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互相忠实于对方,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一方“出轨”生娃,而导致婚姻破碎,出轨“生娃”者会付出什么代价?
在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记者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适用民法典审结了一宗离婚纠纷案件,法院终审判决原告蔡女士支付被告周先生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返还抚养费,非婚生小周抚养权归蔡女士,驳回蔡女士其他诉求。
2011年,蔡女士和周先生同居生活。2014年10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1月,蔡女士生育小周,生育、抚养孩子的费用由两人共同支出。2017年9月,两人开始分居。分居多年后,蔡女士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周先生一次性给予其经济补偿5万元。
案件经调解无效。诉讼过程中,周先生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法院按相关规程选定并委托广东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排除周先生为小周的生物学父亲。周先生据此辩称同意离婚,认为蔡女士婚内出轨,与他人生子,应支付其损害赔偿金并返还抚养费以及原告蔡某怀孕产育、坐月子的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蔡女士诉请与被告周先生离婚,被告周先生在诉讼中表示同意离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蔡女士违反夫妻间应当相互忠诚的法定义务,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并生子,且隐瞒了小周与被告周先生无亲子关系的事实,导致周先生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同时也受到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小周由蔡女士抚养,抚养费返还被告周先生并支付被告周先生精神抚慰金1万元等。
蔡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周先生关于返还抚养费和其怀孕、产育、坐月子所产生的费用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依法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法定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周先生与小周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关系,对小周也无法定抚养义务;蔡女士怀孕、产育、坐月子产生费用和小周受抚养是客观存在的。蔡女士隐瞒小周与周先生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周先生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在蔡女士无法举证证明周先生未对小周尽到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周先生请求返还抚养费和蔡女士怀孕、产育、坐月子所产生的费用,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蔡女士隐瞒小周与周先生无亲子关系的事实,导致周先生受欺骗而长期抚养了非婚生孩子小周,受到一定的精神损害,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情况酌定蔡女士赔偿周先生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综上,揭阳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加大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限制在以下四种:(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四种情形以外的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等的行为,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导致实践中适用的很少。而现实生活中,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些,当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其第1091条,删去“有配偶者”的表述并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加大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该案中,蔡女士婚内出轨生娃明显属于存在重大过错的行为,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过错程度、本地经济收入水平等因素酌定过错方蔡女士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对周先生的损失予以了一定的赔偿。(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章宁旦 邓君 通讯员 李洁 郑宋玲)
敲诈勒索这种行为,我们经常在电视上看到,通常是一方以把柄为要挟要求另一方交出财物。因为被要挟之人多多少少都有些不正当的把柄被他人握着,所以也不敢报警。
但事无绝对,如果要求的财物金额过大或超出被要挟人的承受范围,对比结果后还是有不少人报警的。
人们有时候经常把敲诈勒索跟抢劫、绑架弄混,这是因为敲诈别人之时,有的人会看着被要挟之人,防止逃跑或泄露信息。
有时要求财物数额过大,不免会让被要挟之人产生被抢劫的心理,部分举动跟抢劫也有些许类似。但是这三个罪名却是不一样的,敲诈勒索的发生起因有许多,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敲诈勒索这个话题。
刘某和妻子结婚后,就一直怀疑妻子有婚外情,但一直没有抓到证据。某天刘某发现妻子打扮的非常漂亮出门了,心存怀疑的刘某觉得妻子是去见情人了,于是就偷偷跟上。
见妻子在某宾馆登记了房间,刘某疑心大增,一边监视妻子一边给朋友打电话叫过来帮忙。接到刘某电话,朋友王某和胡某立即赶到刘某所说宾馆。
到了之后听刘某说了事情原委,二人怒不可遏,三人随即决定一起去捉奸。三人敲开了妻子所定房间的门,发现不止刘妻在,另一位男子张某也在。
于是,刘某以两人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将张某殴打致轻微伤。仗着朋友在身旁,刘某责问张某如何解决此事,张某只好称自己对不起刘某,提出愿意补偿刘某一万元。
刘某不满意,说至少五万元,并逼迫张某写下一张五万元的欠条。在刘某的逼迫下,张某只能写下一张“今欠刘某人民币伍万元整”的欠条,并标注了日期。
等到张某写完欠条,刘某赶走妻子让其离开,自己在该宾馆又登记了一间房。刘某让朋友把张某押到自己登记的房间,然后自己留在妻子登记的房间,让张某立刻凑齐五万元送过来。
张某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在刘某所开房间打电话给同事,称自己有急事需要五万元,让同事把钱送到该宾馆。因为时间匆忙,同事只筹得了现金四万元,将其送到宾馆交到了刘某手中。
拿到钱后刘某让朋友离开宾馆,自己押着张某催促他把剩下的一万凑齐,张某只能给朋友打电话,让朋友把钱送到刘某所开房间。
本以为事情就到此结束,不料刘妻在离开宾馆时,害怕刘某闹得太大无法收场,于是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结果刘某被当场抓获,刘某的朋友王某和胡某也没能跑掉,在酒店门口被警方抓住。
之后,刘某以敲诈勒索罪被提起诉讼,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说到了这里不免让人疑惑,丈夫捉奸后索要赔偿,为何会触犯敲诈勒索罪。
什么是敲诈勒索罪?即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而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
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恐吓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
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刘某对张某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被告人刘某抓住了被害人张某的隐私,同时被害人张某又有遮掩隐私不让外人知晓,以保住自己名誉的心理在这种心理,,在此情况下张某被刘某逼迫写下欠条。
刘某在张某写下欠条后,为了让张某兑现而达到勒索张某钱财的目的,将被害人张某带走,迫使其答应交钱,兑现其私了的承诺。
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都是围绕着勒索财物而使用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张某产生恐惧心理(隐私被披露),从而答应交出财物,用来私了被捉奸而惹出的麻烦,这一系列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法律规定,刘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将会被依法判处刑期。
刘某并没有把张某做人质要挟其亲属,张某在筹钱过程中也没有明确说是绑架要求赎金,很明显是为了拿钱私了保住自己的名声,所以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张某是通知同事朋友筹钱,不是刘某当场劫去,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所以刘某是被以敲诈勒索罪起诉。
倘若刘某真的要挟张某家人筹钱,其行为的性质要严重得多,起步就是十年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死刑。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就算是捉奸在床也要慎重处理,不论男女都应该牢记。若是真的受刺激威胁他人导致自己做出了违法犯罪的行为,那可是得不偿失。
张口要钱是敲诈勒索,打对方一顿是故意伤害,且万一一个下手重了还有可能造成伤害,挟他人筹钱甚至有可能造成绑架罪。那么,采取什么方式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呢?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起诉离婚。
