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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上诉书怎么写(刑事诉讼上诉状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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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4 1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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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写刑事案件审理报告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刘华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共分为七个部分,本文主要围绕这七个部分来谈一下:


一、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该部分注意两点,一是要写明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情况,包括未成年犯罪前科,未成年人犯罪前科虽然在判决书中不列明,但在审理报告中要列明,列明的同时可以备注好(未成年人)。因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虽然不能在判决书中引用,但对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仍具有参考意义。此外,如果某前科可能使被告人构成累犯的,还要写明刑满释放或假释日期,因为,该日期对于准确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累犯具有重要意义。还有,如果被告人的前科显示虽然最终被判处了缓刑,但其曾被羁押过的,要写明被羁押的天数,因为,如果对被告人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在计算刑期的时候,该被羁押的天数要折抵刑期。二是要写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后续当被告人退赔后发还被害人时联系所用。如果遇到诸如集资诈骗罪等被害人数量众多的,可以在审理报告末尾附表格。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该部分注意要写明案件的重要节点信息,如立案日前、开庭日期,是否公开审理等。如果是发回重审的,要写明发回重审日期;如果公诉机关在审理过程中有过变更起诉的,要写明变更起诉信息;如果召开过庭前会议的,要写明庭前会议日期;如果有过延期审理的,还要写明延期审理的事由及批准情况。


三、案件的侦破及揭发情况


侦破情况应表述的详细具体且没有逻辑疑问,因为,案件的侦破过程,实际就是事实认定的一个活动,可以通过审查侦破过程检视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有没有漏洞等,对于案件事实的判断至关重要,尤其是在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中,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不能笼统的表述为公安机关根据相关线索抓获被告人,需要写明公安机关是根据什么线索,又是怎么一步步锁定犯罪嫌疑人的等。


揭发情况要注意写明揭发的时间、地点、具体事项,以及处理进度等,已经查实的还要写明查实的案件具体情况及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情况。


四、控辩双方的主要意见


控方意见即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等公诉意见,指控的事实必须明确且具体,比如,指控某被告人诈骗多名被害人100余万元的,必须在此明确诈骗的各个被害人的具体金额,不能只有总金额,没有分金额。再比如,指控多名被告人诈骗多名被害人的,不仅要明确各被害人的具体金额,还要明确不同的被告人参与诈骗的具体被害人有哪些。


辩方意见既包括被告人意见,也包括辩护人意见。在描述各自意见的时候,一是需要具体。比如,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不能只写被告人认为其不构成诈骗罪,而要写明被告人认为其不构成诈骗罪的具体理由有哪些,是没有实施欺骗行为呢,还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等。写辩护人意见时,也不能笼统的表述辩护人认为指控证据不足,不构成诈骗罪,而应当指出辩护人认为证据为什么不充分,哪些事实难以认定,具体理由有哪些等。二是需要分类。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往往会比较多,需要总结分类。


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1、查明事实部分注意三个禁忌


一忌无依据。认定的事实要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通常情况下需要具有两个以上证据的印证。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表述只有一个证据的事实,比如反映被告人作案动机的事实,但是要注明(未形成印证)。


二忌太笼统。事实的描述需要具体,要完整的体现何人、何时、何地、采用何手段、做了何事、造成何后果等事件要素,具体的要求需要事实求是,尽量精准。比如作案时间,地点等,有些被告人及证人到案后已经记不清楚了,只能说个大概,那么综合其他证据如果仍不能细化的,也只能用一个大致时间或大范围的地点来进行描述。再比如,对于诈骗罪的描述要描述出被告人具体隐瞒了什么事实,采取了什么欺骗手法,不能笼统的只是写隐瞒事实骗取多少钱,对于盗窃罪的描述也不能笼统的说某年月日被告人窃得某人多少钱,而要把地点、手段等要素也写明。此外,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写清楚各被告人的具体分工,各自的具体行为,不能笼统表述。


三忌无目的。事实应围绕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而展开,无关事实可以不写或尽量少些。比如一起恶意累高债务型套路贷诈骗案,被害人6次被恶意累高债务,起诉书仅指控被告人参与其中的第3次,但却又对其余多次累高的情况也进行了详细描述,这种事实写法就不妥当,显然没有紧紧围绕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而展开。当然,也需要指出的是,审理报告不同于判决书,事实部分应尽量详尽些,能够体现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及来龙去脉。


2、罗列证据部分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注意罗列证据的位置。一般情况下,罗列证据是紧跟在查明的事实之后,但如遇到合议庭对事实认定存在不同意见的,也可以先罗列证据,再进行证据分析,最后给出多数意见认定的事实及少数意见认定的事实。比如,在一起强奸罪案件中,被告人否认实施过强奸行为,合议庭对所有证据分析评议后存在不同意见,一部分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强奸行为,而另一部分则认为尚无法认定,因此,该案就存在两个截然相反的事实,这种情况下,采用罗列证据在前,认定事实在后的表述方式看起来更加符合逻辑,也更自然。


