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民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李蒙: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被批捕后,公安机关能否将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
答案是:可以的!
相关的规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由此可见,只要案件处在侦查阶段,即使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为什么人们会有这样的疑问呢?这具有规范和现实两层迷雾。
一、规范导致的误判
所谓规范导致的误判,是说条文本身导致的人们的误解。
(一)法律规定逮捕的批准机关不是公安而是检察院、法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这表明逮捕是由检察院、法院批准的,根据我们通常的理解,谁决定谁负责,那么公安作为执行机关当然不能随意把人释放了。
这里显然是误会了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法律把逮捕决定权交予检察院、法院是为了限制不当羁押,也即防止公安机关滥用,本质上是为了保障人权,所以从制度设计的目的上看,只要属于“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当然应当尽快予以释放。
此外,这里还要注意刑事诉讼阶段的问题,即使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只要案件还处于侦查阶段,那么负责这一阶段的公安机关当然是可以做出最终决定的,这就是“分工负责”的体现。
(二)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限制了无罪释放的空间。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一步规定: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综上可见,逮捕的适用条件是非常高的——和提起公诉、判决有罪的标准一致,在捕诉一体的制度设计下更是如此。
这就使得人们产生了一个错误的印象——逮捕的人就是有罪的人,是不可能无罪释放的。
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过程,也就是说案件客观事实虽然是不变的,但是随着侦查活动、辩护活动的开展,涉案证据是在不断显露和被重新认知的,这必然导致对于案件结果的判断发生变化。
比如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检察院批准了逮捕,但是在后续的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只是10岁的孩子或者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么就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
由此可见虽然法律规定了公安机关不是决定逮捕的机关,逮捕的条件相当于有罪的标准,但是并不意味着逮捕后公安机关就不能将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只要是处于侦查阶段,能够查明属于“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则公安机关就可以将人无罪释放。
之所以人们有“逮捕后不能无罪释放”这样的观点更重要的是司法实践普遍做法,让人们觉得逮捕后不能无罪释放才是正常的。
二、司法实践的惯常
前一段时间在和一位执业多年的律师聊天时,他提到逮捕后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当事人取保出来,都是一件极其不易的事。他说的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常态,也就是构罪即捕与一押到底。
所谓的构罪即捕,并不是说构成犯罪才逮捕,而是说大概率构成犯罪就逮捕。
构罪即捕的观念,多年以来作为一项指导原则,一直支配着司法界。有时候承办检察官审查案件之后,发现案情存在一些疑问,而且取保候审也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但是只要他敢将不批捕意见上报领导。迎来的恐怕会是一句终极之问--可能构成犯罪吗?此时承办人恐怕只能悻悻的说一句:“构成”。领导答曰:“那不就可以逮捕了”。
这主要是因为:构罪即捕原则几乎是一项零风险,却是可以获得最高处理效益的办事原则,在规则之下是最安全稳妥的做法。
伴随而来的就是“一押到底”,一押到底也是为了安全起见。在办案人眼中,嫌疑人在看守所,对他而言,就是零风险。即使羁押期间出了事故,那也是羁押部门去背负责任,对他而言,不会存在负担。
而这种思维公安机关也是一样的,如果人不羁押起来,出了问题就麻烦了,为了不麻烦,所以逮捕之后即使符合取保的条件,公安也不会主动把人释放。
相反,此时公安会极力寻找对于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立案、提请批捕的决定是正确的,这种强大的司法惯性导致逮捕的条件被虚化,逮捕决定的正确性被维持,所以导致了逮捕后似乎就只能提起公诉、被判处有罪。
因此。逮捕后无罪释放成为一个制度上可行,现实中近乎绝迹的现象。
三、结语
逮捕后无罪释放虽然很罕见,但是并非不可能。2018年6月28日,滕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拘留,随后检察院批准逮捕滕某。
后查明:摩托车司机是因“突发冠心病死亡”,即自身属于特殊体质。从主观上来看,出租车司机滕某与摩托车司机并不相识,视频中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滕某知道摩托车司机患有心脏疾病,故滕某对“摩托车司机因争吵激动而死亡”这一结果是无法预见的,不应认定为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所述的“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
随后公安机关撤销立案,将滕某无罪释放。
由此可见,法律并未限制逮捕后无罪释放的可能,但是人们对于规范的误读以及司法实践中“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等现象的盛行,导致逮捕后无罪释放的案例可谓凤毛麟角。因此“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也就成为了具文。
最近,最高检发布了第一批少捕、慎捕的指导性案例。最高检内部要求:今年的逮捕率降低到50%以下。也许这样的指导与指标可以帮助刑事司法回归常态,让“逮捕后无罪释放”从条文中走出来,不再是天方夜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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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无罪释放#
公通字〔2021〕19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 安 部
2021年12月3日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第三条 公安部建立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平台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有关查询程序参照单位查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中国公民申请查询,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受理。
单位申请查询,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各地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和便民服务需要,可以增加查询受理单位,也可以采取线上办理、自助办理等方式开展犯罪记录查询工作。
第六条 公民在户籍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在居住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和查询申请表。外国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委托他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个人在一年内申请查询3次以上的,应当提交开具证明系用于合理用途的有关材料。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查询申请表,以及查询对象系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有关材料。查询申请表应当列明申请查询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
第七条 受理单位对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认真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对于单位查询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 查询与告知
第八条 受理单位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调查核实需要当事人配合的,当事人应当配合。