因为自己属于无过错方,而对方属于有过错方,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的时候多分财产,此外也可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若是不想离婚,可以采取合法的手段与对方私了,但不能违法犯罪,否则就得不偿失了。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弥补损失、精神抚慰、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等功能。首先,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是损害赔偿的最基本功能。其次,精神损害赔偿金本身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性质,让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最后,责令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也能够起到制裁和预防作用。
截止2021年7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离婚损害赔偿”(关键词)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1329篇,其中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7篇,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共计274篇。
本文旨在归纳介绍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与理论,主要围绕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提炼相关裁判规则。本文期待通过对我国判例的研究来进行一些有益探讨。
基本理论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重大过错行为包括:
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即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侵害身体、精神等行为。
4、虐待家庭成员,即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5、遗弃家庭成员,即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
6、有其他重大过错,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如通奸、吸毒、赌博、嫖娼等其他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是否属于重大过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定。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1、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2、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3、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4、请求人无过错。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过错方。若夫妻双方均有法定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过错方只能向自己的法定配偶,即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无权要求与过错方有重婚、同居、通奸等情形的第三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若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导致离婚的,遭受直接损害的如果是未成年子女或老人等其他家庭成员,其损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四、离婚损害赔偿金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法院酌情确定。一般情况下,物质损害赔偿范围是根据过错方行为所造成财产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依据。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法院将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过错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过错方的获利情况,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参见:《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第三人并非离婚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其不得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案 件:江某某与刘某某陶某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2020)渝民申2112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陶某某与江某某于1986年7月13日在原云阳县X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87年8月2日生育儿子江某。陶某某在与江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刘某某在广东省中山市X镇X村X巷4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06年5月8日生育刘某,构成重婚。陶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影响到婚姻关系的存续,江某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江某某一审诉讼中明确要求判决陶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7万元。原审根据陶某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陶某某应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3万元并无不当。江某某主张的其他财产损失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本案系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离婚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为陶某某与江某某,刘某某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不应作为本案当事人。原审判决对江某某要求追加刘某某为本案被告的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二:
当事人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除应举证证明损害事实以外,还应证明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以及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且最终导致夫妻双方离婚。
案 件:陈某、韩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2018)湘民申1416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陈某提出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主要是基于陈某认为韩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陈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并造成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从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再审申请人陈某请求韩某赔偿50000元,则不仅应当举证证明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这一损害事实存在,还应当举证证明韩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以及陈某所患精神分裂症与韩某的家庭暴力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最终导致夫妻双方离婚。陈某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这一损害事实,在陈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原一、二审法院认定陈某的举证不足以证明韩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亦不足以证明陈某所患精神分裂症系韩某家庭暴力所致,对其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三: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家庭纠纷发生的原因、实施家庭暴力的次数及时长、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案 件:黄某、聂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2020)浙01民终8286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聂某曾于2014年12月殴打黄某,致使黄某左手第4掌骨骨折,经伤势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于2018年8月殴打黄某,造成黄某右侧第四肋骨骨折。根据聂某出具的道歉以及承诺书,还存在其他暴力行为。聂某在婚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对黄某的身体以及精神造成严重伤害。故黄某要求聂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赔偿数额,考虑到家庭纠纷发生的原因,聂某实施家庭暴力次数多且时间长等情节,以及结合聂某的经济能力等,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本案精神抚慰金为5万元并无不妥。聂某要求黄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实务要点四:
当事人以其不具有需要向对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为由主张讼争《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 件:林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20)闽02民终5655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讼争《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及是否经协商一致变更的问题。首先,讼争《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离婚时签署,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中双方自愿达成支付精神补偿的合意是双方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林某以其不具有需要对王某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为由提出讼争《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次,林某提交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能够体现其与王某就讼争《离婚协议书》的履行及变更进行过协商,但尚不足以证明二人最终已达成一致意见变更该《离婚协议书》的内容。
实务要点五:
因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对方造成精神痛苦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过错方的行为既给对方造成了精神痛苦,同时又导致人身伤害的,无过错方有权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及物质损害赔偿。
案 件:张某与冯某1离婚纠纷案【(2020)苏03民终1797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我国立法上没有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如果因一方的上述过错行为给对方造成精神痛苦并导致离婚的,则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果过错方的行为既给对方造成了精神痛苦,同时又导致人身伤害的,则无过错方有权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及物质损害赔偿。从张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冯某1对双方离婚具有较大的过错,但其给张某造成的仅是精神损害,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案件材料所反映的事实,酌定冯某1赔偿张某精神损害2万元并无不当。
小结
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形成了诸多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其一,第三人并非离婚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其不得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其二,当事人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除应举证证明损害事实以外,还应证明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以及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且最终导致夫妻双方离婚。其三,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家庭纠纷发生的原因、实施家庭暴力的次数及时长、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其四,当事人以其不具有需要向对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为由主张讼争《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五,因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对方造成精神痛苦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过错方的行为既给对方造成了精神痛苦,同时又导致人身伤害的,无过错方有权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及物质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弥补损失、精神抚慰、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等功能。首先,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是损害赔偿的最基本功能。其次,精神损害赔偿金本身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性质,让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最后,责令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也能够起到制裁和预防作用。
截止2021年7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离婚损害赔偿”(关键词)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1329篇,其中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7篇,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共计274篇。
本文旨在归纳介绍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与理论,主要围绕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提炼相关裁判规则。本文期待通过对我国判例的研究来进行一些有益探讨。
基本理论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重大过错行为包括:
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即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侵害身体、精神等行为。
4、虐待家庭成员,即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5、遗弃家庭成员,即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
6、有其他重大过错,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如通奸、吸毒、赌博、嫖娼等其他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是否属于重大过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定。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1、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2、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3、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4、请求人无过错。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过错方。若夫妻双方均有法定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过错方只能向自己的法定配偶,即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无权要求与过错方有重婚、同居、通奸等情形的第三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若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导致离婚的,遭受直接损害的如果是未成年子女或老人等其他家庭成员,其损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四、离婚损害赔偿金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法院酌情确定。一般情况下,物质损害赔偿范围是根据过错方行为所造成财产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依据。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法院将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过错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过错方的获利情况,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参见:《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第三人并非离婚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其不得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案 件:江某某与刘某某陶某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2020)渝民申2112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陶某某与江某某于1986年7月13日在原云阳县X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87年8月2日生育儿子江某。