二是注意罗列证据的原则。罗列证据需要遵循全面、准确、有序、有针对性、详略得当五个原则。


全面:即对于影响案件定罪及量刑的证据均要反映,这里需要注意三点:首先,要全面反映言辞证据内容,尤其是被告人供述。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会有多份被告人供述笔录,有些被告人供述前后会有反复、有矛盾,这些反复和矛盾之处对于研判案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全面体现。比如,从已被纠正的于英生故意杀人等冤案中可以看出,绝大部分被告人供述都有过反复,既做过有罪供述,又作过无罪供述。其次,不能选择罗列证据,不能把自己认为重要的列进去,认为不重要的就不列了,因为,有些你认为不重要的证据可能恰恰就是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证据。比如在前面提到的于英生故意杀人案中,检察机关在复查该案的时候,从公安机关侦查内卷中发现了一份“现场手印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在案发现场提取到2枚指纹,均不是于英生及其家人所留,但因为该报告未移送法院,导致法院认为“没有发现外人进入现场的痕迹”,最终酿成冤案。最后,不仅要列举定罪有关的证据,对于影响量刑的证据也要罗列,比如对于被告人构成立功的证据、是否主动投案的证据都要予以罗列。


准确:即对于证据的罗列必须和证据反映的内容相一致。尤其是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相关细节经常是案件能否认定的关键,必须要注意在罗列时保持一致。在罗列言辞证据时,一般是把问和答全部转化成大段的讲述进行罗列,注意在转化的过程中要保持语意的一致性。不过,当如果讯问的问题可能影响回答,甚至是诱导式问话时,直接罗列原原本本的问和答就显得十分必要了。比如某故意杀人冤案中,问:“你是用什么工具杀人的?是不是一把刀?”答:“是的。”问:“你是不是用刀捅的他腹部?”答“是的”。如果这样直接原文列举,就会看到里面的问题,但如果把这种情况下的问答转化成“我用刀杀的人,捅的他腹部”这样的描述,里面的问题就会被掩盖掉。


有序:即证据的先后顺序要符合逻辑。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个是罗列的顺序,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下列顺序罗列: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其他证据。把被害人陈述放在最前面,是因为被害人报案是整个案件的起源,先列举有助于明确接下来的方向和问题。之后再罗列被告人的供述,是因为在了解了被害人报案的具体情况后,立即审查被告人对该问题的供述和辩解,可以更快的明确两者的差异在哪里,焦点是什么。再之后是证人证言及其它证据,可以分别验证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另一个是注意分组罗列,要将有内在关联性的证据归为一组,可以共同证实某部分事实。比如,辨认笔录通常可以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结合使用;毒品犯罪案件中,通常把搜查、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及相关录像,毒品检验报告作为一组证据,这样可以比较清楚的表明毒品的


有针对性:罗列证据要注意针对具体问题。比如,在某故意伤害案中,目击证人第一次证言说看见被告人将被害人头按在凳子上打,第二次证言说看见被告人将被害人头按在沙发上打,庭审中出庭又说当时打的动作发生的非常快,记不清被告人到底是将被害人头按在哪里打了等,辩护人提出目击证人在关于被告人殴打被害人具体位置上证言存在前后矛盾,此时围绕该部分,可以把相关的证言专门予以摘要罗列。再比如,在多名被告人寻衅滋事案件中,要证实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时,可以把证实某个人行为的相关证据集中摘要罗列在一起。上述两种情况罗列证据时,采用制作表格是一种比较直观且有效的方式。此外,为了罗列证据具有针对性,当指控被告人实施多起犯罪的,一般应当分别进行罗列证据,比如指控被告人盗窃两次时,一般应对第一次盗窃和第二次盗窃的证据,分别进行罗列,不要混在一起。


详略得当:罗列证据要区分详略。一般按照下列标准罗列,一是不认罪的详列,认罪的简略,甚至可以不列。也就是说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尤其是否次实施指控事实的案件,对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等证据都要详细罗列内容,不可节略,而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适当的摘录核心证据即可,其中对于速裁程序案件,甚至可以不再罗列证据。二是不重复的详列,重复的简略。也就是说在需要详细罗列证据的案件中,一般对于存在多次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时候,在罗列证据时内容存在重复的时候,概括说明即可,而对于前后内容存在不一致,甚至是矛盾的,仍要详细罗列。比如集资诈骗罪中的被害人陈述,大多数陈述的内容都是一致的,罗列时就没有必要每个都列,概括共同具有的内容即可。三是核心证据详列,非核心证据简略。比如在受贿案件中,行贿方的证言属于核心证据,对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其内容需要详细罗列,必须将相关细节体现出来,比如关于行贿的时间、具体地点、行贿款的数量、怎么包装、送给了谁等信息都要有,不能简单的概括为某某人证实其给被告人行贿多少钱,而对于被告人收到行贿款后去购买房产,销售人员的证言就不是核心证据,对其证言概括罗列即可。再比如,前面提到的故意伤害罪,目击证人的证言系核心证据,其描述的细节,包括自己当时所处的位置、看到的具体细节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应当予以详细罗列,而对于证实案件起因但没有目击殴打过程的证言就是非核心证据,对其证言概括罗列即可。


