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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提出离婚要赔偿吗现在(男方提出离婚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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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4 23: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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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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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一男子出轨后离婚,法院判赔离婚损害赔偿10万元

一生一世一双人,


是夫妻恩爱长久的美好祝愿,


可若婚后有一方出轨,


将当年的誓言抛之脑后,


致使美满家庭破碎,


就不需要付出代价吗?


这次,


法院出手了!


案情简介


女子李某和男子王某于2011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然好景不长,李某发现王某不仅婚内出轨,还与他人生育了小孩。 无奈之下,她与对方在南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男方自愿赔偿女方20万元整,如果男方无条件配合女方把两个小孩户口顺利迁至女方户口所在地,并无条件配合两个孩子改名改姓,只需赔偿女方10万元整;赔偿款需在2020年12月31日前结清。


离婚后,李某独自带着两个女儿生活。但王某并未配合给两个孩子改名改姓、迁移户口,也没有按照离婚协议上约定的时间及金额给付离婚损害赔偿款。忍无可忍的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10万元赔偿。


法院审理


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被告王某在与原告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了小孩,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对原告李某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原、被告双方离婚时已自愿达成一致意见,但原告李某仅请求赔偿100000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李某支付离婚后的损害赔偿款10万元。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Q1: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因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并导致了离婚的结果,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Q2: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范围?金额如何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但由于每件离婚案件中过错行为引起的离婚损害各有其特殊性,故而赔偿金数额也不尽相同。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酌情确定。


Q3:谁可以主张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谁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 前提是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双方并未登记结婚而仅仅是同居关系,则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即过错方提出。对于与过错方配偶有重婚、同居、通奸等行为的第三人,不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赔偿义务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索赔。


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则夫妻双方当事人均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Q4:何时可以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离婚的情形: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协议离婚的情形:


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的,仍可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5: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应该提交哪些证据?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无过错方负有举证责任。需注意应当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收集证据,诸如: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验伤证明、伤情鉴定书;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遗弃罪或其他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证明对方过错行为或事实的照片、录音录像;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一对夫妻约定男方提离婚就赔75万!这样约定有效吗?

广州市一对夫妻约定,只要女方无外遇等重大过错,男方要想离婚就得赔偿75万元并支付利息。究竟这份“保婚”协议有无法律效力呢?记者今日从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一审、二审均认定协议以赔偿巨款为代价,属于限制离婚自由的情形,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


夫妻约定不提离婚,通过协议固化“承诺”


阿美和阿军于1993年3月登记结婚,至今已有二十余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感情因家庭琐事摩擦而逐渐恶化,丈夫阿军遂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


阿军和阿美经过一番协商后决定不再提离婚,且两人为了确保协商成果“落地”,还签订了涉及离婚限制内容的“保婚”协议,约定若阿美不存在第三者或不准阿军回家入住等重大过错,阿军提出离婚,则阿军要向阿美支付补偿款75万元,且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按每月0.5%支付利息。


不到半年双方调解离婚,男方主张赔偿约定无效


谁知,协议签订后不到半年,阿军又到法院来起诉离婚,阿美开庭时当即表示同意离婚,两人就解除婚姻关系当庭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


双方调解离婚后,阿美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阿军按协议向其支付补偿款75万元,且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按每月0.5%支付利息。对此,阿军辩称双方签订协议后,因阿美存在第三者和不准阿军回家入住等重大过错,所以阿美才是导致双方离婚的过错方,但阿军未能举证证实阿美存在上述情形。阿军还辩称,该约定属于为离婚设置障碍,其目的是使阿军不敢离婚、不能离婚或使阿军必须付出沉重代价才能离婚,应属于无效约定。


一审二审均确认约定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关于支付75万元补偿款及利息的约定显然属于以巨额补偿款来限制阿军的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是无效的约定。故判决驳回了阿美的该项诉请。


判决结果出来后,阿美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协议违反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规定