陶某某在与江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刘某某在广东省中山市X镇X村X巷4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06年5月8日生育刘某,构成重婚。陶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影响到婚姻关系的存续,江某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江某某一审诉讼中明确要求判决陶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7万元。原审根据陶某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陶某某应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3万元并无不当。江某某主张的其他财产损失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本案系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离婚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为陶某某与江某某,刘某某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不应作为本案当事人。原审判决对江某某要求追加刘某某为本案被告的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二:
当事人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除应举证证明损害事实以外,还应证明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以及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且最终导致夫妻双方离婚。
案 件:陈某、韩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2018)湘民申1416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陈某提出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主要是基于陈某认为韩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陈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并造成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从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再审申请人陈某请求韩某赔偿50000元,则不仅应当举证证明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这一损害事实存在,还应当举证证明韩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以及陈某所患精神分裂症与韩某的家庭暴力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最终导致夫妻双方离婚。陈某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这一损害事实,在陈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原一、二审法院认定陈某的举证不足以证明韩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亦不足以证明陈某所患精神分裂症系韩某家庭暴力所致,对其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三: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家庭纠纷发生的原因、实施家庭暴力的次数及时长、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案 件:黄某、聂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2020)浙01民终8286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聂某曾于2014年12月殴打黄某,致使黄某左手第4掌骨骨折,经伤势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于2018年8月殴打黄某,造成黄某右侧第四肋骨骨折。根据聂某出具的道歉以及承诺书,还存在其他暴力行为。聂某在婚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对黄某的身体以及精神造成严重伤害。故黄某要求聂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赔偿数额,考虑到家庭纠纷发生的原因,聂某实施家庭暴力次数多且时间长等情节,以及结合聂某的经济能力等,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本案精神抚慰金为5万元并无不妥。聂某要求黄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实务要点四:
当事人以其不具有需要向对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为由主张讼争《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 件:林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20)闽02民终5655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讼争《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及是否经协商一致变更的问题。首先,讼争《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离婚时签署,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中双方自愿达成支付精神补偿的合意是双方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林某以其不具有需要对王某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为由提出讼争《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次,林某提交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能够体现其与王某就讼争《离婚协议书》的履行及变更进行过协商,但尚不足以证明二人最终已达成一致意见变更该《离婚协议书》的内容。
实务要点五:
因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对方造成精神痛苦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过错方的行为既给对方造成了精神痛苦,同时又导致人身伤害的,无过错方有权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及物质损害赔偿。
案 件:张某与冯某1离婚纠纷案【(2020)苏03民终1797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我国立法上没有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如果因一方的上述过错行为给对方造成精神痛苦并导致离婚的,则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果过错方的行为既给对方造成了精神痛苦,同时又导致人身伤害的,则无过错方有权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及物质损害赔偿。从张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冯某1对双方离婚具有较大的过错,但其给张某造成的仅是精神损害,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案件材料所反映的事实,酌定冯某1赔偿张某精神损害2万元并无不当。
小结
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形成了诸多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其一,第三人并非离婚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其不得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其二,当事人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除应举证证明损害事实以外,还应证明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以及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且最终导致夫妻双方离婚。其三,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家庭纠纷发生的原因、实施家庭暴力的次数及时长、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其四,当事人以其不具有需要向对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为由主张讼争《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五,因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对方造成精神痛苦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过错方的行为既给对方造成了精神痛苦,同时又导致人身伤害的,无过错方有权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及物质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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