3、如何进行证据分析论证


首先要对单个证据进行分析审查认定,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审查认定标准,要按照相关的要求对照认定。最后要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一般都是围绕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从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两个角度综合考量,看某证据是否存在不符合逻辑或违反经验法则的地方及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否形成印证关系,比如受贿案件中,首先要看行贿方所说的行贿时间、地点、行贿款的数量及包装等细节是否存在前后矛盾,与取款记录等是否存在矛盾,相关内容是否有违常理,然后再看上述细节能否与受贿被告人所供述的受贿时间、地点、受贿款的数量及包装等细节相吻合。再比如故意伤害案件中,首先看被告人供述的持刀伤人细节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或违反常理之处,然后再看其供述是否可以与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鉴定的被害人伤情情况相吻合。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1、补充调查情况


有些案件需要作补充调查,这里要把补充调查的情况写明。


2、核实证据情况


有些证据需要进一步核实,甚至是到案发现场去核实验证,这里要把核实验证的具体情况写明。


3、信访舆情情况


有些案件在审理期间存在着信访及舆情情况,在这里需要把相关情况写明。


4、定罪量刑依据


在报告中写明定罪量刑依据有助于提示审查相关定罪量刑情节,尤其是对于不常见罪名更为重要。此外,对于案件定性存在争议的,需要在此说明定性的具体理由,必要的还需要附上案例检索报告。


5、扣押物品处理意见


有些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的时候会扣押被告人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内容较多,有些需要没收,有些则需要退回检察院,需要在报告里写明。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主要是指一些不宜在判决书中公开,但需要写明存档的事项。


七、处理意见和理由


首先,要写明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的意见及理由,对于合议庭案件要写明是不是一致意见,如果不是一致意见的,还应写明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的各自内容及理由。


其次,如果召开过专业法官会议的,需要写明会议讨论情况及相关结论。


最后,如果案件经过审委会讨论的,还需要写明审委会会议讨论情况及相关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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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起诉书怎么写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面临各种纠纷,如果我们想要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我们就需要写起诉书,相信很多人对这方面都没什么研究吧,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下起诉书怎么写?


  起诉书主要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外加附项。


  1、首部。


  包括标题、当事人(包括代理人、代表人)身份情况、案由等。标题要写明案件性质和文书种类名称,如写“刑事诉状”、“民事诉状”或“行政诉状”。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双方,写时依照先原告人后被告人的顺序,分别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如系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的全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与职务。案由要写明案件名称,如离婚、继承、损害赔偿等。


  2、正文。


包括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事项要写明请求法院解决有关民事、刑事或行政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如要求与被告离婚、赔偿损失、履行合同等。


  事实和理由首先要写明侵权行为或犯罪的事实及双方争议的具体内容,要把何时、何地、何人、何种手段、情节经过、造成何种后果危害、各自应负的责任,以及实质性分歧等写清楚。


  然后,要根据事实和证据阐明理由,具体写法可采取先写事实后写理由的分述法,也可采取边写事实边讲道理的夹叙夹议法,视案情而定。


  3、尾部。


  在正文下面,另起一行写明致送机关,而后在其右下方由具状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具体的年月日。如是律师或他人代书,应写明代写人姓名和工作单位。


  4、附项


应具体说明起诉状副本的份数和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有的当事人希望在起诉书中尽量充分地展示己方的观点,事实和法条写得越多越好,我认为这实际上是写起诉状的大忌。


必须要牢记的是,起诉状的目的是启动诉讼程序,应当尽量地简单、明确。


原因在于:


一、不要抱着被告一看到起诉状就同意自己观点并履行义务的心理。


这是不可能的,起诉之前,我们往往已经和被告经过多次交流和论证,该向对方传达的意见都已经传达了,出于这类心理在起诉书中描述过多的事实,没有必要,而且有些事实可能还缺乏证据。


二、在实践中,法官往往在开庭前才拿到案卷,法官没有时间看冗长的诉状。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结合原被告的答辩意见、质证意见、证据等综合判定,不可能通过诉状形成对原告的有利倾向,就算有,随着诉讼的进程(包括证据的提交、质证、辩论等),这些倾向也会慢慢消解。


三、诉讼就像一场战争,要隐藏火力点。


不要在起诉时把自己的全部意见都暴露出来,这会方便被告针对己方的观点和证据进行相应准备。


如此,原告在庭审时就很难主动了。


总之,在起诉书中


1、诉讼请求明确即可,无须对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描述过多,导致出现诸多漏洞反被对方利用作为反驳原告的依据,甚至出现描述的事实与诉请矛盾而导致诉请不成立。


2、也不要在起诉书中对己方的观点做过多的论证,起诉书不是代理词,不要在起诉书中将所有的观点和具体论述和盘托出。


3、起诉书中最主要的是将诉讼请求写清楚,将基本的事实陈述清楚即可,至于如何通过证据以及法律适用推理出原告的诉请,是庭审中需要完成的工作,没有必要写在起诉状中。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


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规范指引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规范指引


(后附模板)



主要起草人:李勇(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李婷、崔唯 等




为进一步提高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范指引。


一、事实要素


事实要素是起诉书制作中的核心部分,也即起诉书中“经依法审查查明”中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案件事实叙述的基本要求是: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叙写。