第九条 对于个人查询,未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应当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对于单位查询,查询结果以《查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
第十条 查询结果的反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
对于个人查询,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对于单位查询,被查询对象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查询告知函》,并载明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异议与投诉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查询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查。提出异议的,异议申请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复查工作。
第十二条 原受理单位对于查询异议应当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查清并做出答复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异议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于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查询告知函》确有错误,经查证属实的,出具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重新出具有关文书。
第十四条 异议申请人认为受理单位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依据的法院判决有误,符合法定申诉条件的,受理单位可以告知异议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法院、检察院申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编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冒用身份等申请查询犯罪记录,或伪造、变造《查询告知函》《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开展查询,并对查询获悉的有关犯罪信息保密,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规开展查询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国家有关单位对特定事项的犯罪记录工作有专门查询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现实生活中,很多犯罪嫌疑人存在不少误解,认为只要自己坚决否认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就无法定罪。不能说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还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案情看,证据确实充分的,零口供也能定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可能就无法定案了。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零口供定案
所谓零口供定案,就是没有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说嫌疑人对犯罪事实全部否认,其他证据如果能够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也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但是,要保证证据
二是认定较轻的犯罪
就是轻罪与重罪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因为证据不能够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就要退而求其次,认定一个对证据要求不是那么严的,或者犯罪构成要件少一部分证据的罪名,就是所说的有利于嫌疑人原则。比如,故意杀人的行为,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被害人的死亡与嫌疑人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那就只能认定故意伤害行为,而不能认定故意杀人行为,或者不能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三是无罪释放或者存疑不起诉
如果所有证据不能全部指向犯罪嫌疑人,或者中间的某个环节出现了重大变化,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就只能无罪释放或者存疑不起诉。比如,强奸罪的问题,两个人始终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每次发生性关系时都使用暴力,但这个暴力行为属于调情的行为,程度有限,后来两人因为是否结婚离婚发生争执,该女就告对方强奸,即使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了,只要该女改变供述,说出前因后果,嫌疑人也会被无罪释放。
所以,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能否认定具有犯罪行为,确实与嫌疑人的口供关系不大。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标准就是即使嫌疑人翻供了,也能依据现有证据零口供定案。因此,嫌疑人是否如实供述,还是否认犯罪,或者翻供,还是要综合全案证据,理智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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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很多犯罪嫌疑人存在不少误解,认为只要自己坚决否认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就无法定罪。不能说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还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案情看,证据确实充分的,零口供也能定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可能就无法定案了。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零口供定案
所谓零口供定案,就是没有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说嫌疑人对犯罪事实全部否认,其他证据如果能够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也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但是,要保证证据
二是认定较轻的犯罪
就是轻罪与重罪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因为证据不能够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就要退而求其次,认定一个对证据要求不是那么严的,或者犯罪构成要件少一部分证据的罪名,就是所说的有利于嫌疑人原则。比如,故意杀人的行为,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被害人的死亡与嫌疑人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那就只能认定故意伤害行为,而不能认定故意杀人行为,或者不能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三是无罪释放或者存疑不起诉
如果所有证据不能全部指向犯罪嫌疑人,或者中间的某个环节出现了重大变化,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就只能无罪释放或者存疑不起诉。比如,强奸罪的问题,两个人始终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每次发生性关系时都使用暴力,但这个暴力行为属于调情的行为,程度有限,后来两人因为是否结婚离婚发生争执,该女就告对方强奸,即使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了,只要该女改变供述,说出前因后果,嫌疑人也会被无罪释放。
所以,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能否认定具有犯罪行为,确实与嫌疑人的口供关系不大。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标准就是即使嫌疑人翻供了,也能依据现有证据零口供定案。因此,嫌疑人是否如实供述,还是否认犯罪,或者翻供,还是要综合全案证据,理智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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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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