经办法官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前,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但不应限制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而所谓“保婚”协议若以类似于“谁在婚姻关系的存续过程中提出离婚,谁就要付出赔偿巨款”等限制离婚为主要内容,则其就会因涉及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阿美和阿军的约定就属于以赔偿巨款为代价限制离婚自由的情形,该情形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故应确认阿美与阿军间的协议无效。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 章程 通讯员 黄煦婷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张宇 苏瑞壮


男子起诉离婚,妻子拿出“保婚”协议索赔75万,法院判了

在经历了“离婚风波”后,小紫和小王决定不再轻易提离婚,两人签订了“保婚”协议。协议要求在女方无过错的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需要赔偿女方75万,并支付利息,然而,一纸协议终究无法保住爱情的火苗,两个人还是走上了离婚的道路......


1993年3月,小王和小紫登记结婚。婚后的生活既有甜蜜也有矛盾。复杂的家庭事务使他们的关系逐渐恶化,随后小王向法院提出离婚,但由于两人是因为家庭琐事而提出离婚,法院驳回了两人离婚的需求。


之后,两人冷静下来,想通了,决定不再离婚,两人还签署了“保婚”协议,协议指出,如果小紫没有第三者或不让小王回家住等重大过错,小王提出离婚,需要向小紫支付补偿款75万元,并自协议签订之日支付0.5%利息。原以为签了协议两人就能好好过日子了,可是半年过去了,小王又提出离婚。


小紫说离婚可以,需要按照协议支付给自己75万赔偿金。这下小王不肯答应了,小王表示,小丽在有第三者且存在不允许自己回家的重大过错。双方因为协议一直僵持不下。经过调解,两人离婚后,小紫将小王告上法庭,要求小王支付协议补偿款。


在庭审中,小紫表示,王某应按约定支付赔偿金;小王认为,该协议限制了自己的离婚自由,使自己不得不付出沉重的离婚代价,应属于无效约定。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小王不能证明小紫存在第三者以及不让自己回家入住,而该协议中的75万巨额赔偿限制了小李的离婚自由,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是无效的约定,最终法院驳回了小丽的诉请,后小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夫妻应该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类似于这种“一旦谁在婚姻中提出离婚,另一方就要赔偿巨款才能离婚”的行为,限制了他人的离婚自由,是无效的协议。婚姻是两个人结合而形成的家庭,这个家庭应该充满爱,而不是利益。我国法律提倡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也是一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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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3月,小王和小紫登记结婚。婚后的生活既有甜蜜也有矛盾。复杂的家庭事务使他们的关系逐渐恶化,随后小王向法院提出离婚,但由于两人是因为家庭琐事而提出离婚,法院驳回了两人离婚的需求。


之后,两人冷静下来,想通了,决定不再离婚,两人还签署了“保婚”协议,协议指出,如果小紫没有第三者或不让小王回家住等重大过错,小王提出离婚,需要向小紫支付补偿款75万元,并自协议签订之日支付0.5%利息。原以为签了协议两人就能好好过日子了,可是半年过去了,小王又提出离婚。


小紫说离婚可以,需要按照协议支付给自己75万赔偿金。这下小王不肯答应了,小王表示,小丽在有第三者且存在不允许自己回家的重大过错。双方因为协议一直僵持不下。经过调解,两人离婚后,小紫将小王告上法庭,要求小王支付协议补偿款。


在庭审中,小紫表示,王某应按约定支付赔偿金;小王认为,该协议限制了自己的离婚自由,使自己不得不付出沉重的离婚代价,应属于无效约定。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小王不能证明小紫存在第三者以及不让自己回家入住,而该协议中的75万巨额赔偿限制了小李的离婚自由,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是无效的约定,最终法院驳回了小丽的诉请,后小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夫妻应该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类似于这种“一旦谁在婚姻中提出离婚,另一方就要赔偿巨款才能离婚”的行为,限制了他人的离婚自由,是无效的协议。婚姻是两个人结合而形成的家庭,这个家庭应该充满爱,而不是利益。我国法律提倡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也是一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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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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