在紧紧围绕起诉书功能原理的基础上,根据《2020年版起诉书格式样本》,结合实践经验,将起诉书事实要素撰写的基本要素概括为:围绕“一条主线”、把握“七何”、坚持“三无”原则。


(一)围绕“一条主线”表述


起诉书中的事实要素是指控犯罪的基础,事实的描述不是单纯地“讲故事”,而是要表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因此,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成立条件)是事实要素的主线。写好起诉书的事实要素,就要始终抓住犯罪构成要件这条主线,对案件事实的描述要始终围绕这条主线而不背离它。


1.把握犯罪构成的客观面和主观面,坚持客观面为主、优先的原则。无论是三阶层犯罪构成,还是四要件犯罪构成,从事实描述的角度来说,都可以分为客观面和主观面。客观面反映出行为的基本特征和犯罪的基本构造,而主观面反映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之所以强调客观面为主、优先,一是因为分则罪名的特征主要是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二是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三是引导司法人员树立从客观到主观认定犯罪的思路和理念。


2.与犯罪构成无关或关系不大的事实,在起诉书事实要素中不必详细描述甚至可以省略。比如,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欺骗行为——被骗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这个基本构造包含了诈骗罪犯罪构成的主客观面的基本事实,与这个主线无关的细枝末节在起诉书可以省略。例如一个诈骗案件,起诉书事实表述中叙写被告人什么时间从部队转业,经过哪几次择业经历,与被害人具体怎么认识和具体交往情况等犯罪构成之外的“边缘事实”,可以简写甚至省略。


3.要善于以犯罪构成为指导对事实进行概括和提炼,特别是言词证据中关于犯罪事实的表述,要进行概括和提炼。例如,聚众斗殴案件的起诉书事实表述不应出现这样的表述:“张三说‘你敢来,我就弄死你’”“李四说‘我就去,看谁弄死谁’”。


(二)准确把握“七何”要素


作为指控犯罪的文书载体,起诉书的事实要素要能说清楚案情的基本脉络,这就要把握好叙事的“七何”要素,分别是:何人于何时在何地以何种方法对何人或何物做了何种行为导致何种后果。具体来说:


1.“何人”是犯罪主体(被告人、被告单位),一般来说,宜将犯罪主体开宗明义写在犯罪事实的开头。


2.“何时”是交代案发时间(可以放在何人前),这是犯罪事实不可缺少的因素,一般来说,犯罪时间也应当在事实表述的开头部分。


3.“何地”是交代案发地点和场所。交待案发地点具有表明管辖权的功能,在有些罪名中还直接影响量刑,例如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的直接影响量刑。


4.“以何种方法”是实施犯罪的手段和方法,既有可能影响定罪,也有可能影响量刑。


5.“对何人或物”是犯罪对象(又称行为对象、行为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针对的人或物。


6.“做了何种行为”是实施了何种行为。行为要素是起诉书最核心的要素,犯罪是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


7.导致何种后果,如果起诉罪名是结果犯就需要写明犯罪结果;如果是情节犯或数额犯,要写明具体的情节和犯罪数额。


起诉书事实撰写过程中必须将“七何”要素与一条主线即犯罪构成结合起来进行表述。比如“七何”中没有涉及主观要素,但是有些罪名要求必须明知或具有特定目的、动机,这时就需要在事实要素中记述主观明知、犯罪目的或动机。“七何”中没有提到犯罪的起因,但根据案件的特点和案情需要,必要时得写明起因,比如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事件起因对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就需要写明起因,而且应当具体描述起因,不能简单地写成“因琐事”、“因邻里纠纷”等。


(三)坚持“三无”原则


1.“无一字无证据”原则。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经检察机关审查后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并且要证明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这就要求起诉书中表述的事实都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能在起诉书的事实要素中出现,坚持“无一字无证据”原则。《2020年版起诉书格式样本》也指出“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证据不足”的事项写入起诉书。


2.“无一字不精确”原则。精确含有精简和明确之意,这是起诉书的基本品格,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应有之意。精简就是做到“惜字如金”,切忌记流水账,避免同义反复,如“用拳头打了一拳”,应直接表述为“打了一拳”;“用脚踢了一脚”应直接表述为“踢了一脚”。明确就是清晰明白而准确,既能够看到基本的事实,又不会让人感到模棱两可,还要避免前后矛盾。比如实践中一些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的案件,动辄表述为“因琐事……”。这里的“琐事”到底是什么事,无法清晰准确地展示。起诉书事实表述中要避免用语的前后矛盾,比如故意杀人案件,同一个作案工具,不能一会儿表述为“刺刀”,一会表述为“尖刀”。


3.“无一字不规范”原则。起诉书事实表述应该做到规范、严谨,使用法言法语,不随意使用俗语、方言俚语或简称,还要杜绝感情色彩强烈的词汇,比如不应使用“窜”、“穷凶极恶”、“顿生歹念”、“气极败坏”、“恼羞成怒”“狗急跳墙”、“丧心病狂”等贬低、侮辱人格的语句。也不要自造词汇,比如在表述赃款去向时,不能自造“分拆花用”这样不伦不类的词汇。


