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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出轨了,女方起诉离婚要求赔偿吗(老公出轨了,女方起诉离婚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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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5 03: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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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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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法援丨丈夫出轨后妻子想离婚,她可索赔吗?

王女士问:


我发现丈夫出轨了,可以在离婚获得孩子抚养权时要求他赔偿损失吗?


吴穷律师解答:


如有充足证据,你可以争取孩子抚养权并要求男方赔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未出轨一方可以根据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因出轨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情形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并要求出轨方给予自己精神损害赔偿。除此之外,根据一般分割原则进行,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8月13日(周五)值班律师


上午:戴冠媚 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擅长民商事案件。


下午:韦显瑞 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


南国早报 石慧琼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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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转!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反获赔偿

夫妻互相忠实于对方,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一方“出轨”生娃,而导致婚姻破碎,出轨“生娃”者会付出什么代价?


在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记者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适用民法典审结了一宗离婚纠纷案件,法院终审判决原告蔡女士支付被告周先生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返还抚养费,非婚生小周抚养权归蔡女士,驳回蔡女士其他诉求。


2011年,蔡女士和周先生同居生活。2014年10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1月,蔡女士生育小周,生育、抚养孩子的费用由两人共同支出。2017年9月,两人开始分居。分居多年后,蔡女士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周先生一次性给予其经济补偿5万元。


案件经调解无效。诉讼过程中,周先生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法院按相关规程选定并委托广东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排除周先生为小周的生物学父亲。周先生据此辩称同意离婚,认为蔡女士婚内出轨,与他人生子,应支付其损害赔偿金并返还抚养费以及原告蔡某怀孕产育、坐月子的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蔡女士诉请与被告周先生离婚,被告周先生在诉讼中表示同意离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蔡女士违反夫妻间应当相互忠诚的法定义务,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并生子,且隐瞒了小周与被告周先生无亲子关系的事实,导致周先生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同时也受到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小周由蔡女士抚养,抚养费返还被告周先生并支付被告周先生精神抚慰金1万元等。


蔡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周先生关于返还抚养费和其怀孕、产育、坐月子所产生的费用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依法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法定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周先生与小周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关系,对小周也无法定抚养义务;蔡女士怀孕、产育、坐月子产生费用和小周受抚养是客观存在的。蔡女士隐瞒小周与周先生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周先生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在蔡女士无法举证证明周先生未对小周尽到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周先生请求返还抚养费和蔡女士怀孕、产育、坐月子所产生的费用,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蔡女士隐瞒小周与周先生无亲子关系的事实,导致周先生受欺骗而长期抚养了非婚生孩子小周,受到一定的精神损害,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情况酌定蔡女士赔偿周先生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综上,揭阳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加大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限制在以下四种:(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四种情形以外的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等的行为,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导致实践中适用的很少。而现实生活中,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些,当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其第1091条,删去“有配偶者”的表述并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加大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该案中,蔡女士婚内出轨生娃明显属于存在重大过错的行为,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过错程度、本地经济收入水平等因素酌定过错方蔡女士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对周先生的损失予以了一定的赔偿。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章宁旦 邓君 通讯员 李洁 郑宋玲



丈夫婚内出轨,女方起诉离婚赔偿20万



近些年来,签订忠诚协议与婚内财产协议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其实二者都可以在婚内感情稳定的时候签,也可以在发现一方有过错的时候签,其目的都是为了起到惩戒婚姻中的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的‬运用‬。分享一例子我所‬所‬接‬案例‬。


原告:贾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子*由被告抚养。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1 00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贾某与张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一女*子*,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张某经常对贾某实施家庭暴力。2016年起,贾某发现张某有出轨行为,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张某向贾某承诺如再有过错行为,自愿赔偿贾某1000000元。张某曾两次起诉离婚,现双方已经分居,感情已经破裂确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


我方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婚内财产协议等证据。


被告张某辩称,同意离婚,同意孩子由我抚养,不同意支付损害赔偿金。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贾某与张某自行相识,2009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一女*子*。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车牌为京 Q轿车一辆,双方均同意该车辆归贾某所有,不需要支付折价款。张某认可婚内存在出轨行为。2017 年,张某(甲方)与贾某(女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在婚后甲方出轨,发生婚外情及婚外性行为,对乙方造成严重伤害,甲方自愿将他名下全部财产给予乙方,以求原谅(双方名下均无房产)。如以后生活中甲方再次出现这种对乙方不忠诚的行为,甲方自愿将名下全部财产给予女方,并向乙方赔偿精神损失费 100万元。


