨在境外结婚定居的,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或者在中国的最后住所。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视为判决国与中国是否签订司法协助协议,以及与中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中国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替代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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