(四)其他需要把握的技巧


1.关于多人多罪多事的表述问题。对于涉及数罪的犯罪事实应分开表述,合理安排,处理好一事一证、一罪一证的关系。一人多罪的,应当一罪一证,并一般按照犯罪的轻重顺序叙写,重罪在前、轻罪在后。当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可以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叙写。多人多罪的,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写,以突出主犯、重罪。


需要注意的是,一罪一证表述时,一般客观表述行为特征而不使用“罪”字,例如被告人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叙述应该写为:“一、贪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二、受贿……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这里用“贪污”“受贿”,而没有使用“贪污罪”、“受贿罪”。这是因为这里仅仅是起诉书的事实部分,而非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的法律评价部分,不宜将法律评价前置,以体现客观中立,避免有罪推定之嫌。


对于同一罪名多笔事实的,应先总述再分述。具体来说,就是在案件事实表述的开头,就作案的时间段、次数、犯罪金额、犯罪后果等进行概括表述,然后再逐一叙述每一笔犯罪事实的经过,其中有重复内容的,可以进行简化处理。


多罪名多事实,涉及顺序号的,一级标题用“一、”,后面用顿号;二级标题用“(一)”,后面没有标点;三级标题用“1.”后面用“.”号。


2.对于量刑情节应该在起诉书中予以表述,包括自首、坦白、立功、退赔退赃、和解等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容易出现变化的情节,叙写时要灵活掌握。比如涉及自首情节的事实叙述,为防止在审判阶段翻供而导致自首不能认定,应当客观描述其到案经过,而不宜表述为“投案自首”。


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还应当在证据列举之后写明“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3.注意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权。由于起诉书是公开性文书,对于一些涉及到被害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的案件,在事实表述过程中,需要对被害人、被害单位的姓名、名称等信息做一些匿名化的技术处理。


二、法律要素


(一)精准描述行为


这里的行为描述包括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法律要素是起诉书正文的最后一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本院认为”部分。这一部分首先要写的就是指控罪名的罪状描述。根据《2020年版起诉书格式样本》的要求:


1.罪状描述的基本内容是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


2.罪状描述的基本要求是突出指控罪名的特征,语言精练、准确。无需就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全面、充分展开,这是由起诉书的功能不同于判决书所决定的。


3.罪状描述的基本方法是结合指控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概括性表述,就是紧扣刑法分则罪名的条文进行描述。不要随意添加构成要件要素(以盗窃罪的秘密窃取、强制侮辱罪的以追求性刺激为动机)。比如,故意伤害罪就可以按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表述为“被告人X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一人轻伤……”,抢劫罪就可以直接按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表述为“被告人XXX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


(二)规范引用条文


在表述为罪状之后,就接着需要叙写法律适用的条文,即“其行为触犯了……”。引用刑法条文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完整、具体;具体到条、款、项;条款的数字用汉字书写。具体来说:


1.如果指控罪名只有一条一款的,则只需要引用到条即可,比如故意杀人罪,只有一款,只引用“第二百三十二条”即可。


2.如果指控罪名有两款以上的,则必须具体到款。比如刑法第234条有多款,如果是致人轻伤则引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如果是致人重伤则引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3.如果刑法分则中的某条、款中又引述了其他条、款的罪刑要素的(“条中条”“款中款”),则两个条、款均需引用。比如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在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案件中,即使指控的罪名是盗窃罪,也不能仅仅引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而是要同时引用“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


4.如果该罪名的刑法条文不仅有条、款,还有项的,则需要具体引用到项,比如入户抢劫,表述为“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


5.如果该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以“之一”“之二”的形式立法的,则引用“第X条之一”、“第X条之二”。


6.起诉书的法律适用部分,只引用法律,而不引用司法解释。这一点,与判决书不同,其原因也在于起诉书与判决书的功能不同,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可以引用司法解释,检察机关只能在庭审中发表公诉意见、辩论中引用司法解释。


(三)合理表述量刑情节


起诉书法律要素需要对量刑情节予以评价,评价的方式包括性质评价和处罚评价,比如立功问题,既要表述系立功(性质评价),又要表述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评价)。至于自首和坦白,在法律要素部分是否表述,需要结合个案来决定,防止因翻供等变化而导致自首、坦白不能认定。需要强调的是,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应当引用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表述为:“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至于量刑建议,根据案件情况,既可以写在法律要素部分,也可以单独附量刑建议书。


三、其他要素


其他要素的撰写应当严格按照《2020年版起诉书格式样本》的要求,坚持统一、规范的原则。


(一)首部


起诉书的发文单位,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各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以往各地对此不统一,《2020年版起诉书格式样本》作了统一的规定。文号由发文的检察院简称与案件性质、年度、案件序号组成,即“x检x刑诉〔2020〕x号”,文号中没有“第”和“字”。


(二)被告人基本情况及审查过程


在被告人基本情况和审查过程部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关于身份证号码问题,以往各地不统一,有的表述为“居民身份证号”,有的表述为“居民身份证号码”,《2020年版起诉书格式样本》统一表述为“公民身份号码……”。