法院认为:


婚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贾某与张某虽婚姻基础较好,但婚后出现矛盾不能正确处理导致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贾某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亦表示同意离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双方均同意婚生女*子*由张某抚养,贾某每月支付*子*抚养费1000元,贾某有权每周探望*子*一次。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车牌为京Q轿车,均同意归贾某所有,贾某不需要向张某支付折价款。张某认可婚后出轨行为,综合双方协议约定、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贾某与张某离婚。


二、婚生女*子*由张某抚养,贾某自二〇二一年十月起每月三十日前支付*子*抚养费 1000 元,至*子*年满 18 周岁止。


三、贾某有权每周探望*子*一次,具体探望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贾某名下车牌为京 Q轿车归贾某所有。


五、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贾某赔偿金 200000元。


六、驳回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5 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已交纳)。


案件结果法官‬按照‬‬约定、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万元‬,‬贾女士‬虽‬获经济‬补偿‬,但‬永远‬弥补‬不了‬对‬婚姻‬背叛‬带来的‬伤害‬,隐忍‬多时‬也‬算是‬一种解脱‬,此时‬想告诉‬大家‬的‬是‬,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签订岁虽‬好‬,但‬应‬注意以下问题:不得限制配偶的婚姻自由;不要胁迫对方签订协议;避免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需要掌握充分的证据才能够获得赔偿。




近些年来,签订忠诚协议与婚内财产协议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其实二者都可以在婚内感情稳定的时候签,也可以在发现一方有过错的时候签,其目的都是为了起到惩戒婚姻中的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的‬运用‬。分享一例子我所‬所‬接‬案例‬。


原告:贾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子*由被告抚养。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1 00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贾某与张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一女*子*,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张某经常对贾某实施家庭暴力。2016年起,贾某发现张某有出轨行为,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张某向贾某承诺如再有过错行为,自愿赔偿贾某1000000元。张某曾两次起诉离婚,现双方已经分居,感情已经破裂确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


我方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婚内财产协议等证据。


被告张某辩称,同意离婚,同意孩子由我抚养,不同意支付损害赔偿金。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贾某与张某自行相识,2009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一女*子*。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车牌为京 Q轿车一辆,双方均同意该车辆归贾某所有,不需要支付折价款。张某认可婚内存在出轨行为。2017 年,张某(甲方)与贾某(女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在婚后甲方出轨,发生婚外情及婚外性行为,对乙方造成严重伤害,甲方自愿将他名下全部财产给予乙方,以求原谅(双方名下均无房产)。如以后生活中甲方再次出现这种对乙方不忠诚的行为,甲方自愿将名下全部财产给予女方,并向乙方赔偿精神损失费 100万元。


法院认为:


婚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贾某与张某虽婚姻基础较好,但婚后出现矛盾不能正确处理导致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贾某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亦表示同意离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双方均同意婚生女*子*由张某抚养,贾某每月支付*子*抚养费1000元,贾某有权每周探望*子*一次。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车牌为京Q轿车,均同意归贾某所有,贾某不需要向张某支付折价款。张某认可婚后出轨行为,综合双方协议约定、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贾某与张某离婚。


二、婚生女*子*由张某抚养,贾某自二〇二一年十月起每月三十日前支付*子*抚养费 1000 元,至*子*年满 18 周岁止。


三、贾某有权每周探望*子*一次,具体探望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贾某名下车牌为京 Q轿车归贾某所有。


五、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贾某赔偿金 200000元。


六、驳回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5 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已交纳)。


案件结果法官‬按照‬‬约定、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万元‬,‬贾女士‬虽‬获经济‬补偿‬,但‬永远‬弥补‬不了‬对‬婚姻‬背叛‬带来的‬伤害‬,隐忍‬多时‬也‬算是‬一种解脱‬,此时‬想告诉‬大家‬的‬是‬,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签订岁虽‬好‬,但‬应‬注意以下问题:不得限制配偶的婚姻自由;不要胁迫对方签订协议;避免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需要掌握充分的证据才能够获得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精神赔偿

离婚时可以分割哪些财产

办理离婚手续的注意什么

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

不可取的离婚取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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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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