2.被告人曾受过当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被告人基本情况部分写明,但是行政处罚仅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未成年被告人的前科不得在起诉书中写明,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而起诉书具有公开性,一旦写明前科将导致无法实现前科封存。


3.关于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以往表述为“半个月”,《2020年版起诉书格式样本》改为“十五天”,这是因为2018年刑事诉讼法将第172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中的“半个月”改为“十五天”。


(三)尾部及附项


起诉书落款时间应当时起诉书的签发日期,年月日使用阿拉伯数字。根据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员额制改革相配套,起诉书落款的承办人表述为“检察官xxx”,如果是检察长、副检察长办理的案件,则表述为“检察长xxx”“副检察长xxx”。如果检察官助理参与该案件的办理,则另起一行叙明“检察官助理xxx”。另外,新版起诉书格式将附项中的“附:”改为“附件:”。附件后面的列项,第一项不另起一行,每个列项后不加标点。




案例


江苏省(写到省一级)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XX检X部刑诉〔2020〕XXX号


(不写“字”“第”)




被告单位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住所地南京市XXX号,法定代表人(不简写成法人)XXX。


诉讼代表人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XXX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没有“证”字)号码XXXX,汉族,大专文化,原XXX,住南京市XXX号。被告人XXX曾因犯单位行贿罪、行贿罪,于X年X月(是数字而不用汉字)被XXX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是汉字而不是阿拉伯数字)年,缓刑五年。被告人XXX因涉嫌xxx罪,于X年X月X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不简写成“建邺分局”)刑事拘留(不简写为“拘留”),X年X月X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不简写为“取保”),X年X月X日经本院以涉嫌洗钱罪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洗钱罪,于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及其值班律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X年X月X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补充侦查,X年X月X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起诉。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至2016年9月间,……(地点、行为方式、犯罪构成等基本要素不能省略,要叙写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


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XXX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资料、借款协议等书证;


2.证人XXX、XXX、XXX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XXX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文书、专项审核报告等鉴定意见;


5.微信聊天记录截屏、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即使截屏或打印件仍属于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XXX公司、被告人X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于认罪认罚案件)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XXX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XXX公司、被告人XXX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不能遗漏),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空两格)


江苏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顶格,左对齐)


(右对齐)检察官(空格)XXX


检察官助理(空格)XXX


XX年XX月XX日


件:(不应另起一行)1.被告人XXX现羁押于xx看守所(取保候审于XXX)(没有标点,下同)


2.案卷材料和证据x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x份


4.《量刑建议书》x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x份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规范指引


(后附模板)



主要起草人:李勇(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李婷、崔唯 等




为进一步提高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范指引。


一、事实要素


事实要素是起诉书制作中的核心部分,也即起诉书中“经依法审查查明”中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案件事实叙述的基本要求是: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叙写。


在紧紧围绕起诉书功能原理的基础上,根据《2020年版起诉书格式样本》,结合实践经验,将起诉书事实要素撰写的基本要素概括为:围绕“一条主线”、把握“七何”、坚持“三无”原则。


(一)围绕“一条主线”表述


起诉书中的事实要素是指控犯罪的基础,事实的描述不是单纯地“讲故事”,而是要表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因此,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成立条件)是事实要素的主线。写好起诉书的事实要素,就要始终抓住犯罪构成要件这条主线,对案件事实的描述要始终围绕这条主线而不背离它。


1.把握犯罪构成的客观面和主观面,坚持客观面为主、优先的原则。无论是三阶层犯罪构成,还是四要件犯罪构成,从事实描述的角度来说,都可以分为客观面和主观面。客观面反映出行为的基本特征和犯罪的基本构造,而主观面反映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之所以强调客观面为主、优先,一是因为分则罪名的特征主要是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二是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三是引导司法人员树立从客观到主观认定犯罪的思路和理念。


2.与犯罪构成无关或关系不大的事实,在起诉书事实要素中不必详细描述甚至可以省略。比如,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欺骗行为——被骗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这个基本构造包含了诈骗罪犯罪构成的主客观面的基本事实,与这个主线无关的细枝末节在起诉书可以省略。例如一个诈骗案件,起诉书事实表述中叙写被告人什么时间从部队转业,经过哪几次择业经历,与被害人具体怎么认识和具体交往情况等犯罪构成之外的“边缘事实”,可以简写甚至省略。


3.要善于以犯罪构成为指导对事实进行概括和提炼,特别是言词证据中关于犯罪事实的表述,要进行概括和提炼。例如,聚众斗殴案件的起诉书事实表述不应出现这样的表述:“张三说‘你敢来,我就弄死你’”“李四说‘我就去,看谁弄死谁’”。


(二)准确把握“七何”要素


作为指控犯罪的文书载体,起诉书的事实要素要能说清楚案情的基本脉络,这就要把握好叙事的“七何”要素,分别是:何人于何时在何地以何种方法对何人或何物做了何种行为导致何种后果。具体来说:


1.“何人”是犯罪主体(被告人、被告单位),一般来说,宜将犯罪主体开宗明义写在犯罪事实的开头。


2.“何时”是交代案发时间(可以放在何人前),这是犯罪事实不可缺少的因素,一般来说,犯罪时间也应当在事实表述的开头部分。


3.“何地”是交代案发地点和场所。交待案发地点具有表明管辖权的功能,在有些罪名中还直接影响量刑,例如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的直接影响量刑。


4.“以何种方法”是实施犯罪的手段和方法,既有可能影响定罪,也有可能影响量刑。


5.“对何人或物”是犯罪对象(又称行为对象、行为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针对的人或物。


6.“做了何种行为”是实施了何种行为。行为要素是起诉书最核心的要素,犯罪是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


7.导致何种后果,如果起诉罪名是结果犯就需要写明犯罪结果;如果是情节犯或数额犯,要写明具体的情节和犯罪数额。


起诉书事实撰写过程中必须将“七何”要素与一条主线即犯罪构成结合起来进行表述。比如“七何”中没有涉及主观要素,但是有些罪名要求必须明知或具有特定目的、动机,这时就需要在事实要素中记述主观明知、犯罪目的或动机。“七何”中没有提到犯罪的起因,但根据案件的特点和案情需要,必要时得写明起因,比如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事件起因对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就需要写明起因,而且应当具体描述起因,不能简单地写成“因琐事”、“因邻里纠纷”等。


(三)坚持“三无”原则


1.“无一字无证据”原则。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经检察机关审查后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并且要证明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这就要求起诉书中表述的事实都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能在起诉书的事实要素中出现,坚持“无一字无证据”原则。《2020年版起诉书格式样本》也指出“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证据不足”的事项写入起诉书。


2.“无一字不精确”原则。精确含有精简和明确之意,这是起诉书的基本品格,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应有之意。精简就是做到“惜字如金”,切忌记流水账,避免同义反复,如“用拳头打了一拳”,应直接表述为“打了一拳”;“用脚踢了一脚”应直接表述为“踢了一脚”。明确就是清晰明白而准确,既能够看到基本的事实,又不会让人感到模棱两可,还要避免前后矛盾。比如实践中一些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的案件,动辄表述为“因琐事……”。这里的“琐事”到底是什么事,无法清晰准确地展示。起诉书事实表述中要避免用语的前后矛盾,比如故意杀人案件,同一个作案工具,不能一会儿表述为“刺刀”,一会表述为“尖刀”。


3.“无一字不规范”原则。起诉书事实表述应该做到规范、严谨,使用法言法语,不随意使用俗语、方言俚语或简称,还要杜绝感情色彩强烈的词汇,比如不应使用“窜”、“穷凶极恶”、“顿生歹念”、“气极败坏”、“恼羞成怒”“狗急跳墙”、“丧心病狂”等贬低、侮辱人格的语句。也不要自造词汇,比如在表述赃款去向时,不能自造“分拆花用”这样不伦不类的词汇。


(四)其他需要把握的技巧


1.关于多人多罪多事的表述问题。对于涉及数罪的犯罪事实应分开表述,合理安排,处理好一事一证、一罪一证的关系。一人多罪的,应当一罪一证,并一般按照犯罪的轻重顺序叙写,重罪在前、轻罪在后。当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可以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叙写。多人多罪的,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写,以突出主犯、重罪。


需要注意的是,一罪一证表述时,一般客观表述行为特征而不使用“罪”字,例如被告人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叙述应该写为:“一、贪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二、受贿……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这里用“贪污”“受贿”,而没有使用“贪污罪”、“受贿罪”。这是因为这里仅仅是起诉书的事实部分,而非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的法律评价部分,不宜将法律评价前置,以体现客观中立,避免有罪推定之嫌。


对于同一罪名多笔事实的,应先总述再分述。具体来说,就是在案件事实表述的开头,就作案的时间段、次数、犯罪金额、犯罪后果等进行概括表述,然后再逐一叙述每一笔犯罪事实的经过,其中有重复内容的,可以进行简化处理。


多罪名多事实,涉及顺序号的,一级标题用“一、”,后面用顿号;二级标题用“(一)”,后面没有标点;三级标题用“1.”后面用“.”号。


2.对于量刑情节应该在起诉书中予以表述,包括自首、坦白、立功、退赔退赃、和解等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容易出现变化的情节,叙写时要灵活掌握。比如涉及自首情节的事实叙述,为防止在审判阶段翻供而导致自首不能认定,应当客观描述其到案经过,而不宜表述为“投案自首”。


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还应当在证据列举之后写明“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3.注意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权。由于起诉书是公开性文书,对于一些涉及到被害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的案件,在事实表述过程中,需要对被害人、被害单位的姓名、名称等信息做一些匿名化的技术处理。


二、法律要素


(一)精准描述行为


这里的行为描述包括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法律要素是起诉书正文的最后一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本院认为”部分。这一部分首先要写的就是指控罪名的罪状描述。根据《2020年版起诉书格式样本》的要求:


1.罪状描述的基本内容是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


2.罪状描述的基本要求是突出指控罪名的特征,语言精练、准确。无需就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全面、充分展开,这是由起诉书的功能不同于判决书所决定的。


3.罪状描述的基本方法是结合指控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概括性表述,就是紧扣刑法分则罪名的条文进行描述。不要随意添加构成要件要素(以盗窃罪的秘密窃取、强制侮辱罪的以追求性刺激为动机)。比如,故意伤害罪就可以按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表述为“被告人X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一人轻伤……”,抢劫罪就可以直接按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表述为“被告人XXX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


(二)规范引用条文


在表述为罪状之后,就接着需要叙写法律适用的条文,即“其行为触犯了……”。引用刑法条文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完整、具体;具体到条、款、项;条款的数字用汉字书写。具体来说:


1.如果指控罪名只有一条一款的,则只需要引用到条即可,比如故意杀人罪,只有一款,只引用“第二百三十二条”即可。


2.如果指控罪名有两款以上的,则必须具体到款。比如刑法第234条有多款,如果是致人轻伤则引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如果是致人重伤则引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3.如果刑法分则中的某条、款中又引述了其他条、款的罪刑要素的(“条中条”“款中款”),则两个条、款均需引用。比如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在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案件中,即使指控的罪名是盗窃罪,也不能仅仅引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而是要同时引用“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


4.如果该罪名的刑法条文不仅有条、款,还有项的,则需要具体引用到项,比如入户抢劫,表述为“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


5.如果该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以“之一”“之二”的形式立法的,则引用“第X条之一”、“第X条之二”。


6.起诉书的法律适用部分,只引用法律,而不引用司法解释。这一点,与判决书不同,其原因也在于起诉书与判决书的功能不同,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可以引用司法解释,检察机关只能在庭审中发表公诉意见、辩论中引用司法解释。


(三)合理表述量刑情节


起诉书法律要素需要对量刑情节予以评价,评价的方式包括性质评价和处罚评价,比如立功问题,既要表述系立功(性质评价),又要表述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评价)。至于自首和坦白,在法律要素部分是否表述,需要结合个案来决定,防止因翻供等变化而导致自首、坦白不能认定。需要强调的是,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应当引用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表述为:“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至于量刑建议,根据案件情况,既可以写在法律要素部分,也可以单独附量刑建议书。


三、其他要素


其他要素的撰写应当严格按照《2020年版起诉书格式样本》的要求,坚持统一、规范的原则。


(一)首部


起诉书的发文单位,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各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以往各地对此不统一,《2020年版起诉书格式样本》作了统一的规定。文号由发文的检察院简称与案件性质、年度、案件序号组成,即“x检x刑诉〔2020〕x号”,文号中没有“第”和“字”。


(二)被告人基本情况及审查过程


在被告人基本情况和审查过程部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关于身份证号码问题,以往各地不统一,有的表述为“居民身份证号”,有的表述为“居民身份证号码”,《2020年版起诉书格式样本》统一表述为“公民身份号码……”。


2.被告人曾受过当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被告人基本情况部分写明,但是行政处罚仅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未成年被告人的前科不得在起诉书中写明,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而起诉书具有公开性,一旦写明前科将导致无法实现前科封存。


3.关于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以往表述为“半个月”,《2020年版起诉书格式样本》改为“十五天”,这是因为2018年刑事诉讼法将第172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中的“半个月”改为“十五天”。


(三)尾部及附项


起诉书落款时间应当时起诉书的签发日期,年月日使用阿拉伯数字。根据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员额制改革相配套,起诉书落款的承办人表述为“检察官xxx”,如果是检察长、副检察长办理的案件,则表述为“检察长xxx”“副检察长xxx”。如果检察官助理参与该案件的办理,则另起一行叙明“检察官助理xxx”。另外,新版起诉书格式将附项中的“附:”改为“附件:”。附件后面的列项,第一项不另起一行,每个列项后不加标点。




案例


江苏省(写到省一级)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XX检X部刑诉〔2020〕XXX号


(不写“字”“第”)




被告单位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住所地南京市XXX号,法定代表人(不简写成法人)XXX。


诉讼代表人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XXX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没有“证”字)号码XXXX,汉族,大专文化,原XXX,住南京市XXX号。被告人XXX曾因犯单位行贿罪、行贿罪,于X年X月(是数字而不用汉字)被XXX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是汉字而不是阿拉伯数字)年,缓刑五年。被告人XXX因涉嫌xxx罪,于X年X月X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不简写成“建邺分局”)刑事拘留(不简写为“拘留”),X年X月X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不简写为“取保”),X年X月X日经本院以涉嫌洗钱罪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洗钱罪,于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及其值班律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X年X月X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补充侦查,X年X月X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起诉。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至2016年9月间,……(地点、行为方式、犯罪构成等基本要素不能省略,要叙写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


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XXX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资料、借款协议等书证;


2.证人XXX、XXX、XXX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XXX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文书、专项审核报告等鉴定意见;


5.微信聊天记录截屏、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即使截屏或打印件仍属于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XXX公司、被告人X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于认罪认罚案件)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XXX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XXX公司、被告人XXX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不能遗漏),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空两格)


江苏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顶格,左对齐)


(右对齐)检察官(空格)XXX


检察官助理(空格)XXX


XX年XX月XX日


件:(不应另起一行)1.被告人XXX现羁押于xx看守所(取保候审于XXX)(没有标点,下同)


2.案卷材料和证据x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x份


4.《量刑建议书》x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x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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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09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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